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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儿子梁宇佳2018年在清华大学取得硕士学位,同年在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学院环境设计系任教师,担任两个班级的班主任。今年6月18日22时许,梁宇佳在校内操场跑步时感觉身体不适,随后被送医,因抢救无效于19日1时2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内蒙古工业大学曾向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梁宇佳进行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于今年8月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梁先生称,在家属提出行政复议后,内蒙古工业大学代理律师提交代理意见称,梁宇佳生前不存在超负荷工作的情况,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死亡与超负荷工作有关。 对此,梁先生并不认可。他认为,梁宇佳猝死或与其生前经常加班工作有关。他称,梁宇佳生前与同事、学生的聊天记录以及工作文档显示,连续数日深夜12点左右其仍在加班处理工作,甚至出现通宵的情况。这影响了他的身体健康。家属将梁宇佳生前所用的电子设备送去鉴定后发现,他在事发前一天(6月17日)19时许曾出现心律异常。 梁先生在此前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还称,梁宇佳在学校除了日常教学工作,还担任两个班级的班主任兼设计实验室主任,这些工作要求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其微信记录也经常出现22时后还在沟通工作的情况。据此,他认为梁宇佳死亡时仍承担着单位的工作,其工作状态应属于在岗。 据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局根据材料查实,6月18日19时32分左右,梁宇佳指导完学生下班离开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馆,随后在20时左右与同事乘车前往蔚蓝家园看另一位同事家的装修情况。21时许,梁宇佳与同事返回学校,22时38分在操场跑步时感觉身体不适,蹲下休息。之后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6月19日1时20分死亡。 该决定书显示:梁宇佳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该决定书落款为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期为2021年8月19日。 梁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于10月18日向当地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目前正在等待结果,希望能为儿子认定工伤。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该事件的争议点在于当事教师梁宇佳事发时是否在岗、其死亡是否为“过劳死”,这需要调查其该阶段期间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进行综合认定。丁金坤分析,梁宇佳是周五晚上在校园内跑步后猝死,事发地校园可视为工作场所。如果梁没有工作任务在身,则是个人锻炼时间,视为不在岗状态;如果其有工作任务在身,譬如晚上还要加班等,则可视为在岗状态。如果家属不服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还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来查清事实。 工作时间猝死怎么赔偿 建立劳务关系后,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猝死的,如果猝死原因与工作有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立劳务关系后,劳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猝死的,如果猝死原因与工作有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在工作之余,加班要适度。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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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张某因与家人发生矛盾,暂住在了朋友王某家。事发当天一人在家,心情郁闷的他吃起了外卖,并喝了一点白酒。晚上8点多吃饱喝足后,他将外卖包装、酒瓶装在塑料袋里,从7楼扔了下去。而当他听到楼下传来砸中物体的声音后,知道闯了祸,但又不敢确认,怕被人发现。 第二天,王某接到了一通电话,是一名车主打来的,称前一天晚上自己的车是按规定停放的,但第二天发现自己的挡风玻璃碎了,上面还“躺”着一个塑料袋,里面有个空酒瓶,而塑料袋上有一张外卖小票,票上有王某的电话。 接到电话的王某一头雾水,事发当天自己并不在家,可是转念一想,张某是借住在自己家的,且他前一天吃的外卖,是王某帮他订的。随后,仪征警方联系上了张某,他主动投案自首。经过定损,车辆最终维修费用为5000多元。 到案后,张某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承认,事发当天王某不在家,东西是自己扔的。原本他以为只要给对方一些赔偿就可以了,但他不知道的是,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虽然他赔偿了车主的车辆维修费,也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但这件事并没有就此了结。 12月7日,仪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张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造成人员财产损失,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了从轻量刑建议。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进行评议,并择期公开宣判。
综上所述,高空抛物行为严重时,不仅是不文明行为,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遇到高空抛物,需要进行民事赔偿或承担刑事责任。高空抛物,害人害己。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经审理查明,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2020 年 10 月 5 日至 10 月 21
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广东省的李某某,分三次通过物流销售给李某某香烟共计1568 条,销售价为 88094 元。同年 10 月 10 日至 13
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河南省新乡市的毛某,分两次售给毛某香烟共计 336 条,销售价为 14108 元。 同年10 月 18 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亳州康美物流园通过物流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河南省新乡市、江苏省沛县销售香烟, 其中发往山东济阳的 224
条香烟在山东物流中转场被济阳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经山东省烟草专卖局鉴定及核价,该批香烟均是真品香烟,核价 8400 元;发往河南省新乡市客户的 336
条香烟、江苏省沛县客户的 224 条香烟被物流公司拦截保存,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及核价该批香烟均是真品香烟,核价 19885 元。 同年 10 月 27 日,被告人吴某某将 1120 条香烟送至康美物流园进行发货时被亳州市烟草专卖局谯城分局执法稽查人员查获,后又在吴某某家中查获香烟
1519 条,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及核价, 该批香烟均是真品香烟,核价 129445 元。吴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合计 259932 元,获利 3737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香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 近期,市烟草专卖局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大量假烟流入锦州,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接此线索,锦州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立即联合松山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经初查,发现此案系锦州籍人员参与的贩卖假烟团伙,在天津购买伪劣烟草制品销往锦州、盘锦等地非法获利。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专案组采取将现有线索与实地摸排相结合的方式,多次奔赴天津、广西等地展开侦查工作,并通过大量工作,成功摸清了该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及运输、销售网络,掌握了犯罪证据。 11月16日,专案组出动警力60余人,分成7个抓捕小组,在天津、锦州、盘锦三地展开收网行动,奋战10余小时,成功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扣押伪劣烟草制品2530条,用于作案的手机20部,赃款51450元,捣毁两个藏匿假烟窝点,总涉案价值400余万元,成功斩断一个购、销、运、储“一条龙”式销售假烟链条。使这起近两年来锦州地区侦破的涉案伪劣烟草制品数量最多,涉案金额最大、辐射省市地区最广的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案件成功告破。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该犯罪团伙的7名涉案人员已全部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综上所述,中国的烟草专卖制度要求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销售香烟,非法销售香烟是违法行为。小编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去购买香烟,吸烟有害健康,珍爱生命,从戒烟开始。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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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气温骤降,天气寒冷。绩溪县辖区内一男子觉得半夜上厕所不方便,于是偷了一个马桶回家。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男子为了偷这个马桶,还在11月21日凌晨提前蹲点。 民警接报后迅速展开调查。12月1日,嫌疑人被绩溪县公安局上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民警抓获嫌疑人时,被偷盗至家中的马桶还未被使用。有网友猜测称,嫌疑人为了“方便”偷马桶,但又迟迟不“方便”,是因为没有匹配的下水管道,嫌疑人也不知道如何使用马桶。 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可适用盗窃罪。 至于具体的起刑点,最高法考虑到各地经济状况不同,为了司法公平起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一千元至三千元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同时,由于在这一范围内的盗窃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造成的损失不大,所以法律也较为宽容。还规定了六种虽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例外情形,它们分别是: 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出意外,这起案件中的男子如果不是偷了什么名贵马桶,应该是够不上入罪的。不过此案证据确凿,《治安管理处罚法》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恐怕是跑不了的。估计该男子接受惩罚后,应该会牢记“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了。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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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四川广元市反诈中心在工作巡查中,发现有市民正通过网络参与一个“下乡扶贫”项目。广元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随即将该线索下发至利州区公安分局,并联合分局展开初查。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冒充领导,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项目为由头诈骗受害者,号称将拨付千亿元给十万个贫困会员,而每人仅需缴纳34元入会费用便可获得128万元扶贫款,同时还可发展会员,按照发展会员情况额外获得200万元到400万元不等的扶贫款。 还有这等好事?仅凭这一波操作,机智的民警就已嗅到了“诈骗”的气息。 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公安分局民警介绍,下乡扶贫,作为推进国家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标准明晰、程序严谨的国家政策,从申请、评议、审批再到落实,都有严格的流程。而如今,花34元即可入会,还可分得百万扶贫款?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当时全国的参与人数已高达上万人,且遍布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金额也已超过百万元。 据介绍,利州公安分局将初步调查情况层层上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三级公安机关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7.13”专案。 专案组民警介绍,其实关于“扶贫”诈骗犯罪由来已久,公安部也曾部署过打击整治该类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但随着互联网领域的日益发展,“扶贫”诈骗不仅未止歇,甚至愈演愈烈,披上了乡村振兴的外衣,导致大量群众深陷其中。 为尽快查明真相,专案组连续5次召开会议,研判案情、部署工作,同时也开展了大量的走访调查、摸排侦查等工作,掌握了该案犯罪团伙的部分信息。 然而,在侦查中,由于涉及该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曾因参与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洗钱等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而且,因该案性质异于普通诈骗,专案组仅掌握了涉案银行账户、作案电话号码等少量证据,存在固证困难的问题。 面对难题,专案组民警及时调整侦查方向,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银行卡、账单为突破口,对数十万条数据展开筛查和层层剖析。终于,从数十万条数据中“淘”出了有用信息。通过对该部分信息的分析,可以确定该犯罪团伙的头目为王某某、于某某、李某某三人;“洗钱”成员为万某某(在逃)、王某某等人;组织发展下线领导成员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 紧接着,专案组又辗转广西、广东等地开展走访调查、调取监控等工作,进一步摸清了该团伙的组织架构、成员分工及具体落脚地点,成功锁定全部犯罪嫌疑人。 从10月26日至
11月11日,专案组辗转广西、云南、广东、江苏、北京等多地,陆续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上网追逃1人,缴获银行卡20余张、POS机10余台、手机20余部及假证书、假文件等大批作案工具,收缴涉案赃款50余万元,冻结银行账户10余个涉案资金100余万元。 那么,这是怎样的一个“扶贫陷阱”呢? 警方介绍,据犯罪嫌疑人交代,2021年3月,王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合伙共谋以扶贫助推乡村振兴的名义实施扶贫诈骗。三人分别冒充国家扶贫办、公安部、中纪委、人民银行等国家部委领导,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谎称乡村振兴“扶贫”项目会拨付1705亿元分给十万个贫困的会员,只需要每个会员缴纳34元登记即可。三名头目还通过邮箱下发伪造的国务院红头文件《海外扶贫试行项目结合“一带一路”发放的重点内容》等资料,要求张某某发展会员并负责扶贫资金发放,并称每人可获得扶贫款128万,按照每人发展的会员多少额外获得扶贫款200万、260万、300万、400万元不等。 民警还查明,头目王某某平日将自己伪装成一个做正经生意的“成功人士”,李某某则在珠海开办麻将馆,通常他们都以打麻将的名义召集主要会员在李某某的麻将馆“部署工作”。同时他们通过建立各级微信群、开通网络会议等方式对其他“会员”实施远程管理,并在群内大肆虚假宣传。 由于其利用国家乡村振兴工作为幌子,结合传销式手段洗脑,加之伪造大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造成越来越多的受害人走入他们的圈套,并对其所谓的“项目”深信不疑。就这样,团伙以裂变式不断发展下线,参与人员越来越多,蔓延速度也越来越快。然而数月过去了,会员们缴纳会费就能领取的“扶贫款”却一直没有兑现。 诈骗受骗的原因有哪些 虽然诈骗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征,把握这些特征予以防范,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误入歧途、落入圈套的。 (1)虚荣心理; (2)幼稚、不作分析的同情、怜悯心理; (3)贪占小便宜的心理; (4)轻率、轻信、麻痹、缺乏责任感; (5)好逸恶劳、想入非非; (6)贪求美色的意识; (7)易受暗示、易受诱惑的心理品质等等。
综上所述,贪婪是受害者最大的心理劣势。很多骗子之所以屡骗屡骗,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人们的不良心态。受害者往往被欺诈者提供的“好处”和“好处”深深吸引。他们认为他们可以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和好处。他们急于看到“好处”。他们没有深入思考和分析诈骗分子的所作所为,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最后,他们以“捡芝麻丢西瓜”的悲惨结局收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对于这一判决,受害方家属彼时难以接受,认为“两人早前的恋爱关系成为了屈江的‘保命符’”。2021年1月13日,南充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认为屈江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均极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 12月3日,四川省高院在南充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澎湃新闻从参与庭审的被害人弟弟顾燕斌处获悉,法院未当庭宣判。顾燕斌称,在法庭上,屈江“向被害人一方道歉”,称自己“不是故意杀人的”,此案系“婚恋纠纷引起”。 女子被砍刺56刀,8岁女儿就在旁边 案卷材料显示,时年35岁的顾翠芳是四川南充一家美容店老板,离异后独自一人带着女儿生活。2018年下半年,屈江通过初中同学在一次聚餐中与顾翠芳相识,并对其心生好感,两人互加了微信。屈江多次表达自己“和前妻过得不幸福、想和顾翠芳在一起”的意思。此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但顾翠芳称“位置很难堪”,不想再发展下去。为了能和顾翠芳在一起,屈江计划离婚,曾遭到顾翠芳劝阻。2019年7月,屈江和前妻离婚,继而与顾翠芳公开交往。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10月以后,顾翠芳多次提出分手,屈江反对。屈江为继续和顾翠芳交往,长期在顾翠芳工作,居住地点对顾翠芳进行跟随、纠缠、甚至以杀害相威胁,顾翠芳本人或其同事因顾翠芳与屈江之间的情感纠纷问题,先后四次打110报警求助。公安机关接警后均指派警察处理纠纷,并对屈江进行了开导和批评教育,但屈江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 慢慢地,屈江感觉到,其对顾翠芳的威胁,已无法改变后者要与其分手的现状。同时,他怀疑顾翠芳欺骗、背叛自己,认为其离婚、陷入债务危机均系顾翠芳所致。这些情绪让屈江对顾翠芳产生了仇恨,并决定杀害后者以泄愤。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6月1日,屈江事先在家中准备了菜刀、匕首和作案后逃匿所需物品。当天下午3时许,其携带作案刀具,骑电瓶车来到顾翠芳工作所在美甲店,确认她在店内上班后便在此守候。晚上8时许,屈江尾随下班回家的顾翠芳,前往小区楼顶天台伺机作案。 6月2日凌晨5:30左右,屈江从楼顶来到顾翠芳居住的16楼,使用之前偷配的钥匙进入顾翠芳家中,关掉电源总闸,持菜刀和匕首强行踹门进入顾翠芳和其女儿(系未满8岁的未成年人)所睡的房间。 屈江来到床边,当着顾翠芳女儿的面,持菜刀对顾翠芳的头部、肩背部、四肢进行砍杀,又持匕首对顾翠芳的胸腹部连续插刺、致使顾翠芳全身创口多达50余处。之后屈江在顾翠芳家厨房清洗双手及凶器后,骑电瓶车离开现场,回家中带上事先准备的衣物、老年机等物出逃。 顾翠芳女儿证实,屈江行凶时,她浑身发抖,腿都软了,呆坐在床上不敢动。屈江走后,她发现母亲身上流了很多血,叫不答应,便到厨房接了冷水,浇在母亲脸上,但”仍然不醒”。她鼓起勇气出门,找到邻居婆婆,随后报警。 一审判决书显示,经鉴定,顾翠芳全身多处创口,数量达56条,系被锐器砍击、刺击全身多处创口出血、心脏、双肺、肝脏、脾脏、双肾等多脏器破染出血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屈江外逃至岳池县九龙场附近时,被警方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到案后,屈江对使用菜刀杀害顾翠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凶手一审被判死缓,检方抗诉 2020年11月24日、12月30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屈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江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认为,被告人屈江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在法庭上,屈江辩称,其对于用菜刀、匕首杀害被害人顾翠芳的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但其“当时只是想伤害对方、教训对方,并不是想杀了对方”。他自称“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方四次报警是事实,但并非全部都是因为分手闹纠纷,“多次去找被害人是属于谈恋爱过程中的正常交往、拌嘴”,“带刀都是为了防身”。 屈江称,他认为自己“为被害人付出了大量的精力、金钱”,且被害人在恋爱交往过程中与他人不当交往,是被害人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其冲动作案。他对自己行为“非常后悔”,对被害人的女儿“深感歉意”,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只是没有财产和赔偿能力”。 “被告人屈江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并使用菜刀、匕首残忍杀害被害人顾翠芳;此外采用跟随、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顾翠芳长期进行滋扰,严重影响了被害人顾翠芳的正常工作及生活,经公安机关民警批评教育仍不悔改。”对于检方的“指控罪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认定屈江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法院认为,屈江到案后如实供述杀害顾翠芳的犯罪事实,对其犯故意杀人罪系坦白,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最终,根据被告人屈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一审判定,屈江因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限制减刑,并赔偿受害家属76万余元。 “屈江砍了我姐姐56刀,刀刀致命,我姐姐心肝肺脾没有一处是好的,我们希望他能被判死刑。”死者弟弟顾燕斌告诉澎湃新闻,对于一审判决凶手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结果,受害一方家属有异议,因此向南充市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抗诉。 经审查后,南充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13日就一审判决提出抗诉。检方认为,屈江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均极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确有错误”。 检方在抗诉书中表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屈江犯故意杀人罪具有坦白情节,属认定事实错误。庭审中屈江当庭翻供,辩称自己只是想伤害对方,并不是想要杀死对方。检察院认为,在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的情形下,屈江不承认有杀人故意,不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而是对犯罪构成核心要件的否定。 同时,检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婚恋纠纷引起,从而从轻处罚,明显不当,也属认定事实错误。案发半年之前,顾翠芳已明确表示不再与屈江交往,屈江采用非法手段对顾翠芳进行纠缠、骚扰,被害人报警后,经过公安机关多次对其批评教育并警告,屈江均口头表示愿意改正,但实际上不思悔改,继续对顾翠芳的工作和生活进行纠缠、骚扰。检方认为,被害人顾翠芳无过错,不存在“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案件对错难于判明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审未当庭宣判,“孩子至今未走出阴影” 12月3日上午,四川省高院在南充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未当庭宣判。 参与庭审的被害人弟弟顾燕斌告诉澎湃新闻,此次庭审与一审时并无差异,凶手一方依旧称此案是“由婚恋纠纷引起”,以顾翠芳存在过错为由辩解,称“不是故意杀人”。此外,屈江一方还提出曾给予被害人一套房与一辆车的钱,但并没有提交转账、借条等相关证据。 顾燕斌称,此前一审判决后,案发小区居民对结果也不能理解,联名写了请愿书,“要求严惩凶手”,这份请愿书已在二审时提交法庭。目前为止,受害方家属未收到被告人一方的任何道歉及赔偿。 据顾燕斌称,去年一审开庭前一天,屈江亲属曾对被害人一方提出“赔偿6万元”,但被拒绝。“这六万元还不够还他欠我姐姐的钱。”顾燕斌称,自己曾向屈江亲属提出,希望对方先偿还顾翠芳借给屈江的几万元钱,“毕竟以后侄女生活还需要花钱”,对方没有答应。 目睹母亲被杀的小女孩,目前跟着外公、外婆生活。顾燕斌说,孩子仍旧没有从心理阴影中走出来。“外甥女本来是一个活泼开朗的孩子,但现在不仅不再喜欢和同学玩闹,还出现反应慢注意力不集中的情况,学习成绩也明显下降。”顾燕斌称,孩子成绩原本不错,在班上“位于中上游”,但上学期期末考试,却是倒数第一,这学期成绩依旧排在后面。 “老师给我们说,孩子上课时,虽然端端正正坐在课堂上,可脑子里不知道在想些什么,就是学不进去。她现在饭量也不行,睡觉时会经常惊醒。”顾燕斌说,其父母在农村,本身经济条件不好,“需要我来承担起责任了”,“希望案子能够早日宣判。”
综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相处,难免会有一些矛盾出现,这些矛盾是避免不了的,但出现矛盾时,我们应该冷静解决,而不是冲动行事。冲动是魔鬼,切勿以身试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经查,周建平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收受他人礼品;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反工作纪律,干预插手司法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介绍案件、案件诉讼、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周建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党的初心使命,背离司法为民宗旨,讲迷信不讲党性,信奉“人情大于法律、关系大于原则”,毫无政治意识,践踏职业操守,对宪法法律缺乏基本敬畏,知纪破纪、执法犯法,大搞权钱交易,以案谋私,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抚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抚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周建平开除党籍处分;由抚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周建平 个人简历 周建平,男,汉族,1963年10月出生,江西金溪人,大学文化,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90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6年8月至1992年3月,金溪县司法局律师(科员级); 1992年3月至1993年3月,金溪县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1993年3月至1995年3月,金溪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 1995年3月至1995年7月,金溪县人民法院正科级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5年7月至1998年1月,金溪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正科级); 1998年1月至2001年2月,广昌县人民法院院长(副县级); 2001年2月至2007年2月,临川区人民法院院长; 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08年4月至2021年8月,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正处长级); 2021年8月,被免职。 被双开后一定要坐牢吗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被双开后要坐牢 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有下列情况时,检查院就不会起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证据不足不起诉的。 70岁以上的老人犯罪仍要坐牢 按照《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可见,70岁以上的老人犯罪的,仍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判刑坐牢的依然要坐牢,只是对于已年满75周岁的老人来说,符合条件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罢了。 在实践中,由于老人存在年老体虚等各种问题,法院在判刑量刑时,往往会对老年人适用缓刑,实则其只要不再故意犯罪的,就不用坐牢了。 当然了,要是老人犯了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的,法院就不一定判处老人缓刑了。法院是否判处缓刑,完全是根据案件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情况来定的,并非对某些犯罪、某些犯罪分子必须判处缓刑的。
综上所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管你是公职人员还是普通市民,切勿以身试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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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下午,扬州宝应县望直港镇的李某(化名)来到当地某女装店,借买衣服之名滞留店内。等到店里只有他一位顾客时,趁女店员转身之际,一把从身后勒住店员的脖子将她摁倒在地,并捂住店员口鼻,胁迫她交出钱财。但女店员并未束手就擒,挣扎着想摆脱“魔爪”。 李某见其不肯屈服,加之门外就是公共区域,随时可能被人撞见,便起身仓皇逃离现场。接到报案后,民警迅速通过监控锁定李某身份并将其抓获归案。经查,李某今年20多岁,因迷恋网络赌博,去年以来已经输掉了十几万元。 据检察官介绍,因为李某长期赌博,因此父母和亲戚都拒绝给他提供经济上的资助。亲人反目,债台高筑,眼看信用卡上3000元的账期将至,李某思来想去,决定出门干一票,捞点钱还债。 近日,宝应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因无力偿还即将到期的信用卡贷款,遂产生抢劫他人钱财的想法,利用勒脖子、捂嘴等方式实施犯罪,因被害人反抗未能得逞,李某已触犯刑法。 考虑到被告人没有抢劫到任何财物,并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后酌定从轻以及减轻情节,检察机关建议判刑一年四个月。最终,宝应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抢劫是严重侵犯公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重罪,一旦犯罪,必受严惩。市民千万不能一时冲动,走上不归路。赌博十赌九输,重则家破人亡,走上犯罪的道路。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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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茅某在逛街时,看到路边有人发放“收药”小广告,上前搭讪后,发放广告的孙某告诉茅某,他可以高价回收用医保卡配到的药物。在利益诱惑下茅某动了心,和孙某相互留下联系方式,并记下回收的一些常规药。 2020年2月里的一天,茅某拿着用家属的医保卡囤到的药物,跟孙某进行第一次非法交易,并通过微信转账结算了药品交易费。之后,尝到甜头的茅某打定主意,以父母治病为由,借用老年邻居的医保卡骗开药品,并与孙某商定高出开药费3成的价格进行交易。 近期,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发现有部分老年人的医保卡账户存在异常,经研判,有诈骗医保基金的可能。崇明分局经侦支队根据经侦总队下发的线索,及时展开调查。 经缜密侦查,警方查证犯罪嫌疑人茅某自2020年以来,在崇明居住地先后借用19名老龄邻居的医保卡,分别在崇明东平镇、新河镇、建设镇、城桥镇等多家社区医院、医保定点药店假冒退休职工名义骗开大量药品,囤积后定期贩卖给收药人孙某,孙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再以高价将药品对外销售,从中非法牟利。 2021年11月23日,犯罪嫌疑人茅某、孙某被崇明分局经侦支队抓获到案,2人对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调取支付记录,两人非法交易医保药品金额4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茅某因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孙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同时,警方进一步问询案件中涉及的提供医保卡的19名持卡人,并继续侦办犯罪嫌疑人孙某的“下家”。 虚开药品骗取医保,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参保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前述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触犯刑法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再此提醒大家,不要将医保卡借给或租给他人,甚至参与骗开药品;不要将手中多余的药品销售给非法收药人员,不要从非法渠道购买药品。冒充他人身份骗取医保药品、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倒卖医保回收药品属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严厉惩处。发现此类犯罪线索的,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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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0日,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辖区某公司报案,称该公司在新站区一仓库里存放着大量用于发往各地经销商的某知名饮品饮料,但近期不少经销商反映发过去的饮料疑似是假货。公司立即对该仓库进行清查,发现有2万余件正品饮品(1件24瓶)被人调换成了假货,其中1万余件已被发往各地的经销商处。 接警后,新站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经调查,警方很快锁定该仓库一名员工和一名已离职的员工有作案嫌疑。2020年6月至9月期间,两人利用职务便利,将仓库内正品饮料低价卖出。为避免行迹败露,两人从网上购买了假冒的某知名饮品冒充库存。 截至案发,两名嫌疑人共购买价值186万元的假冒饮品,给企业造成500余万元损失。然而,这批假冒的知名饮品从何而来?警方再次展开了深入侦查,对制假产销链条实施全面打击。 经分析研判,警方明晰了制假团伙的架构及分布情况。随后,在省公安厅协调指导下,新站分局组织警力,在湖北、四川等地同步收网,抓获涉案人员30人,查扣制假原材料300余吨,成品20000余件,查封生产线2条,冻结资金100余万元。 经查,自2019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章某某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采购假冒的某知名饮品外包装,利用自有厂房、生产线生产假冒饮品,并向陈某等下线批量销售,其销售地遍及湖北、云南、安徽、浙江、福建、山东等近30个省市。 为实现全链条打击,新站分局在市局调度下,协同水上分局、蜀山分局、肥东县局、肥西县局等单位对该团伙进行深入打击,在河北石家庄、邯郸,河南许昌、湖北黄冈对涉案人员及窝点进行第二次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各类涉案人员20余人,查扣涉案物品近200吨。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侵权生产假冒食品怎么处罚 假冒其他厂家生产食品的,是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生产者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假冒其他厂家生产食品的,是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生产者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