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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久见!安徽一男子为“方便”偷“马桶” 还没“方便”就被抓!

  年底将近,小偷开始活跃了,警察局也接到了不少盗窃案件。12月6日,宣城市绩溪县一男子因为在二楼半夜上厕所不方便,于是动了歪心思,在深夜蹲点后偷了个马桶“方便”。结果被拘捕了。此事件一曝光,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网友留言年代到了沙雕真的是越来越多了,连小偷也要开始冲业绩了。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气温骤降,天气寒冷。绩溪县辖区内一男子觉得半夜上厕所不方便,于是偷了一个马桶回家。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男子为了偷这个马桶,还在11月21日凌晨提前蹲点。

  民警接报后迅速展开调查。12月1日,嫌疑人被绩溪县公安局上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民警抓获嫌疑人时,被偷盗至家中的马桶还未被使用。有网友猜测称,嫌疑人为了“方便”偷马桶,但又迟迟不“方便”,是因为没有匹配的下水管道,嫌疑人也不知道如何使用马桶。

  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可适用盗窃罪。

  至于具体的起刑点,最高法考虑到各地经济状况不同,为了司法公平起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一千元至三千元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同时,由于在这一范围内的盗窃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造成的损失不大,所以法律也较为宽容。还规定了六种虽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例外情形,它们分别是:

  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出意外,这起案件中的男子如果不是偷了什么名贵马桶,应该是够不上入罪的。不过此案证据确凿,《治安管理处罚法》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恐怕是跑不了的。估计该男子接受惩罚后,应该会牢记“勿以恶小而为之”的道理了。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06 17: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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