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联系电话: 400-100-6375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列表
资讯列表
  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之中,很多命案就是因为一时冲动而引发的。2021年12月3日,山西一男子杀害女友母子后潜逃26年,被内蒙古警方抓获。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那么,故意伤害罪的罪数是怎样的?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11月29日,阿巴嘎旗一社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名梁姓洗浴工作人员无法当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民警询问过程中闪烁其辞、行为可疑。随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核查。通过比对,最终确认梁某所持身份证系假证,他还是一名网上命案逃犯。  经审讯,1995年6月,梁某因感情纠葛,在山西大同某村将同居女友王某某、其子马某某杀害,将王某某女儿捅成重伤后潜逃至外地。  在26年的逃亡过程中,梁某先后辗转多地,更名改姓,靠打零工谋生。  案例1  近日,当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协助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在我市抓获一名历年命案逃犯孟某,终结其长达34年的逃亡生涯。1987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孟某在明光市大平乡安淮村持刀伤人,造成一死两伤。案发后,孟某一直潜逃,直到近期明光警方发现该人可能潜藏至湖北当阳。  11月17日,明光警方来到当阳刑侦大队请求协助抓捕。当阳警方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展开多方研判,通各种侦查手段发现孟某在辖区某陶瓷厂工作。为了不打草惊蛇,当日16时许,当阳警方连同明光警方对陶瓷厂进行布控,将正在厂里上班的孟某抓获。  目前,孟某对在明光市大平乡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移交给安徽警方。  案例2  据媒体爆料称:2021年11月30日上午7时许,浙江嘉兴南湖区突发一起恶性的命案,一名男子连杀2人后迅速逃离了现场,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调派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从网友分享的视频画面来看,现场已经拉起了隔离带,多辆警车停在现场,警方人员也正在现场进行处置,而被害者就躺在冰冷的地上,看起来让人揪心。  那么嫌疑人为何会做出如此丧心病狂的事情呢?有媒体爆料称:他是因为感情问题而行凶,但这一说法目前还并未得到官方的证实。  据警方后续发布的通报:犯罪嫌疑人为孙某某,贵州赫章县人,才28岁,而两名被害者则是一男一女,男的是42岁的唐某某(四川长宁县人),女的是39岁的王某某(安徽舒城县人),嫌疑人也已落网,至于其作案动机,警方还在调查核实,要以后续的通报为准。  一个28岁的男子,本应成为家里的顶梁柱,可嫌疑人却连夺2条人命,即便是宽大处理恐怕也难逃一死,对于他的家人来说,将是致命的打击;而被害者的家庭也从此变得支离破碎,着实令人感到痛心和惋惜!  故意伤害罪的罪数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   综上所述,杀人偿命,这个道理嫌疑人不可能不知道,可他还是走了极端,此时此刻,他或许悔不当初,但一切都已经太晚了。在这里也提醒大家,遇事一定要冷静,即便是有再大的矛盾和纠纷,也要用合法的方式去解决,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03
  老话常说,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我们要珍惜当下,珍惜眼前人。近日,阳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男子不幸被大树砸中身亡,判被告市园林管理处赔偿72万元。具体情况如何,赶紧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资讯详情 :2021年8月,受害人王某骑自行车途经牡丹江市平安街西四条路时,突然被路边一棵大树砸倒在地。路过群众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随后,市园林管理处工作人员也赶到现场。经勘查,倾倒的大树因根部枯萎导致悲剧发生。最终王某因被砸腹部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离世。事后,王某的家属认为该树木的主管单位未尽到林木管理人义务,未及时管护根部枯萎腐烂树木排除安全隐患,直接导致王某被砸身亡,因承担赔偿责任。  后家属与园林管理处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2021年9月,王某的母亲孙某、妻子李某及儿子王某军将园林管理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5万元。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辩称:第一涉案树木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该保险公司应当作为最终的实际赔偿人应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第二提出对受害人王某进行尸检以确定死亡原因是否为树木砸伤所致且是唯一原因。  第三涉案树木的外干以及树叶生长茂密,园林处已经尽到管理维护义务,该树木的根部部分腐烂,有可能是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  对被告三点辩驳意见,原告方情绪激动,认为被告系故意推卸责任,人为制造麻烦增加诉累,不同意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人,更无法接受对王某进行尸检。庭审现场气氛紧张。  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对案涉树木存在维护管理义务,因案涉树木倾倒造成王某的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故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民事侵权责任。  虽然被告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基于案件中王某现场救治情况及其家人抗拒尸检情绪,根据医院作出王某死亡结论,故确定被告对王某死亡负有法定赔偿义务,无需进入鉴定程序。避免对受害人家属造成再次情感伤害。  同时法院根据案件发生的并非个例的安全管理问题,及时向园林管理处发出司法建议,提醒其加强责任意识,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防护措施,避免和减少对人们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  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02
  近年来,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事故的事件时有发生,甚至造成剥夺他人生命的事故。此类事件极其恶劣,应严肃对待,严惩不贷。近日,浙江一公职人员网购河豚毒素,引诱妻子服毒致死,以获取意外保险赔偿。那么,蓄意谋杀判几年?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2021年12月1日,浙江台州。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公职人员戴某某引诱妻子服毒骗保案”。被告戴某某被指控犯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2020年9月,戴某某疑引诱妻子服毒致死,以获取意外保险赔偿。据了解,嫌疑人戴某某(39岁)系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员。  去年9月14日,警方接到报警称一名女子在台州湾新区一处公寓内死亡。报警的是小区物业。经查,死者姓王,34岁,是当地一家书店员工,系服毒身亡。王女士同事介绍,事发3天前王女士突然请假,事发当天因为联系不到王女士,于是来到其所在小区找人。在物业陪同下打开王女士家房门发现,其已在家中死亡。  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调查发现,王女士系他杀,凶手就是其丈夫戴某。戴某引诱妻子服毒致死是为了获得意外保险赔偿,用于偿还炒股,炒虚拟币欠下的巨额债务。  死者王女士(殁年34岁)系台州某书城管理员,俩人均为再婚。被害人弟弟称戴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 ,哄骗王女士在网上投保了一份200万保额的寿险。2020年7月24日,俩人登记结婚后第4天,保险受益人从王女士父亲变更为配偶戴某某。  庭审上公诉人指控,自2020年6月开始,戴某某通过多名女性在网上购买河豚鱼干、河豚毒素。2020年9月11日,戴某某将河豚毒素装填进两颗珍珠粉胶囊中诱骗王某某服用。被害人弟弟王先生表示,戴某某在庭上称 ,王女士有轻生念头,但家属对此并不认可。目前该案一审第一次庭审结束,并未当庭宣判,家属表示,可能会有第二次庭审。  他一步步设计好了整个杀人流程,让女方购买保险、结婚、变更保险受益人为自己、通过5名女性朋友网购河豚毒素,填装河豚毒素胶囊并让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服用有毒胶囊,还伪造自己不在场的证据。可以说男方对女方完全没有任何感情可言,在他眼里那只不过是巨额的保险赔付金。  印象中这是第二起网购河豚毒素杀人案了。上一起要追溯到2013年的武汉女海归毒杀男友案。河豚毒素这种剧毒物质为何能在网上轻易购买?  众所周知的是河豚毒素目前并无特效解药,仅有0.5g即可致人死亡。所以河豚鱼是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目前仅有条件开放了两种河豚鱼的加工经营,并且明确河豚产品的河豚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2mg/kg。  蓄意谋杀判几年?  蓄意谋杀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蓄意谋杀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02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近日,广西一男子为强奸女性 ,驾车撞死一对夫妻。此事件一曝光,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当天晚上11点左右,莫某某在一路口,看见一对夫妻骑电动车经过,莫某某看见电动车上的女子样貌极其好看勾起了他的性欲,心中便升起想强奸陆某的想法,随后开车加速追了上去。直接将余某、陆某骑的电动车撞倒,导致两人昏迷。  莫某某开车往前行驶了一段后掉头回来将受伤的陆某抱上车后排,将陆某带离车祸现场,后来途中发现陆某没有了呼吸,莫某某将车开到一偏僻处停下对陆某进行了奸淫,后将陆某丢弃在路边开车逃离现场,莫某某为了毁灭罪证将所驾车辆进行烧毁,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是新近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恶性刑事案件,本案中,莫某某胆大妄为,漠视生命,与法律对抗,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  莫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生命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也是最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故意杀人行为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首先考虑适用死刑。故意杀人罪是传统的重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命案必破”是公安司法机关一直秉持的理念。随着刑事侦查技术水平的提高,大数据为案件侦破中的运用,一桩桩命案积案得以侦破,让被害人得以安息,树立起了法律的威严,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  尽管如此,仍有人不能响应法的号召,在各种不良动机支配下,抱着侥幸心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本案中,莫某某为了强奸女性,采取开车撞人的方式,致一对夫妇死亡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因实施强奸导致被害妇女死亡的情况下,应注意:行为人故意将妇女杀死后,又实施奸淫的,应按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两罪并罚;在强奸过程中,无论是强奸的手段行为,还是奸淫行为导致被害妇女死亡的,按强奸罪处罚,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处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的法定刑;强奸后,为灭口而杀死被害妇女的,按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莫某某涉嫌侮辱尸体罪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侮辱尸体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良好的社会风尚。  本案中,莫某某开车将夫妻撞倒后,将妇女余某抱上汽车后排座,将其带离,当发现余某已没有了呼吸时,对已经死亡的余某的尸体实施性侵,涉嫌侮辱尸体罪。侮辱尸体罪是(奸尸)是针对女性尸体实施的性行为,而强奸罪针对的只能是活着的妇女。实践中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  于某傍晚在公园闲逛时,发现偏僻处草地上躺着一名女性,走近发现是一名年轻漂亮的女性。于某看到女子一动不动,便大胆上前,用手放在女子鼻孔处,发现女子已没了呼吸,又试了女子的脉搏和心脏,生命三特征均已消失。而女子身体尚有体温,于某心生邪念,对女子尸体实施奸淫,没想到女子却活了过来。  本起案件,从刑法理论上称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于某主观上欲侮辱尸体,客观上却强奸了女子,而强奸的故意中完全可以评价出侮辱尸体的故意,因为活人只不过是多了一口气的尸体,因此,在侮辱尸的范围内主客观相一致,于某涉嫌侮辱尸体罪。而上述讨论的莫某某一案则不同,莫某某在对余某实施奸淫时,余某已死亡,因此,莫某某只能构成侮辱尸体罪,不存在刑法上的错误问题。  综上所述,侮辱尸体罪《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02
  在道路上寻求刺激,驾驶车辆做出有害的“行为”是违法的。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自觉维护公共安全。近日,成都一男子深夜玩汽车“漂移”被刑拘 ,那么,危险驾驶怎么处罚?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2021年11月30日,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有市民反映一轿车深夜在十字路口“炸街”“漂移”,严重扰民。  温江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侦查,现查明,11月29日0时39分,驾驶人董某某(男,23岁,本市人)为追求刺激,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温江区人和东路与光华大道交叉路口玩“漂移”,其行为足以危及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依法对驾驶人董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2021年11月30日,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有市民反映一轿车深夜在十字路口“炸街”“漂移”,严重扰民。温江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侦查,现查明,11月29日0时39分,驾驶人董某某(男,23岁,本市人)为追求刺激,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温江区人和东路与光华大道交叉路口玩“漂移”,其行为足以危及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依法对驾驶人董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危险驾驶怎么处罚?  危险驾驶的,涉嫌危险驾驶罪,构成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该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的,涉嫌危险驾驶罪,构成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该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

2021.12.02
  作为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救死扶伤,但有些医生却在医治病人的时候,出现了重大医疗过失的行为,导致病人有一定程度的受伤,因此酿成了重大医疗事故等等。据外媒报道,12月1日,奥地利林茨市一名43岁医生因给患者截错肢,被法庭判定严重过失罪成立,罚款2700欧元。该患者在开庭前已经身亡,家属仅被判得5000欧元赔偿。这样重大的医疗乌龙事故还不只发生过一次。具体情况如何,赶紧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资讯详情 :据悉,这名82岁高龄的患者身患多种疾病,因疾病影响需左腿截肢。去年5月,他去了位于弗赖施塔特(Freistadt)的这家医院截肢。谁料,医生竟标错了腿,截掉了其右腿。据报道,医护人员事先要求患者进行确认,但患者的表达能力受限。这个重大医疗失误当时无人察觉,直到两天后换绷带的时候才发现。患者这时被告知,剩下的那条腿也得按原计划截肢。  当时,医院方面称这起医疗事故是“一系列不幸情况的结果”,已经对事故原因和具体情况进行了细致分析,也对其内部程序进行了讨论,并提供了相应培训。医院负责人还在一场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进行了道歉。  涉事医生在法庭上称,是手术室的指令出现了错误。当被问及她为什么标记了右腿而不是左腿的时候,她回道:“我不知道。”据悉,事发后,这名医生已经被调任到了另一个医院,目前的公开报道中也仅被判这一笔罚款。  这种重大的医疗乌龙事故虽然罕见,但以前也发生过。1995年,美国一名医生在手术做到一半的时候才发现截错腿了。因为已经切开了肌肉、肌腱和韧带,他也只能继续截下去。  据报道,那次事件也是一系列错误的结果。医院电脑系统、手术室的手术安排表等都标错了腿。当主刀医生桑切斯进入手术室的时候,那条被错误标记的腿已经被消毒,准备好了进行手术操作。患者双腿的病情都很严重,这也导致医生以为自己操作的是对的那条腿,直到一旁的女护士看了患者病例开始发抖、哭泣。这位患者最终获得了120万美元赔偿。   综上所述,在目前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的时候,医疗事故也频频发生。医生作为救死扶伤的一个职业,在手术前应该要更认真对待。多重核实,避免这种重大的医疗乌龙事故。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02
  健康是目前人们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只有拥有健康的身体,我们才能做好其他事情。生产和销售有毒食品是违法的。近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地沟油”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钟某等六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另外还需在简阳市级媒体上道歉,向简阳财政专户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8万余元。具体情况如何,赶紧随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据了解,本案六名被告人为简阳某火锅店老板及厨师长、厨师。该店一直回收前一天的废油,经厨师长或厨师熬制后供第二天的客人食用。  记者从法院获悉,涉事火锅店于2014年开业,但一直没有严格的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管理制度。在火锅店老板钟某和王某的授意和安排下,店内的服务员和传菜员每天都会回收顾客吃完的火锅锅底,将其倒入装有过滤盆的金属桶中。  等到回收火锅油沉淀后,店内厨师长或厨师将其循环熬制,第二天营业时再将前一天熬好的火锅老油加热后加入盛有火锅底料的锅中配置搭锅,供其他客人食用。  简阳市公安局提取了火锅店电脑中的电子数据,发现从2021年4月18日至2021年6月2日的锅底数量为“原味牛油锅”382锅, “特色鸳鸯锅”187锅,价格均为48元一锅。综合本案证据,以2020年6月1日起至案发时(2021年6月2日)计算本案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金额为13.8万余元。  经审理,简阳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钟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判令六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责令其在简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向简阳财政专户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38万余元。   综上所述,出售有毒有害食品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出售有毒有害食品,会构成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01
  寺庙本是佛门净地,许多信仰它的善良男女经常在烧香祈福的同时,把一些现金放入寺庙里的“功德箱”作为香钱。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这些香火钱却被“无德”的盗贼惦记。近日,在袁州区在彬江镇广利寺,一名男子因赌博把钱输光,进入寺庙偷盗功德箱里的钱财,嫌疑犯被警察依法拘留。那么,犯盗窃罪会判几年呢?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11月22日12时30分许,彬江派出所接到报案,报警人为彬江镇广利寺内的和尚,称抓到一名偷功德箱香火钱的“贼”,双方正在发生冲突,寻求民警帮助。接到报案后,彬江派出所第一时间联系宜春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彬江中队值班民警,随后中队民警迅速出警,赶到现场。现场位于彬江集镇彬兴路的广利寺庙内,广利寺庙是彬江镇一所历史渊远的寺庙,也是人民群众进行祭祀纪念的传统寺庙。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当事人覃某进行了询问。  据了解,覃某,1984年出生,广西河池人,于今年3月份开始到彬江工业园务工。覃某对盗窃了广利寺内的功德箱里的钱表示否认。民警随即对寺庙内的和尚进行了询问,和尚表示,平时寺庙开门的时候都会有人值守,当天午间吃饭的时候,有人听到楼下有东西摔倒的声音,就下楼看到覃某正欲离开,且寺庙内的功德箱倒在了地上,于是就叫住了覃某,并报警求助民警。  随后,民警调看了寺庙内的视频监控,监控画面很清晰的显示覃某于12时10分左右到达寺庙内,随后就开始翻取功德箱,面对这一铁证,覃某只得认罪伏法。  随后,民警将覃某带至彬江派出所办案区内进行进一步调查,经初步了解,覃某平时喜欢在网上玩一些赌博软件,这导致他的积蓄基本输光,当天他路过广利寺旁准备购买香烟时,发现他的账户已经没钱了,随后“心生歹念”,打起了广利寺庙内的香火钱的主意。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  2021年10月28日,永年区张西堡镇辖区发生寺庙“功德箱”现金被盗案件,影响极坏。接报后,永年警方迅速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办案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细致勘查,确定发案特征,固定相关证据,通过调取寺庙内部监控视频发现,案发时间段视频监控摄像头被人用布遮挡,无法锁定嫌疑人。由于寺庙地处偏僻,周边没有视频监控,办案民警在周边开展大量走访摸排,寻找嫌疑人的蛛丝马迹。  正当民警全力开展案件侦破时,11月2日凌晨,警方再次接到寺庙管理人员报警称,视频监控再次被人故意遮挡,一男一女形迹可疑。接到报警后,张西堡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击,当场将两名正在行窃的嫌疑人抓获。  经查,嫌疑人王某(男,38岁,丛台区南沿村镇人)、孟某(女,45岁,丛台区南沿村镇人)两人系夫妻关系。经询问,两名嫌疑人如实供述了两次盗窃寺庙功德箱钱财的违法事实。  据嫌疑人交代,两人无固定工作,曾经来到该寺庙发现功德箱内有钱且无人看守,于是产生盗窃想法,他们凌晨翻墙进入寺庙,利用自制铁钩盗窃“功德箱”钱财,共作案2起,盗窃功德箱内的财物500余元。目前,两名违法行为人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犯盗窃罪会判几年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盗窃罪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活中没有不劳而获,偷盗本是世俗之事。但切记勿偷他人的信仰,无论举头三尺是否有神明。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恢恢法网,总是疏而不漏只要你伸贼手,迟早会被抓获!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01
  人民警察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力量,人民警察对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假冒警察是违法行为。近日,东丽法院依法对一起招摇撞骗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何,感觉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资讯详情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已婚状态下,通过购买假警服、假警察证、虚构人民警察身份及工作内容等方式冒充人民警察,先后与女性被害人杨某某、高某交往并骗取钱财。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王某先后7次编造理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7700元。2020年11月17日、12月16日王某虚构房屋过户手续费不足、其母生病住院费不足等理由,从高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4万元。     王某所骗钱财均用于偿还网贷及个人挥霍2021年1月12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王某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了二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身份进行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如今骗术五花八门,利用被害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来实施诈骗,不仅给被害人带来经济损失,更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害人心中的形象,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广大群众也要提高甄别能力,若不慎被骗,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冒充警察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如果冒充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01
  我国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国家工作人中受贿要受到法律追究,近几年来,公职人员受贿案件时常上演。近日,山东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惠从冰受贿一案 开审 受贿1013万余。那么,受贿罪金额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据“山东高法”公众号消息,12月1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惠从冰受贿一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从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下半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惠从冰利用担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山东省委政法委专职委员、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案件诉讼、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3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惠从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惠从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社会各界群众1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案例1  1月3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琳受贿案,对被告人陈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陈琳利用担任镇江市丹徒区区长、区委书记,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9万余元,其中收受价值400万元财物属犯罪未遂。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犯罪系未遂,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2  2021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王富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1995年至2021年,王富玉利用担任中共海南省琼山市委书记、市长,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中共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口市委书记,中共贵州省委副书记,贵州省政协副主席、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规划审批、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4亿余元。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离职后还利用影响力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35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王富玉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富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富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受贿罪金额标准是什么  受贿罪金额标准具体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01
免费找律师
3秒免费登记 坐等律师联系你
  • • 风投天使轮500万 有纠纷就找金牌律师
  • • 更专业的律师平台
推荐专长律师
1 吴敬律师

吴敬律师 咨询我

北京 知名律师

电话: 132****8313

2 焦景收律师
3 王传巍律师
4 胡增瑞律师
5 张仁藏律师
6 叶真涵律师
7 李吏民律师
8 刘泽律师
9 李晓栋律师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