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之中,很多命案就是因为一时冲动而引发的。2021年12月3日,山西一男子杀害女友母子后潜逃26年,被内蒙古警方抓获。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那么,故意伤害罪的罪数是怎样的?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11月29日,阿巴嘎旗一社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名梁姓洗浴工作人员无法当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且在民警询问过程中闪烁其辞、行为可疑。随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核查。通过比对,最终确认梁某所持身份证系假证,他还是一名网上命案逃犯。
经审讯,1995年6月,梁某因感情纠葛,在山西大同某村将同居女友王某某、其子马某某杀害,将王某某女儿捅成重伤后潜逃至外地。
在26年的逃亡过程中,梁某先后辗转多地,更名改姓,靠打零工谋生。
案例1
近日,当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协助安徽省明光市公安局在我市抓获一名历年命案逃犯孟某,终结其长达34年的逃亡生涯。1987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孟某在明光市大平乡安淮村持刀伤人,造成一死两伤。案发后,孟某一直潜逃,直到近期明光警方发现该人可能潜藏至湖北当阳。
11月17日,明光警方来到当阳刑侦大队请求协助抓捕。当阳警方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展开多方研判,通各种侦查手段发现孟某在辖区某陶瓷厂工作。为了不打草惊蛇,当日16时许,当阳警方连同明光警方对陶瓷厂进行布控,将正在厂里上班的孟某抓获。
目前,孟某对在明光市大平乡持刀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被移交给安徽警方。
案例2
据媒体爆料称:2021年11月30日上午7时许,浙江嘉兴南湖区突发一起恶性的命案,一名男子连杀2人后迅速逃离了现场,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调派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从网友分享的视频画面来看,现场已经拉起了隔离带,多辆警车停在现场,警方人员也正在现场进行处置,而被害者就躺在冰冷的地上,看起来让人揪心。
那么嫌疑人为何会做出如此丧心病狂的事情呢?有媒体爆料称:他是因为感情问题而行凶,但这一说法目前还并未得到官方的证实。
据警方后续发布的通报:犯罪嫌疑人为孙某某,贵州赫章县人,才28岁,而两名被害者则是一男一女,男的是42岁的唐某某(四川长宁县人),女的是39岁的王某某(安徽舒城县人),嫌疑人也已落网,至于其作案动机,警方还在调查核实,要以后续的通报为准。
一个28岁的男子,本应成为家里的顶梁柱,可嫌疑人却连夺2条人命,即便是宽大处理恐怕也难逃一死,对于他的家人来说,将是致命的打击;而被害者的家庭也从此变得支离破碎,着实令人感到痛心和惋惜!
故意伤害罪的罪数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罪数区分,应当按照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以解决。所要注意的是,当伤害行为属于其他重罪的法定手段时,不得认定为数罪,而应认定为其他重罪。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他人财物而伤害他人的,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均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也不得认定为数罪。
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认定为连续犯以一罪论处,还是认定为同种数罪,在认定为同种数罪的情况下是否并罚,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行为人连续伤害多人的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种法益,那么,多名被害入的健康都属于同种法益,连续伤害多人的也可以成立连续犯。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那么,多名被害人的健康便不属于同一法益。
综上所述,杀人偿命,这个道理嫌疑人不可能不知道,可他还是走了极端,此时此刻,他或许悔不当初,但一切都已经太晚了。在这里也提醒大家,遇事一定要冷静,即便是有再大的矛盾和纠纷,也要用合法的方式去解决,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03 15:5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