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区锦江华府姐弟“坠亡”案将在下周二(12月28日)上午再次开庭。7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检方指控称,年仅2岁的雪雪(化名,女)和1岁的弟弟洋洋(化名),系被其父亲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共谋杀害。 被害幼童的母亲陈美霖12月24日晚告诉,她当日从法院拿到开庭传票,法官告知她,下周二开庭时将对该案一审宣判。 案情回顾: 这起悲剧发生在2020年11月2日下午3时30分许,居住在南岸区锦江华府4单元15楼的雪雪、洋洋坠楼身亡。经警方侦查,该起坠楼事件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两个幼童的爸爸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是嫌疑人。 起诉书指控称,张波婚内与叶诚尘恋爱,后与陈美霖离婚。因叶诚尘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2020年2月左右,张波离婚当月,两人便共谋杀害雪雪和洋洋,多次讨论后,决定采用意外高坠的方式杀死雪雪和洋洋。 此后,叶诚尘曾多次催促张波作案,2020年10月,张波曾伺机作案未成,同年11月2日下午,张波将雪雪和洋洋从15楼家中扔到楼下,致两孩子死亡。 案发当天视频显示,两个幼童坠楼后,穿着黑色睡衣、灰色拖鞋的张波瘫坐在地上,边哭边拍打双腿,表现“悲痛”,甚至还以头撞墙。 虽然张波当时的“悲情表演”骗过了小区居民,但警方在进行现场勘查时还是发现了问题。 办案机关在发现疑点后,随即将张波列为重点嫌疑对象。经过几番问话,张波交代了作案过程。之后,叶诚尘也被警方控制,但叶诚尘最初并不交代。办案单位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其手机信息后,叶诚尘才被突破。 7月26日第一次开庭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共同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机关用四个“极其”来描述张、叶二人犯下的罪行,建议法院严惩两名被告人。 公诉机关的意见是张波、叶诚尘两被告人属同等地位,法庭也没对主从犯问题当庭进行认定。庭审中,主从犯认定问题成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论焦点。 张波当庭表示,是叶诚尘当天割腕逼迫他对两个孩子动手。叶诚尘对此否认,她辩称割腕的目的是迫使张波离开自己,因为她认为杀害孩子是张波没办法做到的事。叶诚尘委托的辩护人认为,因为叶诚尘并没有逼迫张波去杀害幼童,她应被认定为从犯。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张波和叶诚尘都有悔罪。”参加庭审的人士说,叶诚尘及其辩护人都多次提到,希望给予被害人亲属经济赔偿。 重庆市五中院的通报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霖当庭表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二被告人。 法律分析 本案肇始于二被告人婚外恋造成两名被害人原生家庭破裂。根据起诉书,女方仅因男方已有子女影响其与男方婚恋关系为由提出杀人动机,且与男方多次共谋杀害男方子女,为了实现犯罪目的,女方多次催促男方实施犯罪,二人杀人动机极其卑劣。男方采取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二名未成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 同时,本案两名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过错,加上被害人亲属情绪激烈,社会关系无法修复。本案舆论关注度较高,造成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虽然按照目前死刑政策,一般情况判处一人死刑立即执行,但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考虑本案具体因素,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处二人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是不可能。 根据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来看,起诉的是故意杀人罪,并且说是有预谋的、有共谋的直接故意杀人。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量刑是直接适用死刑。因此这个案件有很大的可能性是判处死刑,并且立即执行。
父母离异,孩子遭父亲/母亲和现任合伙杀害的新闻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小编想说,孩子是上天赐予的礼物,不管父母感情是否发生了改变,都不应该把伤害转移到无辜的孩童身上来。希望这样的悲剧可以早点停止。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资讯详情 :2021年12月24日
,据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消息,日前,经开分局文峰路派出所接报警。报警人称自己被同事强行侵犯,触摸自己隐私部位。办案民警2小时后就将嫌疑人抓获,嫌疑人称只是在和同事开玩笑。经过研判,其行为已构成猥亵,予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案例1 日前,浙江杭州一女子凌晨下班回家,在乘坐电梯时被一个赤膀子醉汉欺负。照片上可以看到,当时电梯里只有女子和醉汉两个人,醉汉突然朝女子走去,并双手抓住女子的头,对其进行接吻、猥亵行为。 女乘客惊恐不断,电梯门开后准备逃离电梯,大声呼救,却被醉汉强行拉入电梯内继续猥亵。此时女同事听到求救声迅速赶过来,醉汉竟说自己在和妻子吵架,幸好同事和女子相识,最终在同事的帮助下女子顺利脱险。 之后,女子报警求助,而醉汉也被警方行政拘留。他交代说,他因喝酒而起色心。但对我来说,“喝酒”只是个借口,天底下有这么多酒鬼,人家怎么就没了心?男人的本性显然是坏的,这锅酒才不背! 有人对此评论说:这么可恶的人,应该让武林风的方便肘击其面部或直接下勾拳放挺,让其“清醒”!还有网友表示:这胆子够大,也许不会干两次。对于这类人就是直接惩罚,否则,在外面只能给社会添乱。 案例2 10月13日中午,蚌埠市某工地的项目经理叶某独自一人上了女工朱某操作的电梯。几句简单的寒暄后,叶某见四下无人,竟然对朱某又搂又抱,采用袭胸、强吻等手段对朱某实施猥亵。叶某的举动遭到朱某的强烈反抗。出了电梯后,朱某向隔壁电梯的同事林某哭诉,竟发现林某也曾被叶某猥亵。朱某和林某在家人的陪伴下,将叶某扭送至南湖路派出所。经审讯,叶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行政拘留。 猥琐罪怎么判刑? 猥琐罪,即强制猥亵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犯猥琐罪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女子被猥亵的
这类事为何屡见不鲜?这也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假使说,一旦被证实犯有猥亵、强奸等违法犯罪事实,并且是累犯的话,就要进行化学阉割,如此一来,我不信还有人敢动这个坏心思。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12月24日11时,视频发布者称,他们已收到该男子家人转达的道歉信息。其家人称,该男子汉语表达能力有限,表达情绪时用错词语,并非有意侮辱,事后已感到后悔。 案例1 2021年12月23日,某大学家属院因实行全封闭管理,居民生活物资有每日专人在各单元楼下配送,当天一名女子,因错过下楼买菜事件,竟让撒泼犯起楞来,这女子与防疫人员发生了争执冲突,期间,当众掀翻菜篮子,还辱骂防疫工作者,大白们遇到这样的业主,无奈之下,低头弯腰将蔬菜一个一个捡了起来。 整个过程中,防疫工作者一直保持理智,态度平静。视频中,防疫工作者提醒女子说:“你已经超时了!” 但是女子依然嚣张蛮横,不但不收敛,反而更猖狂,竟然口吐恶语辱骂防疫人员,这女子的表现,也让现场其他工作人员无法接受,有人惊讶:“咦呦,天哪!”“什么人啊你这是!” 然后,防疫人员为了避免进一步矛盾冲突,忍气吞声说:不说了,不说了! 面对女子的叫嚣,防疫工作人员表示报警,女子并没有消停,防疫人员并对女子说:“不管怎样,在生气你也不能掀东西啊!” 目前,警方正在对此事进一步调查。 案例2 2021年12月23日上午,我辖区徐家庄村发生一起治安案件。经查,当日上午10时许,在徐家庄村村委会院内核酸检测现场,邓某某与村工作人员吴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继而阙某等四名工作人员参与殴打邓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结伙殴打他人的吴某某、阙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对温某某、周某某、常某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对殴打他人的邓某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3 2021年1月19日,一则“疫情防控执勤工作人员被群众辱骂”的视频在朋友圈疯传。 经查,该视频发生区域系光明派出所辖区环卫处附近某小区,随后办案民警赶往现场,在该小区发现一男子,与视频中辱骂防疫工作人员的男子的衣着体态均相符。经询问现场防疫工作人员,证实确系此人。民警依法将该人传唤至光明派出所。经依法调查证实,违法行为人崔某于2021年1月19日11时10分许外出购物,防疫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崔某不听,反而对防疫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当日11时40分许,崔某购物回来返回家中时,防疫工作人员再次劝告其不要外出,崔某又与其发生口角,并再次进行辱骂。视频中发生的事件正是崔某外出后返回家中途中在其家楼下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的场景。 崔某的违法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东昌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佰元的行政处罚。
在疫情当前,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是每个市民的义务。在特殊时期,情绪比较燥能理解,但是作为一名成年人,如果连自己的情绪都无法稳定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不要随便把自己的情绪转移到他人身上。小编再此提醒大家,要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远离犯罪。无论是谁以身试法,等待他的必将是严厉的惩处和制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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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现跟随李某与王某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某得知王某已做绝育手术,李某及李某母亲一度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王某拒绝。李某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且王某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便接受了王某拒绝生育的事实,愿意将王某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 后二人发生矛盾,王某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现李某认为,王某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并导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至潼南区法院,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现已成年,与李某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某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无所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利的实现不得妨碍另一方的生育权利。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来看,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性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若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因此,更多的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每个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彭波利用担任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网络新闻宣传局副局长、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网络新闻应急事务局局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促成诉讼和解、拓展网络业务、违规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64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彭波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彭波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彭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案例 12月8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受黔南州中院委托对李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二审公开进行了宣判。 该案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股权交易的形式非法占有公款3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15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非法收受请托人钱款120.74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造成800万元公款无法收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黔南州中院经二审审理,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黔南中院对被告人李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查扣在案的贿赂款五十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三百八十五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受贿犯罪所得四十万七千四百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释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公职人员受贿罪怎么处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所涉及到的罪名是受贿罪,这个要考虑到对方受贿的数额来进行确定,最终的判决结果如果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职人员知法犯法,没有做到正能量的表率作用,实在是可惜了。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踩在法律的红线上蹦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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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露在社交媒体公开霍尊与友人的聊天记录,直指他存在出轨、不尊重女性、背后议论其他艺人等行为。事件发酵后,霍尊手写道歉信,宣布退出娱乐圈。据报道,此后二人仍有不少情感、钱财上的纠葛。霍尊方曾表示,陈露向自己索取巨额分手费,同时,霍尊与家人已于8月下旬向上海警方报案。12月23日,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获悉,因陈某涉嫌敲诈勒索,已于12月22日对陈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分手谈判还是敲诈勒索? 若以曝光隐私威逼索财,便涉嫌敲诈勒索 如何区分分手时的谈判和敲诈勒索?双方分手时,一方以感情受到伤害、浪费了青春等为由,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如果另一方是自愿给予,法律不会过问。如若一方以曝光其隐私或其他不利于对方的事实相威逼,那么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因此,二者的区别就是当事人是否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索要钱财。 “关键在于看涉嫌敲诈一方是否有‘以将要实施某种积极的侵害行为手段威胁对方’的客观表现,双方是否处于明显不对等的地位。谈判中的优势地位不同于敲诈勒索。一方利用信息差、对方较弱的心理等因素形成的优势地位,在谈判协商中争取更多利益,本质上依然是正当的民事私权的行使方式。但是,倘若抓住对方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以揭发隐私、披露某种秘密、揭发违法事实等相要挟,作为一种加害条件,就会演变为敲诈勒索。 若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或将面临10年以上刑期并处罚金 涉嫌敲诈勒索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敲诈勒索”。 从网络上披露的情况来看,陈某的涉案数额可能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量刑在10年以上。但考虑本案双方关系的特殊性,以及一方若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或许不会判处如此严厉的刑罚。陈某一旦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后果。 一些男女朋友在交往时,或许不太会计较金钱等方面的得失。而分手时,哪些费用可以要回或收取?一方能提出青春补偿吗? 如果赠与的财物只是为了表达情侣之间的爱意主动给付,或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属于一般性赠与,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属于无偿给予对方,收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如果赠与的财物是以结婚为前提,比如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开支,有结婚‘彩礼’的性质,两人分手后赠与目的落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受赠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恋爱期间,双方互赠一些财物,可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也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这几年随着国家政策的出台,娱乐圈慢慢在清理毒瘤。作为公众人物在享受鲜花和掌声的同时,也要做好正确的表率作用。毕竟年轻的一代,需要正确的价值观。国家也需要有正能量的艺人给国民带来欢声笑语。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资讯详情 :这起赡养纠纷案的原告为印爷爷和张奶奶夫妇二人,两人今年都已84岁高龄,一共有三儿一女四个孩子,在此之前两位老人一直由小儿子照顾。 今年5月份,张奶奶不慎摔伤导致瘫痪,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全程照顾。小儿子分身乏术,只能向哥哥和姐姐求助,希望能轮流照顾母亲,却遭到拒绝。 看到自己辛苦拉扯大的子女如此无情,印爷爷和张奶奶非常寒心,无奈之下便将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四个孩子按月支付赡养费,承担赡养义务。 12月17日,在巡回审理现场,法官艾艳萍充分听取了各当事人的陈述及意见。 大儿子和二儿子的情绪很是激动,一直辩称父母一直偏爱小肚子,把所有积蓄都给了小儿子,自然应该让小儿子一人承担赡养义务。 可无论偏爱是说辞还是真的,根据法律明确规定,都不得也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面对着子女冷漠的态度,印爷爷和张奶奶当时情绪很是低落,目光中有伤心,有心酸,但却没有丝毫的怨恨,而他们提的要求,更是让艾艳萍忍不住落了泪。 按照法律规定,两位老人每月可以让子女支付2500元生活费,但老人却不想要那么多,只说每月给他们二人每人300就行,虽然艾艳萍一再反复询问,但两位老人仍坚持只要300元。 艾艳萍听后,当场忍不住哭了出来。可怜天下父母心!哪怕已经和子女走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两位老人仍然在为子女考虑,不愿给他们太多负担。 “我在审案子的时候,真的第一次被感动到,被你们的父母感动到。 你们的父母只要求每月给他们二人每人300元,加在一起不过是每月600元,你们4个人平摊,一个人才150元,少买一件衣服,少吃点好吃的,就可以节约出来了。 你们扪心自问一下,这样的父母上哪里去找?” 面对艾艳萍发出的“灵魂拷问”,两位老人的子女不禁羞愧地低下了头。最后经过法官、村干部和村民们的劝导和调解,两位老人和子女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矛盾得以化解。 父母能拉扯大四个子女,四个子女却不能赡养两位老人,父母能对子女无私奉献,为何有些子女却总感觉父母是拖累?每人每月150元而已,为什么非要弄到对簿公堂的地步? 老人明明能要很多,却始终坚持每人每月只要300元,到了这种地步仍为子女着想的父母,却被子女说偏心,真是可悲可叹! 不赡养父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构成遗弃罪,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指成年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成年子女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对父母的关心、帮助和照顾。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一般是成年子女。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必须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每一个成年人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二、宪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我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首次从法律上明确将农历九月初九定为老年节。 此外,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新法把“常回家看看”正式写进了法律,如果子女不常回家看老人,应属于违法行为。更不用说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情形了。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要承担给付赡养费的民事责任;拒不赡养老人后果严重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得不说这件事情是很多现实的缩影,在多子女家庭中,老人往往会选择跟其中的一个子女生活。而在选择之后其他子女也就不愿意再承担责任了。孝敬父母是法律,更是美德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必须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每一个成年人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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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河南新乡的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为交通肇事撞死了人,被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他进所的时间是4月30日,等到8月5日再出来时,人已经废了。不仅身上被打断了15根肋骨,神志也变得不正常了。 张某的妻子表示,是看守所让她去为丈夫办理取保候审的,可与丈夫见面的地方却是在医院里。在见面之后她才得知,丈夫的身上有15根肋骨是断的,而且精神也很恍惚,属于神志不清的状态。进去时还好好的一个人,可只过了3个月就变成了这个样子,人废了还怎么干活还债,家也就跟着毁了。 对于丈夫身上的伤情,张某的妻子称有人曾对她说过,是张某自己在看守所里不小心摔伤的。可张某在神志稍微清醒的时候却明确地表示,自己是被人给打了。 对于张某妻子的质疑,新乡警方作出回应,表示此事正在调查当中。 由于有严重病情的人看守所是不会收押的,因此张某在进入到看守所之初,就已经通过了体检测试。也就是说,张某在被羁押前,无论身体还是精神,都是没有问题的。目前,张伟除了吃饭、吃药的时间之外,就一直在床上躺着,不愿和人交流。郜女士称,经过她多次询问,张伟回答他是被警察打伤的。 郜女士说,9月3日她曾去新乡县纪委监委和公安局反映过此事,也曾拨打过12309(检察机关投诉电话)反映情况。10月1日,新乡县公安局督察科工作人员联系她,让她等待调查结果。 “现在他的骨伤基本好了,但精神一直不正常。本来要带他看精神方面的问题,但家里实在是没办法了,一直拖着没去成。我们都是借钱给交通肇事案的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本来还指望着他出来干活还债,可现在他却是这个样子,女儿还在读书,一家人的生活都给毁了。”郜女士说。 她称,当地警方曾与她联系,告知已经确认张伟是在看守所内出的事。但对于受伤的原因,还没有正式结论。 记者在郜女士提供的通话录音中听到,疑似看守所负责人称,“在信阳做的鉴定结果还没出来,纪委、督察已经介入调查,我也正在接受调查阶段。” “有人说我丈夫是在看守所里面摔伤的,但是我并不认同这个说法。他的精神不正常,又是怎么造成的?”郜女士说,她希望相关部门能公正处理此事,让她看到全面、客观的证据。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赔偿一切损失。 新乡县公安局督查科民警表示,目前该事件正处于调查阶段,张伟为何受伤还不清楚,如有结论会及时通知家属。 如监控视频丢失 看守所应承担责任 按照我国的监所管理制度,犯罪嫌疑人入监所之前都要进行全身体检,体检情况将会存入档案保存。从常理来讲,对于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也不会收押。因此,张伟在羁押至看守所后出现伤情的可能性较大。 “出现这样的情况,家属是难以自己取证的,这就需要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室介入,主导调查、核实工作。”刘文华律师说,目前,我国看守所都实现了监控全覆盖,只要调取张伟进入看守所后的全部录音录像就可以查明原因。 如果是自伤自残,需要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同监室人员殴打,那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应承担责任。如果是办案人员殴打,涉及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如果是看守所监管人员殴打虐待所致,则涉及到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犯罪。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看守所的监控视频丢失或出现无法播放的情况,也属于看守所失职,检察机关应做出不利于监管责任人的推定。因为监控设备由看守所管理、控制、维修,如果看守所认为本单位无责任,就需拿出无需承担责任的证据,如果不能做出免责举证,就应担责。 “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室作出调查结论后,如家属对结论不服,也可申请法医、专家进行评判。
类似张某在看守所发生的事情,不是第一次在新闻里报道过了。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起来,严查,给受害者一个说法。一个人精神如果奔溃了,那基本跟死人没有区别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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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2日,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该县在核酸检测中发现4例阳性人员,属西安自驾返沈人员。22日晚,沈丘县公安局发布通报:决定对谢某欢等4人以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河南4名阳性人员隐瞒流调被立案#沈丘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021年12月22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区经商的沈丘县居民谢某欢、李某丽、王某军、李某丹4人返乡后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初步查明:2021年12月18日21时许,谢某欢等4人在陕西省西安市已进行核酸采样结果待出的情况下,未执行西安市疫情防控措施于当日22时许驾车离开西安,12月19日6时许回到沈丘。谢某欢等四人返乡后又不落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关于外省返乡人员确需返乡要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属行政村(社区)报备和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且在流调人员调查时隐瞒相关情况,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沈丘县公安局决定对谢某欢等4人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案例 6月8日上午,广州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情况。
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祝某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祝某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部分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祝某的行为未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6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向当地村(居)委报到并接受大石镇三人小组健康管理措施;6月2日和后续因咳嗽、发烧等症状前往医院治疗时,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9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查问卷》,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几年?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河南4名阳性人员隐瞒流调,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怀着侥幸心理是不可取的。还好相关部门,发现及时,目前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小编再此提醒大家,要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远离犯罪。无论是谁以身试法,等待他的必将是严厉的惩处和制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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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23时51分,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兴庆路派出所接报警称,某小区门口一女子不配合防疫工作,与门口值守保安人员发生争执。经查,姜某(女,54岁)对其当晚回家时与小区值守保安人员发生争执,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碑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姜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据悉,12月21日,有网友爆料称西安交通大学交大一村东门有女子疑与疫情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女子称“我不是平民百姓,我美国待七年”。旁边有男子回话称“你待美国去,别到中国来”。 案例1 9月14日,一女子未佩戴口罩就进入南开区某超市,在店员劝阻后,拒不配合并掌掴店员,随后离开了该超市。接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 9月16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发布了一则情况通报,通报称,已于9月16日将该不配合防疫工作并掌掴超市店员的女子王某 (43岁)
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目前,王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 案例2 8月16日11时50分许,男子关某饮酒后从广州市黄埔区夏园牌坊处进入社区时,拒绝从入口进入,并拒绝出示健康码、测体温,强行从出口闯入,社区工作人员上前劝阻。该男子不仅不接受劝阻,还咬伤社区工作人员的手掌。 目前,该男子已被广州黄埔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不配合防疫检查违反了什么规定? 不配合疫情防控是属于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编在此温馨提示广大群众,一定要遵守疫情防控政策和各项规定,配合好防疫措施,自觉履行防疫责任;要不断提升防疫意识,保护自己的同时,也是保护周围的人;希望西安早日取得疫情防控的全面胜利。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