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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江西吉安一小区出口处,一男子疑因家庭纠纷驾车撞向妻子和岳母。目前伤者已经送往医院,案件正在办理当中。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生命只有一次, 即使选择离婚也比这种方法的好。涉嫌故意杀人坐牢逃不掉了。具体情况如何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资讯详情:“今天下午1点多钟的事,说是一个男的开车把老婆和丈母娘给撞了。”吉安市恒大帝景小区附近一商户工作人员称。  1月3日晚,记者致电属地禾埠派出所,工作人员确认,当日在辖区恒大帝景三期内发生一起男子驾车撞自己妻子和岳母的案件。“目前该案件已经移交到刑侦部门,驾车男子是80后。”该工作人员称,其他情况暂不便透露。  目前伤者已经送往医院,案件正在办理当中。  案例  2021年12月1日,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谭某因发泄不满情绪驾车撞人案宣判,法院认定谭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0余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6月的一天,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到一工地搅拌站,以之前的纠纷未得到解决为由进行阻工,与正在现场施工的王某、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在村民的劝解下,谭某驾车离开了工地。当他开车行驶到碎石路平缓路段时,与之前发生过争执的李某相遇,因不满李某的言行,遂驾车将李某撞倒在地;继续前行至某三岔路口路段时,看到王某走在前面,于是又驾车撞向王某。  事后,谭某驾车逃回家中,欲服农药自杀时被村民劝止,后谭某主动投案自首。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重伤一处和轻伤四处,另一被害人李某轻微伤。  承办检察官认为,谭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为发泄不满情绪而故意驾车撞击他人,致一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致死怎么判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故意杀人案件都会判处死刑,只有那些情节非常严重,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的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故意杀人的只有情节非常严重或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的,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一般情况下会在3到10年之间进行量刑处罚。冲动是魔鬼 ,没有解不开的结。遇事要冷静,不要用极端的行为来解决问题。极端的行为往往要承担沉痛的代价。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01.04
  都说世事无常,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超载是造成车祸的主要原因之一。近期,又发生了一起因超载造成的悲剧。前天,四川发生一起超载又加速的造成的车祸, 致8死19伤。驾驶人徐某威被刑事拘留。具体情况如何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资讯详情:2022年1月2日14时53分许,四川绵阳江油市境内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罐车与对向车辆相撞导致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高度重视,迅速派出交通管理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绵阳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初步调查,事故主要原因为徐某威驾驶超载的重型半挂罐车行经连续下坡弯道路段时,超速行驶(事发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时,实际车速为57至63公里每小时),加之标注充装介质为水泥的罐体实际充装粉煤灰、车体重心偏高偏后,导致重型半挂罐车向左侧翻,并与对向行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挤压,侧翻着地后又与对向驶来的面包车、小客车发生刮碰。造成8死19伤的交通事故。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对肇事重型半挂罐车驾驶人徐某威刑事拘留,并对货物装载企业和货运企业3名责任人员予以控制。其他相关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  12月26日晚上6点左右,在津蓟高速蓟州方向48公里左右的地方,一辆小型客车追尾了一辆大型客车,事故造成小客车内一人当场死亡,2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外还有5人受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事故原因在进一步调查。  据了解,小型客车是河北省牌照,核载是7人,而当时车内坐着8人,大客车核载41人,实载22人,事发当时是6点左右,天还没有完全黑下来,经常开车的朋友都知道,这个时间点的开车视线很模糊,可能也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一部分原因,当然我们等待警方的进一步通报。  车祸撞死人要赔偿多少  (一)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三)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精神损失费  一般5-10万,没有一定的标准,各地区不一样,经济发达的会高一点。  (五)其他费用  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如果车祸撞死人是需要赔偿的。赔偿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如果你在现实中遭遇了车祸,事故当事人应赶快拨打122交通报警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理。及时查看人员伤亡,力所能及救治伤员。小编呼吁广大驾驶员,安全驾驶,不超载,不超速,文明出行。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01.04
  2022年1月2日,一段有关郑州市中原区一路口,一辆公交车撞翻骑行外卖员后逃逸的视频在网上疯传。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公交车是城市形象的窗口,这也太嚣张了吧。“不管外卖员对不对,肇事逃逸就是全责!”具体情况如何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资讯详情:1月2日12时18分,一名外卖员骑行在机动车道上,后方一辆公交车行驶时将其撞翻。外卖车被公交车卷入后甩出,外卖员摔倒在地后慢慢站起来,并扶起被撞翻的骑行车辆,公交车则并没有停下,而是直接开走。  3日,视频拍摄者告诉记者,2日他驾车途经该路段时,突然看到右侧车道的一辆公交车将正在骑行的外卖员撞倒,公交车司机并没有停车查看情况,而是直接离开,这让他颇为不解。  3日,记者联系郑州市公交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暂未接到该情况反映,将上报至相关部门处理。外卖员所属公司工作人员称暂不清楚该情况,将联系相关站点了解核实。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日中午,他们接到了外卖员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外卖员暂无大碍。他们对肇事公交车信息暂无法透露,目前已介入调查。  记者注意到,涉事的公交车车身还喷涂了宣传标语,“只有文明的市民,才有文明的城市”。河南省文明办的吴主任表示,公交车作为城市形象窗口,更应该注意行车文明和安全。若在营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须停靠车辆保证乘客安全,并尽快报警处理,如有必要联系120急救,而不是不管不问肇事逃逸。公交公司应尽快调查核实此事,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根据不同情况,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需要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车祸猛于虎,发生过太多因车祸造成的悲剧了。小编呼吁广大司机,自觉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同时也提醒行人,出行一定要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01.04
  昨天,广西交投公司原董事长余昌文因受贿7870万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贪污的下次往往没有好结局,引以为戒。具体情况如何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资讯详情: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余昌文利用担任广西交投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广西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或职务影响,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曾某某等人送予的好处费共计7870.59679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昌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送予的好处费7870.5967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在与余某武的共同犯罪中,余昌文参与共谋,介绍余某武与请托人认识并交代请托人关照余某武,且系利用余昌文的职权为请托人提供帮助,起决定性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1  2021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蒙永山受贿一案。  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蒙永山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12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蒙永山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蒙永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蒙永山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案例2  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滴滴原高级技术总监于晓声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57400元,予以没收。  贪污罪的认定  1.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可见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在于两个因素:一是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000元,二是其他情节是否严重。  2.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侵占三种行为方式。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表现为:  (1)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侵占罪的对象是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的窃取、骗取、侵占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行为则与职务行为无关。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二者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既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客体与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单位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非公有财物。   近年来反腐高潮迭起。2020年4月21日,百度前副总裁韦方被内部通报涉嫌贪腐犯罪,已被移交公安机关。2020年6月24日,字节跳动内部通报两起贪腐案:一起是字节跳动的行政餐饮前负责人,涉案金额逾1000万元。一起是EA前负责人石某,涉案600余万元。可见贪腐案件屡禁不绝 不管是公职人员还是非公职人员。小编再此提醒大家,要严守法律法规底线,自觉远离、抵制犯罪。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31
  “你一杯,我一杯,喜茶市值天上飞”。曾经在网上热传的网络语。喜茶作为近几年崛起的饮品店,曾经一度成为网红产品,但树大招风,近期喜茶又出幺娥子了。近期,喜茶被罚45万,因 涉嫌广告虚假宣传杨梅品种与宣传不一。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还是要实事求是,确实宣传片跟食物差距明显,还是希望能好好做产品,不要飘啊!具体情况如何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资讯详情:近日,喜茶关联公司上海喜创于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被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5万元。  主要违法事实为,该公司下属门店发布的“杨梅品种全线升级为当季东魁杨梅,更大颗更爆汁”“精选云南石屏、浙江仙居东魁杨梅,个大核小,果肉紧簇饱满,风味浓郁”等部分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另外,喜茶分别自2021年5月14日、2021年5月26日起,向其全市门店投放杨梅鲜果立牌、芒果鲜果立牌,置于门店水果陈列柜台内用于宣传。  其在前述水果立牌上分别标示有“鲜果均为每日新鲜到店”“鲜果均为每日新鲜送达”的文字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  据《消费者报道》统计,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喜茶曾被苏州、厦门、南京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出多个卫生问题,涉及6家门店。问题包括“餐具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不足”“菌落总数超标”等。  案例1  雪糕品牌“钟薛高”运营主体为钟薛高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注册资本约232.48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互联网销售;餐饮企业管理等。林盛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疑似实际控制人。融资历程显示,钟薛高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已完成多轮融资,过往投资方包括元生资本、万物资本、天图投资等。  钟薛高曾多次因发布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目前处罚总金额9000元。2019年4月,该公司因宣传某产品只选用特级红提,而产品检验报告显示该红葡萄干规格等级为散装/一级,构成虚假宣传,被罚款6000元。2019年8月,该公司因产品网页宣传“不加一滴水、纯纯牛乳香”等内容,经核实,该款冰激凌产品配料表中明确含有饮用水成分,其宣传内容和实际情况不符,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罚款3000元。  案例2  上周末,元气森林发表了一则声明,称在乳茶产品的产品标示和宣传中,没有说明“0蔗糖”与“0糖”的区别,容易引发误解。元气森林表示,近期已对乳茶产品做了修正升级,即从2月4日起生产的大部分乳茶和3月18日起生产的全部乳茶,包装从原来的“0蔗糖 低脂肪”改为“低糖 低脂肪”。元气森林同时提醒:乳茶有奶所以是有糖的。消息一出,网友们立刻炸了锅,“骗钱就算了,还骗我长胖”,“道歉有用吗?我的肥肉不接受道歉!”。  虚假宣传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一般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多围绕有关商品或服务方面的信息,集中体现在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商品的产地、价格、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况,虚假广告内容与一般广告一样广泛,可以涉及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各种状况,虚假宣传经常涉及的内容有:  (一)商品的特征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诈广告经常把商品的特征大加美化,夸大商品的效能,经过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费者的信赖。  (二)商品的原料决定商品的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种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种原料构成的,看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等等。  (三)商品的来源作为广告内容之一,主要是从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它对于驰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广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凡是以明确表示一个特定地理概念的广告称之为直接产地广告。如果广告里没有明确表示一个特定的地理概念,但在交易中,消费者通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知道有关商品的产地,这种广告即称为间接产地广告。  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都关系到商品的声誉,所以不正当竞争者常常拿假冒优质商品产地做广告诈欺消费者,有些劣质商品虽没有假冒他人的商标而不受商标法的禁止,但却假冒名牌商品的产地来迷惑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禁止这种欺诈行为。由此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起到的作用有时商标法是无法代替的。  (四)商品的价格在广告中任意变换,借以招来顾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吸引顾客,竞争者通过广告把商品(或服务)宣传得完美无缺,但他们不标价格,不愿把令人生畏的价格(或收费)暴露出来,他们即便在广告中标上价格,也往往标上"引诱价格"而已,这种引诱价格形式很多。  (五)企业的历史渊源及规模。例如,在广告中给商店冠以"百年老店"的称号,但实际只有数十年历史。这可以作为广告所涉及的内容,欺诈广告往往将这些情况大力夸张,以蒙骗顾客,还有虚假的还本销售,谎称免费的虚假宣传行为等。   越来越多的商家为了卖点和噱头,不惜在新消费品牌在比谁更“虚假”上也卷了起来。诚信经营才能使得一个企业走得更稳更长久。如果一个企业靠欺骗顾客去引导顾客消费,终有一天会灭亡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31
  你是否还记得2019年,岳父杀害女婿一家3口案吗?就在今天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3口案,即将迎来最终宣判。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冲动是魔鬼!再怎么样,也不能杀人,杀人不眨眼,恶魔一个。必须严惩。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2019年1月10日,时年32岁的邹成(化名)和其父亲邹某海、母亲杨某芬一家三人被岳父张志军刺死在了自己位于四川彭州的家中。  此后,张志军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因“主观恶性未达到必须死刑的标准”改判死缓。在案件引发重大关注后,四川高院作出再审决定。  案里案外,这起“灭门”案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因在张志军的供述及其妻子的证言中出现了“抢孩子”情节,三名被害人被认为存在过错;二审改判的重要依据——谅解书,系由张志军女儿张璐(化名)及其代表她的女儿邹某作出的;因案发时张璐与邹成未离婚,张家又被质疑有“吃绝户”的嫌疑。  法律分析  1、张志军是否属于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是指在强烈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杀人行为,相对应的是预谋杀人,前者的主观恶性和刑事责任相对要小一些。被告人口供称,本案的主要作案工具剔骨刀是家里剔羊骨头用的,于案发前19天购买,居然藏在衣柜里,一次未用过,案发过程只有几分钟,这把刀很快就用上了,更符合预先准备的。若这个推论成立,那就是有预谋的杀人,而不是激情犯罪。  激情杀人的起因是被害人有过错,导致了被告人怒火上撞,控制不住自己情绪杀人。防卫性质是指,被害人的行为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经造成了现实的危害,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从判决书内容来看,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是否负有直接责任?被害人亲属并不认同“抢孩子”的说法。  只有被告人的口供和被告人妻子的证言谈到被害人邹成和他的母亲有抢夺孩子的情形,即只是单方说法;邹成和他父母都已被害身亡,这一说法存在死无对证的情况。当然,邹成和他的父母是回到自己所有的房屋,即使有争夺孩子抚养的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更不是重大过错,不能作为减轻被告人张志军责任的事由。  其实从判决书看,并没有认定被害人有“抢孩子”的行为。判决书中说被害人的行为确有不妥,但这个不妥没有达到被害人有过错的程度。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法院并没有采纳。  如果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应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可能是法院指出被害人不妥的根本原因。  3、张志军的自首情节是否成立?  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二,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被告人供述拿了尖刀,对邹成和他的母亲各剌2刀,对他的父亲剌1刀,三名被害人都当场不得动弹了,虽然该三名被害人分别被刺为4刀、3刀和1刀,供述有些出入,但慌乱中的记忆是可以有出入的,不应影响自首的认定。需要指出的是,自首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本案恶劣严重程度,不适用从轻不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虽有自首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精神病人等可以从宽的情节,现在对恶性杀人案件更倾向于不从宽,而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这几乎成为新的刑事政策。例如上海杀害2名小学生的黄一川被鉴定为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也被判处和执行了死刑;广西奸杀百香果女孩的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且二审判处死缓生效,后又通过再审程序改判为死刑。  最高院有明文的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知道他人报案了待在原地等待侦查机关到来的,在这个过程中不逃避侦查的,视为自首。具备了自首情节,说明在主观上愿意承担责任,这是可以从轻考虑的第一个因素。第二个因素认罪态度好,法律上有规定坦白对待自己行为的可以考虑从轻处理。  法院也会考虑被告人是否在利用法律的规定,法官通过庭审阅卷,从被告人的行为判断其当时的心理过程。  4、女儿能出具谅解书吗?  张璐与丈夫邹成的夫妻感情早已出现严重问题,张璐与父母占用了邹的房屋,还控制孩子不让邹某接近,张曾提起离婚诉讼并想让邹净身出户后撤诉,这些都可能是这起灭门惨案的诱因。  张璐虽是被害人邹成的配偶之近亲属,但她更是加害人张志军的女儿之近亲属,且在离婚过程下配偶关系处于濒临解体状态,因此她以邹成近亲属身份来谅解她的杀人父亲,产生不了通常意义上“被害方谅解加害方”的效果。同样,她也无权代表未成年幼女来谅解杀人父亲。而且,张璐并非邹成父母的近亲属,更无权以被害人家属的身份出具谅解书。  谅解书的隐含意义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法院判决之前,被告人做了某些事,这些事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应是某些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在有部分人谅解,部分人没有谅解的情况下应慎重采纳谅解协议,它体现的一定是被害人一方整体的态度。  5、死刑分为“死立执”和“死缓”,二者有何区别?  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特殊适用方法,是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产物。  看犯罪人再实施“罪行极其严重”犯罪的可能性是否特别大。具体判断上,刑事政策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有的时期杀人案中存在自首、立功、限制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等情节,判处死缓的可能性就很大,而另一个时期可能相反。  二者的共同点是必须都达到死刑的标准。死刑的标准,主观上恶性极其大,客观行为上危害极其严重。死缓的区别在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判决生效后两年之内如果被告人不再犯罪(轻微违法不算),那么就要改为无期徒刑,说白了就是能捡回一条命。  判处死缓考虑的是,被告人主观上可能并非那么十恶不赦,还有可改造之处。比如最近那起父亲与新女友合谋,把亲生的孩子扔下15楼的案子就判了死刑,该案主观恶性太强,已经到丧失人伦的地步了。   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因为冲动引发的杀人案件还少吗?小编再此提醒大家,在处理纠纷时应保持理性、克制,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做出过激言行,留下案底后悔终身。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31
  婚姻不易,现在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如果有孩子离婚的话,孩子的抚养权就成为了离婚的重点和难点。因为离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引起的纠纷太多了。近期,一女子离婚后,获得孩子抚养权,但一直没有见到过儿子。女子起诉前夫, 前夫一审被判1年。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再怎么说,孩子那么小,都没断奶吧,就这么带走,这男的要是性格没缺陷,谁信?就算跟老婆丈母娘有天大的矛盾,也不能这么做。这男人没担当,要了孩子不自己带,让孩子成了留守儿童。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儿子刚满月就被丈夫李某勇抱回海南老家,在深圳生活的黄丽(化名)多次和家人远赴海南寻子,均无法要回孩子。在之后的离婚官司中,黄丽赢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但遭遇执行难,判决生效两年多至今要不回孩子。因涉嫌拒不履行相关案件判决、裁定罪,今年3月9日,李某勇被深圳福田警方刑拘,当月23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10月,李某勇被深圳福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11月,此案在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李某勇认罪,并请求法院判缓刑。  12月30日,黄丽收到了福田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勇拒不执行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没有悔罪表现;李某勇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李某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黄丽表示,目前,她尚不清楚李某勇是否会上诉。由于一直没有孩子的下落,李某勇也拒不交待孩子具体在哪里,她非常担心。  赢得了抚养权,但无法要回儿子  今年35岁的黄丽是浙江人,跟随父母在深圳打拼多年,经营着一家茶庄。2014年的七夕,经朋友介绍,黄丽认识了大自己三岁的李某勇。2016年3月,黄丽和李某勇在深圳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11月5日,黄丽生下一子,取名小林(化名)。  据黄丽介绍,2017年12月7日11时许,李某勇从家中抱走小林,不知所踪。对于夫妻俩的矛盾,黄丽的说法是,在她生子时,双方发生矛盾;儿子刚满月不久,李某勇又和她母亲在家中发生争执。之后,李某勇就抱走了儿子,再也联系不上。  在后来的离婚诉讼中,李某勇称,系黄丽母亲将他和儿子赶出家门,而黄丽则称系双方发生口角后,李某勇未与其协商就抱走孩子。  儿子被抱走后,黄丽到处找李某勇。得知儿子被李某勇抱回老家海南澄迈后,黄丽和其父亲等人马上去海南澄迈,找到了李某勇的家,但敲不开门,只得向当地妇联、公安等求助。最后,他们虽见到了李某勇和小林,但李某勇的家人情绪激动,说话很难听,“当场没法抱回孩子。”黄丽说,2018年,她又先后两次去海南澄迈寻儿,均无果。当地妇联曾尝试过调解,没有效果,建议他们走司法程序。  多次索要孩子无果后,黄丽决定起诉离婚,要回孩子的抚养权。2018年12月,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黄丽和李某勇离婚,李某勇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天内将小林送交黄丽抚养,且李某勇应向黄丽每月支付小林的抚养费3500元,直到小林满18周岁为止。  福田区法院认为,经不公开听证,家事观察员作出的听证报告多数意见认可由黄丽抚养小林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考虑到双方在深圳均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李某勇将儿子送至海南老家交由其亲属代为抚养,成为事实上的“留守儿童”,极其不妥,且婚生子尚不满2周岁,由母亲黄丽抚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  李某勇不满上述判决,提出上诉。据二审判决书,李某勇称,他和黄丽的婚姻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2019年6月,深圳中院驳回了李某勇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黄丽说,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后,她又先后两次带着判决书去海南澄迈,仍然是“碰壁”。  2019年7月,黄丽向福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儿子的抚养权,并获得法院立案,但随后陷入执行难的困境之中。2020年9月,福田区法院执行局雷姓工作人员曾回复黄丽表示,该执行案件的材料已按地址邮寄了三次,均未被签收,都退了回来。目前,法院也在努力寻找李某勇。  2020年11月,福田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李某勇因涉嫌拒不履行相关案件判决、裁定罪,已被法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此外,李某勇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限制高消费。  此后,福田警方立案侦查,并于2021年3月将李某勇抓获归案。福田区检察院审查后对李某勇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警方依法对李某勇办理取保候审。  黄丽说,今年7月,她和一位办案民警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李某勇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警方会继续侦办,追究其刑责。至于如何要回孩子,是法院的执行问题,应该去联系福田区法院。  前夫拒不执行被认定“情节严重”一审判1年  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10月,福田区检察院对李某勇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福田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 27日,福田区法院受理李某勇与黄丽离婚纠纷一案, 后经福田区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黄丽与李某勇生有的婚生子由黄丽抚养。因李某勇不服法院判决,并以黄丽不能照顾儿子为由,无视法院判决将儿子到海南澄迈县老家自行抚养。2020年7月,黄丽向福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曾多次到李某勇老家寻找李某勇及孩子未果,未能强制执行。在此期间,李某勇用失联、离开常住地等方式逃避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2021年 3月9日,李某勇到海南澄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李某勇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福田区检察院认为,李某勇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勇系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勇拘役五个月,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今年11月,此案在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据黄丽透露,在庭审中,李某勇认罪,请求法院判缓刑。对于孩子的下落,李某勇称,孩子在其海南老家生活。  一审判决书显示,庭审中,李某勇拒不交待儿子的下落,并表示不会把儿子归还给黄丽。李某勇的辩护人表示,李某勇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李某勇不履行判决义务,虽然客观上妨害了司法,但其主观上恶性小。综上,请求对李某勇适用缓刑。  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勇提交的证据、证人黄丽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李某勇长期与婚生子共同生活,有能力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其接到执行文书等材料后采取失联、离开常住地等方式逃避、阻碍强制执行,拒不配合将婚生子交由抚养权人抚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多次调解,李某勇仍拒不交还婚生子。综上,该院认为,李某勇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对于李绍勇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福田区法院表示,经查,案涉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6月19日生效,生效时间长达两年有余,执行干警虽多次开展执行工作,但被告人采取失联、离开常住地等手段导致判决至今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权威性、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应当认定被告人拒不执行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福田区法院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认罚”应当重点考察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李某勇归案后,始终拒绝将婚生子交还黄某某,且拒不供述婚生子的具体下落,其不法行为仍处于继续状态,没有悔罪表现,故不予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李某勇的拒执行为具有特殊性,故在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应当予以综合考量:1、人民法院的所有判决书、裁定书等均是在前期大量的司法活动的基础上作出的,它包含着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如果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判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必然是对有限而宝贵的司法资源的浪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是法律严肃性的重要体现和保证,其拒绝交还行为损害了司法活动的权威性、严肃性。只有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得到切实执行,方可达到维护社会和法律秩序,维护公平与正义的目的。2、李某勇拒绝交还的行为导致婚生子至今未办理户籍登记,也造成了“母爱缺席”问题,不利于婚生子的身心健康。 李某勇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勇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黄丽透露,在庭审中,李某勇的两个姐姐有前来旁听,法官曾做对方的思想工作,想让双方沟通下,但李某勇的两个姐姐拒绝与黄丽见面沟通。  “孩子快4岁了,从满月到现在,我都没怎么见过。”黄丽表示,孩子没有上户口,再不找回,会影响其上学。她更担心李某勇如果被判刑后,仍不归还孩子,也担心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其对儿子的抚养权。   看了上方的报道,小编想说,孩子是上天赐予的礼物,如果父母没有做好,好好抚养的准备,请不要让孩子来到这世界。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对一个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奠定了基础。10个犯罪的人8个都是因为家庭不和谐埋下了犯罪的种子,可见家庭的和谐对一个孩子的影响多么深远。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被好好的善待。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31
  每个人都有权利实名举报 一起违法行为,前段时间实名举报在网上一度冲上热搜,其中就有“女子举报交警丈夫弃养三胎反被离婚事件”“女子实名举报前婆婆吃空饷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件”等等。近日,江苏省也有一女子实名举报,公务员丈夫玩弄女性,孕期出轨,买奢侈品公款报销等。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这个县值得深挖,我觉得必有大料,到底怕泄露啥?怎么就不方便透露了?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该女子在举报视频中称,丈夫韩志远现任射阳县盘湾镇经济发展局局长、安石村书记,日常穿戴奢侈品,并称买的奢侈品可以公款报销。  举报视频中该女子举着自己和丈夫的结婚证反应其丈夫日常穿戴都是奢侈品,平时带的眼镜是价值6000多元的古驰眼镜,平时背的包也是价值几千美元的芬迪包,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其丈夫曾表示,自己购买的奢侈品还都可以通过工作渠道公款报销。除此之外该女子还举报其丈夫生活作风存在问题,不过截至目前其丈夫以及其工作单位均未做出任何官方回应。  昨天,记者联系到射阳县盘湾镇政府,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韩志远工作已调动。射阳县纪委工作人员表示,相关事件已处理结束,问及具体处理结果时,对方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案例1  2019年6月27日,山西太原女子兰叶欣生下第三胎孩子。兰叶欣称因当时国家未放开三胎,做交警的丈夫怕影响自己工作遂将孩子送人。事后夫妻两人曾收取收养人支付的5.1万元营养费等。2020年11月起,因想找回孩子遭反对,兰叶欣向丈夫所在单位实名举报此事。近日,兰叶欣称自己从8月份起曾三次起诉要求收养人归还孩子,但法院均不受理。兰叶欣说:“法院说需要我和我老公一并起诉,但我老公说你找孩子我不拦着,但我不帮你找”。  案例2  近日,微博网友@刘银月676878 在多个平台发视频实名举报前婆婆夏某华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常年吃空饷等情况,引发网友关注。  视频中,该女子手举身份证,自称名为刘银月。她在视频中说,前婆婆夏某华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太康支行员工,常年不上班,拥有8套房产,9间商铺,4辆汽车等,巨额消费和财产来源不明。此外,该女子表示,自己被前婆婆骗去银行贷款,最终负债300万。该女子还称,前婆婆有洁癖,常常动手打她,“每天都让我跪在地上擦地,擦不干净就骂我,怀孕的时候也不例外”。  公务员受贿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综上所述,如果你身边有存在违法行为,是可以通过实名举报进行举报的。公务员腐败的现象可谓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需要人民群众共同鉴定。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31
  近期,有关山西废弃矿内6人失联遇难案有了最新进展,目前,山西废弃矿内6人失联遇难案2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12月29日,从山西运城绛县公安局获悉,该县废弃矿内6人失联死亡案侦查取得进展,出资入股、参与运送物资的2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月27日,6名河南籍人员在绛县一废弃矿内失联。经过全力搜寻,6名失踪者在一处废弃矿井内被找到,经现场医护人员诊断,均已无生命体征。  对此,当地市、县两级高度重视,运城市公安部门抽调刑侦、治安、网安、技术等部门指导事件处理。绛县公安部门出动300余名警力,成立了5个工作组,同步进行现场勘查、尸体检验、事件调查、现场秩序维护、协助善后处理等工作。  12月28日,运城市公安局技术支队从全市抽调15名技术、法医民警,对相关现场和车辆进行了勘查,并对6名遇难者遗体进行了尸体检验,相关检材已送检,死亡原因有待进一步确定。  警方通过询问遇难人员家属,走访周边民众,查询活动记录,对事件展开全面调查。经初步调查,12月22日至23日深夜,河南省嵩县籍人员刘某艺(已遇难)组织其他5名河南省嵩县籍人员,擅自进入废弃封闭矿上,欲盗取金属,之后失联遇难。  立案侦查后,警方发现河南省嵩县籍犯罪嫌疑人刘某彬出资入股、王某立参与运送物资,该2人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表示,将加快案件侦办力度,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综上所述,牵动多数网友的山西废弃矿内6人失联遇难案,希望早日结案,让逝者安息。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30
  近期,海安市三名警务人员制止家暴时被打伤 ,钢锯、大理石均上阵。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人民公仆真是伟大又高危的职业啊。希望类似的事情可以彻底消失。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12月29日,据当地警方透露,2021年12月26日,海安市滨海新区派出所接到一起家庭暴力纠纷警情,报警人顾某称丈夫李某对她实施家庭暴力,民警孙尉钦带领3名辅警赴现场处置。李某认为警方干涉其家务事,拒不配合执法,准备继续对顾某实施暴力。  民警和辅警合力制止时,李某挣脱控制,挥拳殴打辅警汤凯、吴礼华。  其父母一起上前殴打,并将钢锯、大理石板等砸向警务人员,导致3名警务人员受伤。派出所增援警力到场后强制传唤李某,李某又对增援警员使用暴力,并打翻、损坏执法记录仪。经审查,3名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  12月29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害怕被行政处罚而驾车冲撞逃跑,2021年12月22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袭警一案开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驾驶机动车冲撞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方式逃避检查,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21年7月21日晚,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岳塘大队五中队民警及辅警共21人在湘潭市岳塘区107国道二大桥从北往南处依法设卡开展酒驾查处行动。7月22日1时30分许,刘某无证驾驶车辆驶至该交警设卡点,因害怕被查获处罚,在现场交警执法人员口头加手势示意其停车、摇窗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受检时,刘某试图掉头驾车逃离现场,在执法人员上前阻拦时,刘某驾车强行掉头逆向逃窜,逃窜过程中致使执法人员一人从车辆引擎盖上摔下、二人被车辆行驶带摔倒,造成三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一人受轻微伤。  2021年9月6日,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对三名受伤人员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从上方的报道我们可以了解到,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是违法行为。还好没有人员死亡,不然后果更严重。小编再此提醒大家,遇事要冷静,不要冲动行事,要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远离犯罪。无论是谁以身试法,等待他的必将是严厉的惩处和制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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