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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杀害女婿一家3口”案宣判在即 浅谈几大案件争议

  你是否还记得2019年,岳父杀害女婿一家3口案吗?就在今天 ,岳父杀害女婿一家3口案,即将迎来最终宣判。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冲动是魔鬼!再怎么样,也不能杀人,杀人不眨眼,恶魔一个。必须严惩。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2019年1月10日,时年32岁的邹成(化名)和其父亲邹某海、母亲杨某芬一家三人被岳父张志军刺死在了自己位于四川彭州的家中。

  此后,张志军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因“主观恶性未达到必须死刑的标准”改判死缓。在案件引发重大关注后,四川高院作出再审决定。

  案里案外,这起“灭门”案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因在张志军的供述及其妻子的证言中出现了“抢孩子”情节,三名被害人被认为存在过错;二审改判的重要依据——谅解书,系由张志军女儿张璐(化名)及其代表她的女儿邹某作出的;因案发时张璐与邹成未离婚,张家又被质疑有“吃绝户”的嫌疑。

  法律分析

  1、张志军是否属于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是指在强烈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杀人行为,相对应的是预谋杀人,前者的主观恶性和刑事责任相对要小一些。被告人口供称,本案的主要作案工具剔骨刀是家里剔羊骨头用的,于案发前19天购买,居然藏在衣柜里,一次未用过,案发过程只有几分钟,这把刀很快就用上了,更符合预先准备的。若这个推论成立,那就是有预谋的杀人,而不是激情犯罪。

  激情杀人的起因是被害人有过错,导致了被告人怒火上撞,控制不住自己情绪杀人。防卫性质是指,被害人的行为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经造成了现实的危害,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从判决书内容来看,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是否负有直接责任?被害人亲属并不认同“抢孩子”的说法。

  只有被告人的口供和被告人妻子的证言谈到被害人邹成和他的母亲有抢夺孩子的情形,即只是单方说法;邹成和他父母都已被害身亡,这一说法存在死无对证的情况。当然,邹成和他的父母是回到自己所有的房屋,即使有争夺孩子抚养的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更不是重大过错,不能作为减轻被告人张志军责任的事由。

  其实从判决书看,并没有认定被害人有“抢孩子”的行为。判决书中说被害人的行为确有不妥,但这个不妥没有达到被害人有过错的程度。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法院并没有采纳。

  如果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应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可能是法院指出被害人不妥的根本原因。

  3、张志军的自首情节是否成立?

  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二,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被告人供述拿了尖刀,对邹成和他的母亲各剌2刀,对他的父亲剌1刀,三名被害人都当场不得动弹了,虽然该三名被害人分别被刺为4刀、3刀和1刀,供述有些出入,但慌乱中的记忆是可以有出入的,不应影响自首的认定。需要指出的是,自首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本案恶劣严重程度,不适用从轻不违法。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虽有自首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之精神病人等可以从宽的情节,现在对恶性杀人案件更倾向于不从宽,而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这几乎成为新的刑事政策。例如上海杀害2名小学生的黄一川被鉴定为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也被判处和执行了死刑;广西奸杀百香果女孩的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且二审判处死缓生效,后又通过再审程序改判为死刑。

  最高院有明文的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知道他人报案了待在原地等待侦查机关到来的,在这个过程中不逃避侦查的,视为自首。具备了自首情节,说明在主观上愿意承担责任,这是可以从轻考虑的第一个因素。第二个因素认罪态度好,法律上有规定坦白对待自己行为的可以考虑从轻处理。

  法院也会考虑被告人是否在利用法律的规定,法官通过庭审阅卷,从被告人的行为判断其当时的心理过程。

  4、女儿能出具谅解书吗?

  张璐与丈夫邹成的夫妻感情早已出现严重问题,张璐与父母占用了邹的房屋,还控制孩子不让邹某接近,张曾提起离婚诉讼并想让邹净身出户后撤诉,这些都可能是这起灭门惨案的诱因。

  张璐虽是被害人邹成的配偶之近亲属,但她更是加害人张志军的女儿之近亲属,且在离婚过程下配偶关系处于濒临解体状态,因此她以邹成近亲属身份来谅解她的杀人父亲,产生不了通常意义上“被害方谅解加害方”的效果。同样,她也无权代表未成年幼女来谅解杀人父亲。而且,张璐并非邹成父母的近亲属,更无权以被害人家属的身份出具谅解书。

  谅解书的隐含意义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法院判决之前,被告人做了某些事,这些事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应是某些行为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在有部分人谅解,部分人没有谅解的情况下应慎重采纳谅解协议,它体现的一定是被害人一方整体的态度。

  5、死刑分为“死立执”和“死缓”,二者有何区别?

  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特殊适用方法,是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产物。

  看犯罪人再实施“罪行极其严重”犯罪的可能性是否特别大。具体判断上,刑事政策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有的时期杀人案中存在自首、立功、限制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等情节,判处死缓的可能性就很大,而另一个时期可能相反。

  二者的共同点是必须都达到死刑的标准。死刑的标准,主观上恶性极其大,客观行为上危害极其严重。死缓的区别在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判决生效后两年之内如果被告人不再犯罪(轻微违法不算),那么就要改为无期徒刑,说白了就是能捡回一条命。

  判处死缓考虑的是,被告人主观上可能并非那么十恶不赦,还有可改造之处。比如最近那起父亲与新女友合谋,把亲生的孩子扔下15楼的案子就判了死刑,该案主观恶性太强,已经到丧失人伦的地步了。

  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因为冲动引发的杀人案件还少吗?小编再此提醒大家,在处理纠纷时应保持理性、克制,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做出过激言行,留下案底后悔终身。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2.31 09: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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