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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死求偿时需要什么材料 1、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及赔款收据; 2、保险单正本,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出租车和特种车还要求准驾证或操作证复印件); 3、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不同的事故要求不同的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公安部门证明□消防部门证明□气象部门证明□其他证明; 4、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5、医疗费报销凭证(须附处方或治疗、用药明细清单); 6、向第三方支付赔偿费用的过款凭证(须由事故处理部门签章); 7、涉及误工费须提供伤、残、亡人员误工证明(医院出具)及收入损失情况证明(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8、涉及护理费须提供伤者需要护理的证明(医院出具)和护理人员收入情况证明(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9、涉及赔偿残疾补助费须提供法医伤残鉴定书; 10、涉及死亡补偿费须提供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11、涉及抚养费须提供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受害者家庭情况证明、户口本复印件、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2、涉及交通费须提供交通费报销凭证; 13、涉及住宿费须提供住宿费报销凭证; 14、如案件通过法院还须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和执行凭。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未参加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2021.08.16
一、正当防卫后埋尸行为怎么定罪 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防卫过当埋尸致人死亡,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应当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得,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伤残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怎样才算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防卫过当埋尸致人死亡,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1.08.16
 一、合同纠纷仲裁费谁出   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或在案件结案时,有权对仲裁费用的最后承担作出决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二、什么是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应当交纳的一定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由申请人或反请求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或反请求时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   2、案件处理费。包括:   (1)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证人、鉴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3)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4)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第(2)、(3)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三、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有什么步骤   1、申请和受理   (1)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行为。提起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为获得仲裁、解决纠纷的一种请求,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也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只有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   (2)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程序。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是仲裁机构开始行使管辖权的标志。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组成有两种组织形式:(1)独任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2)合议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组织形式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开庭和裁决。   (1)开庭是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的活动。开庭是仲裁活动的实质阶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裁决是指仲裁庭在实体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裁断。裁决是仲裁审理的最终程序,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8.13
一、临时工工资拖欠怎么办   拖欠工资,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拖欠工资比较少,并且工作时间很短,手里没什么证据的,建议直接去劳动监察投诉,要求支付工资即可。   1、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2、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与老板协商,要求单位补发工资。   3、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4、如果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大的话,可以直接请律师打官司,通过诉讼的方法来要回被拖欠的工资。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该注意什么问题   1、要冷静理智。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农民工的工钱被拖欠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视,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静的心态,理智处事。   2、要学会用法律维权。   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要求各地,重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把企业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钱,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严厉查处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责令用人单位补清所拖欠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据了解,北京市劳动部门加强了劳动执法监察,特别对拖欠农民工资的,举报一件就要查处一件。   三、如何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1、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2、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3、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4、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5、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6、国家应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抑制不合理的投资行为发生,以切实防止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7、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
2021.08.13
一、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统一、联合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政府级审批大厅(中心)政府级审批大厅(中心)又叫“政府超市”,也有的地方称为“集中审批”或“一站式审批”。我国台湾部分地方政府称之为“单一柜台”、“马上办中心”。由一级政府成立一个审批大厅(中心),将法律法规赋予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绝大多数行政审批事项集中起来,由大厅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如东营市人民政府将涉及42个部门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项行政服务事项纳入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方便了申请人。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其他问题   所谓“指定审批”,也称“并联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的制度。如工商注册登记审批,先由工商局统一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登记申请,对经营范围内涉及到其它部门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填写并联审批表,工商局在一定期限内将并联申请表联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传给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后,将意见反馈工商局,工商局在收到相关审批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   专业审批大厅按照集中许可领域的不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政府具有审批职能部门,在办公场所设立审批大厅(中心),统一受理、送达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如广饶县水利局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统一办理法律法规赋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和行政服务事项。另一种是由政府成立专业审批大厅,将本级政府涉及该项专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大厅统一管理,如青岛市为方便外商来青投资,于1996年设立了青岛市外商综合服务中心,将涉及外商投资服务的有关部门纳入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外商投资的主要手续可在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完毕。
2021.08.13
自己的房子倒了砸死人怎么办 房屋倒塌砸死人怎样处理,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房屋倒塌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房屋本身原因倒塌砸死人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侵权构成要件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 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房屋倒塌砸死人怎样处理,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房屋倒塌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房屋本身原因倒塌砸死人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021.08.12
一、合同当事人死亡是否会当然的终止合同 合同当事人死亡不会当然的终止合同,确切的说,合同的状态主要取决于标的物的履行状态,而对于当事人的状态并不多加考量。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显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属于前述情形任何之一。但这并不是说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合同权利义务就应该自然终止。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应当区别对待。   二、当事人死亡有哪些法律后果 自然人死亡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不再享受民事权利,也不再承担民事义务,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1、个人财产成为遗产,转归有权接受该遗产的他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当事人)所有。 公民死亡之时留下的遗产有财产和财产权利(债权);同时遗留下债务: 一是死者生前所负的债务, 二是死者身后因丧葬、遗产管理等所生之债。 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是将债务排除在外的。把清偿死者债务和缴纳死者所欠税款作为继承人的一项义务加以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同时,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在处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税款,限定在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超额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 2、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 3、自然人生前享受的某些人身权利(如名誉权、荣誉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等),在自然人死亡后仍然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对于死者名誉进行诽谤,死者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生存状态与合同的履行状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当事人的死亡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终止。
2021.08.12
一、劳务关系可是申请工伤认定吗 劳务关系造成劳务人员受伤的,由于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能申请工伤鉴定,但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劳务关系造成劳务人员受伤的,因为不是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所以不能申请工伤鉴定,但可以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索要赔偿,希望大家明白。
2021.08.12
一、民法典产权变更是否影响地役权 民法典规定,供役地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在地役权期限内,不影响地役权的效力,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二条 【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地役权分类 (一)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可在供役地上为一定的积极行为的地役权,也称作为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以供役地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因其负有一定不作为的义务,而非单纯的容忍义务,又称不作为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前者指权利的行使无须每次都有地役权人的行为,而权利却能不间断地实现的地役权,道路与设施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持续地行使地役权。消极地役权一般均为继续地役权。后者又称间断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每次都需要由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否则无法实现其权利的地役权。 (三)表见地役权与非表见地役权。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前者是指权利的存续,能自外界得以知晓,有外部事实予以表现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或地面排水地役权等。后者是指权利的存续,不能从外界予以认识,无外部事实作为表现的地役权,如埋设地下管线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特定营业禁止地役权。 通过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1.08.11
一、劳动争议纠纷是否存在连带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可能存在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发生劳动争议,首先需要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劳动争议纠纷可能存在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具体的规定如上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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