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民面对强拆如何维权
一般来说,遇到暴力强拆的话,首先是要保全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其次,在保全自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要注意证据的保全,最后,建议不要进行上访等行动,直接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等行为。
当遇到拆迁时一定要主动了解相关拆迁法律知识,并且寻找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代理,主动出击。
首先,遇到暴力拆迁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法和国务院590号令的行为,对于触犯刑律的要求追究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者其他可能的故意伤害罪等。如果遇到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况,要及时的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对存放于被拆迁房屋内的贵重物品及重要文件进行妥善保管,有条件尽可能移至其他安全处所进行保管。如遇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取出上述物品,就有可能面临遗失或灭失危险,而作为权益受侵害方举证却相当困难,有可能吃哑巴亏,故应提前做好防范。
最后,怠于起诉或提起行政复议,最后超过起诉期限令自己陷于被动(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视为认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故及早寻找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住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住房被违法强拆,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具体的规定如上。
股权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权上的争议,主要包括: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公司治理纠纷等。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制。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而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之间所作的一整套的组织制度安排。
股权纠纷也是民事纠纷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既然是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二)调解。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股权纠纷而要打官司的话是可以的,但必须要找个专业的律师,如果不能够找个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打官司的话胜诉率也会比较低。 三、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抛开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我们还会发现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非流通股股东无法取得正常的股票升值收益,而只能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方式获益,没有控股权的股东又很难通过出售股票而退出。要么是“所有”要么是“零”使得控股权变得至关重要。因为没有上市公司发展——股票增值——所有股东受益的共同利益基础。无法杜绝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侵犯。也就使争斗双方只关心“资产的占有”而不关心“货币的升值”,也是因为没有追一共同利益基础。上市公司的董事不是致力于公司发展战略的思考与制定,而是各方控制权的象征,是各方争夺的阵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运行机制,是一种制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