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联系电话: 400-100-6375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列表
资讯列表
  在 疫情没有彻底结束之前,人人都不能放松警惕。要严格配合国家的防控要求。近日,成都市金牛区确诊病例李某被立案侦查,消息一出,在网上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热议不断。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2021年11月3日,我局接金牛区卫健部门关于李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线索移交函。经受案调查,现查明:李某(男,23岁)于10月28日从外地返蓉后,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其14天内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备,存在引起新冠肺炎疾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我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阻断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市民应尽的义务。因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控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防控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传播传染病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民事责任:故意或过失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实施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其他人员被感染患病需要接受隔离治疗、被采取隔离措施而遭受损害的,应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违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传播传染病的话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种行为是严重危害到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会严肃处理。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赌博不可取,人人都知道,但总有些人以身试法。近日,浙江杭州钟表老匠人没生意后与其子设赌场,被民警一锅端。那么,开设赌场的被抓怎么处理?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近日,浙江杭州建德寿昌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每到傍晚时分,寿昌农贸市场附近一个小门经常有大量年轻人出入,并且有人进入后小门立马紧闭,怀疑有人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民警通过侦查发现门外挂着某某建设公司的门牌,门内却有一个100平米的大庭院,庭院北侧放置大量赌博机。11月1日晚上七点,民警雷霆出击,进行专项收网打击行动,查获20余台赌博机,刑事拘留1人,取保候审1人,行政处罚15人次。  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徐某父子家境一般,徐父早年下乡至寿昌城中村,有一门修钟表的手艺活,开着一个钟表店,徐子却没什么正经工作。随着电子产品普及,大家也没有什么钟表需要修了,徐父的钟表店生意也越来越差,为了生活,徐某父子铤而走险干起了设赌的勾当。  二人于2021年3月份在寿昌租了一家仓库,并且从衢州、广东等地购买了20余台赌博机在此开设赌场。随着年轻人之间口耳相传,越来越多的人来这里赌博,大部分都是90后的年轻人,而且每次都玩几百元,短短半年时间,徐某父子的非法获利已经达到了10万余元。徐某父子眼看生意壮大,害怕被发现,于是以接待熟人为主,并且只有通过电话后才会开门迎接。参与赌博的年轻人一开始都是抱着消遣的心态来玩,随着玩的越多,赌瘾也越大,但是在赌博场面往往都是十赌九输,想要回本是比登天还难。  开设赌场的被抓怎么处理  赌博被抓之后,如果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一般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要是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赌博危害巨大,轻则钱财散尽、重则家破人亡。广大市民要自觉提高拒赌、反赌意识,不参与赌博或从事涉赌工作。切勿以身试法。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打假工作专班查处一宗网络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案。报道一出在网上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热议不断。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经现场核查,该涉事公司的3500余支“兰芝”“SKII”“雪花秀”“迪奥”等品牌的化妆品全是假冒产品,涉案值约40余万元,当事人还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目前该案已由白云区警方立案侦办。  伪造各种知名化妆品品牌方授权书  “如果不是搜出那些印章,核实授权真伪就要费很大力气,还不一定都能核实到!”据执法人员介绍,涉事公司伪造了各种知名化妆品品牌方授权书,然后骗过某互联网团购平台资质审查,堂而皇之地在网上销售假冒化妆品。  执法人员表示,在执法现场,虽然初步鉴定化妆品为假,但涉事公司当事人的态度极其强硬,并称是经品牌方正式授权的,网络销售也都经平台严格审查,资质合法齐全的。  专班带队负责人并不理会涉事公司当事人,而是让执法人员继续展开全面搜查。结果,竟然翻出一大堆跟各种品牌授权书一模一样的“赝品印章”。  经现场核查,该涉事公司的3500余支“兰芝”“SKII”“雪花秀”“迪奥”等品牌的化妆品全是假冒产品,涉案值约40余万元,当事人还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目前该案已由白云区警方立案侦办。  提醒:消费者切勿轻信“超低价团购”等消费陷阱  “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挂在网上的品牌授权书不一定是真的,我们已发现过很多类似情况,因为平台要求提供货源合法渠道的进货证明和授权书,售假分子就用伪造应对。有时候,‘正主’找到平台投诉假货和售假商家时,不少网络平台本身缺乏鉴别能力,往往不会‘偏信’品牌方的一家之言,许多售假商家就这样蒙混过关,继续坑害消费者……”  消费者如何维权?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维权各项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购买前了解商品属性。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  3、保存购买凭证。购买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  4、自动与商家协商。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  5、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从2014年3月15日起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6、 媒体曝光维权。针对有背景、有影响力的违法商家,各种协商途径,各种维权受阻,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台、网站、微博等)曝光其违法行为,通过舆论的压力和高层政府官员的重视来深度维权。  7、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8、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消费者不要相信“超低价团购”等消费陷阱,及时拨打12345投诉热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浑水摸鱼的不法商家拒之门外。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常言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受贿在生活日常中是常见的词汇,也经常在各大新闻中出现。近期,安踏集团鞋采购副总监邹某祥,涉嫌索贿罪被刑拘。那么,索贿罪的认定数额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2021年11月4日,廉洁安踏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安踏集团审计监察部在二季度供应链专项巡视及三季度“回头看”时发现,集团鞋采购斐乐成人营运部副总监邹某祥,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持续、多次向供应商索贿,金额巨大,影响恶劣,已涉嫌违法犯罪。  廉洁安踏还指出,11月3日,晋江市公安局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厦门安踏营运大楼内,依法将嫌疑人邹某祥刑事拘留。  索贿罪的认定数额标准是什么?  索贿罪,即受贿罪,其犯罪认定的数额标准是:  (一)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构成受贿罪;  (二)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受贿罪: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相关行贿人员或官员,一经查实有此类违法情形。中国检察部门根据案件的数量和情节进行相关调查和处罚。相关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对此类案件的调查,返还案件赃款,我国法院应在判决中处理相关减刑。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近年来,车辆的普及率越来越高,交通事故事件频频发生。近期,一则江苏一男子酒后在小区驾驶 ,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事件一爆出,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那么,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江苏一男子张某酒后在小区内开车几十米被举报,经警方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醉驾标准。11月5日,南通市海门区法院通报,该院近日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今年4月初的某日晚,张某聚餐喝酒后叫了代驾,到小区楼下时因费用问题闹得不愉快。张某付费后代驾下车,见车子没停在车位上,张某自己驾车开到了几十米远的停车位上。此时代驾称要举报张某酒驾,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代驾报警。经警方检测,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所涉小区属开放式管理,故该小区道路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鉴于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车辆的距离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后作出上述判决。  小区管理分封闭式、开放式和半开放半封闭式三种,封闭管理的小区道路一般不应视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因其不具有公共属性。而开放管理的小区允许社会车辆任意通行,其小区道路具备公共交通道路的属性,可以认定为 “道路”。半开放半封闭管理的小区道路一般不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而如果社会车辆交纳一定费用或者登记即可进入小区,对象也不特定,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哪些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不仅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还对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每个司机都应该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道德素质,尤其是在学校等其他特殊领域。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90岁老人去世前与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居委会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遗产在他们去世后交给居委会。然而,老人死后,四个孩子从天而降,争夺遗产。60年“断交”后的孩子突然出现,有哪些隐藏的故事?老人的遗产如何处理?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老人将晚年托付给居委会  曹大爷(化名)在附近居民眼中,不善言辞、独来独往,从30多岁起就一个人生活在一间2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没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2003年,曹大爷赶上拆迁,被安置了一处100多平方米的房屋。  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伤病缠身,曹大爷想让居委会为自己养老,照顾自己。得到居委会同意后,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载明,由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每月给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生活补助及慰问品等。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给曹大爷负责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居委会、曹大爷及曹大爷的弟弟妹妹均在《处理意见》上签字。  之后的16年里,曹大爷日常生活得到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照料。为曹大爷提供了拆迁过渡房,生病期间支付医疗费,逢年过节送上慰问金。2019年,经本人同意后,身体大不如以前的曹大爷被送去养老院安度晚年。居委会为曹大爷支付了养护费、入住费,购置了生活用品。嗣后,94岁的曹大爷在养老院去世,居委会花费近6万元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  四子女“从天而降”夺遗产  曹大爷去世后,居委会在收拾曹大爷遗物时发现屋内仍有11万多元的现金和存有18万多元的存折,加上其不动产,总价值百万余元。  没过多久,四个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来到了居委会,说要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本以为的“孤寡”老人,突然冒出来四个子女,居委会在震惊之余,首先想到的是要确认他们和曹大爷的亲子关系。  DNA鉴定骗不了人,四名“从天而降”的陌生人确实与曹大爷存在亲子关系。之后,居委会拿出《处理意见》,告知了曹大爷生前意愿,曹大爷的遗产依法应该归居委会所有。  但遭到了曹大爷的子女们反对,曹大爷的子女们称,《处理意见》通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居委会仅用“五保户”待遇让曹大爷用近200万的财产予以回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应为无效,全部遗产应由四子女依法继承。  为妥善处理纠纷,居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份《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与子女“断联”60年真相  法庭上,四个子女也道出了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的隐情。原来,曹大爷年轻时被下放到安徽某地,与吴某结婚后生下四个子女。之后,曹大爷想要回到老家,也因为此事与妻子吴某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愈演愈烈,最终闹得离婚收场。两人约定四个子女都由吴某抚养。  之后,吴某起早贪黑地打工挣钱拉扯四个儿女,其中的辛苦多一分,对前夫的怨恨也就多一分,甚至给几个孩子都改了跟她姓,决心与过去的生活一刀两断。离婚之后5年,曹大爷的生活并不像他想象的如意,再加上膝下寂寞、无人陪伴,他再次找到前妻吴某,向她表达了想带一个孩子走的想法。  “你想带就能给你带走了吗?你自己又没有工作,让孩子们跟你喝西北风吗?”吴某坚决不同意这个主意,四个孩子也纷纷表态不愿意跟着父亲生活。曹大爷碰了一鼻子灰,心灰意冷地返回了老家。之后的几十年,他们再也没有来往过。因母亲对父亲心有怨恨,不允许子女看望父亲,再加上母亲改嫁,继父对他们都不错,考虑到继父的感受,所以四个子女近60年来从未看望、赡养过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虽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的16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的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  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因此居委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法院判决,《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   综上所述,居委会对曹大爷在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关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现实中,人们常常把贪污贿赂称为贿赂和贪污犯罪,但实际上,贪污贿赂是两种不同的犯罪,但在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上有相似之处。近期,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 涉嫌受贿被逮捕。消息一出,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那么,受贿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呢?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孙力军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孙力军,男,汉族,1969年1月生,山东青岛人,1988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州立大学公共卫生和城市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公共卫生硕士学位。副总警监警衔。曾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  违纪被查  2020年4月1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20年5月8日,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免去孙力军的公安部副部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21年9月3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力军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背弃“两个维护”,毫无“四个意识”,政治野心极度膨胀,政治品质极为恶劣,权力观、政绩观极度扭曲,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制造散布政治谣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捞取政治资本;为实现个人政治目的,不择手段,操弄权术,在党内大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形成利益集团,成伙作势控制要害部门,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严重危害政治安全;狂妄自大,恣意妄为,大搞特权,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擅离职守,私藏私放大量涉密材料,长期搞迷信活动;使用公安侦查手段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大肆卖官鬻爵、安插亲信、布局人事,严重破坏公安政法系统政治生态;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生活腐化堕落,长期收受大量贵重物品,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档消费娱乐活动,长期安排私营企业主租用高档寓所供其使用,长期沉溺于各种奢靡服务;毫无道德底线,大搞权色、钱色交易;极度贪婪,大肆进行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孙力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力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1年11月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孙力军作出逮捕决定。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客体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客观方面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受贿罪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  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我国,受贿罪一是索贿,是一种违法行为。呼吁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一定要远离犯罪。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和普遍应用,加速了谣言或不实报道的传播。近期,一则关于,确诊病例嫖娼导致大厦被封的报道,系谣言,编造传播谣言者已被警方行政拘留。在网上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热议不断。那么,网络造谣罪怎么处罚?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网传“一确诊病例男子到江北区红鼎国际嫖娼导致该大厦被封控”系谣言,编造传播谣言者已被警方行政拘留。警方经调查,在红鼎国际附近上班的合川区人唐某(女,36岁)听闻该大厦被封控后,明知官方已公布确诊病例李某等活动轨迹不涉及红鼎国际,为制造话题吸引关注,遂编造“确诊病例李某隐瞒行程到红鼎国际嫖娼导致该大厦被封控”谣言在网上散布。唐某对自己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十分后悔。  网络造谣罪怎么处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有一些人明知谣言违法,却无视法律的存在,恶意为之。在这方面,我国法律绝不会容忍,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制裁。另外,如果大家都被造谣,就要拿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近日,某小区内的一次会车,没有发生剐蹭,但却演变成一次打斗。结果,一人受伤,二人坐牢。日前,宝山区检察院对这起寻衅滋事案提起公诉。报道一出,在网上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热议不断。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2021年5月4日晚,袁某在家中与朋友喝酒小聚,之后分别骑电瓶车去唱歌。袁某驾驶电瓶车行驶在小区道路上,与牛某驾驶的电瓶车快速会车。牛某车上载着小孩,抱怨了一句怎么开车的,没想到引起了袁某的不满。袁某停下车与牛某发生争吵,两人一言不合动起手来。朋友吴某稍后骑电瓶车赶到现场,怕袁某吃亏,加入打斗,和袁某一同将牛某打倒在草丛内。  经鉴定,牛某因外伤致牙折3枚,构成轻伤二级;头皮多处挫伤、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双眼部挫伤、鼻出血分别构成轻微伤。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袁某、吴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寻衅滋事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案发后袁某向牛某赔偿,牛某对二人行为予以谅解,袁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吴某本拒不认罪,在审判阶段当庭认罪,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袁某、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  从小区公共视频可以看到,袁某车速相对较快,会车时并没有发生剐蹭事故。原本只是一件小事,但在处理的过程中袁某情绪激动出手伤人,最终因为打架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还连累了同行的朋友。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流程  1、受案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3)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4)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5)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2、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3、侦查  (1)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3)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4、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执行刑罚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呼吁大家,在处理纠纷时应保持冷静、理性、克制,切莫因为一时冲动作出过激言行,切勿以身试法。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一定要远离犯罪。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时间飞逝,一转眼11月到了,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一年一度的“剁手购物”来了。网友发现,很多商品下单后的尾款价格与以往商家的海报有所出入,结合定金算下来,比宣传的要贵一些。那么,双11购物下单付了定金 不想买了咋办?双11购物如何避“坑”?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时冲动付了定金 咋办?  昆明学院学生小杨,双11购买了一些护肤品,于10月25日支付了30元定金,却在11月1日凌晨付尾款时发现,尾款比预售时商家宣传的到手价格贵了20元。小杨觉得不划算,不想买了,但因商家设置了“不退定金”的条款,她只好付尾款后再点击退款,又发现退款需在11月1日早上8点才能发起。当天上午9点,她准备点击退款时,商品显示已经发货,通过咨询客服,客服表示可以通知快递公司进行拦截,待拦截成功退回商品后,才能退款,小杨觉得退款非常麻烦。  法官释法  首先要分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订金一般情况下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如果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卖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因为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但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买家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意思。《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则视为变更此前约定的定金。  同时,《民法典》规定:买家支付商品价款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交付定金的消费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后悔,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从而降低损失。  提醒  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特别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如果商家做出了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必须将他们的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怕麻烦、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  特价商品售出不退 合法吗  一般情况下,商品有7天无理由退货权限,但不包括所有商品。11月初,蔡女士网购了一组头饰,商家声称可以根据自己喜欢的款式,联系客服备注发货,蔡女士留言备注后下了单,但收到的头饰没有一个是符合备注要求的。之后,她向客服申诉,对方表示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也不进行售后处理。  蔡女士感慨:“之前遇到过很多不同的情况,收到的商品质量有问题、图片和实物严重不符,联系客服等了许久没有回应,甚至出现商品下架、店面消失等情况,网购虽然便利,也充满了套路。”  释法  折扣和特价作为商家的促销手段是正常现象。然而,一些商家利用许多不了解真相或维权意识薄弱的消费者制定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规定,本身就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商家在购买时明确告知消费者“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规定,则可以视为格式条款,但有一个重要前提,即折扣和特价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所以不管是不是特价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都可以退货。  提醒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与经营者协商;二是拨打12315请求消协调解或向工商部门投诉;三是请求仲裁机构仲裁;以上方法都行不通时,可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包裹被损坏谁担责  前不久,张先生花1万元在线上专卖店网购了2个智能马桶。两天后,他收到货物并在收货单上签名。张先生签收前,商家强调应在收货后第一时间进行检查。签收后第10天,张先生才开箱,发现马桶有破损,之后,他要求商家赔偿,但商家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认为已经过了验货时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释法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先生在商家提醒签收前开箱验货的情况下,应及时查验货物。张某签收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已从商家转移至张某。张某在签收时未及时查验货物,在签收后要求商家赔偿货物毁损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提醒  网购时,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如果通过快递方式运货,消费者在签收快递前务必注意查验货物,对瑕疵货物及时提出异议或拒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付款后卖家失联不发货咋办  从往年看,双11产品“超卖”、发货迟缓、不发货等现象是双11售后投诉热点。如购买到价格实惠的商品,商家却以商品缺货为由要求买家退款;更有商家以物流原因推迟发货,甚至不发货。  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双11预热时,她选购了一条裙子,商家介绍是预售款,30天后才能发货。“因为之前在他们家买过预售款,出于信任我就付了款。”张女士说,付款后,她苦苦等了30天也没有发货,之后多次联系商家退款,商家回复4—5天能发货,之后不仅没发货,张女士再也联系不上商家了。  提醒  对于商家虚假促销、单方面取消订单或迟迟不发货的问题,消费者可按照平台的卖家发货期限规则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对于商家不予理睬的,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有关部门举报维权;如遇到订单未发货的情况,应该核对订单情况,联系卖家,如果在催促后仍未发货,则可以考虑取消订单,及时申请退款或者官方仲裁;如消费者遭遇“超卖”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我们对11购物如何避“坑”有一定的了解了,希望大家理性消费。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特别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免费找律师
3秒免费登记 坐等律师联系你
  • • 风投天使轮500万 有纠纷就找金牌律师
  • • 更专业的律师平台
推荐专长律师
1 吴敬律师

吴敬律师 咨询我

北京 知名律师

电话: 132****8313

2 焦景收律师
3 王传巍律师
4 胡增瑞律师
5 张仁藏律师
6 叶真涵律师
7 李吏民律师
8 刘泽律师
9 李晓栋律师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