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公安部公布严打利用互联网侵权假冒犯罪10起典型案例。公安机关提示广大消费者,在“双11”网上购物高峰期,要增强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通过正规平台网店购物,切勿轻信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平台和个人,避免落入“假冒伪劣”的网购陷阱。 10起利用互联网侵权假冒犯罪典型案例 一、山东潍坊公安机关破获“3·23”制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案 今年6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山东省潍坊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制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2名,现场查获西布曲明原粉160公斤、减肥胶囊数万粒。经查,犯罪嫌疑人肖某购进西布曲明原粉以及加工设备、胶囊壳、荷叶粉、包装材料等后,大量生产有毒有害减肥胶囊,并将其包装成减肥食品,借助网红直播宣传,通过互联网直播社交平台进行销售。 二、浙江金华公安机关破获“7·05”印刷销售盗版图书案 今年7月,浙江省金华市公安机关根据线索,破获一起利用社交平台印刷销售盗版图书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查扣各类侵权盗版出版物近49万余册。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正版儿童书籍扫描成电子稿后,去除原有的出版社、二维码、书号等信息进行重新印刷,再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上的下线经销商进行销售牟利。 三、江苏徐州公安机关破获“10·27”销售假冒品牌保温杯案 今年7月,江苏省徐州市公安机关根据消费者举报,破获一起通过电商平台和直播平台销售假冒品牌保温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犯罪窝点2处,现场查扣假冒品牌保温杯1万余个,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常某通过拆解不同型号品牌保温杯,研究制造工艺,后据此订购部件、假冒标识,组装生产假冒品牌保温杯,经苏某、徐某等下线批发商层层倒手后,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和直播平台进行销售。 四、河南商丘公安机关破获“12·04”制售假冒品牌羽绒被案 今年1月,河南省商丘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一起通过直播带货销售假冒伪劣羽绒被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捣毁售假、生产窝点3个,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师某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直播平台先后注册56个直播间店铺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羽绒被。经国家棉花及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涉案“羽绒被”和“蚕丝被”填充物均为100%聚酯纤维,无任何羽绒或蚕丝成分。 五、广东清远公安机关破获“10·23”制售假冒品牌吹风机案 今年4月,广东省清远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侦破一起利用电商平台制售假冒品牌吹风机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5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个,现场查扣大量吹风机成品、半成品、制假原材料等。经查,犯罪嫌疑人梁某等人设立窝点生产假冒品牌吹风机4.7万余台,并在线上线下同时进行销售,涉案金额超1亿元。 六、黑龙江齐齐哈尔公安机关破获“6·10”制售假冒品牌手表案 今年5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一起通过直播带货销售假冒品牌手表案,经过全链条打击,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5名,捣毁生产窝点14处,售假店铺20处,查获假冒品牌手表表盘、表壳等配件20余万件,查扣制假机器设备50余台,涉案金额达11.3亿元。经查,2020年以来,周某在齐齐哈尔市经营表行期间,从上线处购进假冒品牌手表和配件,以现场组装手表等噱头进行网络直播并销售获利。 七、辽宁沈阳公安机关破获“8·27”制售假冒品牌装修建材案 今年1月,辽宁省沈阳市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举报,侦破一起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制售假冒品牌装修建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现场查获假冒品牌飘移窗型材14余吨、配件6000余套,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姜某等人组织工人生产、加工假冒品牌飘移窗及配件,并冒充权利人企业合作伙伴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散发广告,面向全国多个省市销售。 八、山东青岛公安机关破获“4·12”制售假冒品牌服装箱包案 今年4月,山东省青岛市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侦破一起利用电商海外购物平台销售假冒品牌服装、箱包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8名,打掉侵权假冒商品生产、销售、仓储窝点47处,现场缴获假冒品牌服装箱包7.69万件,商标标识、包装袋等包材33.96万件,涉案金额3亿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吕某等人大肆生产假冒品牌服装、箱包,通过中间商层层加价转售,由王某等零售商在互联网上销售。 九、福建莆田公安机关破获“7·13”冒充海外代购销售假冒品牌箱包案 今年5月,福建省莆田市公安机关根据电商平台举报,破获一起开设网店销售假冒品牌箱包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查获大量假冒品牌箱包,涉案金额1.3亿余元,彻底铲除了一条“境内生产制造、境外仓储转运、电商销售回境”的黑色犯罪产业链。经查,该团伙通过购入假冒品牌箱包等,并购买跨境物流单号伪造入关物流单据,在销售时一同寄给顾客,制造从境外发货的假象。 十、山西太原公安机关破获“9·26”销售假冒品牌服装箱包案 今年9月,山西省太原市公安机关根据消费者举报,侦破一起线下实体店铺和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品牌服饰箱包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现场查扣假冒品牌衣物、箱包等1500余件,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宋某等人大量购进假冒品牌的衣服、箱包、鞋,雇佣店铺服务员和直播销售团队通过线下实体店铺和网上直播平台进行销售。 商标侵权与假冒区别是什么? 假冒商标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两者相同之处在于,都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两者的区别是:假冒商标行为在主观上必定故意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商品,制造、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假冒商标行为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不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而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无意的。
综上所述,商标的使用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并且不允许假冒商标生产商品,否则将构成侵权。从范围上看,商标侵权比假冒更广,商标假冒和侵权的法律责任不同。对于商标侵权,作为被侵权方,可以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资讯详情:沈阳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021年11月8日20,我局接到110报警,称在地铁九号线胜利南街站发生持刀伤人案件。接到报警后,公交(轨道)分局民警迅速出警处置,在地铁工作人员及现场群众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男,52岁)抓获,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薛某某已经死亡。经查,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因对其前妻薛某某(女,51岁,地铁保洁人员)霸占儿子房产不满,持刀将薛某某捅伤致死。 目前,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1:2021年5月17日9时许,一女子在上海江苏路某商务楼内持刀划伤5人。民警接报后迅速到场将该女子控制,并将伤者送医治疗,其中4人无大碍,1人正在治疗中。经初步了解,肇事者方某(女,37岁)于5月15日从外省市来沪,自称因情感纠纷于今日上午进入该商务楼某公司寻人未果,后情绪激动持水果刀伤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2:12月27日讯
27日早8时14分,辽宁省开原市老友谊饭店二部附近发生一起持刀伤人系列案件。开原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在金普盛浴门前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抓获。目前,该案件已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其中包括参与抓捕疑犯的民警1人),伤者已经送医院救治。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3:2021年7月14日9时50分,我市大东区某生鲜超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持刀将吴某某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在逃跑过程中先后将8名群众扎伤(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14日13时20分,警方在浑南区白塔镇大羊安村附近锁定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活动区域后,立即调集警力对该区域进行封控,连夜开展地毯式搜查。7月15日18时4分,警方在该区域一污水井内发现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尸体。目前,该案件共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均无生命危险)。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持刀伤人致死可判处死刑吗 持刀伤人致死的行为,属于犯故意伤害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持刀伤人故意伤害罪案件的量刑,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参照造成的伤害程度,看是属于轻伤、重伤还是死亡。在不同的伤害程度下,罪犯的量刑是不同的。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相处,难免会有一些矛盾出现,这些矛盾是避免不了的,但出现矛盾时,我们应该冷静解决,而不是冲动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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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详情:近日,浙江杭州钱塘下沙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九乔农贸市场内有多处摊位的菜被偷了。民警通过侦查很快找到了嫌疑人杜某,让民警震惊的是,杜某在今年1月份曾因盗窃600斤大白菜而被行政拘留。11月10日,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杜某今年已犯案4次,1月偷600斤大白菜被抓到时,大白菜已经腌成了酸菜,当时就被行政拘留了,此次被刑拘是其已涉嫌多次违法盗窃。 11月初,浙江省杭州市钱塘下沙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辖区内九乔农贸市场内有多处摊位的菜被偷。经民警了解,农贸市场各摊主累计损失土豆约60斤、猪肉约3斤、香菜约4斤、西红柿约8斤,嫌疑人为一名约50岁的女子,身着红色外套。很快,民警就找到了这名嫌疑女子。偷菜女子姓杜,今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600斤大白菜被钱塘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因为涉嫌多次违法盗窃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1月10日,浙江公安在官方微博上公布了这起盗窃案,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联系到杭州钱塘下沙派出所,据工作人员回忆,11月初,有商户报警称,有个女子把自己家的菜搬到了电动车上偷跑了,自己在后面追也没追上。“后来抓到人才发现,这个阿姨已经犯案过4次了,1月、9月、10月都曾经犯案过。1月的时候曾经偷过600斤大白菜,抓到她的时候她都把白菜腌成酸菜了。那片菜地因为无人看管给了她可乘之机,后来,她又通过谎称自己已经(扫码)付过钱的方式偷窃多次。现在扫码付钱,老板不会挨个查看有没有真付钱,加上菜市场人多,她就想贪小便宜,趁着摊主不注意,以假付钱、真拿菜的方式偷了几次。1月那次还是行政拘留,这次因为涉嫌多次违法盗窃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民警介绍,被问及为何偷菜时,嫌疑人杜某试图狡辩“我本来都是想买的”、“你看我还没来得及吃,就被你们抓到了”、“我日子过得太苦,实在维持不了生活”……被抓到时,杜某也是声泪俱下诉苦。后来,民警了解她的家庭情况发现,杜某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足以维持日常生活。 法律解读: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一般以达到数额较大为入刑的门槛。根据《盗窃案件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但是考虑到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类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对于这四类盗窃行为构成犯罪不受“数额较大”的限制。
如果不能控制的反复出现的偷窃冲动,偷来的物品并非自己所需,也不是为了物品的价值,只是通过偷窃行动带来心理满足,则很可能是偷窃癖。患者应尽早进行教育训练,并结合心理治疗。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资讯详情: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积极退赃成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被判贪污受贿2600多万,4年前曾因贪污免予刑罚 勃利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历任黑龙江省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30万元。 上述贪污行为从2004年到2015年,横跨祝某某担任的三个公路管理处处长职务,在法院认定的32笔贪污犯罪事实中,最多的一笔高达301万元。 法院认定,2013年6月,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与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经办人刘某2)签订高等级公路小修工程项目A1标段工程项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41万元。祝某某利用其担任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和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301万元。在该起犯罪事实中,祝某某贪污的金额高出合同金额一半。 此外,法院还查明,祝某某在担任上述三个公路管理处处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提拔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600万元。 祝某某将上述贪腐所得用于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及个人消费。祝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愿意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并于2021年5月24日将贪腐所得全部主动上缴。 祝某某于2021年2月21日在海南省三亚市被监察机关带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罪行。 判决书还显示,祝某某曾于2017年10月25日因犯贪污罪被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辩称积极退赃8000多万,请求从轻处罚 2021年7月1日,勃利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祝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祝某某的辩护人则辩称,祝某某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所涉的贪污、受贿罪中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祝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8000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此外,祝某某在所涉的贪污罪和贿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等多个量刑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祝某某有贪污犯罪同类前科、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2021年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3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黑龙江交通系统多人被查,包括前后两任交通厅长 在祝某某此次被查之前,黑龙江交通系统已有多人被查。 2020年6月23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该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段钢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段钢文简历显示,其曾于2000年至2010年期间,历任鹤伊公路管理处政工、人劳科科长、管理处副处长、处长等职,与祝某某共事多年。 2020年9月18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于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据官方简历,于飞于2013年调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副厅长。2014年12月,于飞任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任职5年半,至2020年6月转任黑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21年10月12日,于飞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于飞“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蜕变,毫无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欺骗组织;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恋物质享受,长期出入私人会所,大肆收受礼品礼金;经济上贪婪,既要当官,更要发财,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道德败坏,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哪些行为算贪污?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贪污是违法行为,贪污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处罚也比较严厉。呼吁大家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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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详情:2020年3月1日,吴某发现瑜伽馆主教室内墙面进水脱落、整个地面浸水、地板发泡等问题,导致该问题的原因是楼上漏水。吴某与楼上住户王某、阳某多次交涉维修赔偿问题,因各方僵持不下,遂诉至铜鼓法院,要求王某、阳某赔偿各项损失3128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阳某认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申请追加该物业公司为本案被告。 法院:楼上承担70%损失,物业承担剩余30% 经法院查明,2020年2月底,该小区水井房内的涉及王某、阳某所住楼层的水管阀门被人打开,导致王某、阳某所住楼层的出水口一直流水。 因为是疫情期间,王某、阳某未进入小区查看情况,而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但王某、阳某作为水管、水阀的所有权人,对该水管、水阀应当履行高于他人的管理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阳某承担赔偿吴某70%合理损失的责任,某物业公司虽是物业管理公司,但要其时刻关注众多水井房中某个水井房里的一个水阀是否关好,客观上存在困难性,故某物业公司承担剩余30%的损失。 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楼下业主该如何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首先,对于漏水原因需要鉴定,若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在保修期内,受损害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对漏水房屋进行维修,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 其次,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若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认不是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如果漏水原因确为楼上造成,而邻居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如果邻居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进行修补,所花费的费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再通过法院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在处理房屋漏水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对应的原因来进行纠纷解决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资讯详情:10月28日12时48分,揭西公安河西派出所接张某报警称,其姐姐刚接到上海公安局的电话,随后匆忙驾车外出,怀疑被诈骗。接报后,该所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组织民警兵分多路开展劝阻拦截,一边不间断拨打张女士的电话进行预警劝阻并利用公安大数据搜索搜寻张女士,一边利用视频资源巡线查找轨迹,一边对张女士生活地周边重点区域特别是旅店进行走访全力查找。 经过约10分钟的线上线下联动,反诈民警获悉张女士驾驶的车辆停放在河婆街道一酒店门口。经酒店前台查询,在酒店服务员的协助下,在该酒店一房间内找到正在“视频做笔录”的张女士,民警立即拿过张女士的手机接听并向对方表明身份,对方马上挂掉电话。此时,张女士方才恍悟,知道自己是被假警察蒙骗了。民警再三与张女士确认,幸好没有被骗。 原来,当天上午,张女士接到一自称系“上海公安局方警官”的电话,称其涉嫌“李*文贪污洗钱案”涉嫌洗钱,并向张女士发送了含有其照片和个人信息的“刑事逮捕命令”和“冻结管收执行命令”,需要到一偏僻地点“视频做笔录”且“做笔录”时不能与他人联系,否则将对其实施抓捕并没收其全部资金。随后,张女士听信了“方警官”,到河婆街道一酒店办理入住与“方警官”进行“视频做笔录”,期间出示了银行卡并提供密码,正准备将银行卡中的46万元转到“方警官”提供的“安全账户”。民警现场向张女士进行实例反诈宣传,一步步拆开诈骗分子的伎俩,并向其进行普法宣传,现场引导其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并开启预警功能。民警及时赶到劝阻,成功止损46万元。 温馨提醒:1.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从未开设所谓的“国家安全账户”;2.绝不会只是通过电话/QQ视频/微信视频做笔录或发送“通缉令、逮捕令”,不会要求你通话内容“绝对保密”,不会现场"公检法"联合办案;3.不会荒唐地让你把钱转到其他账户,以“自证清白”。 洗钱达到多少可以判刑 洗钱的金额只是参考,主要看为何种犯罪洗钱,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有犯罪情节的都会被判刑的,如以下几种情况: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3、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严厉打击洗钱行为,一经发现我们要积极举报。我们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他人,更不要随便给陌生人转账。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资讯详情:2021年11月9日上午,绵阳市妇幼保健院回复称,胡女士在医院进行全麻下腹腔镜(巧克力囊肿剥除、子宫病损切除、双输卵管插管通液)手术时,突发心律增快、体温快速增高等症状,医院立即组织市级相关专家全力抢救,17时28分,患者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对于患者死因,专家初步意见为恶性高热,这是一种极为罕见的家族遗传性骨骼肌异常高代谢肌肉病,与先天基因有关,一般情况下无表现,吸入麻醉剂和肌松药物可能诱发。 李先生表示,他不认同医院“恶性高热”的说法,希望通过尸检能查明妻子的死因。如果医院有责任,他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目前,医院和家属方已达成协议,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医院方表示,他们希望通过尸检查明真相,医院如果有责任,决不回避责任,该医院承担的责任决不推卸。 “我的挚爱,希望天堂无病痛,希望你开开心心”“想你,老婆”……从11月6日开始,李先生每天都在朋友圈发夫妻两人的婚纱照等,以此悼念刚刚去世的妻子。 手术前,李先生在医院陪护妻子 李先生和妻子胡女士于去年8月登记结婚。他们的家里,目光所及全是妻子的痕迹,门、窗上还贴着喜字,客厅、卧室、床头柜摆放着婚纱照,沙发、椅子上散落着她的衣服,鞋柜里全是她的鞋子,还有包、化妆品、装饰品、金银首饰…… 11月9日上午,李先生告诉记者,因为他们准备要小孩,做了孕前检查,发现妻子有巧克力囊肿,于是就到绵阳市妇幼保健院准备手术治疗。 李先生介绍,妻子5日9时50分进的手术室,按照医生的说法,这是一个微创手术,治疗也不复杂,用时一个多小时。当妻子推进手术室后,他就一直在外面等待。然而,一个多小时过去了,还没有妻子的消息。13时左右,在医院外等待的母亲和岳母找到他,称妻子出现了其他病情。 “我一直在外面等,不知道为什么医生不直接通知我。”李先生称,当天13时19分,医院下达了第一份病危通知书,医生称胡女士诊断为一种罕见的遗传病“恶性高热”,医院正在抢救,也在从成都调特效药。十多分钟后,医院又下达了第二份病危通知书。14时许,下达了第三份病危通知书。 焦急的李先生及家人,只能等候和祈祷,但当天17时许,他们收到噩耗:胡女士抢救无效死。 在胡女士死亡通知书上,记载着死亡诊断:爆发性恶性高热、多器官功能衰竭、电解质紊乱、双侧卵巢巧克力囊肿等8个诊断。 胡女士的去世,给李先生及家人造成了严重打击,他们都难以接受这一事实。9日上午,有网友在绵阳当地论坛发布了这一消息。 9日下午,绵阳市妇幼保健院在网络进行了回复: 11月5日上午,患者在我院进行全麻下腹腔镜(巧克力囊肿剥除、子宫病损切除、双输卵管插管通液)手术时,突发心律增快、体温快速增高等症状,我院立即组织市级相关专家全力抢救,17:28,患者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对于死者及家人的不幸遭遇,我们深表遗憾与痛惜! 对于患者死因,专家初步意见为恶性高热,这是一种极为罕见的家族遗传性骨骼肌异常高代谢肌肉病,与先天基因有关,一般情况下无表现,吸入麻醉剂和肌松药物可能诱发。 医学还有很多局限与未知,我们与您一样急切期盼着司法鉴定机构尽早明确死亡病因。在此期间,如有需要,医院愿竭尽所能为死者家属提供帮助。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我们也恳请广大网民朋友客观理性看待本事件,不信谣、不传谣,感谢您的理解! 院方说法: 该负责人介绍,治疗恶性高热有一种名叫“丹曲林钠”的药物可以缓解症状,但绵阳并没有储备这个药物,医院紧急联系了成都多家大型医院,但都没有。不过,他们并没有放弃,通过药品供应商全面寻找,最终在成都找到了5支“丹曲林钠”,“药物在当天晚上9时左右送到绵阳,遗憾的是患者已去世”。 委托尸检:家属希望查明死因,医院表示如有责任决不推卸 对于医院所说恶性高热的死亡原因,李先生并不认同,他希望进行尸检。11月9日上午,李先生正在绵阳联系司法鉴定机构,他希望能查明妻子的死因。他表示,如果医院有责任,他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当天下午,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他在绵阳找了两家机构,但都遭到了拒绝。 同时,在绵阳市妇幼保健院的网络回复中这样提到:11月5日当晚,我院连夜与家属协商,达成共识,共同委托成都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并签订协议。受疫情影响,原协商的司法鉴定机构暂不受理此业务,11月8日,家属提出由绵阳司法鉴定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目前,我院已尊重家属要求再次签订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协议,积极迅速配合家属依法维权。 李先生介绍,9日晚7时左右,经过他们与医院沟通,双方再次达成协议,委托成都一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尸检。 遇到手术后死亡家属法律维权上应该注意什么 如果造成手术中或手术后在医院死亡,应当马上保存尸体,复印病历。申请医学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学鉴定,鉴定主要目的,看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该过错包括医院是否有修改病历等内容。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医疗事故主要指医生或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认定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意外事故目前没有这咱说法,在医疗事故鉴定中主要两种情况,一是有过错,认定为医疗事故,一是没有过错,不存在医疗事故。关于赔偿的问题,如果发生死亡情形,医院是不会意见你的要求的,他们也要求进行医学鉴定,除非他们感觉有特别重过错,无需鉴定在某些程序上存在问题,除以上原因,他们不会主动支付你们的赔偿费用的。那么一旦遇到手术后死亡,家属在法律维权上应该注意什么? (1)一旦发生医疗损害应第一时间封存和复印病历。 (2)不要选择医学会做鉴定,特别是不能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尽量不要选择医调委或卫计委协商。 (4)确定医院责任需要综合分析患者住院或门诊病历确定。 (5)明确医院责任后应及时和医院协商或起诉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和家属一定要冷静处理,千万不要用过激的行为来解决问题,这样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资讯详情:2021年1月6号,在美国加州880公路上,一名华人妈妈开着白色雷克萨斯轿车,正从旧金山返回Fremont的家中。车里坐着3个大人,3个孩子,其中就包括23个月的华裔男童贾斯帕.吴(Jasper
Wu)。小Jasper还有4周就2岁了,因为是家中独子从小都是被长辈们捧在手心里长大,出事前他正在儿童座椅上熟睡。 然而就在汽车路过菲尔伯特街的时候,四周突然响起枪声,有人在高速路上公然开火。其中一颗子弹射进了白色雷克萨斯,睡梦中的小Jasper不幸被击中头部!孩子姑姑就坐他身边,她表示孩子中枪后满脸都是血,还一直想要睁开眼睛,孩子母亲被吓疯。 随后小Jasper被送往奥克兰儿童医院(Oakland Children’s Hospital )抢救,但还是无力回天,被宣布死亡。 当天有记者在医院门口拍到,小Jasper的祖父拿着一个塑料袋离开了医院,里面装着一双小鞋子。这位老人头发花白,手里提着孙子的遗物在门口不断走动,虽然戴着口罩,却不难看出他神色凄然,满眼悲痛。 母亲太伤心不愿接受任何采访,被亲戚好友扶着走出医院。根据加州高速公路巡警金门分局表示,他们在下午2点过时接到枪击案报警,一名幼童不幸被流弹击中死亡。奥克兰警方发布声明,根据在I-880公路北侧收集的证据可能表明,受害者并不是被枪击的目标,而是遭到了流弹波及。 但是警方对于枪手毫无头绪,唯一知道的就是,枪手开着的是一辆深色的克莱斯勒300,车牌号码是7WTA584。同时,家人披露了更多的细节,原来,当时在880号高速路上的北向车道上有两组帮派人员正在火拼。而Jasper一家人当时正开在南向的车道上,却遭飞来的流弹夺走了性命。 据悉,孩子的父亲将从中国前往当地参加儿子的葬礼。家属一方还表示,这位父亲还未曾见过他的儿子。 Jasper家人呼吁相关责任人自首。他们说小Jasper是一个聪明、充满活力的男孩,如今却再也见不到了......2岁不到的孩子,刚刚认识这个世界不久却又被上帝带回天堂,太令人痛惜。 相关案例 5月21日上午,6岁的艾登·里奥斯(Aiden Leos)坐上妈妈Joanna
Cloonan的车去幼儿园。当时他们的车辆行驶在加州橙县55号高速公路,突然之间被人插队,Joanna愤怒地朝对方比了中指,她本想开往右边车道,想离这辆车远点。但没想到,对方看到她的中指后,也怒了,跟着她的车,然后朝她车尾射了一枪。子弹击中Joanna所驾驶的雪佛兰轿车的后备箱。而艾登刚好就坐在开枪的位置,子弹穿过后备箱,击中了他的腹部。Joanna正开着车,突然听到儿子痛苦的哭喊声:“妈妈,我的肚子好痛!”她赶紧靠边停车,打急救电话,把孩子从后座抱出来的,在路边坐着。一名下了班的警察刚好路过,停下来给艾登做CPR,一直努力抢救,直到急救人员赶到现场。但孩子还是没能被救回来,最终在医院被宣告死亡....... 这场突如其来的悲剧让艾登的家人都崩溃了。艾登的姐姐请求大众帮忙。“请帮我们找到那个杀害我弟弟的凶手。他才6岁,他那么可爱,总会跑到我房间告诉我他爱我,他是个珍贵的小孩。这起事件震惊了整个加州,警方悬赏嫌犯金额飙涨至50万美金。就在6月6日,警方宣布2名涉案嫌犯已经被捕,其中一人是华裔。嫌犯分别是24岁的
Eriz Marcus Anthony和23岁的Lee Wynne,两人都将被指控谋杀罪。 我国枪支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一)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2、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 3、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 4、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5、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二)、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1、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2、有配枪必要的重要财政金融单位和地处偏僻不设武装看守的重要仓库、电台、科研单位; 3、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4、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5、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国家对枪支管理不严是造成悲剧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持枪是违法的。持有枪支且子弹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将构成刑事犯罪。即使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也不应视为犯罪,也可按其他相关规定处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资讯详情: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勇(化名)破产。呼勇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呼勇可免去剩余债务。 年近50的呼勇,五年前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勇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呼勇告诉记者,“当时是人生中非常黑暗的时刻,感觉到迷茫。生存环境的这种恶化,对孩子、对自己都是一种身心的摧残,压力非常大。2016年出问题的时候,那会儿的负债已经高达530多万,每个月的月供还贷就高达四五万,但还是一直在勉力维持。如果没有2020年的那一场疫情,我可能不会申请破产,那段时间一点收入都没 今年6月9日,呼勇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勇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至呼勇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呼勇案破产管理人律师说,“我们管理人会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对她免责考察期内的财产、行为进行全面监管,也会结合财产收集的情况,按期向债权人进行会议通报,并向全体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 “这种解救真的很及时,几年以后我们就可以和其他普通人一样了,政策法律是真的有温度的。”呼勇说。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勇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免责考察期既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恶意破产的出现。”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 三类个人破产程序 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共提供了清算、重整与和解三类程序,供不同情况的债务人适用。 其中,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相比之下,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需要有未来可预期的收入,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出席债权人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和解则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委托和解期限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 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呼勇案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曹启选介绍,在此之前的重整和解案件中,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合意,获得了债务上的缓、减、免,法律上为了鼓励他们继续努力还债,是不宣告他们破产的。所以本案是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实施以来,产生的第一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今年7月,深圳诞生个人破产重组首案。债务人是深圳一名产品结构工程师,拥有2项专利,2018年开始创业,开发销售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但产品没有获得稳定客户资源,加之又遭遇疫情,导致银行债务越背越多,直至无力偿还全部债务。 最终,10家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总计约75万元的债务总额,债务人只需按计划三年还清所欠本金50多万元。期间,按深圳最低生活标准,豁免部分财产以保障债务人一家人基本生活。 同年10月,深圳个人破产和解首案办结。76岁的债务人因二十多年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一笔数额较大的公司经营性贷款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未能全额清偿,退休后,该债务人的主要收入为养老金以及民政部门发放的高龄津贴,由执行法院依法扣划执行款项后按月划转的生活保障费。 截至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债权人平安银行申报了债权。经审核确认,债权额为970379.73元。综合债务人财产收入、债权债务情况、生活医疗需求以及家庭生活等情况,债务人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达成和解方案:债务人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截至9月30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755件。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找到的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相关知识内容。相信大家对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有了初步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资讯详情:2021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则裁判文书,被告人张某开发了一款名为“大牛助手”的手机应用,帮助用户在“钉钉”上打卡作弊。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21年11月8日,在二审中,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刑法中的“破坏性程序”,但张某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据此改判,张某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表示,她的团队从二审开始接手本案。在沟通过程中,律师认为,涉案软件并非破坏性程序,打算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记者在多个应用系统看到,“大牛助手”已经下架。据一审判决书,当用户想修改自己的位置信息时,只需将其日常使用的定位打卡类APP添加到“大牛助手”的列表中,点击模拟定位功能,即可在地图上选择需要修改的位置。 一审法院给出的裁判理由是,张某杰故意制作、传播该“破坏性程序”,严重影响钉钉系统的正常运行,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张某杰制作、销售上述软件的行为,在直接妨害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同时,为其带来了巨额经济利益,“已经造成了相当的法律后果”。 检方当庭展示的证据显示,大牛助手的新注册用户有12小时免费试用时间,包月会员为每月25元,年费会员每年89元,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进行支付。张某杰在供词中表示,得牛科技公司目前通过该APP共获利四五百万元。 企查查显示,大牛助手是一款虚拟定位软件,可在免root环境下运行,支持多开APP、数据模拟、安装插件。该软件属于北京得牛科技有限公司,其成立于2017年,是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万元。 据张某杰的供词,大牛助手公司一共22人,包括开发程序员、客服、媒体运营人员、产品经理等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张某杰用其身份证注册该公司。公司购买深圳某科技公司的虚拟程序APP使用权后,对该APP的界面进行优化、添加充值接口,然后上线运行,更名为“大牛助手”。 在供词中,张某杰表示,他和数据部交代过,在不改变其他APP源代码的情况下,通过虚拟位置信息等,对其他APP进行修改。并且他还咨询过律师和朋友,大牛助手没有改变其他虚拟定位APP的源代码,只是改变了其回传到服务器的位置信息。 该判决书公布后,在社交软件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技术无罪”。 “这就好比一个人买了水果刀,用它把别人砍伤了。不能用这来追究生产厂商和店主的责任。”李扬律师认为,大牛助手本身经过正当的备案手续,APP的核心技术属于其他公司,并且该技术也在其他APP中被应用。“至于用户会利用这个技术来做什么,不能完全归责于技术开发者或者提供者。” 记者:罪名没有改变? 律师: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仍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按照刑法规定,这个罪名之下有三种情况,犯任何一种都能构成本罪。一审时,检察院指控当事人属于第三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一审不是由我们代理,二审之后,我们认为一审案件中的鉴定程序有问题,包括鉴定的规范、标准等等。我们提出这个问题,后来法院在判决书里也论证过,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 记者:但是当事人依旧构成本罪? 律师:是的,法院在二审时认为,虽然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不构成本罪第三种情况,但是符合第一款的情况。也就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当事人构成本罪。 记者:为什么从五年半改判四年? 律师:我们在辩护提出,五年是“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基准。在二审中,法院认可了它不属于破坏性程序,且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因此不能这样量刑。最终是按照第一款的情况衡量,改成五年以下的量刑基准了。 记者:当事人怎么看这个结果? 律师:我们不清楚他在二审之后会作何打算。 “开发此类APP的技术人员可能会获罪” 记者:参与研发此类APP的技术人员有可能获罪吗? 律师:刑法上讲究主客观相统一。也就是说,客观上有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有犯罪的故意。但在这个案件里,检方没有起诉其他公司的成员,也没有追究其他技术人员的责任,只起诉了作为CEO的张某某。我也看到过一些案件里面,有部分技术总监之类的人员,是被追究了责任的。 记者:那么本案中为什么只有CEO被起诉? 律师:我个人觉得是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是“大牛助手”不仅仅包含被指控的这个虚拟定位功能,还有很多其他功能。也就是说,这个APP的功能里,有合法的部分,有违法的部分。所以不能说开发这个程序的人员一定是构成本罪的。 第二是,根据我们对案件的了解,该APP的开发人员和销售人员是分开的,因此,很难证明谁在主观上有侵犯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故意。 记者:张某并没有承认自己有犯罪的故意? 律师:是的,当事人自始至终不认为自己有罪。他说,我只是开发了一个“中性”的包含虚拟定位功能的APP,不知道用户会利用它去做什么,我也控制不了。所以我没有主观上破坏钉钉计算机系统的故意。他在庭审时也这么表达的。 记者:法院和检方如何证明他具有犯罪故意? 律师:检察院的逻辑是,第一,当事人利用大牛助手的虚拟定位功能获利百万,第二,由于当事人是CEO,本身也懂技术,因此他从开发和后台管理等等,都比较了解。因此法院和检察院推定,他知道自己的APP是通过干扰钉钉打卡进行获利的。 “构成民事侵权都很勉强” 记者:当事人的行为干扰了钉钉的定位功能,会构成民事侵权吗? 律师:我个人认为,他的行为连构成民事侵权都很勉强。通过当事人的讲述,我们了解到,这个APP的核心技术是经过正常备案的,并且核心技术也不是他们自己开发的。他还说,这种核心技术也有被其他软件使用,包括我们现有的许多能够正常使用的APP。 记者:您怎么看待大牛APP的虚拟打卡功能给钉钉带来的困扰? 律师:我不是专业人士,所以确实不太了解,但是当事人曾经给我们介绍过,大牛助手不会入侵钉钉软件内部系统,只是在钉钉读取用户位置的时候,置换一个虚拟的位置信息。它本身对钉钉软件不产生任何破坏性影响。我想,这也是为什么法院最后认为大牛助手不属于破坏性程序吧。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怎么判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呼吁大家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远离犯罪。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