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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天气的变冷, 有的人就想吃点野味补补身子。弹弓是很多男孩子儿时最钟情的玩具之一,可如今再用弹弓“打鸟”,不再是儿戏。近日,台州玉环两男子用弹弓打鸟尝野味,他们因非法狩猎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是非法狩猎罪?此罪又该怎么处罚?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近日,玉环市玉城街道西青塘村的一名老大爷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最近一段时间,有人在村附近打鸟。我们附近有户人家的窗户玻璃都被弹弓打出了坑洞,万一打到人,那可不敢想啊!  据了解,玉环市近几年环境有了很大改善,树梢枝头经常能见麻雀、斑鸠等小可爱在展示自己美妙的歌喉,这本是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它们没曾想会被一些人盯上。  家住玉环城区的卿某龙、卿某全是同村好友,有一次在外散步时,看见不少斑鸠在树梢欢跳栖息,就动起歪心思,想着打一些来烧野味尝尝鲜。他们一拍即合,叫来朋友一起,使用弹弓和钢珠到西青塘村和三潭村山脚下对斑鸠实施弹弓捕猎。  打下来的斑鸠比较多,自己吃不完,他们就把剩余的卖给别人,换点钱花。这样的行为一直持续到10月底,这些人的违法行为被村民举报,随后民警将相关人员找到并带回调查。经查,这些人截至目前已捕猎了将近100只斑鸠。  经鉴定,被猎捕的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范围。近日,卿某龙等人因非法狩猎罪被追究相关责任。  “玉环现在全域禁猎!”经办民警表示,保护鸟类也就是保护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如果发现有人在偷猎野生动物,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让我们一起来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我们共同的生活环境。”  一、非法狩猎罪的含义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狩猎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不能进行非法打猎。如果我们在生活中发现有人非法狩猎,我们可以向野生动物行政部门做出回应,然后该部门会进行相关的后续工作。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入室盗窃行为在生活中,新闻里屡见不鲜。近期,河北邯郸警方成功侦破“10.29”特大入室盗窃案,获赃款600余万。我们知道在生活中发现盗窃行为,是需要达到一定金额后才会被判刑的,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到家里进行的盗窃行为,这种情况应该要怎么判刑呢,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2021年11月4日,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官方公众号“平安丛台”发布消息,11月3日,该局侦破“10.29”特大入室盗窃案,起获现金600万元及部分贵重物品。  10月29日20时许,丛台分局接群众报警称:其存放在家中的600万现金及部分贵重物品被盗。案件侦办中,办案民警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等大量工作,成功锁定了与受害人关系密切的韩某(男,40岁,复兴区人,盗窃前科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在视频支队等单位的协助下,迅速获取了犯罪嫌疑人韩某的藏匿地点。  11月3日14时,在复兴区某居民小区内,办案民警成功将其抓获,并起获大量被盗现金及物品。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韩某对其入室盗窃受害人家中巨额现金及物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入室盗窃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入室盗窃的认定标准  入室盗窃,即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的规定:  1、入室的目的是非法的,即以盗窃的目的进入别人的居所;  2、户的定义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至于满足这两个特征才能被定义成户。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入室盗窃构成较大金额的时候,那么就会构成盗窃罪,会受到刑事处罚的。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规行为通常被称为价格欺诈。近日,周震南父亲公司加收电费被罚23万。价格欺诈怎么处罚呢?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近日,周震南父亲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新增行政处罚信息,该公司因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被罚款23.6585万元。详情为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收取,加价多收取电费236585元。  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还新增限制消费令,同时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关联案号为(2021)川0180执2996号,限制消费对象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勇,相关案件为委托合同纠纷。  截至目前,周勇及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已有上百条限制消费令、多条被执行人信息及终本案件。  一、 价格欺诈怎么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价格欺诈行为有哪些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综上诉讼,我们知道,责令经营者改正价格欺诈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人类心脏有一个电传导系统,当它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心脏骤停。这时心脏会停止向身体和大脑供血,随后心脏产生室颤,人会晕倒失去意识。脑缺血和缺氧会导致脑细胞死亡,此时必须要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来维持正常脑功能,争取最大的康复机会。近期,男子救晕倒老太太 ,做心肺复苏时,压断12根肋骨遭老太太索赔,二审结果来了,二审结果一出,便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2021年11月3日下午,“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的当事人孙向波告诉记者,自己和齐老太的二审结果出来了:维持原判。  据悉,孙向波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在康平县开了一家药店。  2017年9月7日上午,齐老太来到药店买药,途中突然昏倒,孙向波当即给她做心肺复苏,压断其12根肋骨。同年10月,孙向波接到法院传唤,齐老太将他告上法院,表示需要由他赔偿住院费用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去年12月,康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故而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后,“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施救者获法院力挺”的话题引起社会关注,许多人纷纷为孙向波和法院点赞。孙向波称,他一直觉得自己会胜诉,他认为自己的胜诉是“对这个见义勇为的行为和施救行为,进行了一个法律层面上的依法保护”。  其还称,虽然齐老太起诉他,但是他从不后悔救人,“倾家荡产我也不后悔,虽然她没感谢我,我也不后悔。那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能救活我不救,那就是一个罪人啊,那良心谴责也受不了啊。”  但令孙向波没想到的是,一审判决出来后,齐老太一方提出上诉。直到前不久,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到这个判决结果,孙向波称,自己非常感谢法律再次维护了正义,耗时4年多,这个案子给他带来了不少影响,那种被纠缠的感觉让他感到十分痛苦。  再者,事情发生后,孙向波经营的药店也关了,给他造成的损失很大。其称,下一步打算把药店再开起来。  事件回顾  2017年9月7日,72岁的齐老太在沈阳康平县一家药店内突然晕厥,药店老板孙向波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后将老人送医脱险。后经检查,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住院18天。  事后,老太认为孙向波心肺复苏操作不当,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9800多元。待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还需支付近10万元的赔偿金。  对此,孙向波认为:“抢救过程若力度和频率不够,老人家可能就活不了,这在医学上也是允许出现的。”孙向波解释称,出现12根肋骨压断的情况,是必要强度的施救行为造成,并非故意和手法不专业。  经过两年等待,孙向波在2019年12月30日拿到了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决定驳回原告齐老太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第184条已就此类事件给出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孙向波透露,齐老太一家并未接受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并已提起上诉。但对于自己的施救行为,孙向波直言:“我是一名医者,再遇到这样的突发情况,我还是会出手相救,只不过要保存好监控视频。”  【法律解读】  医生紧急救人不担责  医生拥有专业的急救知识和能力,是公共场合紧急救助事件的主要施救者。救死扶伤不光是医生的道德要求,也是《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律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但医生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不光需要被鼓励,更需要被保障。此前已有多部法律保护医生在紧急情况下行医救人的善举。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被称作“好人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再次重复这一条款,从法律层面大大降低见义勇为的好心人所承担的风险,保护善意救助者。  今年8月20日,新版《医师法》出台。为鼓励医师积极参加公共场所的紧急救治活动,《医师法》增加规定:“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医生紧急救人反被讹的案件非常少。对于危急病人,医师只要秉持着生命至上的原则,就可以豁免抢救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近期,关于北京的一名老中医涉嫌猥亵,因超龄免受处罚,的报道在网上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热议不断。在社会新闻中,我们总能听到猥亵妇女儿童的案件,这些案件违反了我国的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将被判处刑罚,所以我们必须坚决打击。那么,猥亵案件怎么判刑?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近日,北京的姜女士称被一位七旬的老中医猥亵。“他在病床上给我按摩甲状腺,忽然说,女孩子不仅要注意甲状腺,还要注意乳腺。”姜女士称,当时管某双手往下开始触摸自己的胸部。 9月7号她前往派出所报案,之后民警表示,拿到了管某涉嫌猥亵的证据,但因为其年龄较大,因此没有执行处罚。姜女士要求管某退还医药费被拉黑。随后,姜女士在朋友那得知,管某换了一个地方后重操旧业。她表示自己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10月28日,姜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管某退还费用,之后还会考虑刑事诉讼,“和他死磕到底”。  一、猥亵案件怎么判刑?  涉嫌猥亵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 猥亵罪妇女是否有补偿?  一般来说被猥亵没有造成伤害等损失,是要求不了赔偿的,除非猥亵人自愿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及处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小编认为,对于医生队伍中的败类,一是考虑的是取消他的行医资格,不能让披着羊皮的狼继续作恶。二是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三是,列入公共场所黑名单,禁止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大家都知道,在马路上行驶车辆的前提之一是,司机要有驾驶证。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近日,南京交警大队警力在晚间执勤时,15分钟内接连查获两起无证驾驶违法行为,这两人目前都是驾校学员。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近日,南京交警高速五大队积极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严查严惩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大队警力在机场高速禄口公安检查站对一辆鲁N牌照轿车进行核查,要求驾车男子出示相关驾驶证件,对方称出门匆忙忘记携带了。于是交警让其报一下身份证号码,此人又说不记得。交警注意到,男子神色紧张,语无伦次,明显在说谎,遂将其带至站内做进一步核查。当交警使用警务系统对其进行人脸识别时,男子忙解释自己目前还在驾校学习,还未正式取得驾驶证。对于此举,男子自认为驾驶技术完全没有问题,就自告奋勇代替原驾驶员驾驶车辆,没想到被查获。  交警正在对该男子进行处理时,一辆白色SUV轿车驶入检查点。经核查,该车驾驶员亦是无证驾驶,经询问得知,驾驶员同样为驾校学员,载着一行人从温州而来。目前,车辆已被暂扣。  一、无证驾驶要拘留多久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而驾驶机动车的,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怎么赔偿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如果负事故主要和全部责任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根据责任的多少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数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主要有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无证驾驶将面临一千至两千元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所以请依法依规考取驾驶证后合法上路,切勿以身试法。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4
  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有些人会以竞争为目的,在商业上诋毁竞争对手,这种行为一般是侵犯他人商誉或商誉权的行为。近日,北京无印良品起诉日本无印良品 获赔40万。此事一爆,广发网友热议。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近日,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等相关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布,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文书显示,原告棉田公司诉称,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等二被告编造并传播棉田公司“抢注”其“无印良品”商标的虚假信息,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棉田公司的“无印良品”毛巾、被子等商品为山寨货,给棉田公司造成损失,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审理认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等二被告发布的公开声明,客观上存在违背事实的表述,进而实际上贬损棉田公司商誉。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结果为,被告株式会社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开支共计40万元等。  商业诋毁行为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2、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3、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4、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5、组织人员,以顾客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作关于竞争对手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从而达到贬损其商业信誉的目的   综上所述,商业诋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业诋毁,传播虚假消息,损害他人的商誉和商誉权。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4
  一起骑手骑电动车“误入”高速被撞身亡 死者家属上诉高速索赔60万的报道在网上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热议不断。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高速公路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上了迎面逆行的电动车,电动车车主刘某重伤后不治身亡。事发后,刘某的家属获得肇事机动车保险赔偿50余万元,后又以未承担相应的管理与提醒责任为由,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该事故中,刘某为何骑车逆行上了高速?对于他的死亡,责任该如何划分?刘某亲属的诉讼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4日采访获悉,扬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庭审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当庭驳回刘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时值疫情防控期间,全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事发当天清晨5点左右,王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在沪陕高速上,行驶至宁扬高速扬州段时,一辆电动车直直地向着王某的方位驶来,双方驾驶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却已经来不及避让。电光火石间,汽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骑车人刘某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清晨的高速上,为何出现了逆行的电动车?”王某回忆起事发当时的情况,久久无法释怀。监控录像还原了事情的经过。事发前几分钟,刘某驾驶电动车出现在高速公路出口处的监控画面中。因为高速公路不收费,出口处的栏杆常抬,刘某顺利通过了出口处的岗亭,并逆行驶入高速公路。从刘某出现在监控画面到驶入高速公路,整个过程只有7秒。  事发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书,认定死者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司机王某负次要责任。之后,刘某的亲属就刘某交通事故死亡一案提起诉讼,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确认刘某的损失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由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赔偿5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  是“故意进入”还是“误入”,原被告双方激辩  但是随后,刘某的亲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剩余的损失60余万元。“高速免费通行期间,你们更应该严加管理,但在高速出口处竟无人值守。当时,如果有一个人能够给予提醒,我父亲也不至于误入高速最终殒命。”小刘认为,高速公路收费站不同于一般的经营服务场所,其在控制车辆进出并收费的同时,应当承担防止非机动车和行人由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的义务,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小刘坚称父亲是因为看错路口才误入了高速,“有两个差不多的路口,一个是直接回家的,天黑看不清楚,他肯定不是故意上的高速,而是看错路了。”  被告公路管理方对此却不认同,表示事发当日,收费站并非无人值守,“入口处有人值守,值守人员除了发放高速卡,还负责超限管理,出口处没人是因为在高速免费期间栏杆常抬,无值守的必要,但其他功能都是正常运转的。再说,即便当时有人值守,对于刘某在7秒内逆行上高速的行为,工作人员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反应过来。”  被告辩称,高速出口处有一个站前广场,广场灯是常亮的,出口处也有设置有多个明显的禁行标识,所以对于刘某“误入”高速的说法并不认可,“他对于儿子家和自己家之间的这段路应该是非常熟悉的,而且,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的差别很大,刘某拥有多年外出打工的经验,不会看不出来差别。”  法庭说理:原告违反生活常识,一错再错  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中,刘某并非从破损的高速公路护网或以其他非正常的方式闯入或潜入高速公路,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高速公路驾驶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公民一般常识。虽然事发时高速出口栏杆常抬、收费站无人值守,但高速管理单位的其他警示行为足以阻却刘某逆向进入高速公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事发当日,涉案路段收费站入口处安排有专人值班,高速公路管理方已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其存有疏于管理的情形。法院认为案涉事故高速公路管理方无责,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州市中级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人、非机动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但其违反社会生活基本常识和强制性法律法规,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进入高速公路。如果一开始刘某系误入高速,但从生活常识而言,其理应在较短时间内认识到自己违法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但其继续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数公里,放任并最终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生命只有一次,不管是行人还是司机,都要注意交通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是对自己生命也是对他人生命负责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4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都会遇到或听到亲戚朋友突然消失和失去联系。对于这种情况,最正确的选择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近日,湖北十堰,一则20岁女孩独自前往公园晨练失联的寻人启事在网络传播。此事件一曝光,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近日,湖北十堰,一则20岁女孩独自前往公园晨练失联的寻人启事在网络传播。女孩的父亲朱先生告诉记者,目前正在配合公安警犬搜救。  据朱先生介绍11月1日早晨,女儿朱甜甜同往常一样,早起在竹山县南山公园晨练失联至今,朱甜甜今年20岁,身高1.7米左右,失踪前,她身穿一件绿色卫衣,黑白格裤子,公共视频拍到了她晨跑的身影,但监控显示只有女孩上山画面,无女孩下山画面。  另据失联女孩朱甜甜的朋友称,其平日性格开朗,晨跑是女孩一直以来的习惯并非赌气离家。  目前,竹山县警方已展开搜寻工作,警方回应具体案情暂不便透露。  失踪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情况,向失踪人户籍所在地刑警队报告失踪人口或者在失踪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所侦察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失踪人口的报案一般情况下都是24小时作为时间限制的,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人身安全会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那么你随时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这个是不受时间限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由上述可知,如果是符合上述情况的人口失踪,可以马上报警,并且公安机关会要立即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综上所述,在发现身边的亲属及朋友失踪的,要及时准备好相关的报案材料,比如失踪人的身份信息,联系电话,近期的照片等。呼吁大家,外出要注意个人安全,太早或太晚尽量不要一个人单独外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4
  近日,山西省河津市发生一起歹徒持刀砍人事件,一男子当街持刀砍人 ,过路司机驾车撞击制止行凶。此事件一曝光,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2021年11月4日,山西省河津市发生一起歹徒持刀砍人事件,一歹徒持刀在马路上连续砍人。随后,一过路司机见义勇为,开车连续撞击持刀歹徒,撞飞歹徒手中刀具,过路群众合力控制住了行凶歹徒。  河津市公安局城区中心派出所一名民警透露,行凶的嫌犯已被警方控制,被撞后并无大碍。河津市公安局宣传科负责人透露,目前案情还在调查中,随后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司机进行见义勇为的申报。  11月4日,河津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称,2021年11月4日7时58分,河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警称,河津东关大世界商务酒店门前发生一起伤人案件。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并与现场群众迅速将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6岁)控制。经查,赵某在河津务工中与他人发生口角后持菜刀伤人,致现场三名劝阻群众不同程度受伤。受害人已到附近医院包扎治疗处置,伤势和情绪平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在警方通报前,一段不足1分钟的车载记录仪画面记录了案发部分经过。  视频显示,清晨7时56分,一辆汽车驶入河津东关大世界商务酒店附近。不远处,一男子当街持刀正对一人行凶。此时,周围有大量路人。随后,司机多次鸣笛,嫌疑人又起身转向其他路人继续行凶。在路人没有反抗的情况下,嫌疑人对路人持刀行凶后,司机驾车开始对嫌疑人进行冲撞。  受到撞击后,嫌疑人停止行凶,路人逃离。嫌疑人准备离去时,司机调转车头,对嫌疑人进行二次撞击,嫌疑人被撞倒后,原本司机准备进行第三次撞击时,嫌疑人因未起身,汽车在嫌疑人身边停下。但嫌疑人立刻起身后,汽车对嫌疑人进行第四次撞击,将嫌疑人再次撞倒,随后,汽车对嫌疑人进行第五次撞击。  律师表示司机属于典型正当防卫  司机驾车撞击犯罪嫌疑人视频传播后,网友表示,幸亏有这位司机在。但司机的行为会不会构成承担责任,也成为了网友的担心焦点之一。  记者采访多名律师均表示,从车载记录仪画面可以看出,司机行为属于典型正当防卫,不但不会承担刑事责任,还理应受到褒奖。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与他人发生口角时,应该要双方冷静协商解决问题,而不是一昧的用暴力手段解决。以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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