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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从事商业。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非法经营活动也不少,但大家的辨别能力还是比较弱的。近日,合肥查获一非法经营保健品等涉嫌多种违法行为 ,涉案金额超千万。消息一出,在网上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热议不断。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日前,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手侦破了一起超千万大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0人,其中57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经营、诈骗等罪名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初步核实,该案涉及全国1万余名老年群众,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检查发现咨询公司涉嫌无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  今年7月2日,合肥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基层执法人员在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时,发现辖区内某咨询公司陈列的商品庞杂,并涉嫌无证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我们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这家企业经营存在异常,在稳控住现场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报。”  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开展了更细致的检查。经查,该公司办公室货架上摆放有甲类非处方药“健脑补肾丸”和保健食品,现场有工作电脑30余台,网络推销员7人。经公司现场负责人指认,在同一小区的该公司仓库中,执法人员发现大量药品、保健品和医疗器械等物品。  “该公司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备案和食品经营许可,我们意识到问题比较严重,立即向县局领导进行汇报。”与此同时,执法人员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现场共扣押涉案药品、二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无厂家无生产日期的“原枝鹿茸片”、三无宣传用播放器、外包装无中文字样的“足贴”、熊胆明目抑菌护理液等共万余件。”  成立专案组跨区域行动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长丰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成立7.02专案组,将该案列为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案件,抽调全局精干力量开展调查。同时,启动长丰县食品药品犯罪联合侦查机制,与公安机关及时共商,并第一时间将案件基本情况向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汇报。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即刻对案情进行研判分析,多次组织执法人员赴长丰县召开研讨会,指导案件查办工作,同时向省药品监管局及时汇报案件查办进展情况。在此期间,省药品管理局、省公安厅、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在长丰县召开了案情会商专题会现场指导案件查办。  通过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的多次联合会商研判,办案人员确定了侦查思路,先后奔赴山东临清、济南、莱芜以及安徽阜阳等地开展对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溯源调查。经过市场监管部门连续7天的突击询问,长达40余天的调查取证,初步掌握了大量事实证据,因涉案金额、违法行为等涉嫌构成犯罪,该案随即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现从公安机关获悉,该案已成功侦破,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非法经营行为是指哪些行为  1、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非法经营行为是指哪些行为  3、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非法买卖外汇。  ②非法经营出版物。  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即网吧)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⑥非法经营彩票。   非法经营行为主要有未经许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等等。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3
  由于倒卖、泄露个人信息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处理,我国个人信息泄露现象十分猖獗,很多人靠窃取、出卖他人信息牟利。我们每个人都无法阻止个人信息的泄露,只能从自身加强防范。近日,宁波一银行行长被罚从业禁止5年,因泄露客户信息,报道一出,在网上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热议不断。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近日,原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沈某,被宁波银保监局处以从业禁止五年的行政处罚,此前沈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余姚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今年48岁的沈某,原系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2017年3月,余姚某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周某主动联系沈某,希望能帮忙搜集一些潜在的装修客户信息资料。  因双方常有业务往来,且早年就相识,沈某虽明知该行为不符合银行规定,但却拉不下脸拒绝朋友的请求。这时,又恰逢沈某所在的银行在电话营销业务上也有拓展需求,所以两人一拍即合,由沈某将办理过房贷的银行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作为交换,周某在装修设计的过程中,遇到客户需要办理装修贷款时,则将其推荐至沈某所在的银行。  之后,沈某利用工作之便,将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房屋地址、贷款数额等财产信息在内的127条银行贷款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用于其装修公司招揽业务。为了继续扩大贷款业务,沈某又主动联系了余姚某在售小区所在房产公司的会计,向其索要该小区购房业主的财产信息,并最终将1100余条信息提供给周某。  2018年8月,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系被告人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并提供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审理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结合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宁波银保监局向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沈某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当事人,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决定对其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  提醒  当前,人们在日常消费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不可避免要将个人信息留存于各类经营者和组织机构。由于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经营者受到利益的驱使,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被泄露事件层出不穷。  作为公民而言,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反之,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而言,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新法速递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开始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该法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细化、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通过严密的制度、严格的标准、严厉的责任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全方位落实各类组织、个人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与责任,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共同编织成一张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网”。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要求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等,直接“剑指”当前民众关切度高、反映强烈的种种乱象,为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人格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加大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泄露信息行为的违法成本,倒逼相关单位、个人,强化内部管理,加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让信息环境更为安全。   综上所述,现在是网络信息时代。虽然很多信息是透明公开的,包括个人信息,但公民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不能随意向他人透露。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3
  高楼抛出的剩饭剩菜和啤酒瓶看似质量较轻,但坠落时的冲击力不容小觑,可能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涉嫌刑事犯罪。近日,一男子为图一时便利,竟将生活垃圾从6楼家中阳台往外扔出,啤酒空瓶先后砸坏了两辆宝马车。周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普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今年7月5日,张先生将车停在该小区1号楼楼下主干道一侧的停车位上。第二天一早,正当张先生准备出门时,接到了物业的电话:“你的车被高空抛物砸了!”他赶忙下楼查看,发现自己的宝马车引擎盖被不明来历的物品砸出一个大坑,车旁有一个碎裂的深色啤酒瓶。张先生遂报警。  民警到小区后,根据物业提供的线索,推测张先生的车是被停车位旁的1号楼6楼扔下来的啤酒空瓶砸坏的。这不是第一辆被垃圾砸中的车,一周前,同住该小区的李女士已经遭遇了如此飞来横祸。她的宝马车停在张先生停车的同一位置,第二天早上车子后挡风玻璃,被楼上扔的一个啤酒空瓶砸出个大洞,后备箱也被砸凹,为此,她花费了8000余元修理费。  随后,民警找到6楼住户周某。到案后,周某主动承认,从今年2月开始,他便一直将啤酒瓶、剩菜等生活垃圾,直接从6楼阳台往下扔。“一个礼拜至少会扔2次,主要是嫌麻烦,不想走下去。”本着没出事就没关系的侥幸心理,他每周习惯性地将垃圾从阳台窗户往外用力一扔后,赶紧缩回房间内。由于周某的阳台靠近河道,他声称自己本意是想将垃圾扔进小区外的河道里,偶尔没扔中才会砸落到小区内主干道上。“一般扔下去没声音就是掉河里了,能听见声音肯定是砸地上了。”周某老实交代了自己的判断“经验”。  事发当天早上7时,周某像往常一样将啤酒瓶往外扔,只听“哐嚓”一声,他在6楼清楚地听见了玻璃瓶碎掉的声音,便知道砸到了主干道上,他不敢查看,心想肯定是掉地上了,然后就不管了。  据该小区物业介绍,周某的楼下是主干道和人行道,经常有居民走动,高空抛物很容易砸到人,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小区在告示栏张贴了许多告示,警告高空抛物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周某置若罔闻,只停了2个月便又开始扔了。  高空抛物罪怎么量刑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公民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意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后果,做文明公民,共同维护我们的“头顶安全”。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3
  诈骗案件经常发生,现在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越来越多,很多时候人们可能很难防范。近日,关于集资诈骗400多万元以后,女子石某某逃亡6年,隐姓埋名,在一家饭店打工抓获 的报道在网上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热议不断。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2021年10月末,伊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下派线索,一名潜逃多年,涉嫌集资诈骗罪网上逃犯石某某在伊春市出现,接到线索后,伊美公安分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刑侦大队民警开展研判工作。  经查,2013年至2014年间,网上逃犯石某某在北京昌平区,以集资购买信托的方式骗取群众400余万元,事发后石某某一直畏罪潜逃,现该名逃犯极有可能藏匿在伊春市友好区一居民楼内。民警随即抵达友好区该居住地址进行侦查,发现该居住地址为假地址,抓捕线索随之中断。  正当民警一筹莫展之际,民警发现该逃犯曾与一名户籍为友好区的王姓男子在一起生活。刑侦大队民警立即对该名男子开展外围排查工作,经侦查,王某与石某某确为男女朋友关系,为了逃避打击,石某某已化名郭某某,在伊美区一家饭店打工为生。民警随即根据线索,开展抓捕工作。10月29日11时,办案民警在伊美区一饭店中,将正在工作的网上逃犯石某某成功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石某某被临时羁押在丰林县看守所,待北京警方解回。  集资诈骗从犯怎么判刑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欺诈是一种犯罪行为。提醒大家不要轻易相信别人,提高警惕,管住自己的钱袋子。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3
  时间飞逝,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已经来临。网购已经成为了日常的消费方式。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被迫买卖,商家要求写好评返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近日,关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双11”商家要求“好评返现”系违法的报道在网上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热议不断。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不少商家通过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对产品作出非客观评价,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重要法定权利。  怎么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完善网络消费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体制  1、加强销售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便于消费者核实销售者的身份和其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应当要求网络销售者必须负担必须的信息披露义务。政府应加强对网络销售者的监察力度,可设立类似于非网络销售者相似的管理体系,如设立电子营业执照,要求网络销售者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实行实名审查制,并可供消费者随时查阅。这将极度有利于网络消费售后服务的完善及赔偿纠纷问题的解决。同时,也可根据消费者对于网络销售者的评价委托有关权威组织做出更为公正、真实的信誉等级评定,建立信用体系,促进网络消费健康发展。  2、规范格式合同的使用  为保障交易双方地位平等,应对销售者在信息发布和格式条款的使用方面做出强制性规定,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建议政府机构提供相关的网络消费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指引销售者合理、合法地订立合同,对网络消费者的权利、销售者的义务、纠纷解决方法等重要事项作出公平合理的明确规定,并进行着重标识或强调。同时,政府部门应当落实审查监督机制,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对不公平条款勒令限期更正。  3、拓宽网络消费者权益咨询、救济渠道  扩展网络消费者权利的咨询、救济渠道,降低救济成本,能充分调动其维权的积极性,并有效遏制商家的投机行为。在加大行政、司法等传统救济力度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寻求新的纠纷解决途径,如建立权威的全国性的在线投诉、交流平台,充分利用网络的互通优势来加大消费群体的团结性,鼓励集体维权收集证据,减少因空间距离而造成的巨大维权成本,充分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  4、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防范,主动维权  消费者是自身权益的最有效保护者,因此要加强网络消费方面的知识,提高对网上陷阱的识别能力。学会理性消费,注意识别真假信息,避免上当。在出现纠纷时也应当积极应对,收集能够证明其因果关系的材料、凭证、单据等,向有关部门投诉。   综上所述,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一是加强销售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规范格式合同的使用;三是拓宽网络消费者权益咨询、救济渠道;四是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防范,主动维权。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3
  如今,人们越来越重视食品卫生安全,但一些商家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生产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产品,对他人健康构成威胁。昨日,关于“男子饭店吃出蟑螂 碗被老板抢走”的报道在网上激起千层浪,网友们热议不断。那么,食品卫生处罚一般罚多少?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2021年11月2日,江苏徐州,男子爆料称在当地某饭店番茄酱里吃出蟑螂。男子要求去医院检查身体,店老板却抢走有蟑螂的碗,并说“你是不是找事?”据说,就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有客人进来准备吃饭,听到吃出蟑螂,几个人转身就离开了。负责人看到这种情况,直接怒了。面对店方如此态度,刘先生称:我不要求赔偿了,我们现在就想把这个饭店曝光出去,让大家看一看这家店卫生到底有多么惨。  “你都不知道,我当时这个心情有多恶心”刘先生吐槽道。刘先生的朋友称,就想向店家要一个说法,而且这是关于食品卫生方面的,这个问题是比较重要的。针对此事,该店工作人员称,当时承诺给男子免单或换菜,也可以支付男子体检费用,但是该男子还想要赔钱。最终,民警到达现场后进行协调,该店决定支付男子赔偿费用,但该男子不愿意接受离开了。  随后记者把情况反映给了辖区的食药监,工作人员很快赶到现场,对饭店的后厨进行了检查。检查完工作人员表示,这家饭店确实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现在已经责令饭店定期做出整改,后期也会进行复查。最终经过记者和食药监工作人员的协调,老板表示愿意接受10倍赔偿,并现场赔给刘先生165块钱。  食品卫生处罚一般罚多少  三倍;惩罚性赔偿有多重种类,不同的惩罚性赔偿所赔付的倍数存在区别。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 148 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 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 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 外,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食品卫生处罚一般为罚款的三倍,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3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推行育儿假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近期,14省计生条例启动修订.首次增设不低于10天育儿假 ,那么生育保险是什么?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截至11月2日,已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公布了当地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普遍提出了延长产假和陪产假、增设“育儿假”等措施。其中,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以及山西等6个省份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已获通过,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云南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草案正处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首次新增“育儿假”,夫妻每年育儿假最长可各休10天以上此轮各省份公布的修订计生条例中,首次明确提出增设“育儿假”,夫妻二人各享10天到15天不等。其中,已经通过条例修正案的6个省份中,江西、四川和贵州都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  山西省规定,符合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15天的育儿假。  江苏已通过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吉林省也在计生条例修正案中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计生条例修正案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辽宁、湖北、云南、海南、湖南、宁夏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拟设置育儿假,规定3周岁以内的孩子父母两人各自享受每年10天的育儿假。  海南省计生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3周岁以内的孩子父母两人除了可以各自享受每年10天的育儿假,还可以给予夫妻任意一方每天一个小时的育儿时间,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止。  陕西的征求意见稿中,3周岁以内的孩子父母双方每年各有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而安徽的征求意见稿则将育儿假扩大至6周岁以下的孩子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产假最长或可延至350天,男性陪产假最长延至35天  在上述6个条例修正案已获通过的省份中,江西省条例较之前,在产假和陪产假上均有明显延长:产假增加30天(达到188天),男性陪产假增加15天(共30天)。  生育保险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作为社保五险之一,比较特别:第一,保险费用完全由企业支付;第二,享受报销待遇的前提是必须在生产期间。那具体什么是生育保险呢?  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生育保险的主要内容是在女职工生育以及产前产后时,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和产假期的生活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我们期待全面三孩政策配套措施加快出台,且更为精准、更有温度。期待14省计生条例启动修订.首次增设不低于10天育儿假早日在全国推广。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3
  现在很多的借贷平台兴起,大家如果想要借钱的话,更加的方便了,近日,海南警方发布一则公告,将对凤凰智信网贷平台借款人的借款依法追缴。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2021年4月30日,海南省公安机关依法对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海口)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查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对凤凰智信网贷平台借款人的借款依法进行追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凤凰智信网贷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借款人的借款均源于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现敦促平台借款人主动归还借款。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借款人务必将借款通过原还款途径归还。如原有还款通道无法正常还款,可将借款归还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户名:凤凰智信信息技术(海口)有限公司,账号:400013491910007582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生态园支行。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违法所得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扣划等刑事强制措施全力追缴,对恶意逃废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四、如对还款金额、方式等有疑义,可拨打公安机关认可的凤凰智信平台设立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898-66733793。  怎么算网贷逾期的利息  网贷预期利息有约定的从约定,但约定不能超过年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超过部分无效;没有约定的不能主张贷款人支付预期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前消费已经成为一种年轻人的消费趋势了,而网贷的兴行更是给想超前消费人群提供了便利。网贷一时爽,换不了网贷堪比火葬场。希望大家理性消费,量力而行。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3
  电信诈骗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侵犯财产犯罪,包括电话诈骗、网络诈骗、纸媒诈骗等。它是犯罪分子利用日益先进的通讯手段、银行支付渠道和互联网技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行为。2021年11月2日,一起71人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在西安一审宣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2021年11月2日,一起71人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在西安一审宣判,被告人范某亮、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范某亮等71人赴菲律宾巴拉望省公主港市加入刘某(在逃)等人组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实施针对中国公民的电信诈骗活动。  该诈骗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管理严密,以讲解、分享股票知识为名,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后将被害人加入微信、QQ群,诱骗被害人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并制造亏损假象,让被害人误以为投资失败,达到骗取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法院表示,该诈骗犯罪集团共实施两轮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第一轮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在5月至8月间实施,共骗取5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287万余元(人民币,下同);第二轮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在8月底开始,因中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动,本案被告人被抓获,未能成功实施。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亮等71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在境外成立的专门针对中国公民实施诈骗的犯罪集团,彼此间分工合作,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特定多数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最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亮、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均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十个月至一年又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四万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怎么判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的,涉嫌诈骗罪,构成犯罪的,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的不同进行判决。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电信诈骗的,涉嫌诈骗罪,构成犯罪的,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的不同进行判决。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3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职人员违纪如何处分,要依据违纪的类型和违纪的程度而定,违纪行为严重的,最严厉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近日,广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 检察长王大春被开除,那么,涉嫌严重违纪怎样处罚?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大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大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知法违法,执法犯法,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一案双吃,甘于被围猎,官商勾结,大肆敛财。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套取公款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王大春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王大春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大春简历  王大春,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广西灵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7.08-1978.05 黑龙江省红光农场插队知青;  1978.05-1980.01 黑龙江省绥化农场管理局基建处工人;  1980.01-1984.11 广西灵山县柑桔良种场工人、干部;  1984.11-1986.04 广西灵山县龙武农场保卫干部;  1986.04-1991.11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1991.11-1994.01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1994.01-1994.05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1994.05-1995.10 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1995.10-1998.12 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98.12-1999.01 广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1999.01-2000.12 广西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2000.12-2006.09 广西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2006.09-2007.02 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委员;  2007.02-2011.08 广西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共河池市委政法委委员;  2011.08-2011.11 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员;  2011.11-2020.08 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共北海市委政法委委员;  2020.08 退休。  涉嫌严重违纪怎样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职人员违纪如何处分,要依据违纪的类型和违纪的程度而定,违纪行为严重的,最严厉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综上所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涉嫌严重违纪,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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