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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有网友在微博爆料,“薇娅直播间买的三只松鼠每日坚果变质发霉”。向商家反馈后,“商家死不承认”,称网友已开袋的变质坚果无法作为证据,不能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 11月13日,有另一名网友在微博发帖称,“天猫超市买的三只松鼠手撕面包居然是发霉成这样的……包装都没有打开哦,按照食品安全法不得赔1000???”。从帖子所配两张图片来看,霉点和大块霉斑清晰可见。 据《财经》报道,三只松鼠方面对此回应称,关于产品客诉具体由客服部门沟通,原因暂时不明。公司会内部调查,给消费者一个交代。 事实上,前述有关三只松鼠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不是个案。 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有关三只松鼠的投诉已经累计达1100多条,近30天的投诉量也已经超过了50条。投诉大量涉及产品发霉变质、长毛、吃出异物,甚至有消费者从罐头中吃出蛆来。 除了来自消费者的投诉,三只松鼠还曾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过。 2017年8月1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显示,在天猫商城销售的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霉菌检查结果为“70CFU/克”,而标准值上限是“25CFU/克”,三只松鼠该批次开心果霉菌超过标准值上限180%。 三只松鼠被通报 今年5月,三只松鼠生产的“开口松子”,在重庆某超市被抽查出不合格。具体指标是“过氧化值”,标准值是每100克不超0.5克,但该批次抽查样品达到每100克2.2克,超标340%。 此外,三只松鼠还曾陷入“食品致癌物超标”的争议中。2020年10月,深圳市消委会在官网发布《2020年薯片中外对比比较试验报告》,挑选了15款国内外知名品牌薯片进行比较试验,其中,三只松鼠原味脆薯的丙烯酰胺(2A类致癌物)含量超过了2000μg/kg,而欧盟制定的基准水平值为750μg/kg。 三只松鼠原味脆薯致癌物超标 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同时,三只松鼠却在几年间就做到营收百亿的规模。 2016年到2020年,三只松鼠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4.23亿元、55.54亿元、70.01亿元、101.73亿元和97.94亿元,从44.23亿元到97.94亿元的翻倍跨越,增幅达121%。 业绩的高速增长,与三只松鼠不断增长的销售费用密不可分。 据统计,2016年—2020年,三只松鼠销售费用分别为9.18亿元、10.75亿元、14.61亿元、22.98亿元及17.12亿元。而2020年公司销售费用下降,也并非其有意缩减开支所致。据财报显示,这是由于会计政策变更所致,运输费、包装费计入营业成本。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三只松鼠的投诉量居高不下,又屡屡登上监管部门的“黑名单”?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或许与三只松鼠采用的代工模式。 与持续烧钱做营销相比,三只松鼠在产品上一直采用“贴牌代工”模式。三只松鼠的章燎原将这种模式形容为“我们不生产零食,只是零食的搬运工”。 三只松鼠所销售产品主要是由多家供应商共同供货,委托合作联盟工厂进行加工的方式进行生产,然后统一贴上“三只松鼠”的品牌标签对外销售,说到底还是靠着电商流量在做“贴牌生意”。 据业内人士介绍,代工模式的好处是可以加快供给速度,缩短到货时间,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加工成本,促进企业的规模化,但同时非常考验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水平,因为企业无法保证每个代工厂的每个环节都不出问题。 当年三只松鼠首发过会时,就被证监会发审委要求说明,公司在原材料采购、食品检测、生产及添加剂添加、储存、运输、保管等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说到底,这样的“贴牌代工”模式,在产品质量的把控上,和供应链的控制上,都要逊于那些拥有自建生产线、自产自销的友商。食品安全这条命脉不掌握在自己手里,频频出现相关问题似乎也就在情理之中了。眼下,三只松鼠最紧要的任务,就是解决好食品安全问题,否则积累的投诉越来越多,而信赖这个品牌的消费者只会越来越少。 如果购买到变质食品消费者怎么维权? 1、自愿协商和解 协商解决,即在自愿、互谅的前提下,通过对话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 2、请求损害赔偿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2)对因经营者故意拖延导致的财产损失,消费者有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 (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3、监督举报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进行咨询、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4、其他途径 (1)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2)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3)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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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七月中旬的一天,扬州市曲江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检查时发现,一宾馆的电竞房里有两个小伙子精神状态明显不对。民警怀疑二人“涉毒”,依法对他们进行尿检。尿检结果显示,含有合成大麻素。 民警将两名吸毒嫌疑人控制后,对现场进行了仔细搜查,发现了两根电子烟。两人交代,他们平时就好这种“电子烟”,也都清楚烟中有“特别的成分”。据了解,这种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而早在今年五月,国家禁毒办公室就认定合成大麻素是一种“新型毒品”。民警随后梳理了两名嫌疑人的社会关系,随后追踪到了另外四名涉嫌吸毒人员。涉案人员交代,这些“上头”电子烟都是通过网络购买的。 通过研判快递发货地址,民警很快找到了位于扬州高邮的上游卖家徐某,并在现场查获了一瓶称重净重为9.27克的“原料”。徐某落网后,坦白了他贩卖“上头”电子烟的犯罪事实。一瓶“原料”售价为1250元,而他的进价也就在三四百元。如果是分装在电子烟里面卖,一只电子烟的价格是250元。 目前,涉案人员均被采取强制措施,警方还在进一步侦办案件,追查这种新型毒品的来源。警方表示,这种“上头”电子烟的外观和吸食表象类似普通电子烟,隐蔽性强、极具危害,已被列入新型毒品管理。合成大麻素的精神活性要强于天然大麻素四到五倍,有的甚至强几十、上百倍!长期吸食这类毒品,会导致大脑不可逆的损伤。警方提醒,要警惕这种“上头电子烟”,认清它的真面目! 案例 2020年初到2021年3月份,王某某为了网购“药品”,不惜四处借款、从网上贷款,共借贷了将近20万元。她用这些钱买了1000余盒酒石酸唑吡坦,而她的这些行为背后,却隐藏着一起大案的线索…近日,泰安宁阳警方顺线追踪王某某非法网购“药品”线索,摧毁一个横跨鲁、苏、皖、粤四省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犯罪网络,分别在江苏、安徽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该团伙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共贩卖管制药品酒石酸唑吡坦达6万多片。 2022贩卖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会触犯刑法中的贩卖毒品罪,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一个人吸毒毁三代,连累自己的父母,害了妻儿,更害了自己。无论你是谁,无论以什么理由,毒品是坚决不能触碰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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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南通启东市东元镇某村的小丁,在某健身器材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运动旗舰店上,网购了一套家用多功能训练器,购买时价格650元,运费为0元。 本想着过几天这套健身器材就能寄到家里的小丁,意外接到快递公司电话,被告知“乡下地址不送货,请自己到快递公司提货”。 本想网购送货上门,自己也方便,没想到会是这种结果。小丁拒绝自己提货,且跟快递公司协调,请对方送货上门。但最终还是被快递公司拒绝,并以“客户拒收”为由,将这套健身器材退回卖家。 气愤之下,小丁于是以健身器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网上订单的地址送货,并赔偿相应损失。 最近,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并支持了小丁的诉讼请求,判令健身器材公司按照订单中确认的客户地址即“南通启东市东元镇某村某组某号”向小丁交付健身器材,并赔偿小丁经济损失100元。 电子商务法有明确规定 事实上,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渗透和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而在本案中,则反映出了农村电商“网购容易配送难”的问题。 其实,在电商红火之时,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做到有法可依。如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52条就明确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而国务院于同年出台的《快递暂行条例》,也着力于完善快递服务规则,规范快递秩序,理顺法律关系。该条例中的第25条也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对于小丁的诉求,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其实已能找到依据。因此,他的起诉获得支持也是理所当然的。 法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杨帅民告诉记者,本案中,小丁与健身器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健身器材公司所委托的快递公司陈述不负责乡下地址的送货上门、收货人必须到指定地点自取,但健身器材公司在确认订单时乃至发货后,并未告知小丁该地址无法送货,也没有明确如果送货上门要另加运费,因此,健身器材公司不能因为和快递公司之间的合同而推卸向小丁交付货物的义务。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商家‘送货上门’是题中应有之义。”杨帅民表示,快递代收点的出现,并不应当湮灭送货上门的服务要约。“快递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并不应当成为收件人的难题。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纠纷平台来解决自己的纠纷。如果你也正遭遇小丁的遭遇,不妨拿起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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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郭某等二十多人通过多家收藏品公司,打电话联系客户,邀请他们带着自己的藏品参加展览会、拍卖会,声称可以“代为拍卖”。 北京三中院刑二庭法官刘泽介绍,被告人虚构能帮助被害人通过拍卖会出售邮票、钱币、字画、瓷器等收藏品,以展览费、拍卖预收费等各种名目骗取80余名被害人钱款400余万元。 收藏品公司里不同的业务员虽然在约谈客户、鉴定藏品、组织拍卖等不同阶段介入,但互相配合、轮番上阵,有专门的话术,对于骗取被害人钱款或维持既有的诈骗“成果”可谓“缺一不可”。而他们最后的目的,并不是要帮被害人把收藏拍卖出去,而是保证“流拍”。 “本案中,被害人之所以相信被告人并支付拍卖费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相信公司所谓的‘鉴宝专家’,并参与了被告人组织的‘拍卖会’。”刘泽说,这些公司的“鉴宝专家”实际并无鉴定资质,举办的“拍卖会”常在大型酒店宴会厅,场面看似气氛热烈,实际上频频举牌的“买家”是由被告人出资招募的群众演员冒充,会托(群演)会根据被告人的安排,不断烘托气氛、抬高价格,但举牌的最终价格不会到达藏品保留价,以保证藏品流拍。 在进入拍卖会场的时候,涉案公司员工会刻意陪同被害人聊天,不让被害人和虚假买家有交流的机会,以免群演露馅儿。 刘泽表示,在被害人的藏品流拍后,为了防止被害人发现异常,涉案公司员工会在门口把守,并与被害人逐人单独私聊,继续吹嘘藏品价值和市场前景,劝说被害人将拍卖进场费转为私下洽谈费或缴纳高规格进场费升级拍卖场次。 虚构的大师身份、伪造的拍卖盛景、环环相扣的话术,都让被害人丧失判断,越陷越深。经法院审理,已认定被告人郭某等二十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分别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到十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现该案已生效。 老朱收藏有十多套“长城四连体”钱币,但没有出售渠道。某公司高管宁某称,有很多海外客户想买,但销售需要运作费用,老朱便支付了1.6万元,此后却毫无出售进展。宁某又向他推荐新的合作投资“机会”。 北京三中院刑二庭法官刘泽介绍:“(宁某)谎称有新加坡商人出价1400万元购买某名家画作,而这幅画在北京400万元就可以收到,其间有1000多万元的利润,宁某反复劝说朱某与其一同收购该画并出售牟利,并冒充新加坡商人电话联系朱某,表示愿意加高出价,逐步骗取朱某信任。在高利润诱惑下,朱某终于心动。” 老朱不仅将自己收藏的十多套“长城四连体”钱币、生肖邮票等藏品提供给宁某做所谓的“抵押”,掏空自己的积蓄,甚至向亲友借钱购买所谓的“名家”画作。 事实上,这些画作是宁某在北京潘家园收购,经鉴定价值仅有6800元。更荒唐的是,途中宁某还骗老朱出价33万买回他让宁某办抵押的“长城四连体”钱币,后被另一家收藏品公司骗走,最终灭失。 经法院审理,以宁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该案已生效。 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间,某文化公司通过发小广告、拨打电话、赠送小礼品等形式吸引中老年客户,以高出实际价值几倍的价格向他们推销中乌整版钞、美元八连体等收藏品,诱骗客户投资1000万多元。实际上,这些所谓“藏品”,是从马甸邮币市场批发而来。最后多名被告人被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不等刑罚。 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辛尚民介绍,涉收藏品刑事案件中,约八成案件被害人群体为55岁以上中老年人。“中老年人群多持有粮票、邮票、字画等收藏品,具有收藏品变现的需求或收集藏品留给后人的意图,同时又缺乏对收藏品价值的客观判断和对收藏品拍卖行业的深入了解,所以中老年群体常成为该类犯罪的目标对象。”辛尚民说。 北京三中院刑二庭庭长余诤提示,要理性评估收藏品价值,不要轻信收藏品公司业务员的推销、所谓“鉴宝师”“专家”的鉴定以及所谓“拍卖现场”的繁荣景象。 收藏品诈骗套路: “以低换高”:将廉价工艺品包装后换购被害人手中的高价收藏品; “高价回购”:虚假承诺高价回收藏品,骗取被害人的购买款; “定期返利”:以投资藏品、销售分成等名义,宣传保本高额返息,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 “代为拍卖”:即以召开拍卖会、展销会等名义骗取鉴定费、展览费、拍卖预收费(即标底费)、入场保证金、洽谈费等费用,实际不召开或召开虚假拍卖会,造成藏品流拍。
“要谨慎核实公司资质,确保收藏品的来源与去向正当、合法。应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处处可能是陷阱’。当遇到公司以“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手段诱导投资的情况,发现公司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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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二中队根据公安部下发的线索,经分局反电诈中心研判,发现李某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内流水异常,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得到这一线索后,该中队立即组织警力调查核实,经过办案民警细致侦查,分析研判,掌握了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有力证据。 11月10日16时,经过三个小时的蹲守,办案民警在新华区某小区附近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1岁,本市人)成功抓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自今年6月份以来办理多张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走流水”并从中获利,后被新华分局民警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 一男子帮他人解封社交账号赚取差价获刑 号称在家动动手指就能轻松赚钱的兼职广告,让不少人为之心动,殊不知利益的背后是巨大的陷阱。 日前,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帮助他人解封微信号”案宣判,该区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没收作案工具。 去年初,济宁市鱼台县鱼城镇村民王某闲来无事在网上找赚钱项目,偶然间看到了一个日赚100元至500元的帖子,这让王某动了心。 王某扫码添加对方好友后,被告知有个收费的项目群,王某支付了费用,进群之后发现这是解封买卖微信、支付宝、QQ账号的业务。 2020年4月,王某准备试着做解封微信号、QQ号业务,虽然自己不会做,但可以找人做,然后自己做中间商挣差价,并与上家谈好价钱,而解封支付宝的业务由于没有技术门槛由王某自己亲自动手,然后根据解封账号内的余额按比例收费。 后期,王某又拓展了买卖支付宝账号的业务,同样采用做中间商赚差价的模式。靠着之前做解封业务打下的基础,王某主动联系做支付宝买卖的上家,和对方商定好价格后,在各种微信群、QQ群里发布买卖支付宝账号的广告,借此宣传业务吸引客户注意。另外,王某还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不同的套餐,按照可以使用的天数确定相应的价格,收取费用。 截至案发时,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他人解封、买卖微信号、QQ和支付宝账号,非法收入3.4万余元。 经审查,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认为王某在明知帮助他人解封的微信号、QQ和支付宝账号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3月8日,该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该案提起公诉。 日前,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帮助他人解封社交账号赚取差价的,相当于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可以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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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5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亮故意杀人一案,对吴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亮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亮因对家庭和社会不满,产生以杀害无辜群众泄愤报复的想法。2021年6月5日16时26分许,吴亮在安庆市人民路步行街用事先准备的单刃尖刀向花某某等20名路人进行捅刺,致7人死亡、13人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亮在公共场所持利刃捅刺20名无辜群众,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坦白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1.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且尽量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取得《刑事谅解书》。 2.该案件无法申请取保候审。不仅因为嫌疑人人身危险性极大,而且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但是,行为人被逮捕后,如果患了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尝试申请监视居住。 3.行为人应该进行精神病鉴定,看是否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由于本案中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即便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也会被予以强制医疗。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当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主动坦白,争取立功表现。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对于重大立功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践中,故意杀人案件从性质上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于前者常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判处死刑。例如,导致多人死亡或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行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我们从中了解到故意杀人是会被判处死刑的,有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资讯详情 :2021年11月12日,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决剥夺生母刘某彦对女童蕊蕊(化名)的监护权,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同时,蕊蕊父亲佟先生在10月25日,其向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要求对刘某彦重判,但检方认为一审法院量刑适当,未予受理。 佟先生代理律师透露,生母刘某彦以视频形式参加了庭审。“一谈到关键问题就哭,不谈关键问题就不哭。她的监护权被剥夺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就全都不归她管了。她也接受这个现实。” 佟先生表示,经过一年的心理辅导后,女儿的精神状态有所好转,“希望以后越来越好。” 2011年,佟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刘某彦并成婚,2018年12月两人离婚,蕊蕊跟了刘某彦。知情人士透露,2019年11月,刘某彦通过网络认识陈某威,之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刘某彦带着孩子与陈某威同居,三人共同居住在顺城区某地。 2020年2月至5月,在刘某彦的住宅以及陈某威本人租住的房屋内,陈某威多次以各种理由用热水烫、用拳脚和洗衣板殴打、用钳子拔牙等方式伤害蕊蕊,造成蕊蕊身体严重烫伤、多处骨折。 同时,陈某威还对女童用针刺入大腿、让其睡地砖、不给盖被、长时间跪洗衣板、用烟头烫其身体、逼迫其吞咽烟头、吃猫粮、吃猫屎、不给饭吃等残忍手段,造成女童蕊蕊体表多处损伤,并且不及时将其送医救治。 刘某彦在陈某威殴打、虐待蕊蕊时,不仅不当场进行阻止,反而伙同陈某威一起殴打蕊蕊,还不及时送其就医。2020年5月21日,因感觉女童蕊蕊伤势严重,两人将其送至医院。同时谎称孩子治病需要钱,向蕊蕊姥姥讨要医药费,后孩子姥姥赶到医院后发现外孙女伤情后报警。 2021年10月13日,该案在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宣判,生母刘某彦、生母男友陈某威均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刘某彦获刑3年,陈某威获刑16年。陈某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威使用暴力等手段多次故意伤害被害女童身体,致被害女童一处重伤、十处轻伤,且经鉴定构成多处伤残,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威与被告人刘某彦系同居关系,其在与刘某彦及被害女童共同生活期间,以殴打、体罚、冻饿等方式,长期、频繁对被害女童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其行为亦构成虐待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刘某彦身为被害女童的法定监护人,虽曾带被害女童躲避陈某威施暴,但终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防范,而是放任陈某威伤害、虐待并时而参与其中,其行为亦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为了避免更多的弱势群体受到伤害,我们可以在社区、学校等地方,多进行一些自发性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普法活动,或者开展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公益性的活动,提高为人父母的法律素养和认知,减少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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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广州讯和中山大学没有任何合作关系,却在所销售的化妆品打上“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标签,广州九口山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近日被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 2021年9月2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广州九口山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北芙美白滋养身体乳”化妆品,包装盒上打有“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字样。该公司人员现场无法提供相关中山大学技术支持的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扣押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466瓶“北芙美白滋养身体乳”化妆品,并对此案进行深入调查。 经过查明,广州九口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从广州一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购进“北芙美白滋养身体乳”产品496瓶,购进金额298元,至9月27日,已销售30瓶,销售价格70元/瓶,销售金额2100元,也就是违法所得2100元。在这些所销售的“北芙美白滋养身体乳”产品上,其包装正面标注有“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字样,且“中山大学”部分字体明显大于其他内容。 执法人员说,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其标签所述与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并无直接关系。因为这家公司不能提供中山大学同意以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的证明材料。产品包装完全由这家公司自行设计,其标签上“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字样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这家公司虽提供了一份证明,但这仅表明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与一家名为媛函(广州)化妆品研究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技术合作关系,与广州九口山科技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北芙美白滋养身体乳”产品并无直接关联,也不能证明中山大学同意广州九口山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 2021年10月22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向广州九口山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该公司接到告知书后,提交了《申诉书》,承认其违法事实,但表示其产品上市不久、违法经营范围较少、没有造成重大事件且库存产品已被扣押,企业经营存在一定困难,请求适当减少经济处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经复核,根据对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其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但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执法人员认为,广州九口山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是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2021年11月08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九口山科技有限公司开出行政处罚通知书,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以及“北芙美白滋养身体乳”466瓶,并处于104160元的行政罚款。 案例1 与“华南理工大学生发液”撞款代生产厂家自曝已因造假被罚几万 巧合的是,一款“华南理工大学生发液”与这款“南医大生发液”撞款,产品外观及外包装接近,产品成分接近,价格接近,并且两款产品外包装都印有华中科技大学的专利号,显示的生产厂家也是同一家——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这款“华南理工大学生发液”在产品详情中也有“12周长出健康新发”“30天内使用不满意,用过也可退”等,极力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使用。 课题组随即以“能否代工生产联名南方医科大学的护肤品”这一需求向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咨询,该公司相关人员表示,若不能提供与大学合作的证明,外包装上无法添加。对于这款“南方医科大学生发液”,该负责人称已因虚假联名被罚款近10万元。 根据天眼查资料显示,广州雨晓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还曾在2018年11月2日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一案被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在2020年12月16日因在一款名为“草若集草本净颜祛痘膏”的化妆品中违法添加“西咪替丁”成份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两起案件共被罚约6.2万元。 目前,某宝上仍有很多“南方医科大学系”功能性化妆品在流通,但南医大并不是唯一的“背锅侠”。今年8月,南都就曾报道“有商家假借暨南大学名号网售干细胞因子,胸部、私处都可填充”,曝光一款假冒暨南大学名义研发的化妆品。 某宝中一家店名为“姿秀医美”的店铺在售”暨大潇霖干细胞因子”,该店客服表示这款产品是由暨南大学医学院研发,在商品详情页中还展示了一份以“暨大Stem
Cells生物科技研究中心”名义认证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检测中心为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不过,南都新医美观察课题组从该检测中心处得知,这份报告样品名称、品牌、委托单位、样品状态、样品包装和样品照片有篡改。同时,暨南大学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并未研发这款产品,旗下也没有这家生物科技研究中心。 案例2 广州大学回应“祛斑霜”:目前学校没有自行研发并已入市的功能性化妆品 广州大学是被lionreine这一化妆品品牌联名,包含产品有祛斑霜、冻干粉,在其某宝旗舰店可以找到这两款产品。该店铺宣称祛斑霜是广州大学与诺贝尔奖团队共同研发的专利技术,主打亮白修护功效的冻干粉则是由广州大学生物工程研究所直接研发。 对此,广州大学相关负责人回复称:“总体来说,目前学校没有自行研发并已入市的功能性化妆品。”该负责人还表示,“广州大学生物工程研究所”并没有参与校内科研机构认证,因此该研究所没有在校内科研机构之列。不过,学校有一位老师参与了冻干粉这项产品的横向产学研合作,然而截图中的宣传功效有误,并非该老师合作的公司所为;而另一款产品美白祛斑霜,则与该老师以及学校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虚假联名高校化妆品出售,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化妆品生产商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包装上以高校名义宣传,应该是构成虚假宣传,可以申请工商局对该产品进行检查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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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5日,新疆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奇贤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经查: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李奇贤在新疆和田地区皮山县赛图拉镇康西瓦烈士陵园内,先是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后,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满脸嬉笑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 同日12时许,李奇贤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5000余名微信好友)公开发布,经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英雄烈士不尊重后,遂删除该内容。为获取流量关注,14时许,李奇贤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小贤Jayson”,上述照片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影响。 新疆检察机关发现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谴责不当行为,引导社会舆论,并督促公安机关于7月22日对李奇贤立案侦查,皮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侦查。 同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9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奇贤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李奇贤推翻原有罪供述拒不认罪,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从网民“@作业本”污辱邱少云烈士名誉案,到网民“辣笔小球”诋毁贬损护国戍边英雄,再到网民“罗某平”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等,不断有人挑战舆论、道德、法律底线,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修建于1965年的康西瓦烈士陵园位于喀喇昆仑山腹地,海拔4280米。这里安葬着1962年中印自卫反击战牺牲的78名烈士、30名因公牺牲和病故的卫国戍边官兵,是边防官兵的精神家园。2021年9月,被命名为第四批自治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目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康西瓦烈士陵园的2500万元修缮资金已到位。陵园修缮以“戍边英魂,高原丰碑”为主题,已于2021年8月8日启动,纪念碑、纪念广场、纪念馆、悼念馆等主体工程预计于明年上半年竣工。 侮辱、诋毁英雄烈士,是对民族感情的伤害、是对法治底线的突破、是对核心价值观的侵犯,岂能漠然置之?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社会危害性更大。无论“大V”“小V”,无论以何种方式,侮辱和诽谤英烈名誉、亵渎英烈精神必定付出应有代价,非此不足以弘扬正气、告慰英烈。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怎么判
英雄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2020年12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践踏,李奇贤的行为突破法律红线、踩踏道德底线,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案件当事人为成都市民王先生(化名),他在很早之前通过某直播平台购买了三条均价在900-1200元的日本进口母锦鲤幼鱼,饲养一年后发现,其收到的三条母锦鲤变为了公锦鲤。 一怒之下,他将鱼场起诉至法院,并要求退还买鱼费用并支付饲养费1500元,以及3倍的赔偿。但是鱼场却认为,锦鲤年幼时公母难以分辨,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休。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先生可以退货退款,由被告承担运费。 母锦鲤变为公锦鲤 谁来担责? 王先生说,由于公锦鲤与母锦鲤价格差异较大,卖家提供的货物与约定货物严重不符、涉嫌欺诈,因此他才会起诉到法院。 记者了解到,王先生所购锦鲤性别为母,当时他和卖家也就此明确约定,但饲养一年后,他发现鱼场交付给他的三条锦鲤性别为公,因为锦鲤公鱼与锦鲤母鱼价格差异较大,他认为鱼场提供的货物与约定严重不符。 于是,王先生多次与鱼场沟通协商此事,但是鱼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 王先生及其辩护人认为,卖家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交付标的物,但其履约行为明显不符合约定,且明知购买母锦鲤的情况下,交付给买家价格明显低于母锦鲤的公锦鲤,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退还给他商品价款3200元的违约责任,赔偿三倍价款并承担他1500元的饲养费损失。 而在案件审理中,鱼场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鱼场认为,锦鲤年幼未出精时对于公母是难以分辨的,且按照相关法规,鱼为鲜活产品不退不换,另外,在收货后原告也没有对货物提出质疑,卖家认为,自己应该不承担责任。 欺诈行为该如何认定? 该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后,引发关注。据审理该案的法官吴婷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欺诈一般要求被告有主观上欺诈故意,客观上欺诈行为,并使得原告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 吴婷说,在该案中,由于确实存在锦鲤在年幼未出精时无法对公母进行准确分辨的情况,所以不能完全认定被告在发货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但是,王先生在购买时和被告约定的是购买母锦鲤。所以,被告存在违反购买时约定的情况。” “这相当于是一个违约行为,被告要承担违约责任。”
吴婷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为何时隔一年还可以起诉?吴婷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的除外。 法院:判决退货退款 那么,卖家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吴婷说,该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标的,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3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王先生应当将案涉三条锦鲤退还给鱼场,邮费由鱼场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而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案涉锦鲤饲养成本1500元,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考虑到锦鲤饲养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开支,法院对被告应当赔偿的锦鲤饲养成本酌定为13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卖家退还王先生货款3200元,同时,王先生可以将三条锦鲤退还鱼场,运费由鱼场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如原告注明不退还的,按案涉锦鲤购买时价格折抵货款,赔偿损失1200元,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网购有风险,购买需谨慎。在购买的时候可以参考差评或者是追加评论。维权的通常途径有: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或者我们可拨打12315,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向其反应自己的问题,请其帮我们进行维权。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