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2021年11月16日,香港海关在记者会上通报,海关11月15日在香港南面水域进行反走私行动,侦破一宗涉嫌利用快艇走私的案件,检获一批怀疑走私货物,包括约890公斤龙虾和约930公斤海参,估计市值约1000万港元。 行动中,海关人员拘捕两名年龄分别为40岁和45岁的怀疑涉案男子,并扣查一艘快艇和两个大马力舷外引擎。 海关表示,当日晚间,海关在香港仔避风塘一带进行反走私行动时,发现一艘没有亮起航行灯、并配备两个舷外引擎的可疑船只,以慢速驶向避风塘塘口,形迹可疑。海关随即出动高速截击艇于东博寮海峡追截,但对方以时速逾45海里向边界高速航行。约10分钟后,海关人员成功截停快艇并登船调查。 海关指出,走私分子近日改变模式,改经香港西南水域进行走私活动。涉案船只仅安装了两个舷外引擎,落货后也没有立刻高速驶离岸边,反而熄航行灯,以慢速驶向避风塘塘口,疑似是伪装平民船只作为掩饰。另外,一艘走私快艇一般可装180箱货品,而涉案快艇上只有77箱货品,相信是走私分子希望通过减轻货量加速突围海关截击。 案件1 近日,广东惠州海警局查获一起涉嫌走私冻品案,当场查扣涉嫌非法改装“三无”大马力船舶3艘,抓获涉案人员6名,查获涉嫌走私冻品近25吨。 11月13日,惠州海警局接线报称,在惠东县小星山岛附近海域存在涉嫌走私活动,该局迅速派出海警执法艇前往目标区域开展查缉。海警执法员到达目标海域后,通过排查,迅速锁定了3艘嫌疑船舶,随即拉响警笛表明身份并示意其停船接受检查,但3艘嫌疑船舶拒不停船,反而加速分头逃窜,执法人员当即展开追缉。 当日13时许,其中1艘嫌疑船舶见无法摆脱追缉后,便冒险冲礁后弃船逃跑。13时30分许,当执法人员追缉另1艘嫌疑船舶至平海对开海域时,涉嫌走私人员试图以绕圈、甩浪等方式抵抗,海警执法员瞄准时机跳帮登船,迅速控制了驾驶台,成功截停该艘嫌疑船舶,现场抓获涉嫌走私人员3名。13时50分许,第二路追缉的海警执法员驾驶执法艇在三门岛西侧附近海域岸边成功截获嫌疑船舶,3名涉嫌走私人员弃船而逃,并于次日被惠州海警局联合惠州市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3艘涉案船舶装有多台主机,马力达1500至1800匹,均为涉嫌非法改装的大马力船舶,船上均载有可疑货物,且随船未发现船舶证件及所载货物合法来源证明。经开箱查验,发现箱内装有大量牛百叶、牛肚、牛筋等冻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件2 福州海关16日透露,近日,福州海关缉私局出动警力51人,分成9个行动组,分别在福建福州、平潭等地开展打击走私成品油查缉收网行动。 据披露,此次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查扣涉案船舶7艘,冻结涉案款项近500万元,初步查证涉嫌走私成品油9万余吨,案值约5.02亿元。 福州海关介绍,经查,2017年6月至2021年9月,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为首的成品油走私团伙分别在香港、福州设立多家公司,与境内货主通谋,采取关闭运油船舶GPS、境外销售、境内收款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香港免税成品油销售给内地大中型运输船舶牟利,共涉嫌走私成品油9万余吨。同时,该团伙还涉嫌洗钱犯罪,资金达2.55亿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走私冻品3吨会判刑几年 走私冷冻品3吨会判刑多少年,要依据偷逃应税额度而定,达到较大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提醒广大消费者:走私冷冻产品未经严格检验检疫,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消费者不应购买和食用来历不明的肉类和产品。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走私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减少走私冻品可能带来的危害。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资讯详情:近日,南京热心市民通过“12345”政务平台向江宁高新区中队反映,有一辆皖E牌照大客车经常违停在天元东路义乌小商品城附近路段,偶有上客的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高新区中队接报后迅速调取路面监控视频,并没有发现该违停车辆,但调取监控卡口,发现该车辆每天固定11:40左右经过天元东路天景山路卡口。交警随即在义乌商品城附近摸排,经过几天蹲守,发现了车辆违停痕迹,不定时在天元东路辅道招揽生意。该位置处于监控盲区,因驾驶员违停时间较短,且在交警到达现场后立即驶离,违停证据相对难固定。对如此“狡猾”的违法者,交警想了一个办法,将执法记录仪固定在天元东路辅道信号灯机箱上,记录下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最终,违停大客车驾驶员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其向中队承诺今后会规范停车,在指定区域载客。 案例1 11月15日下午,在海口市文明中路上一辆违停小轿车遇到执勤交警执法时拒绝配合,甚至强行逆行驶离现场,并带倒了执勤交警。目前,此事已经移交海口警方进一步调查。 据了解,当时该轿车违停路上,辖区中队辅警对其进行处罚,但遭到轿车司机辱骂。随后辅警通过对讲机呼叫附近民警前来,这时轿车司机试图驾车逃离,执勤辅警就上前打算拔下车钥匙时,该司机竟强行开走,将辅警带倒在地。经检查,当事交警左边腿部和手部受伤,正在医院治疗。 海口交警通过监控追踪很快锁定了逃离的当事轿车和司机。19时许,辖区交警和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海甸岛三西路的海口市港航管理处宿舍区,当事轿车就停在宿舍区内。 小区居民向记者介绍,当事轿车司机35岁左右,与父母同住,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还曾多次去医院接受治疗,家人有时也会把车钥匙藏起来不给他开。16日,记者从海口公安处了解到当事轿车司机的确有精神疾病史。目前警方已与其父母联系并请其家人带当事司机前往辖区派出所配合调查。但目前该男子还没现身,当事轿车已被暂扣,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2 11月4日上午,孙某因未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停车泊位内,被长春交警朝阳大队民警依法开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孙某对此心怀不满,为泄私愤遂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公然辱骂交警,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当事民警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联系红旗街派出所协助调查,派出所民警经充分了解情况,固定证据,将孙某传唤至派出所。孙某对拍摄辱骂交警小视频发朋友圈一事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事人孙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700元罚款。 违章停车处罚必须要在15天内处理吗 1、若是违章被交警当场拦下拿了行驶证、驾驶证开的罚款单的话,15天未处理,会有滞纳金,不加扣分数。滞纳金是每超一天是3%,最多不超过罚款本金。 2、若是电子眼和违章停车,在下次审车前处理就行。电子眼和违章停车必须拿着驾照和行车证先到交警大队换取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开出后,也是15天内处理,不处理就和上面一样了。
小编再此提醒广大驾驶人,不要随便拿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开玩笑,呼吁广大驾驶人自觉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切勿以身试法,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资讯详情:江门鹤山街坊陈小姐遇到了个让她百思不得其解的事,自己的车辆明明停放在一广场的停车位上结果却被贴上了罚单。从交警开具的违停告知单,可以看到下方手写了“车头向外”四个字 陈小姐:当时我车头是对着鹤山广场里面的,下午四点多走的时候看到还有好几辆车是跟我一样的,都是被开了罚单,肯定很多人都中招。 陈小姐认为自己已经将车停进了划线车位内,也未影响到他人通行。因此觉得交警以车头朝向为由开具罚单太过牵强。 记者来到陈小姐被开罚单的这个停车场,发现除了极少数车辆并未按指示方向停车外,大多数司机都自觉按照统一的方向规范停车。针对该情况,鹤山交警方面回应称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规范文明停车市民停车时须特别留意相关标识 鹤山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叶警官:停车位都有箭头和警示牌,涉事车主违停的事实是清楚的,这样做的目的是提醒市民平时在道路上要顺向停车,有标识的就按标识停。文明停车,让城市更有秩序。 同时交警部门提醒市民:如果对交通违章存在异议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违章停车要怎么处理 1、现场处理。一般来说是接到罚单后的三天,带着驾驶证、行车证、现金或银行卡去当地行政大厅(或交警队)去现场办理缴纳罚款的业务。 2、网上办理。很多城市具有网上警局的业务,可以进入之后用银行卡进行缴费。 3、违章停车不扣分,一般是罚款200元,但是要看清罚单上的日期,不要延迟日期,以免生成滞纳金,加重经济损失。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违章停车如果不及时处理的话,产生的滞纳金最多是可以达到罚款的本金的。小编再次提醒广大驾驶朋友们,不要违章停车,出行请文明驾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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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一资产评估公司,在没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情况下,却接受榆林中院委托,对一执行案件中的涉诉煤矿进行评估,并就该矿可采储量、每股股权价值等出具相应的评估意见书。之后,榆林中院依据该评估意见书对上述涉诉煤矿股权进行了执行分配。 但该案被执行人认为评估意见不实,导致煤矿价值缩水,因此上访控告。最终,该评估公司相关负责人一审被判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该评估公司就涉案煤矿评估的可采储量为165万吨,而陕西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中心专家审查并出具的核实报告显示,该煤矿保有资源储量为662.3万吨。 2021年9月,榆林市靖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评估公司负责人田海雁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另据榆林市纪委监委发布的消息显示,在此前的5月19日,办理上述案件的法官杜保安,已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落马”。 评估公司人员被控出具虚假评估文件 2011年起,张宝祥等因煤矿整合借贷约9600万元,陆续还款8000余万元后,仍欠“放贷人”本息高达3亿余元,后导致名下煤矿股权在2107年被执行分配给债权人,而执行依据的是一份由榆林市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方正评估公司)出具的虚假评估报告。 方正评估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其经营范围为单项资产评估、资产组合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其他资产评估及相关的咨询业务。法定代表人为田海雁,乔顷芸为该公司评估师。 靖边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24日,田海雁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榆林横山警方刑拘,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批捕。乔顷芸于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刑拘。本案另一被告人王国明因涉嫌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拘。 靖边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因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汇鑫公司)向榆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张宝祥、刘子清、王锐3人持有的横山县恒硕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恒硕公司,原称强兴庄煤矿)股权一案,榆林中院司法技术室向方正评估公司出具了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鉴定要求对被执行人张宝祥、刘子清、王锐持有的恒硕公司的股份的每股价值进行评估。不过,因榆林中院执行局一直无法提供评估所需资料,2015年11月21日,该院司法技术室向执行局出具了中止评估函。 之后,经该院执行局另一法官杜宝安(办理王国彦申请执行张宝祥等人一案的法官)协调,由汇鑫公司、王国彦(另案处理)、郑党军、袁建军先向方正公司支付了评估费后,方正公司启动评估程序。 其间,王国彦、杜保安和被告人王国明(系恒硕煤矿原技术员)、田海雁一起去横山县煤炭规划开采测绘中心调取恒硕煤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但未调取到。事后,王国彦安排被告人王国明(注:两人系亲兄弟)去方正公司帮忙测量恒硕煤矿的可采储量,并送去评估所需的材料。 被告人王国明去方正公司后,在自己事先提供给方正公司的《横山县殿市镇强兴庄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用自己的方法进行测算,测算了各个采区煤炭可采储量数据,最后写明:剩余可采储量174.44万吨(含保安煤柱),建议可采储量165万吨,并签写了自己的名字。 被告人田海雁在未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恒硕煤矿的可采储量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直接引用了被告人王国明提供的煤矿可采储量数据,对恒硕煤矿的每股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意见为:委托被执行人刘子清、王锐、张宝祥所有的恒硕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价值为222431822元,恒硕公司1%的股权价值评估价值为2224318元。该报告由被告人田海雁和乔顷芸共同签字确认。 榆林中院依据方正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了榆中法执字第00179-1号执行裁定书:对张宝祥、刘子清、王锐在恒硕公司分别持有的22.5635%、14.5165%、12.822%的股份,共计46.6395%的股份作价103741089.621元,裁定分配给王国彦、袁建军、郑党军等人。 不过,经陕西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中心专家审查,并出具《恒硕公司强兴庄煤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指的导意见显示,截至2019年11月16日,该矿3号煤层查明资源储量为837.3万吨,其中采动资源储量175万吨,保有资源储量662.3万吨(含压覆量138.2万吨)。 另经陕西同盛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自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王国彦等人在恒硕公司共生产销售煤炭650773.33吨,含税收入总额180381888.52元,利润总额达76200604.91元。方正公司的不实评估,导致对恒硕公司1%的股权价值的评估价值严重错误,给张宝祥、刘子清、王锐造成271582022.184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靖边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田海雁、乔顷芸身为资产评估公司人员,伙同被告人王国明,故意提供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技术员依照废旧图纸算得储量 靖边县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的内容基本一致,另查明,2019年7月11日,榆林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王国彦、郑党军、袁建军等27名申请执行人和参与分配人在恒硕公司持有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此外,法院审理查明,方正公司在上述评估工作中,共计收取评估费11万元。 为何会委托一家没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呢?榆林中院司法技术室任萍出具的证言显示,“确定评估机构,一般是通过摇号方式,因为当时榆林中院司法鉴定名册和陕西高院司法鉴定管理平台机构库中,榆林范围内只有方正评估公司一家,为了方便当事人,同时降低评估成本,就确定了该公司。” 被告人田海雁供述了评估过程,其还供述称,法官杜保安给了他一些评估资料,并告诉他“煤矿评估不要评估的高了,评估高了不好执行。”但他看完资料后还是无法计算出煤矿实有储量,杜保安便给他提供煤矿技术员王国明的电话,“杜保安说王国明是煤矿技术员,对煤矿很熟悉,你就按王国明测书的储量评估。” 田海雁还供述,当时评估资料有强兴庄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核定意见》《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等12项资料。他公司出报告的时候没有引用上述报告中关于煤炭保有储量837.3万吨、剩余可开采储量为440多万吨的数据,而是采用王国明个人计算提供的165万吨的数据,是因为440多万吨的数据是历史数据而非评估基准日数据,所以不能直接引用。 田海雁供述称,他和王国彦、王国明一起去横山调取相关资料途中,王国彦和杜保安商议过煤矿股权价值评估够张宝祥欠王国彦钱的价值就可以了。但他不知道杜保安为何要嘱托他不要评估的太高,也不知道杜保安为何要嘱托他按王国明测出的储量评估。至于王国明是否有煤矿技术员资质、是否有煤炭可采储量评估资质?他并不知道。 被告人乔顷芸供述,他在很多年前开始挂靠在方正评估公司,挂靠时评估公司和他们七八个评估师都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就是方正公司用他们评估师的名义出具报告,在出报告前必须要给他们发送电子版的工作底稿,他们看完确认同意后才能出最终的报告书。 但关于评估恒硕公司股价价值一事,他没有参加,也没有去过现场。他也不知道评估报告上为何有他的签名和印模,方正公司没有给他打过招呼,也没有给他发过工作底稿。 对此,田海雁在供述中称,他想不起来乔顷芸是否亲自参与对恒硕矿业的评估和审核,也可能是方正公司的工作人员套用了乔顷芸之前预留的签名页。 在此次评估工作中,出具储量数据的王国明供述称,他是申请执行人王国彦的弟弟,他在2004年前后开始在强兴庄煤矿当安全员,2006年前后开始当技术员,一直干到2013年前后开始当煤矿的名义上的总工,后因煤矿停产于2015年辞职。他没有煤矿技术员的资质,都是他自学的。 王国明供述称,他用来估算煤矿剩余可采储量的图纸是该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印章为横山县煤炭规划开采测绘中心),“这两张图纸都是煤矿的废旧图纸,上面的数字都不是准确的,这些废旧图纸是他离开煤矿时顺便拿走的。”不过,王国明称,他事先和杜保安、王国彦没有沟通过储量的计算。 另据榆林市纪委监委5月19日发布的消息显示,榆林中院原正科级审判员杜保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法院未支持造成2.7亿元损失的指控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给相关当事人造成271582022.184元巨大经济损失。 靖边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根据同盛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意见中的销售煤炭量、含税收入总额计算出每吨煤炭的价格,根据核实报告中保有资源量662.3万吨减去方正公司在评估报告中采用的可采储量165万吨,计算出少评估的煤炭吨数,最后乘以每吨煤炭的价格得出271582022.184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用以证明煤矿储量的文件,虽系经相关部门委托作出,真实性可以确认,但该文件并非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鉴定意见,公诉机关也未提供陕西省矿产资源调查评审中心的资质证明,故对公诉机关以该证据证明煤矿储量的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还认为,保有储量和可采储量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故公诉机关计算损失的煤炭量的方法明显不当,其结果必然与客观事实不符。此外,煤矿股权价值构成复杂,应当包含煤矿总资产价值与负债评估价值等内容,其中资产价值又包含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以及流动资产等多项内容。公诉机关仅以煤矿的资源储量价值来确定煤矿股权价值,进而以此计算出指控的损失数额明显缺乏依据。 因此,公诉机关该项指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海雁作为资产评估人员,明知其不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故意违反相关规定,采用煤矿技术员王国明提供的煤矿可采储量出具评估报告,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被告人田海雁辩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评估煤矿股份需要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明确规定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据此,被告人田海雁的辩解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乔顷芸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其没有实际参与恒硕公司的股权价值评估,但为方便评估公司在出具评估报告时套用其签名,乔顷芸在方正公司留有预签名字的预留页,且评估报告中有其签名和印章。其行为违法相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以致评估报告被用于司法程序。乔顷芸作为资产评估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履行评估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关于本案另一被告人王国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其身为煤矿技术员,本身不具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同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和田海雁具有共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故意。所以,王国明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1年9月9日,靖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田海雁犯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乔顷芸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国明无罪;对于被告人田海雁违法所得1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11月15日,张宝祥告诉澎湃新闻,2011年至2013年,因为煤矿技改投入资金,他们三人先后向27人(公司)借贷本金9600万元,后偿还8000多万元。后实在无力偿还,遂被债权人先后起诉,“共27个官司,最后法院判决我们要偿还2.6亿元。2017年,我们煤矿股权被强制执行分配给债权人,执行依据就是方正公司出具的虚假评估报告。” 张宝祥表示,从去年到今年,包括涉及王国彦的在内债务纠纷,有11个官司已经再审改判了,共减少三千多万元债务。目前,他们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因为大多数债权人不是做煤炭生意的,所以他们也同意让我们来经营煤矿,给他们还钱。现在就等法院执行回转。”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资讯详情:2021年11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犯罪嫌疑人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渔场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徐进受贿所得的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轿车。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犯罪嫌疑人徐进利用担任武汉市黄陂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合谋,指使有关人员通过虚设土地平整工程、伪造相关工程材料等方式骗取国有资金人民币1.9793亿元,用于支付他人实际控制公司获取的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2006年至2009年,徐进利用担任武汉市黄陂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在土地出让、商业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6年10月至2011年5月,徐进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381万余元、港元8887万余元、美元255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买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轿车。部分款项汇入徐进指定的其近亲属及关系人在境外的账户。徐进于2011年5月19日逃匿境外,至今不到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徐进实施了贪污、受贿犯罪,被通缉一年后不到案,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徐进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武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近20人旁听了庭审。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构成贪污罪的犯罪客体多种多样,法律上称之为复杂客体。只要行为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就涉嫌贪污罪。无论是谁以身试法,等待他的必将是严厉的惩处和制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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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黄先生带着自己的老婆和孩子出去,将车停在了要经过路边的一个出口处,他看到附近有一个超市,想要去购买香烟就把车停到了这里,他下车以后妻子就座在后排座等他。然而没想到的是,在汽车的左边驶来了两辆电动车,电动车是并排行驶的,很巧合的是,在停车场有一辆车正要出来,这个时候就对黄先生的车进行了鸣笛提示,黄先生的妻子听到以后就想着自己先把车开出去,以避免造成拥堵的情况,很不巧在她开车门的一瞬间,电动车就直接撞在了车门上,电动车的车主在撞到车门后就倒在了地上,头部也遭受到了严重的撞击。可想而知,电动车当时的车速应该也是很快的,经过一系列的抢救,电动车车还是去世了。这当然是让人非常痛心的一件事情了,这位女司机当场也感到非常的害怕和紧张。 所以这个事情就给大家一个提醒,我们在开车的时候千万要注意安全,特别是在开车门的时候要看一下后面有没有车来,这位女司机当时就是急匆匆地下车没有来得及去看后面的道路情况,才导致了这一系列的悲剧发生 最后经过鉴定,这场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由车主夫妻进行承担。 乘客开车门出事司机是否要担责 开车门导致他人撞伤甚至死亡的,机动车司机应该负全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启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交规学习中,要求驾驶员下车前必须观看后视镜。因此,这类案件中,车主是违反法规的行为,应付全部责任。 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看,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表现是过失。如果不是过失行为,那就不是交通肇事罪了,而是别的罪名。“开车门撞死人”系列案件中,都属于主观过失带来的行为。司机开门前应先观察后视镜,而疏忽大意没有做这一步,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理应入刑。另外,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电动车的界定仍然模糊。也就是说,全国范围内,电动车的时速要求为多少,没有定论。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涉及。 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即使电动车骑上了机动车道,存在违章行为,但驾驶者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事故责任往往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另外,此类案件中,推开车门造成事故的如果是车中其他乘客,推开车门的行为人将与驾驶人一起承担责任。
首先,我们在下车的时候应该养成先看后面车辆的往来情况,在确定后方没有车辆或者是车辆较远的情况下,再去缓慢的打开车门;其次,不管我们是骑自行车还是电动车,在遇到路口或者是前方有车辆的时候,都应该降低车速,缓慢行驶。并和汽车拉开一定距离,防止它突然起步或者开车门。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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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中午,潘先生吃完饭后,就到一楼里面的小房间里做家务,家里有人在,便没将大门关上。嫌疑人李某见大门敞开,观察了很久也不见有人出现,以为家中没人的他就悄悄溜到了二楼行窃,翻动床头柜、衣柜后,翻出了现金300余元,正准备翻找其它物品的时候,潘先生收拾完上楼准备午睡,听见动静的嫌疑人李某顿时慌了神,见无处可逃,就迅速蜷缩在了衣柜拐角。进门后的潘先生看到这一幕被吓了一跳,随即报警求助。 民警从李某身上搜出其盗窃所得300余元,人赃俱获。目前,嫌疑人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1 2020年12月16日23时,家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申先生在睡梦中被自己养的狗吵醒了。醒来还没缓过神来的他就被一个黑衣男子持刀威胁,惊怒交加下就起身反抗,在过程中被黑衣人刺了两刀,但是在后来的缠斗过程中,申先生将刀夺了过来,并顺势向黑衣人连刺,致其当场死亡。随后来到邻居家中寻求帮助,并报警。在警方到来后调取了监控录像,并在申先生家中搜集证据,而申先生也来到了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申先生受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十级伤残。持刀入室的黑衣人李某因左肺动脉破裂失血死亡。 在治疗结束后,申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根据哈尔滨市检察院的意见,警方对案件和现场进行了补充侦查,还原了事故现场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并且开通线上听证征求意见。 最后认为在经过补充侦查和公开听证后,哈尔滨市检察院认为申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于李某的死不承担法律责任,对申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发现入室盗窃时,为维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而使用暴力手段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案例2 海南省安定县黄竹镇南海居某小区。2021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刚刚从自己的早餐店返回的林某,发现从自己家里走出个陌生人,其中一手提着包,林某怀疑是从自己家里偷东西出来的,便过去喝住他。 但是小偷并没有被叫住,提着包就向屋外跑去,并且掏出刀威胁林某,但是林某在家中角落处顺起一把镰刀就向着小偷追去并进行反击。在这过程中将这名持刀男子砍伤后,男子就弃包而逃,但是该男子并没有跑太远就因体力不支瘫倒在了逃跑的路上,随后赶来的林某等人将其抓住,警察赶来后拨打急救电话将这名男子送往医院,最后因受伤过重医治无效死亡。 林某在发现家中有小偷后,利用镰刀保护自己的同时将其砍伤,而且通过追击、阻击等但式去追回财物,而且该名男子手上拿刀,也威胁着林某及其他群众的人身安全,说明男子的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所以最后认定林某的行为属于使用防卫权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等情况。 关于入室盗窃,我国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只要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或者出于非法目的进入了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行为便是属于入室盗窃。 而且犯罪分子进入他人住宅进行偷盗行为,为了方便逃跑等,在实际情况中大多都会携带刀具等,所以在屋主人发现有人进行盗窃时,优先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当犯罪分子利用刀具进行威胁或实施伤害行为时,在能逃跑的情况下优先保护自己。不能逃脱时利用刀具等物品保护自己,即使对犯罪分子造成人身上的伤害或者导致其死亡,也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无须为此负责。
提醒广大居民,平时在家也要养成及时锁门关窗的习惯,同时,尽量不要把贵重物品及大量现金放在家里,避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发现自己家中发生入室盗窃时,在无法逃离时,为了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正确使用暴力手段,来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附近的人,漂流的瓶子,各种新潮的社群,皓齿红唇的美女头像不断跳动......一句“睡没?”开始这场“热辣”的约会。没几句寒暄之后,“美女”就进入主题,发来链接邀请安装各类直播软件。这时候的男人,多半心有侥幸:觉得自己能够掌控,一旦有什么不对劲把软件删了便罢。美女”很“敞亮”,两人干柴烈火,让人热血沸腾。,男人渐渐卸下防备,美女随即提出露脸请求。两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互相慰藉空虚。人家姑娘都先脱为敬了,身为男人怎么能怂?更何况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短暂的快感很快被恐惧和懊悔替代,视频通话很快被美女挂断,发来了二人裸聊的视频和电话清单:对方竟然进行了录屏!,更可怕的是,对方还掌握了自己手机通讯录。美女一改之前的温柔,直戳男人的痛处“要钱还是要脸”。你要脸我要钱各取所需可好,否则亲朋好友人手一份你的“精彩视频”。 上周有八名男性因寂寞,败在了同样的套路之下,最少的被骗了4500元,最多的被骗了115000元。和有钱没钱关系不大,不少是被举债,当然也有碍于面子,打碎牙齿往肚子里咽不为人知的受害人。 从年龄上看,受害者上至60岁左右的大爷,下至10几岁学生。爱看直播,独居,精力旺盛的90后占比最大。从职业上看,受害者遍布各行业领域。并且工作越体面,被敲诈的钱财越多。从上网习惯看,经常使用微信“摇一摇”“附近的人”,喜欢加入QQ“福利群”,以及热衷“陌陌”“探探”等聊天交友软件的人,更容易被盯上。 受害人在裸聊之前会被要求下载“直播软件”“视频软件”,甚至是“色情软件”,无论这些APP披着什么样的外衣,实际上都是木马软件,一旦安装,受害人手机通讯录信息就会被窃取,一旦中招,卸载也没用。 真有女子和你裸聊吗?美女是有,但她是犯罪集团成员中的一个环节,他(她)们分工协作。类似犯罪组织一般藏匿在东南亚等地,专门针对中国境内的男性实施裸聊敲诈勒索。 然还有更为拙劣的,连个美女都没有,直接给你放“小电影”,亦或是大叔假扮。现实裸聊敲诈中都可能存在。诈骗分子不会一上来就向你勒索巨款,毕竟他们也不想把你吓到直接报警。他们会小刀割肉,一次次的向你索要你能承受的金额,并都会承诺拿到钱就删视频。真的会删吗?你想多了,你现在有什么资格跟他们谈条件?你现在就是一只羊,被他们按在地上薅羊毛,没钱了?不存在的,你还能去贷款呢。 网络诈骗判多少年? 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手段千千万,了解才能防隐患。诈骗手法层出不穷,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陌生来电,不要点击可疑链接,不要轻易透露个人信息、银行卡信息、验证码等,查询个人健康出行信息请到正规网站、APP上办理。捂紧钱袋子,不听、不信、不转账,谨防电信网络诈骗!如遭遇疑似电信网络诈骗,请第一时间拨打上饶市反诈中心热线电话96110咨询,或登录“反诈咨询举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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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中称被告发布了大量针对谭松韵的具有侮辱性质的博文,内容中包含诸多低俗、污秽、恶意、侮辱性的不实言论,不堪入目且严重失实,对谭松韵进行人身攻击,严重侵犯谭松韵的名誉权,降低了谭松韵的社会评价,导致其名誉被损害,侵扰了谭松韵的生活安宁,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谭松韵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谭松韵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40099元整。 据了解,今年2月6日,被告房某用微博发布了多条侮辱、诽谤谭松韵的博文,已造成了对谭松韵的人身攻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房某需发布道歉声明,向谭松韵公开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谭松韵各种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费共计20799元。这也得到了不少网友的支持:“支持维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张律师告诉记者:
“谭松韵案是典型的艺人名誉被损害的案件,在这个案子中,被告房某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不仅致使谭松韵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更重要的是,因为其社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高,侮辱性的语言致其名誉受损,很多影视剧以及商业代言都会受到影响,这都是对其提起诉讼的根本原因。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是解决这类争端的一般路径,如果情节过于恶劣,对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当事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的途径,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来维护名誉。现在的网络暴力,对于明星有时候反而是不利的,有的网友会认为明星是强势的,他们有钱有影响,挨骂也不是不能接受,这都是缺乏法律观念的认知。希望谭松韵案,可以对当今尘嚣日上的网络暴力,能有一个好的警示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之追求。” 案例1 近日,鹿晗与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鹿晗诉称,被告王某在公众平台上发布的涉诉文章中,对原告进行人格贬损性描述并捏造虚假事实,被告通过影射或暗指的方式向公众传递诽谤及侮辱信息等行为,损害了原告人格利益,侵犯了原告名誉权。被告王某则辩称,涉诉文章属于故事性小说类文章,不具有指向性,侵权程度低,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害后果等。法院查明后认定涉诉文章指向原告,且文章存在失实之处,被告在公众平台公开发布未经证实且对人格带有负面指向的言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并公开道歉。 案例2 12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原来是Angelababy起诉的一则名誉权案胜诉。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在网络中发表文章中编造Angelababy婚内出轨邓伦,导致和黄晓明离婚的不实内容,所以baby选择起诉维权。被告发文称Angelababy与黄晓明感情破裂发生婚变,不仅误导了很多的网友,更是造谣Angelababy婚内出轨男演员,好在Angelababy对造谣者选择了起诉,最后案件胜诉,baby获赔3万元,被告也需要登报道歉。baby此次胜诉,也是力破和黄晓明离婚传闻。 案例3 11月25日,邓伦名誉权案一审胜诉。播报中称,被告蒋某在其微博中公开发布了含有诸多侮辱性质字眼的博文,对邓伦进行人身攻击,涉嫌侵犯邓伦的名誉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发布的涉案博文,超过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克制、容忍的限度,已构成对原告的侮辱,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最终判决被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合计人民币35000元。 名誉受损怎么收集证据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这时候建议先报警。再告他侵犯你的名誉权或隐私权。如果他捏造事实,诋毁你声誉的,就告他侵犯你名誉权;如果他散布你的私生活内容的,就告他侵犯你的隐私权。两种都有的,两种一齐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让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在名誉受损的时候,要先找侵权的人,如何在通过电话录音或者拍摄视频的方法收集证据。最后把搜集到的证据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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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5日,上海警方通报,宝山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在市局经侦总队的指导下循线深挖,于“砺剑1号”专项行动中连续捣毁多个跨省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服饰的犯罪团伙,查获服饰成品5万余件、侵权配件4000余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累计涉案金额约1.2亿元。 前期,宝山经侦支队接到群众报案称,在某知名网购平台购买的名牌服饰经专柜鉴定为假冒产品。尽管该产品外观上与正品相似,但在材质和制作工艺上有较大差距。 接警后,宝山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在经侦总队的指导下成立专案组,跨省开展侦查工作。 专案组从网络购物平台、直播间和“微商”等销售渠道入手展开调查,并通过走访摸排和蹲点守候逐渐理清一个以廖某为首的制售假冒名牌服饰犯罪团伙的作案规律和团伙架构,制定了详细的收网计划。 10月29日凌晨,专案组在广东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在广州2区5地开展集中抓捕,捣毁生产储藏窝点1处、仓库3处、售假窝点3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查获涉及4个品牌的“双11”待售服饰价值约3500万元。 经调查,自2018年起,廖某伙同多名亲友聚焦“潮牌”服饰的仿制生产,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牟利,原价卖3000元的货品,他们标价不到700元。廖某等人作为生产源头,在未经品牌方授权的情况下仿制多个品牌的商标、配件,并进行批量生产;申某等人开设批发档口,根据下游代理订单进行打包批发,并在网购平台开设线上店铺进行“直营”。 目前,11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被宝山警方刑事拘留。 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产品不仅侵犯知识产权,还可能因产品质量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消费者应该选择官方渠道购买商品。对于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产品,一定要仔细甄别,理性消费。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