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小偷真的是让人感到非常痛恨的,我们在网络上看到这样的报道已经是感觉不稀奇了。不少人也有被偷的经历。近日,连云港一小偷入室行窃撞见主人狡辩:我手机没电进来找个充电器.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拘。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 :事发当天中午,潘先生吃完饭后,就到一楼里面的小房间里做家务,家里有人在,便没将大门关上。嫌疑人李某见大门敞开,观察了很久也不见有人出现,以为家中没人的他就悄悄溜到了二楼行窃,翻动床头柜、衣柜后,翻出了现金300余元,正准备翻找其它物品的时候,潘先生收拾完上楼准备午睡,听见动静的嫌疑人李某顿时慌了神,见无处可逃,就迅速蜷缩在了衣柜拐角。进门后的潘先生看到这一幕被吓了一跳,随即报警求助。
民警从李某身上搜出其盗窃所得300余元,人赃俱获。目前,嫌疑人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1
2020年12月16日23时,家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申先生在睡梦中被自己养的狗吵醒了。醒来还没缓过神来的他就被一个黑衣男子持刀威胁,惊怒交加下就起身反抗,在过程中被黑衣人刺了两刀,但是在后来的缠斗过程中,申先生将刀夺了过来,并顺势向黑衣人连刺,致其当场死亡。随后来到邻居家中寻求帮助,并报警。在警方到来后调取了监控录像,并在申先生家中搜集证据,而申先生也来到了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申先生受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十级伤残。持刀入室的黑衣人李某因左肺动脉破裂失血死亡。
在治疗结束后,申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根据哈尔滨市检察院的意见,警方对案件和现场进行了补充侦查,还原了事故现场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并且开通线上听证征求意见。
最后认为在经过补充侦查和公开听证后,哈尔滨市检察院认为申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于李某的死不承担法律责任,对申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发现入室盗窃时,为维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而使用暴力手段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案例2
海南省安定县黄竹镇南海居某小区。2021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刚刚从自己的早餐店返回的林某,发现从自己家里走出个陌生人,其中一手提着包,林某怀疑是从自己家里偷东西出来的,便过去喝住他。
但是小偷并没有被叫住,提着包就向屋外跑去,并且掏出刀威胁林某,但是林某在家中角落处顺起一把镰刀就向着小偷追去并进行反击。在这过程中将这名持刀男子砍伤后,男子就弃包而逃,但是该男子并没有跑太远就因体力不支瘫倒在了逃跑的路上,随后赶来的林某等人将其抓住,警察赶来后拨打急救电话将这名男子送往医院,最后因受伤过重医治无效死亡。
林某在发现家中有小偷后,利用镰刀保护自己的同时将其砍伤,而且通过追击、阻击等但式去追回财物,而且该名男子手上拿刀,也威胁着林某及其他群众的人身安全,说明男子的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所以最后认定林某的行为属于使用防卫权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等情况。
关于入室盗窃,我国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只要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或者出于非法目的进入了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行为便是属于入室盗窃。
而且犯罪分子进入他人住宅进行偷盗行为,为了方便逃跑等,在实际情况中大多都会携带刀具等,所以在屋主人发现有人进行盗窃时,优先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当犯罪分子利用刀具进行威胁或实施伤害行为时,在能逃跑的情况下优先保护自己。不能逃脱时利用刀具等物品保护自己,即使对犯罪分子造成人身上的伤害或者导致其死亡,也会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无须为此负责。
提醒广大居民,平时在家也要养成及时锁门关窗的习惯,同时,尽量不要把贵重物品及大量现金放在家里,避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发现自己家中发生入室盗窃时,在无法逃离时,为了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正确使用暴力手段,来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16 16:2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