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人们常常把贪污贿赂称为贿赂和贪污犯罪,但实际上,贪污贿赂是两种不同的犯罪,但在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上有相似之处。近期,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 涉嫌受贿被逮捕。消息一出,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那么,受贿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呢?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资讯详情: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孙力军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孙力军,男,汉族,1969年1月生,山东青岛人,1988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州立大学公共卫生和城市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公共卫生硕士学位。副总警监警衔。曾任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
违纪被查
2020年4月19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20年5月8日,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免去孙力军的公安部副部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21年9月3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力军从未真正树立理想信念,背弃“两个维护”,毫无“四个意识”,政治野心极度膨胀,政治品质极为恶劣,权力观、政绩观极度扭曲,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制造散布政治谣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捞取政治资本;为实现个人政治目的,不择手段,操弄权术,在党内大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形成利益集团,成伙作势控制要害部门,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严重危害政治安全;狂妄自大,恣意妄为,大搞特权,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擅离职守,私藏私放大量涉密材料,长期搞迷信活动;使用公安侦查手段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大肆卖官鬻爵、安插亲信、布局人事,严重破坏公安政法系统政治生态;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生活腐化堕落,长期收受大量贵重物品,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档消费娱乐活动,长期安排私营企业主租用高档寓所供其使用,长期沉溺于各种奢靡服务;毫无道德底线,大搞权色、钱色交易;极度贪婪,大肆进行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孙力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力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1年11月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孙力军作出逮捕决定。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客体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客观方面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受贿罪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
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我国,受贿罪一是索贿,是一种违法行为。呼吁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一定要远离犯罪。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11.05 15:3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