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平安汉阴连发警情通报,通报了辖区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 3月26日晚,汉阴籍人员张某某(女)、李某、刘某、张某一行4人在石泉县池河集镇夜市用餐结束后,张某某准备驾车载同行其余3人返回汉阴时,石泉籍男子陈某、杨某、周某看见张某某,陈某以吹口哨等方式对张某某进行挑逗,张某某等4人驾车离开。当张某某车辆行驶至街道拐角处时,再次与陈某等人相遇,陈某、杨某又以吹口哨、起哄等方式进行挑衅,刘某在车内辱骂回击,陈某等3人遂乘车追赶,多次拦截张某某驾驶的车辆,追逐至316国道汉阴县平梁镇境内路段时将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截停。陈某、杨某、周某3人下车后强行迫使张某某车内人员下车,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杨某朝张某面部打了一拳,随后双方人员进行互殴,致陈某头部受伤。 3月28日晚,陈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3月27日、28日,汉阴公安局分别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杨某、周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1 网传吉林长春一女子,在基本生活物资有保障的情况下,却仍在小区业主群里煽动“敲盆行动”,企图向相关部门施压,结果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 据网友曝料称,吉林长春蓉桥壹号住户王某,在政府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情况下,在业主群内煽动“敲盆行动”,意图向政府施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西安广场派出所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治安拘留7日,并处300元罚款。 关于此事的微博话题“男子组织敲盆行动被拘留”,引发网友关注。 4月12日下午,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西安广场派出所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确有此事。 该处罚决定是4月8日作出的,但被处罚的王某不是上述男性,而是一名女性,今年大约43岁。因其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涉嫌寻衅滋事被处罚。该处罚决定只在小区业主群里进行了通报。 案例2 4月13日凌晨2时许,灵山县陆屋镇新坪村委会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群众李先生被一伙男子持械殴打致伤。接报后,县公安局陆屋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将受伤的李先生送往当地卫生院进行医治。为尽快破案,及时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该所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走访排查,民警很快锁定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卢某辉(陆屋镇华麓坪村委人)、梁某朗(陆屋镇华麓村委人)、卢某玖(陆屋镇华麓坪村委人)、卢某恒(陆屋镇华麓坪村委人)。迫于公安机关强大的追逃压力,当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卢某辉等4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时距离案发仅过去了15个小时。经审讯,卢某辉等4人均对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供认在案。 经查,4月13日凌晨2时许,李先生驾驶摩托车途经陆屋镇新坪村委那学岭村路口时,与卢某辉等人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随后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演变成肢体冲突。期间,李先生被卢某辉等人持械殴打致伤。作案后,卢某辉等人迅速逃离现场。 目前,卢某辉等4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涉嫌寻衅滋事罪怎样处理 根据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寻衅滋事罪起点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升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起点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上升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踩在法律的红线上蹦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日,上海闵行区梅陇镇有疫情防控社区居民反映,该镇发放的第四批生活保障物资中,部分猪肉存在质量问题。上海警方第一时间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
警方通报:2022年4月9日,梅陇镇镇政府与上海咨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保供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于4月15日前提供猪肉产品11万份,每份规格为五花肉(2斤)和蹄髈(1斤),涉及采购金额人民币760万余元。其间,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8岁)、王某霞(女,37岁)、张某科(男,30岁)通过许某洁(女,34岁)采购人民币300余万元的猪肉后陆续运抵闵行区梅陇镇。在统一发放给辖区居民过程中发现冻猪肉产品中存在肥肉过多、品相不佳、多为边角料且变质变味等问题。发现该情况后,梅陇镇镇政府立即叫停了该批物资的发放,并通报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
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许某洁、张某科等人在明知提供的保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以次充好,以正常市场价格销售,且数额较大。王某霞则在明知上述人员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支持,起到帮助作用。
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上海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1
家住余庆县白泥镇的陈某某,在白泥镇子营农贸市场以销售鲜猪肉为业。2018年9月19日,陈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一头“母猪”,于次日早上送到鑫源肉联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宰杀。
宰杀后,检疫员王某某、肉品检验员杨某在检验检疫中发现,陈某某拟出场的猪肉酮体脂肪发黄,因此,未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未加盖验讫印章和附肉品检验合格标志。同时,明确要求不得到市场销售。
陈某某不顾检疫结果,悄悄销售猪肉
陈某某不听劝告,当天早上6时30分,他将未通过检验检疫的猪肉拉到子营农贸市场销售摊区,准备以2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7时许,检疫员王某某、肉品检验员杨某立即赶到子营农贸市场,对正在分解猪肉的陈某某进行警告,陈某某遮遮掩掩,自称会妥善处理不会销售,但始终没有撤离的意思。
陈某某所售猪肉抽样送检不合格,被罚130000元!
10时许,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余庆县检察院组成联合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对陈某某执意摆放在摊位上的155.03公斤猪肉予以查扣,抽样送检。经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35号》标准规定,判定为“不合格”。
鉴于陈某某执意将未通过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拉到子营农贸市场销售的严重行为,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销毁依法查扣的母猪肉155.03公斤;处罚款130000元(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然而,陈某某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始终不予理睬、不予执行。直到今年8月16日,陈某某仍未缴纳罚款。
余庆县市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8月16日,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余庆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罚款130000元,加处罚款130000元,合计260000元。
立案后,执行法官迅速展开执行工作。一方面依法向陈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限期陈某某配合执行、主动缴纳罚款;一方面启动网络查控程序,搜索陈某某名下财产和银行存款。
调查发现,陈某某还存在这些违法行为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陈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就将自己银行里的17万余元存款全部取出。同时,陈某某还存在多次通知拒不到案、不如实申报财产、不配合执行等违法行为。
经过周密部署,10月9日“黔山雷暴”执行专项行动的当天,执行法官依法对陈某某实施强制拘传,并对其失信行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拘留期间,经过教育,陈某某已深刻认识销售“母猪肉”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行为,同时,作出了书面检讨和保证。
10月21日,陈某某主动交清了罚款130000元。对逾期加处罚款130000元,陈某某与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达成执行和解。
案例2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农业农村、工业信息、公安等多个部门重拳出击,深挖彻查了杨某粉、余某勇等11个猪肉经营商贩涉嫌以次充好销售母种猪肉的违法行为,并于12月17日带领违法人员进行现场指认。
据了解,自2021年10月以来,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先后查获杨某粉、余某勇、刘某应等11个猪肉经营商贩,他们受利益驱使,故意以低于育肥猪一半的价格购买母种猪并经定点屠宰后在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内以正常猪肉价格销售,并且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挂牌明示消费者所售猪肉为母种猪肉,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对黄某经营户罚款3.53万元;拟对张某、丁某三、陈某华等3户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经营户罚款14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将其中杨某粉、余某勇、丁某西、刘某平、刘某盘、刘某元、陆某伍、陆某飞等8户涉案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经营户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综上所述,商贩作为长期从事肉类销售的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售卖的猪肉竟然以次充好,不但违背了从业的基本诚信要求,更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危害。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时隔三个月,4月17日,记者注意到,当事女孩萌萌的婶婶在朋友圈再次发起募款求助,家属介绍,萌萌目前被鉴定为重伤一级,肇事者暂未进行赔付,萌萌肺部移植后需服药进行抗排异治疗。 四个月前的2021年12月6日,河北邢台高三女孩萌萌突发腹痛病重,据威县公安局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自感家庭经济条件差,岳父一家“瞧不起自己”,产生报复念头。2021年12月5日晚,陈某将家中剩余除草剂用水稀释后投毒。案发后,陈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辗转多地治疗后,1月7日,当事人萌萌在北京解放军总医院第八医学中心,完成双肺移植手术。负责操刀手术的医生陈静瑜表示,肺源来自国家供体网络分配系统分配的爱心捐献,萌萌此后可能需要长期服用抗排药物。 术后一周,萌萌的婶婶发视频披露,萌萌对外界的帮助表示感谢。其家属此前在水滴筹发起并完成筹款。 时隔三个多月,南都记者注意到,当事人萌萌的婶婶发布的视频显示,完成手术后的萌萌目前能正常站立。萌萌表示,换肺前常呼吸不上来,手术后呼吸逐渐顺畅,希望能尽快回到校园学习。 据萌萌的母亲高女士透露,在北京完成肺移植手术后,萌萌又到无锡康复医院康复锻炼了十多天,恢复较快,目前在家康复锻炼,每月要到省城复查。高女士忧心称,萌萌目前容易感冒和咳嗽。萌萌的父亲马先生表示,女儿每天吃十多种药,几乎每隔一个小时就要服一种药。 据萌萌的亲属介绍,萌萌手术后需要服药抗排异一年半以上时间,每个月治疗费用为2到3万元。 此前在2021年12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执行逮捕。高女士说,近期相关部门出具《伤情鉴定书》显示,萌萌鉴定为重伤一级。家属表示,前期治疗欠下十多万外债,由于肇事者暂未赔付,无奈之下再次发起筹款,希望能让萌萌顺利度过抗排异期。 故意伤害罪重伤一级量刑标准 通常的量刑幅度在三到十年,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的,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希望萌萌早日度过抗排异期。开始新人生。这次的悲剧始于犯罪嫌疑人的自尊心在作祟,一个人如果没了自信,那么他的世界将是黑暗一片。小编建议大家,从小树立自信,不要让自卑左右自己的人生。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4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就“上海一超市员工加价销售商品涉嫌非法经营”发布通报,通报称,近日,青浦公安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相关线索,破获一起哄抬物价非法经营案。 经查,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尤某某(男,39岁,超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大量购买肉、面包等商品,再将每份商品加价后向封控小区居民销售。目前,犯罪嫌疑人尤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1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到举报,反映锦小文餐饮店在疫情期间哄抬价格。 经查,当事人于4月10日以180元的价格购进土豆60斤,折合每斤土豆进价3元,在外卖平台上以16.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460%;以7.5元/斤的价格购进西红柿,在外卖平台上以实际30元/斤(标价为38元/斤,自动参加店铺满38-8活动,故认定价格为3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为300%。当事人之前未销售过土豆和西红柿,经调查周边商超,统计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同类土豆和西红柿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为22.5%和28.9%。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土豆43斤,尚有17斤土豆未售出;
共计销售西红柿8斤,尚有部分未售出。经核算,本案违法所得共计72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727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3635元。 案例2 本利丰超市哄抬价格案 近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利丰超市所销售的部分蔬菜价格偏高。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大白菜、卷心菜、茄子、土豆等蔬菜。经核算,疫情封控期间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113.6%,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126.7%,茄子进销差价率是137.6%,土豆进销差价率是168.5%。另外,3月13日至3月19日当事人销售的大白菜进销差价率是52.3%,卷心菜进销差价率是76.0%,茄子进销差价率是57.4%,土豆进销差价率是98.5%。 经核算,当事人销售大白菜的违法所得是516.00元,卷心菜的违法所得是76.00元,茄子的违法所得是458.32元,土豆的违法所得是752.02元,上述违法所得合计为1802.3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责令当事人改正,并责令退款1802.34元,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罚款9011.7元。 案例3 上海星杨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不明码标价案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市民关于上海星杨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局路分公司 “大米”、“猪肉”等商品的价格举报线索后,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当事人店内在售的“金粟穗
茉莉香米”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哪些行为被认定为疫情期间哄抬物价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2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3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4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5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现在是上海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如果你遭遇了坐地起价、散布恐慌信息哄抬高价等严重扰乱疫情期间经济秩序的情形,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向“12315”热线举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4月15日,上海一网友爆料称:一位跑腿小哥帮位封控居民代买了20个鸡蛋和6桶方便面后报价说代买费570还要330的跑腿费。女孩见状便提出要看小票,跑腿小哥却说没有。女孩认为这是恶意加价就报了警。警察了解情况后,一番仗义执言怼得骑手说不出话来。之后跑腿小哥取回自己的东西后还想要跑腿费,于是警察便要查看他的证件。 男子拿出一个工作证放在警察面前却被当场识破,最后在警察的眼里警告下男子将钱返还给了女子。 疫情下配送费该不该涨? 3-10公里配送费100元、10公里以上200元,一包价值80元的蔬菜,配送费竟然高达800元…… 在微博等平台,有不少网友曝光高额配送费的问题。一位网友在微博上展示的聊天截图显示,1斤菌菇、2斤芹菜、2斤豆苗、2斤小青菜、2颗包菜、1斤米线大概需要345元,其中包括100元的配送费。 还有网友称,公司给员工送蔬菜礼包,配送费竟然要500元。 记者在闲鱼上找到一位上海卖家,声称可提供本地配送服务,“可接公司员工福利单,全上海可配送”。该服务所提供的配送物资套餐包括总重量8-10斤的蔬菜和肉类,价格在99元-130元不等,五份起送,如果不足五份,每份配送费为80元。 该卖家介绍,如果通过配送平台找骑手配送,2-3公里60元起,如果要从浦东配送至浦西,价格更高,收费往往在150元以上。 在4月13日上海举行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彭文皓介表示,市商务委、邮政、发改委和市场监管局,将对大家所关心的快递费和跑腿费价格明显上涨的问题,联合采取措施,进一步依法规范。 另一方面,也有很多配送员承诺,绝不乘疫情之危涨价。 上海市的一位市民告诉记者,为了帮助自己的几位朋友买到食材,这几天加了十几个骑手的微信,收费标准各不相同。其中有一位骑手每次都能完成配送任务,一趟收费几十元,她经常找这位骑手下单。 她表示,现在买到想要的食材并不容易,物价也很高,骑手完成一笔订单经常要去几家不同的菜市场或者超市、花费数个小时。 她和骑手交流还得知,这段时间骑手只能睡在外面,吃饭也只能在露天做饭或者吃泡面,非常辛苦,她认为收取几十元配送费是合理的。 提供代购服务的快递小哥张辉(化名),他可以帮忙采购蔬菜等基本物资,但现在很多菜都买不到,青菜、茄子等常见蔬菜的价格也高达15元左右。他只接周边几公里的订单,单笔配送费大概在30-40元左右,用户可通过微信转账付款。 此前,张辉所在快递公司帮员工办理了一批通行证,因此他们可以外出活动。但由于目前快递很难进入上海区域,公司没有派送任务,快递员便出来“兼职”。 张辉说,这轮疫情爆发后,自己就住在车上,不能回家,现在已经在外睡了一个多月。“代购的需求在近段时间才有,提需求的都是平时派送快递时认识的附近居民,每天的单量也不多,有时候5、6单,有时候7、8单。”他在菜场、超市看到现货供应,就发给有需求的居民,如果价格合适他们也需要,再帮忙代购。 张辉说,自己也听说过高价派送费的事情,但他觉得还是要凭良心做事,赚的派送费能维持基本生活就行。 近段时间,末端配送的运力紧缺,不少快递公司都在申请通行证,以承担配送物资的任务。有相关从业人员反馈称,快递公司会集中帮符合返岗要求的快递员办理通行证。 但是,目前官方发放的通行证名额有限,而且要求人车证的信息统一,因此很难实现点到面或者面到面的配送,“很多市场上的需求也难以满足。”上述人员表示。 上海某快递网点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自己所在的网点已暂停快递配送,等待公司申请通行证,否则无法正常返工。 他介绍,为了办理通行证,他已经根据要求向省级公司提供了姓名、身份证、电话等基本信息,但目前还没有得到反馈。
综上所述,在疫情肆虐的上海,疫情依旧严峻复杂,希望每个人都应该共同抗疫,希望有关部门介入管理,让每个人的民生安全得以保证,疫情期间物价飞快上涨,很多居民表示快活不起了,尤其在是上海这个物价贵的城市。各有个的无可奈何。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南京市民吴女士最近在建邺区一个商场里吃饭的时候,偶遇一个熟人。她当时很激动地报了警,因为这个人两年前骗了自己17万后玩起了消失。4月16日上午,南京建邺警方通报了这起诈骗案调查的情况。 2年前,南京吴女士结识了网约车司机陈某,由于自己离异带娃,陈某常来帮忙,两人不久便成了朋友。随后,陈某开始以父亲重病为借口找吴女士借钱,在借了六、七万元之后,又以投资返利为由让其转账20万元,但在吴女士拿到两笔返利后,陈某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本息,最后竟将吴女士拉黑。不料无巧不成书的是,近日吴女士竟在商场偶遇了陈某,于是将其拦下报警。经查,当时陈某欠了50万网贷,认识吴女士后一开始就在打钱的主意。 目前,陈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遇到诈骗犯罪怎么办 遭遇诈骗,建议拨打110或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对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怎么量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如故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上方的报道,我们可知一个教训,如果你遇到诈骗一定要及时报警。这样才有可能尽快将赃款追回。小编再次提醒大家,警惕陌生人,不要随便给陌生人转账。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1年初,南京小伙张某和王某通过相亲结识,恋爱进展顺利订下婚约。之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王某主动退还礼物、红包和彩礼。张某母亲吴某觉得窝火,在网上发布诋毁王某的视频,称其骗婚、骗钱,且公布王某个人信息,对其正常生活及人格尊严造成极大伤害。对此,王某提出诉讼。经调查,王某不存在骗婚行为。 该视频发布后,引发不明真相的网友点赞、评论、转发,对小丽的正常生活及人格尊严造成极大伤害。为维护自身名誉权,小丽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为,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但公民在享受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任何通过网络散布不实消息、损害他人名誉权和隐私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承办法官的批评教育和释法说理,王某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言行,并当庭赔礼道歉,小丽的愤怒情绪也有所缓解。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经批评教育,吴某公开向王某赔礼道歉,澄清事实,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千元。 恶意辱骂诋毁别人是什么罪 恶意辱骂诋毁别人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辱骂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镑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综上所述,在网络上说话做事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造谣、传谣甚至是诋毁别人的行为都要远离,不然就会被处罚。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众号消息,犯罪嫌疑人周世平、胡玉芳、项旭等十八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周世平伙同胡玉芳、项旭等人利用“红岭创投”“投资宝”网贷平台以及“红岭资本线下理财”项目,通过公开宣传,以保本付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线上、线下非法集资,集资参与人累计51.68万名,非法集资1395亿元,造成11.96万名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163.88亿元。所吸收资金被用于还本付息,收购上市公司,买卖证券、期货,投资股权,对外借贷,部分资金被周世平用于购买房产、偿还个人债务等。 案例 雇用傀儡、虚假包装、短线操作、崩盘跑路,一集资诈骗团伙在全国多地用相似手法非法集资,多次全身而退、逍遥法外。幕后主使落网后三缄其口、嫁祸于人,妄图蒙混过关、逃避刑责。 对此,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的检察官通过一幅展板、一个外卖地址、几条网上检索词条,将证据串联起来,不仅查实了幕后主使陈某等人的罪责,还挖出了陈某等人套用相同的模式在其他城市作案的犯罪事实。 操控傀儡,案件主使真假难辨 年轻有为,有学者气质,是被害投资人对曹某的普遍印象。直到案发后,大家才发现,这位号称名牌高校毕业、有农科院背景、在山东坐拥上万亩生产基地和蔬菜种植基地的曹某仅仅是一个傀儡,而长相不起眼、在推介会上跑前跑后的陈某,是其背后的操控者。 2021年7月,公安机关接到多名投资人报警:L公司以开设百家蔬菜连锁超市为名,吸引老百姓投资入股。在老板曹某光鲜亮丽的身份信息“保证”和高额利息的诱惑下,众多投资人纷纷投资。可不到三个月时间,这家公司便已人去楼空,非法集资涉案金额80余万元。 通过投资人提供的合同信息,公安机关很快将公司负责人曹某抓获。“我是假老板,他们雇我来做傀儡,骗钱出了事让我担着。”审讯中,曹某极力辩解,“他们找我来的时候就说可能会吃几年官司,到时给我好处。” 经核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显示为曹某,而曹某除本人身份信息属实外,其余对外宣传的学历、履历以及产业背景均为虚构。 据曹某交代,他只是公司名义上的老板,实际操控者另有其人,此人不仅负责公司管理、业务员培训,还经常组织茶话会拉拢客户,就在案发前几天,还在某饭店组织了一场客户推介活动。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陈某。 2021年8月,已潜逃的陈某在得知自己被网上追逃的消息后主动投案。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陈某一口咬定公司老板是曹某,称他是被曹某光鲜的外表及身份背景所迷惑,他是在曹某的授意下管理公司,对公司的虚假宣传并不知情,否认自己参与集资诈骗。 检察官发现,陈某对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管理的事实仅有曹某的指证,而公司其他业务员尚未抓获,曹某的指证略显单薄。此外,由于公司选择的投资客户均是老年人,投资款以现金居多,即使是银行卡转账,也均是通过曹某名下的银行卡收款后取现转移,暂时无法根据集资钱款去向来认定陈某的犯罪事实。 转换思路,抓住蛛丝马迹拨开迷雾 检察官在详细阅卷后认为,目前虽然没有直接证据排除陈某的辩解,但通过对曹某的身份背景调查以及曹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证实曹某供述的真实性。 此外,检察官还在陈某的手机中发现,陈某在公司成立初、案发前、投案前等时间点,多次在网上检索“非法集资”“合同诈骗”“零口供”等特殊词条,这佐证了陈某参与犯罪的主观故意。 于是,检察官整理了陈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制作了详细的讯问提纲。“你使用的电话和微信为何都是用曹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的?”“你在公司上班为何要用假名字?”“你为何要检索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这些词条?”……面对检察官的连番追问,陈某的辩解开始变得前后矛盾,甚至答非所问。根据在案证据,检察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陈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随后,公安机关又陆续抓获了与陈某共同策划成立公司进行集资诈骗的李某、宁某等人,以及两名公司业务员。据业务员交代,每天下班后,陈某等人都会对当天的投资款进行分配,业务员能拿到高达30%的分成。 顺藤摸瓜,挖出连锁犯罪事实 细心的检察官发现,陈某等人从雇用傀儡、假冒身份,再到借用傀儡名义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十分娴熟,似乎并非第一次作案。如果不是有饭店的监控视频,陈某等人必然可以继续逍遥法外。 于是,检察官出具了更为详细的捕后侦查提纲,要求重点调查陈某的过往履历信息、出行轨迹信息等,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陈某的手机数据进行进一步的提取和梳理。 公安机关很快发现疑点:陈某供述他是从湖南老家来到苏州工作,但调取的轨迹信息显示陈某是从福建福州来到苏州的。而在之前的讯问中,陈某对自己去过福州的事情只字未提,是无意遗漏还是刻意隐瞒? 对于陈某的三缄其口,检察官认为还是要从客观证据入手。在对陈某手机数据进行梳理时,一个外卖地址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这个地址是在福建福州的一栋写字楼内,订单记录显示,陈某多次通过这个地址点过外卖。由此可以推测,陈某可能在这个地方上过班。 调查发现,该地址曾经是一家公司的注册地址,2021年4月,该公司因虚构“3D黄金抵押模式”实施集资诈骗被当地司法机关查处,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被认定集资诈骗550余万元。 2021年4月,不就是L公司成立的时间吗?“3D黄金”这个名称为何感觉似曾相识?检察官回想起来,审查逮捕阶段到L公司现场勘察时看到公司墙上挂着一幅“3D黄金”的宣传展板,当时陈某对此的解释是该项目为公司的下一个投资项目,尚未进行对外宣传。 检察官立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调取相关案件材料,并向何某进行取证。果然,何某公司宣传的“3D黄金”与L公司展板宣传内容完全一致,而何某的供述更是与曹某如出一辙。 同样的犯罪手法,同样的宣传模式,甚至连分成比例也完全一致。经过何某与案件被害人辨认,何某所在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就是陈某,两家公司的业务员存在高度重合。 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陈某、何某等人在苏州以及福州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总涉案金额被追加到了630余万元。 3月2日,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对陈某等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目前处于审理阶段。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王某,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销售总监,因涉嫌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报罪,于2021年12月31日被上海市国家安全局执行逮捕。与王某一同被逮捕的,还有公司销售迟某、法定代表人王某。 这是不久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王某所在公司搜查时缴获的设备。 2020年年底,经朋友介绍,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一名员工被拉进一个微信群,群里一家西方境外公司表示自己有项目要委托中国公司开展。 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干警说:“境外公司自称其客户从事铁路运输的技术支撑服务,为进入中国市场需要对中国的铁路网络进行调研,但是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境外公司人员来华比较困难,所以委托境内公司采集中国铁路信号数据,包括物联网、蜂窝和GSM-R,也就是轨道使用的频谱等数据。” 为了挣钱,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很快应下了这个项目,但“境外公司”“铁路信号”“数据测试”这一系列的敏感词也让他们心存疑虑。为了确认项目的合法性,销售总监王某向公司法务咨询了该项目的法律风险,很快,他们得到了回复。 国家安全部干警说:“法务在了解了这个项目的情况以后,曾经告诉他们,这个数据的流出是不可控的,而且也不知道境外公司拿到这个数据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因此非常有可能会危害到我们的国家安全,所以建议这家公司一定要谨慎考虑开展这次合作。” 在与境外公司的邮件中,这家公司表达了自己的担心,并希望对方提供相应的合法性文件。对方回复道:你担心这个项目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我们在其他国家进行此类测试时,没有人让我们提供过任何相关的文件。对方催促项目要尽快开展,并把需要的设备清单提供给境内这家信息技术公司。 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干警说:“器材设备普通易购,并非专用间谍器材。一个是天线,一个是SDR设备,就是连接天线跟电脑之间的设备,一个就是电脑,还有就是移动硬盘。” 这样的设备清单,大大减小了境内公司的疑虑。这单生意操作十分简单,但利润却十分丰厚,几天后,在公司的例会上,销售总监王某提起了这个项目,但他强调的主要是回报率。 犯罪嫌疑人、某信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说:“据他所说这个项目有机会发展成为长期业务,收入和利润都还不错。在他说完这个之后,我们的技术总监也提出了,这个项目会涉及要去高铁车站采集信号,这样做是否合规。” 虽然有人对项目的合法性提出疑义,但利润可观,法务给出的意见并不是大家想要的结果,公司负责人王某要求销售王某、迟某和负责网络安全的米姓副总,再去咨询另一家从事信息安全服务的兄弟公司。这一次,他们得到了想要的答案。 犯罪嫌疑人、某信息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说:“负责信息安全的子公司的一个副总,说看起来这个在技术上面貌似没有什么问题。” 犯罪嫌疑人、某信息科技公司销售迟某说:“因为这个项目如果能进行下去,自己可以从中拿到一些绩效。当利益摆在面前的时候,从自身角度我可能更倾向于相信这个项目是可行的。” 这是销售王某和迟某想要的结果,但他们很清楚,这样的咨询并不专业,况且当初法务在回复的邮件里提醒过,即使境外获取的数据在国家安全和技术层面没有法律风险,也有可能侵犯到国内某通讯集成公司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迟某和王某虽想赚钱,却不愿承担这个项目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对接过程中,双方约定了两个阶段的合作:第一阶段由上海这家公司按照对方要求购买、安装设备,在固定地点采集3G、4G、5G、WIFI和GSM-R信号数据;第二阶段则进行移动测试,由上海公司的工作人员背着设备到对方规定的北京、上海等16个城市及相应高铁线路上,进行移动测试和数据采集。然而,在双方的合同中,合作涉及的这些具体又敏感的内容完全没有被提及。 国家安全部干警说:“他们仅仅是在附件里简单提到了这次服务内容有调试服务和工程服务,具体要采集什么信号,信号是什么内容,以什么形式传到境外,里面一概没有提,这是他们为了规避风险故意而为的。” 合作之初,境外公司要求境内这家公司把测试数据存入硬盘,等测试结束后邮寄到境外。上海的公司因担心邮寄硬盘被海关查扣而提出过其他的选项。 国家安全部干警说:“他们曾经商量过能不能通过云存储的方式进行数据传递,但是境外公司拒绝了这个建议,他们表示自己需要的数据量可能会比较大,通过云存储的方式进行传递,不一定能够全部完整获得到相关数据。” 对于最终如何提交数据,对方没再说什么,只是一再催着境内的公司尽快开始。在对方的催促下,境内这家信息技术公司按照对方的要求购买了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就在调试的过程中,对方突然提出让境内公司为他们开通远程登录端口的要求。 犯罪嫌疑人、某信息科技公司销售迟某说:“境外这家公司的说法很简单,开个远程端口就是测试一下,看看信号是不是正常。” 犯罪嫌疑人、某信息科技公司销售总监王某说:“在我拿到开启端口需求的时候,以我几年的IT从业经验来看,他是可以远程控制这台电脑做相应的测试,也可以实时拿到对应的测试数据,所以他可能以这种形式已经将数据转移到海外。” 对于境外公司的真实目的,这家信息技术公司心知肚明,但又选择与对方心照不宣。把远程端口的登录名和密码交给对方后,国内的公司只需要保证网络24小时连接再做些简单的工作就可以直接从对方拿钱了。 国家安全部干警说:“他们只需要在电脑死机或者是天线角度不对的情况下,重启下电脑或者是按照对方的要求调整天线的角度就可以了。这家公司日常的项目利润也就15%到20%之间,但是做这个项目,投入的成本非常低,利润却高达80%到90%,可谓是一本万利。” 在利益的驱使下,国内这家信息技术公司默许对方源源不断获取我国铁路信号数据。直到5个月后,合同快到期准备续签时。 犯罪嫌疑人、某信息科技公司销售迟某说:“境外这家公司要求我们提供一些参数给它,但是这个参数我们向公司的相关部门咨询的时候,相关部门给出的建议是这个东西我们提供不了,我们不能做,所以公司决定这个项目不做了。” 虽然公司决定停止与境外公司合作,但销售王某和迟某不愿放弃如此高利润的项目。为了继续从中获取利益,王某决定寻找下家接手的公司,自己和迟某则作为介绍人从中分成。 在王某的撮合下,第二家公司很快就与境外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王某和迟某直接拿到了9万元的分成。但这样的好日子没过多久,国家安全机关就找上门来。 国家安全部干警说:“通过勘验相关电子设备,仅仅一个月采集的信号数据就已经达到500GB,而这个项目已经实施了将近半年,可以想象所采集和传递到境外的数据是非常庞大的。” 经鉴定,两家公司为境外公司搜集、提供的数据涉及铁路GSM-R敏感信号,GSM-R是高铁移动通信专网,直接用于高铁列车运行控制和行车调度指挥,是高铁的“千里眼、顺风耳”,承载着高铁运行管理和指挥调度等各种指令。境内公司的行为是《数据安全法》《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非法行为。相关数据被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为情报,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报罪。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电部通信信号处主管姜永富说:“虽然非法采集行为本身,不会影响高铁无线通信正常进行,也不影响列车安全。但是不法分子如果非法利用这些数据故意干扰或恶意攻击,严重时将会造成高铁通信无线中断,影响高铁运行秩序,对铁路的运营构成重大威胁;同时大量获取分析相关数据,也存在高铁内部信息被非法泄露,甚至被非法利用的可能。” 经国家安全机关调查,这家境外公司从事国际通信服务,但它长期合作的客户包括某西方大国间谍情报机关、国防军事单位以及多个政府部门。在数据时代,境外一些机构、组织和个人,针对我国重要领域敏感数据的情报窃密活动十分突出,给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风险隐患。
综上所述,国家的数据是保密的,是不能外泄的。每个人都要有做人的基本底线,不要在利益的驱动下,不管不顾,违法犯纪的事情都做。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上海崇明官微消息,近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商家通过某视频平台以280元每份的价格在线销售蔬菜套餐,该套餐内含芹菜、西红柿、红薯、莴笋、草头、卷心菜、大蒜、西葫芦、青菜、甜菜10种蔬菜共计5千克,经初步核查其所售蔬菜的进销差价率不符合《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当日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立案调查。该案件目前正在办理中。 案例1 2022年4月10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南通好润多超市海安慧源加盟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红灯笼靓靓金汤酸菜鱼调料”,标签价格10.8元/袋,实际销售11.8元/袋。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案例2 2022年4月9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平潮镇袁洪于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苹果上,贴有标注“USA”等英文字样的标签。经查,上述苹果实为国产,标签为当事人自行加贴,当事人利用英文标识标签将国产苹果冒充进口苹果对外销售,且未对外公示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其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处理。 法律知识 据悉,“社区团购”组织者、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每个人都是不容易的,辛苦的医护人员,为人服务的人民警察,忙忙碌碌的志愿者等。疫情够难的了,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管理,保证民生的基本要求,有菜吃,拒绝发“疫情财”。希望疫情早日过去,尽快让每个人的生活恢复正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