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曾是南方航空公司的一名空姐。三年前,因在飞机洗手间内穿着内衣自拍发至朋友圈,她遭公司解雇。后郭女士不服,向法院起诉。 今年2月14日,她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终审判决。 民事判决显示,法院对郭女士在工作期间自拍宣传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郭女士告诉记者,其在南方航空公司工作15年,表现优秀,事发时她任乘务长。自拍的行为系帮朋友宣传,并无营利。且此案2019年至今已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前两次均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我不理解,为什么现在结果变了……没有人知道我经历了什么,真的很无助。” 【1】自称为感激朋友赠送内衣而自拍 判决书显示,郭女士于2005年入职南方航空公司,工作岗位为乘务员。 2019年10月12日,她值勤的航班出现短暂延误。航班限流等待期间,她发了一条朋友圈,图片系自己在飞机上的洗手间穿内衣的自拍。 文案称:“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裸感。体验感:真的跟没穿一样,超级无敌舒服。这么长时间一直穿的是**内衣,所以,我的胸型也升杯了……” “发出后没多久我就清理了,没想到被人截图举报。”她告诉记者。 2019年11月28日,南方航空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郭女士自称,当时所有旅客未登机,在休息期间,她为了感谢朋友赠送内衣,便在飞机上的洗手间内自拍,没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于是,她向南方航空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诉,请求南方航空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决定,并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 次月,南方航空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答复,称郭女士在工作时间发布不雅照片的行为确实对南航的品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经客舱部研究,确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2】照片被指不雅、有违公序良俗 2020年6月3日,郭女士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南方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无效。 7月,仲裁委员会确认南方航空公司2019年11月28日作出解除与郭女士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无效,南方航空公司一次性支付郭女士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的工资。 郭女士、南方航空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白云区法院认为,郭女士的行为有失妥当,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南方航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属违法。 一审后,郭女士服从一审判决,南方航空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方航空公司指出,郭女士当班飞机并非停飞,而是航班延迟起飞,仍属于工作时间内。其行为不只是发朋友圈玩手机的行为,是到洗手间更换衣物拍照、修图、加水印及发朋友圈一系列行为,对航空安全、公司形象、内部管理上造成的巨大的不良影响。郭女士在工作时间内从事私人事务,不顾安全责任,严重影响飞行安全。 郭女士答辩称,自拍行为时发生在集体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期间。且行为是帮朋友宣传,并无营利活动,事后也没有广泛传播,并没有造成南方航空公司声誉上的不良影响。公司指控她行为影响了飞行安全无依据。 广州中院判定,南方航空公司作为负责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特殊企业,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具有合理性。郭女士作为有15年工龄的乘务长,更加应当认识到在朋友圈发布不雅照片对南方航空公司形象、航空安全声誉、对公序良俗造成的负面影响。 “故南方航空公司认为郭某在值勤期内发布自拍不雅照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南方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应认定为合法解除。”法院判决书提到。 对话当事人。 【1】已申请再审 记者:对于判决结果有什么想说的,是否会申诉? 郭女士:我不理解,已经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已经受理,具体的开庭时间还没有定,我的律师团队在有序推进了。 记者:法院提到,飞机作为高精密的运输工具,每一位机组成员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最终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和灾难。你怎么理解? 郭女士:对空乘而言,飞行安全高于一切的,从专业角度来讲,的确可以这么说。飞机状态停止,未通知旅客登机,不涉及安全方面,这个说辞没有依据,我不服,况且当时解除劳动合同中提及的两点,1.为航司造成巨大且恶劣影响,2.从事私人事务,并没有提出涉及到任何安全方面的理由。 记者:作为乘务长,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郭女士:保证飞机上的安全和服务,分排任务给乘务员。在机上服务,民航一般都规定了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我觉得我对这方面是很专业也很熟练的,不然也不会工作到乘务长级别。 【2】答应帮朋友宣传 记者:南航指控你是为经营销售内衣所作出的商品广告宣传行为,你怎么看待? 郭女士:空姐的行规是不能私下从事商业活动,但也确实有同行私下做代购,当广告模特。虽然我宣传这件内衣,但我从业15年确实没从事销售活动。 记者:发这条朋友圈之前有没有想过不妥? 郭女士:案件还在办理过程中,我暂时不能公布朋友圈截图。说实话我真不觉得那张图有什么不正常,图是以前拍的,发出来就是为了感谢朋友赠送内衣。 记者:朋友当时怎么请你宣传? 郭女士:内衣是一个微商朋友送我的,我也收下来了。之后她就说你觉得好就帮忙宣传一下品牌,我觉得穿着舒适,就答应了,说有时间就帮忙宣传。 【3】发文10分钟后删除 记者:你有多少好友,这条朋友圈设置分组可见吗? 郭女士:我当时有上千好友,能看到这条朋友圈的,可能也就一百多。公司说阅读量及信息传播速度已经可以达到广泛传播,给乘务员队伍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至今,各大网站都没有我这张图。可我就是个普通人,普通地发一个朋友圈,不明白“广泛传播”是怎么被定义的。 记者:为啥发10分钟之后又删除? 郭女士:我有定期清理朋友圈的习惯,不是说只是单独去删除这一条。因为当时飞机还没起飞,我没事就在清理自己的朋友圈,觉得不想留着哪条,就删掉了。 记者:公司提出当时还是执勤期间,当时其他同事在做什么? 郭女士:飞机由于延误,处于停止状态,旅客没有上飞机,当时飞机上是没有任何客人的,其他的同事也在玩手机、做自己的事情。 【4】15年来都是全勤 记者:什么时候得知自己被人截图举报? 郭女士: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工会通知我去找领导谈话,那时候才得知的。我平时工作很认真,每年都会拿到一些证书和奖状,包括旅客的表扬信。同事们对我的为人和工作都是肯定的,可能我引起别人嫉妒吧。现在我都不知道是谁截图,也不想把举报者找出来。 记者:被举报后,你受到了哪些影响? 郭女士:最直接的就是工作丢了。我热爱空乘职业,享受每一次把旅客安全送达时他们对自己的认可,15年来都是全勤,没有迟到或者漏飞,我愿意终身从事飞行工作。现在非常迷茫,还没有找新的工作。朋友也因为这个事情感到内疚吧,后面我们很少联络。 我也看到网上一些舆论对空乘群体很不友好,也看到有人搜索出我的名字,还有人为了博流量乱放一些空姐穿制服的照片。我接触这样的讯息之后,已经连续几日失眠,我很心寒,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值得别人用这么严厉且夸张的手段来评判。
综上所述,上方的报道给我们一个启事,上班就算摸鱼也不要赤裸裸的发圈。空姐的这个举措真的感觉很匪夷所思,在飞行前为何要这样呢?到家了再拍不行吗?小编再次提醒大家,如果你不好好工作,那么明天你就要好好找工作了。珍爱工作机会从拒绝摸鱼开始!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日,河北高邑县,杨女士按照县里统一要求,打算给自己的电动车上牌照。她提交申请资料后,系统显示分配给她的车牌号是冀AJ16666。一看尾号是4个6,杨女士高兴坏了。然而,到了正式装牌照的日子,杨女士却发现,自己的靓号车牌竟然不翼而飞。 杨女士称,4月初村里让所有电车都去上牌预约,她抽中了尾号6666的车牌号,很是开心。然而一个月后去村委会安装正式牌照时,却被人告知没有这个车牌号。 “已经在微机上打出号码来了,为什么没有车牌号?不可能。”杨女士说。面对杨女士的疑问,村干部说帮她问问。 当杨女士再次找到村干部的时候,对方却说根本就没这个号,让杨女士把号注销。 杨女士表示不理解,“不可能没有这个号,我为什么要注销啊?别人都正常上牌了,唯独就是尾号6666的车牌号没有。” 杨女士还表示,号好或者不好都没多大关系,主要是在她名下,“以后这个号发生了什么事了,责任还是要由我承担啊”。 对此,当时领取和发放车牌号的村委会会计告诉记者,“我将车牌号拉回来就放办公室了。一挂牌一查,没有杨女士申请的号码牌,上头说就没有生产这个牌。” 而高邑县交警大队的民警则表示,系统派发的车牌号是存在的。 当地车管所所长也表示,通过网上查询车牌号确实是到杨女士的名下了,电子行车本都生成了。 在车管所,记者看到冀AJ16601至冀AJ16700都已经被村里负责人领走。 车管所所长称,冒用车牌号与盗用机动车是一样的,“涉嫌非机动车套牌,属于违法行为” 电动车套牌车罚款标准是多少 电动车套牌车罚款标准是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非机动车,罚款标准是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综上所述,冒用车牌号与盗用机动车是一样的,“涉嫌非机动车套牌,属于违法行为”电动车套牌车罚款标准是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是非机动车,罚款标准是50元。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德阳一消费者罗女士在火锅店就餐时被要求扫码点餐,罗女士提出想使用传统菜单点餐,被店员拒绝。店员使用罗女士手机扫码后,罗女士发现,扫码点餐的前提是商家要获取客人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而且只能允许,不能拒绝,否则无法点餐。 罗女士认为,依据《民法典》第 1035
条的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火锅店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正当、更无必要。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能随意被侵犯,于是将火锅店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餐厅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删除罗女士个人信息,并承担罗女士诉讼费用200元。 审判员彭诗文介绍,本案判决主要是起一个引导作用,让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认识到,擅自收集个人信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她建议,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强行要求扫码点餐的情况,消费者应该坚决说不。如果经营者没有给消费者另外的选项,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因为这不仅仅是触犯了民法典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文,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扫码点餐侵犯了消费者哪些权益? 一般而言,扫码点单的侵权行为主要在两个方面。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如果商家强制要求消费者扫码点单或拒绝提供纸质菜单,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后,经消费者同意,方可收集消费者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曾明确,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不少商家在扫码点餐或扫码支付的过程中获取顾客的头像、性别、手机电话号码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显然已是侵权行为。
扫码点餐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和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小编建议大家到餐厅点餐可以拒绝扫码点餐。以免自己的个人信息遭泄露了而不自知。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日,安徽滁州。明光泊岗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居民阚某某家菜园里栽种少量罂粟。面对民警的询问,阚某某竟称种植的是猕猴桃。目前,阚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案例1 近日,邵阳县公安局白仓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日常巡逻时,在某村一处偏僻菜地内发现数十株已经结果的罂粟。办案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找到该处菜地所有人胡某,并将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胡某因患腿疾听信“江湖医生”偏方,在自家菜地种植了数十株罂粟用于治病。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在2021年4月,胡某就因非法种植罂粟被公安机关处理。胡某在明知种植罂粟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继续种植罂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目前,胡某已被邵阳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2 日前,巢湖市公安烔炀派出所民警在走访工作中发现烔炀镇太和行政村某村一油菜田边的植物开花艳丽
,经现场鉴定确认该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民警立即对罂粟进行现场铲除。经清点,此处共种有罂粟231株。 通过进一步调查,民警了解到此处罂粟是该村村民颜某某所种,民警随即传唤颜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颜某英如实交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事实。 目前,颜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罂粟 罂粟是罂粟科植物,意思是“催眠”,反映出其具有麻醉性。一年生或两年生草本,茎直立,高60-150厘米。叶长椭圆形。夏季开花,花瓣四片,红、紫或白色。果实未成熟时划破表皮,流出乳状白液,可制鸦片,含吗啡和其他生物碱有镇痛、镇咳和止泻作用,但常用能成瘾。 非法种植罂粟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罂粟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私种的花,大家在日常种植花草之前一定要仔细辨别,以免误种,给自己惹上一身麻烦。若发现非法种植、买卖罂粟等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5月10日下午4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省总工会原主席龚建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指出,龚建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龚建华于去年11月主动投案。2021年11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消息,龚建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龚建华生于1962年6月,江西南昌县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仕途一直没有离开江西,有南昌、宜春、抚州3市工作经历。 2000年后,他历任南昌市副市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等职,2006年任宜春市市长,2011年任抚州市委书记。2014年,龚建华晋升江西省委常委,兼任省委秘书长。2015年3月,他任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 2017年1月,龚建华转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兼任江西省总工会主席,至去年主动投案。 并非首个搞家族式腐败的江西“老虎” 龚建华是十九大以来江西落马的“第四虎”,另外3人分别是:前三人分别是原副省长李贻煌(2018年1月被查)、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史文清(2020年9月被查)、省政协原副主席肖毅(2021年5月被查)。 龚建华曾是“老虎”苏荣的下属,后者在2007年至2013年担任过江西省委书记。2014年6月,时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的苏荣落马。 据媒体梳理,龚建华并非首个搞家族式腐败的江西“老虎”。2021年3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史文清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史文清的“双开”通报中,也指其“腐化堕落,家风败坏,大搞家族式腐败”。 近年被曝光的家族式腐败的官员不在少数,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张琦曾被指出“家风败坏,伙同家人大肆收钱敛财、大搞权钱交易”。上个月刚被公诉的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书记周江勇,其“双开”通报中也有“搞家族式腐败”的表述。反腐电视专题片《零容忍》曾披露,他与弟弟一个从政、一个经商,他利用公权力为弟弟经商提供帮助。此外,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何兴祥也被指“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龚建华2014年卸下抚州市委书记之后,继任者就是此前落马的江西省政协副主席肖毅。肖毅于2015年4月至2021年3月主政抚州。如今两任抚州市委书记均落马。 去年11月13日,肖毅被“双开”,通报措辞也相当严厉。肖毅被指搞权色、钱色交易,不重视家风建设,寡廉鲜耻、道德败坏,随意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通报中还点出,肖毅滥用职权引进和支持不符合国家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规举债上项目、搞建设,造成恶劣影响。这是中纪委在官员处分通报中,首次提起不当“挖矿”活动。 “双开”通报现多处罕见表述 根据中纪委给出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龚建华被指丧失理想信念,弃守职责使命,背离“两个维护”,组织“小圈子”“小团伙”,搞“七个有之”,污染政治生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私下操作劳模评选事宜,将党和国家的荣誉私相授受。 他还被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权思想严重,贪图享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打探中央巡视、纪律审查事项,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等;大搞权力寻租和家族式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开发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通报中提到龚建华“搞‘七个有之’”,这种表述在以往的落马官员案例中十分罕见。 “七个有之”,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的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一些突出问题,是从无数案例中抽象和总结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即“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要求:对“七个有之”问题高度警觉,坚决清除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两面派。 此外,通报中还有几个罕见表述: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私下操作劳模评选事宜,将党和国家的荣誉私相授受。 有媒体注意到,早在2016年龚建华担任南昌市委书记时,就曾在座谈会上强调,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工会组织要自觉把关心爱护和尊重培养劳模作为重要职责,拓宽评选劳模的视野。 公开报道显示,2018年5月16日,江西省总工会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选举时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为省总工会主席。
综上所述,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违法犯罪的事情千万不能沾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5月9日,“男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 公司:他微信朋友圈考核不合格 少发一条扣50元”一事后,引发网友强烈关注和热议,并登上微博热搜。 5月10日,记者了解到,巴中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介入调查此事,当事公司已被责令整改。 据巴中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介绍,5月9日该支队关注到“巴中男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网传消息后,迅速对涉事单位实际负责人李某和当事人赵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查,该单位扣除赵某工资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巴中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已责令该单位整改并足额支付了赵某应发工资2300元。 下一步,巴中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综上所述,作为劳动者,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请保存好证据及时拨打12333维权。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据江西会昌县人民法院官微消息 狗抢食女儿碗中的饭,父亲拿竹扫子打狗却失手致2岁女儿身亡,近日该起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会昌法院判决并审理。
案件事实
2017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从屋外回到家中卧室时看见自家的狗在抢食其女儿即被害人林某女儿(2岁)碗中的饭,遂拿起一根竹扫子(一端开裂用于驱赶鸡鸭)朝狗打去,狗突然躲开跑走导致被告人林某失手打中被害人下巴部位,被害人被打后仰面往后倒在地上头部着地发出一声响。被害人倒地后自己从地上爬起,脸部、鼻子出血并趴在地上竹席内哭泣,被告人林某见状误认为被害人想睡觉便将其送上床。被告人林某将女儿送上床睡觉后便出门找狗,待其返回家中卧室发现被害人已经失去知觉,经卫生院医生施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系颅脑损伤致中枢性衰竭死亡。随后,被告人林某被现场民警控制。
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过失致他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林某庭审中当庭辩解其委托其叔叔报案系自首,经查,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林某打电话告知其失手打伤女儿并让其赶紧通知村干部及卫生院,被告人林某并未委托其报警,而该乡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报警人系当地乡政府干部,故依法不认定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但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竹扫子一把,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在主观上只是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但是客观上还是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例如高空抛物、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开车起步不观察路况等行为致人死亡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事人的父亲应该很内疚,自己的失误导致自己的女儿就此命陨了。建议家里有幼小孩童的家庭不养宠物。毕竟孩子尚幼不懂明辨危险。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日,杭州市拱墅公安分局石桥派出所接到一名女子报警称:我好像被骗了,损失近20万元!2021年6月底,晓雯(化名)开了一家足浴店,男子自称“公务员”,几乎天天光顾,两人的关系慢慢拉近。男子告诉晓雯,妻子背叛了自己,正在起诉离婚,由于财产分配问题,账户被冻结了,晓雯陆陆续续借给男子20万后,男子失联。经审问得知,该名男子张某早已无业多年,平时全靠行骗度日,还为此各买了一串假红旗车和一串假奔驰车的车钥匙以彰显身份。张某被抓一周后,派出所又接到一位女士报警称:未婚夫“张敬周”失联7天了,希望民警帮忙寻找……目前,张某因涉嫌诈骗已被拱墅公安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最新网络诈骗手段有哪些 1、冒充公检法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国家账户配合调查。 2、医保、社保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社保、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医保、社保出现异常,可能被他人冒用、透支,涉嫌洗钱、制贩毒等犯罪,之后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正调查,便于核查为由,诱骗受害人向所谓的“安全账户”汇款实施诈骗。 3、解除分期付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专门渠道购买购物网站的买家信息,再冒充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声称“由于银行系统错误原因,买家一次性付款变成了分期付款,每个月都得支付相同费用”,之后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受害人到ATM机前办理解除分期付款手续,实则实施资金转账。 4、包裹藏毒诈骗:犯罪分子以事主包裹内被查出毒品为由,称其涉嫌洗钱犯罪,要求事主将钱转到国家安全账户以便公正调查,从而实施诈骗。 5、金融交易诈骗:犯罪分子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获取事主信
综上所述,冒充公检法诈骗是骗子的常见伎俩,骗子的手法真的是层出不穷,五花八门,但是谨记天上掉馅饼的事儿不会落到你身上。要想不被骗,还是多看看反诈小知识吧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男子王某在2016年为与女友结婚,出资450万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期间其女友赵某要求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其名下。事后双方因矛盾分手,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产权被拒。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赵某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仍将产权办至其名下,且王某无法拿出房子是彩礼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王某的请求实际是撤销赠与,由于产权赠予发生在2016年,双方分手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案例 男子阿伟(化名)为了跟女友阿欣(化名)结婚,多次汇款给女友,让女友买房和装修,但没想到后来女友要求分手,结婚初衷落空。阿伟索要婚房款未果,遂将阿欣告上法庭。日前已审结此案,认定阿欣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应将购房和装修款共50万元返还给阿伟,但阿伟汇给阿欣用于生活开支以及其他表达爱意的小额费用共8万多元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以结婚作为附加条件,阿欣无须返还。 给钱女友买婚房 分手后索回遭拒 2015年4月,男子阿伟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阿欣。阿伟说,两人本打算结婚。恋爱期间,两人经商量,决定以阿欣的名义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他按阿欣的要求,将购房首期款30万元转到阿欣的银行账户。为了房子还贷和装修等事宜,他又通过微信转账给阿欣共计58万多元。 但让阿伟想不到的是,2016年5月,阿欣提出分手,挽留无济于事。阿伟认为,自己是奔着结婚目的才付这么多钱给阿欣买婚房和装修,但现在结婚成了泡影。阿伟想要回之前汇给阿欣的钱,但遭到拒绝。 2016年12月,阿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阿欣,要求阿欣返还58万多元及其利息。 阿欣则说,当初她不同意谈恋爱,是阿伟主动承诺给她买房,买房并非以结婚为目的。阿伟还承诺每月给2万元到3万元生活费,让她不要工作。金额1万元的转账是阿伟履行给生活费的承诺。2016年5月,由于阿伟不按承诺付生活费,故两人不再保持朋友关系。买房的钱只用了阿伟给的20万元,首付款有部分是阿欣自己出的。房子至今未装修。其他钱均用在了两人的共同生活消费。钱是阿伟主动赠与,她不存在不当得利,不应返还。 经法院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阿伟通过银行转账30万元、微信转账及红包发送28万多元给阿欣。其中,阿伟从2016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其间微信单次转账1万元,合计27万元。转账之前和期间,双方有讨论过房屋装修事宜以及阿欣叫阿伟准备钱用于交房及缴纳房子契税等。 未履行结婚承诺 法院判女方还款 阿欣称,阿伟之前承诺每月给她2万元至3万元生活费,这钱是阿伟为了哄她继续保持恋爱关系而兑现上述承诺。阿伟说,他确实有承诺给阿欣生活费,但并没有她说的那么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虽承认有承诺过生活费,但不确认女方主张的金额,故按日常生活经验,结合双方恋爱时间一年左右及东莞地区一般生活消费水平,酌定27万元微信转账中7万元为支付恋爱期间承诺的生活费,剩余20万元为婚房契税及装修等用途。阿伟转账给阿欣的购房款为30万元。阿伟在恋爱期间给阿欣的钱属于赠与。阿伟的30万元购房款以及20万元婚房契税及装修款,是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款项所附条件为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阿欣没有履行结婚的承诺,双方已分手,赠与的条件没有达成,故阿欣应返还该款给阿伟。 此外,阿伟给阿欣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微信转账及红包共计1.7万多元。其中有些是阿伟补偿阿欣学车的费用,有些是520、888等表达爱意的费用,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考虑到金额不大,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以结婚作为附加条件,故阿欣无需返还。
综上所述,婚恋需谨慎,赠与房子是大事,如果恋爱期间不想造成太多财产损失,可以立字据。小编建议在没有结婚之前别有大量的金钱来往,避免分手后引起经济纠纷。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日,网友发帖称,四川巴中一男子在一家卖酒的公司应聘销售,工作20余天后,竟然倒欠公司3000余元,男子感觉自己被骗了。 5月7日,记者联系上帖子中的当事男子,他称自己名为赵某,在整个应聘和销售过程中,自己努力工作卖酒,却被公司劝退,而且没拿到工资,倒欠公司3000多元。8日,该公司一负责人王某对此回应称,赵某应聘后,发微信朋友圈的条数等考核不合格被扣钱,其工作未达标,所以被劝退。 记者了解到,赵某和公司并未签劳动合同。 入职没有签合同怎么讨薪 法律分析: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及时发工资,单位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予赔偿,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综上所述,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及时发工资,单位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予赔偿,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今年是号称最难就业的一年,小编建议要就业的人,入职的时候,一定要考察清楚该公司,如果感觉苗头不对,果断辞退老板。如果你遭遇了不公的职场对待,可以依法维权。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