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初的一个下午,35岁的李女士下班后带着7岁女儿回家,在掏钥匙开门前,女儿听到屋内有动静。开门后,李女士让女儿站在门口等候,独自进屋发现一名男子藏在次卧的门后,对方竟是住在自家隔壁的邻居邓某。
李女士称,她当时被邓某抓住胳膊,使劲挣脱后才带上女儿逃离,随后找到住在附近的父母报警。记者了解到,就在事发当天晚些时候,邓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李女士告诉记者,这套房屋是她离婚后买的一套二手房,原房主是上述非法侵入的男子邓某的兄嫂。她事后得知,自己买下这套房后,邓某家中还留有一把钥匙。 李女士说,自己曾在5月发现衣柜里的内衣、内裤被人翻动过,一条内裤上竟还有白色不明物质……一位办案人员告诉她,据邓某交代并非第一次进入她家中,此前也曾趁她不在家非法进屋,并在屋内有过龌龊行为。 6月28日,记者从南部警方获悉,邓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分析 何为“非法侵入住宅罪”?若构成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住宅罪在我国实务中适用率比较低,但一旦触犯该罪的适用条件即构成犯罪。 一方面,需要判断邓某侵入的是否系住宅。住宅是指供人生活居住与外界相对独立、封闭的场所,从本质意义上理解,应该具备两个基本属性,一是物理属性,住宅应当具有一定的相对封闭性;二是生活属性,住宅应当具有供人生活、起居的功能,要求具有能够从事普通的日常生活的条件。本案中,邓某侵入的房屋显然是李女士生活居住的地方,显然是住宅。 另一方面,需要判断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非所有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而情节轻微的话,一般治安处罚即可。本案中,邓某多次进入李女士的房屋,并在事发时拖拽李女士,李女士因此事被迫辞职,并且患上重度抑郁,显然对李女士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此外,非法侵入的手段不仅包括主动采取强行等非法方式进入他人住宅,也包括经主人要求后拒不退出住宅。本案中,邓某就采取了隐蔽的方式进入李女士的住宅。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邓某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如果查明该男子邓某确实未经允许,偷偷潜入女事主家中,即便所使用的钥匙是其保留的原钥匙,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且已经影响女子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同时还存在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的行为,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当然,如果查明邓某在本次潜入或此前潜入过程中,偷拿了女事主的财物,则其行为构成(入室)盗窃,还可能涉嫌盗窃罪。 如果该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构成盗窃罪,则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私闯他人住宅不一定构成犯罪,若不能认定为犯罪,那么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作出处罚;如果可以认定为犯罪,则是《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通常是给予行为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从本案来看,邓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因为邓某供述其不止一次进入李女士家中,并进行龌蹉行为;邓某的行为致使李女士精神受到巨大伤害,严重妨碍了李女士的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李女士也可以对其精神损害进行鉴定,向邓某主张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小编再次提醒独居女性,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住房安全,如果遭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情况,要及时远离房间,跑到相对安全的地方再报警处理。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6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官方微博6月13日发布警情通报,称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生饮料中被他人投放不明物,经初步调查,该校学生尹某某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目前,警方已将相关物证送检。 通报称,针对上海外国语大学一女生饮料中被他人投放不明物一事,松江公安分局接报后立即成立工作专班,开展调阅公共视频、提取物证、走访问询等调查工作。 通报显示,经初步调查,6月12日中午12时许,该校学生尹某某(男,21岁)在学校图书馆内趁该女生离开座位之际,向其咖啡杯中投放异物。该女生喝了一口后,察觉咖啡异样,将剩余咖啡倒掉,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经医院检查,未发现该女生身体异常。警方随后找到尹某某,其承认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目前,分局已将相关物证送市局专业技术部门检验,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
如果投放的是牛黄酸的话,该男生行为如何定性? 首先牛磺酸不是毒物,根据百科显示是人体的条件必需氨基酸,对胎儿、婴儿神经系统的发育有重要作用。即牛磺酸不是毒物,也不是催情药。
其次,如果该男生投放的异物被确认为牛磺酸,因为该物质不可能致害,无论出于何种犯罪动机,其不构成犯罪。如同用白糖或者面粉去投毒一样,毕竟该行为不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根本不可能实现犯罪结果。 而刑法不处罚“犯意”,如果一个行为缺乏法益侵害性,那么不能认定为犯罪。 当然,在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存在争议,也有人认为其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 那大家觉得尹某某投放异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但并不意味着不受处罚 即便尹某某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意味着不受处罚。 其在图书馆投放异物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引起恐慌,扰乱了公共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可以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大学生在年龄上法律上已经是一名成年人了。而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行为负责,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克制,切不可任性妄为,否则,可能让自己的前途毁于一旦!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根据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描述:2018年6月24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孟某和女友温某在一广场纳凉,遇到了醉汉谷某。 谷某搭讪温某称:“美女,咱去开房吧。”随后孟某与谷某相互推搡,孟某扇了谷某两巴掌,谷某就离开了。然而谷某去而复返,还拿板砖砸孟某的头,造成孟某额头和耳朵受伤。扭打中孟某夺下板砖,用拳头将谷某打翻在地,随后和女友离开了现场回家。 没想到,倒地后的谷某最后意外死亡,死亡原因被鉴定为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因为谷某的死亡,孟某在2018年6月24日10点20分被警方带走。 一审判决故意伤害服刑五年 一审中,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孟某是防卫过当:“从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害人事后手持红砖才敢返回报复,说明被告人孟某在体力上并不处于弱势甚至强于被害人……被害人在冲突之初就已经丧失了击打工具红砖,而被告人持续击打被害人头面部、颈部,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构成防卫过当。”
法院一审曾判孟某故意伤害罪 同时一审法院还认定谷某的死亡和孟某有因果关系:“经查,被害人谷某的死亡原因系酒后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孟某的殴打行为作为外力作用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谷某死亡原因是冠心病发作猝死 一审判决,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孟某还要赔偿谷某家人丧葬费32633元。 二审认定正当防卫无须担责 2019年7月,本案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综合评判为: 一、孟某与谷某两次打斗均由谷某主动挑衅引发,孟某对持砖袭击其头部的谷某用拳头予以打击,属于依法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二、谷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发作,喝酒和外力作用是诱因。孟某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伤后果是谷某头面部、颈部、胸部轻微伤和右大脑出血(轻伤一级),孟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系正当防卫。 最终,二审推翻了一审的判决,判处上诉人孟某无罪,同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男子夺砖后用手打翻醉汉,其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 改判的重点在于:“孟某是赤手空拳面对手持板砖前来加害自己的谷某,其在面对谷某的不法侵害时,其夺下了板砖后,用拳头将谷某打翻在地,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属于正当防卫。”
至于孟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张公典律师表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看防卫行为有没有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比如说对于盗窃行为,本来击伤即可,却非要杀死对方来制止,就属于明显超过了必要范畴;二是看有没有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不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而且是造成了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等重大损失。本案中,孟某的行为是拳打对方面部颈部等,从手段和强度看,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对方面部颈部受伤。虽然对方死亡,但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所致,被孟某反击只是诱发因素,不能认定为是孟某的行为造成了对方死亡,出现了重大损失,因此也不符合防卫过当的‘造成重大损失’的条件。认为,二审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本案属于正当防卫。” 综上所述,唐山打人事件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思考。小编建议单身女子晚上尽量不要单独外出,避免遇到一些牛蛇鬼神。如果你在路上遭遇袭击,请及时报警处理。不要姑息肇事者,让法律制裁肇事者。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5月22日,云南昆明。富民县一女子驾车坠入螳螂川,落水车辆渐渐下沉,情况十分危急。富民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打捞救援,在螳螂川悦景酒店附近找到了落水的女子,水面已经不见坠河车辆踪迹。经现场医护人员与民警确认,女子不幸身亡。 案例 5月22日下午6时许,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胡路与新蔡公路交汇处附近发生一起车辆坠河事故,目击者称车上一共4人,有人员伤亡。 网上流传的视频显示,在一座有栏杆的河边和桥上,停放有多辆警车和消防车,有消防人员在岸边实施救援。还有视频片段显示,一辆白色小车侧翻在水中,一名光着膀子的男子站在侧翻的车上,将疑似吊装用的绳子绑在车轮上,然后男子往岸上游去。还有的视频中显示,有人将一名男子拽上岸,岸边有人躺在地上身上盖着布
。 目击者王先生告诉记者,5月22日傍晚6时40分许,他驾驶车辆路过沈阳市于洪区沈胡路与新蔡公路路口时,看到这个路口停放有不少警车,有多名交警在指挥路过的车辆,有警务人员在附近路边维持秩序,有吊车在作业,还看到有人躺在岸边,疑似有人员伤亡。 另一目击者张先生告诉记者,是一辆小车不知道什么原因坠河,一共从车里抬出4人,现场看到有人躺在岸边身上盖着布,事故有人员伤亡。 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区分局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确实有此车祸的警情,当地派出所有去往现场维持秩序,车祸的具体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请与交警部门联系。 车辆落水后,如何自救逃生? 车辆落水后,“打、砸、快、逃”这四个逃生步骤一定要提前了解。车辆落水自救第一步,利用尖锐物品,小型车里的头枕,公交、大巴车内配备的安全锤,撬动车窗较为脆弱的部分,如车窗边缘或角落,然后迅速游出至安全地带,等待救援。
综上所述,一旦不幸遭遇车辆落水事故,你可能只有几秒钟的黄金逃生时间。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调处中心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王某与妻子周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1985年生育一女王小某,王小某不幸于2008年先于夫妻二人去世,王小某未婚无子女。后妻子周某于2019年去世,王某于2021年去世。被继承人王某、周某留有一处房产,现被继承人王某父母去世多年,王某仅有合法继承人兄弟三人,被继承人周某的父亲去世,母亲冯某健在。 这看似复杂的继承关系应该如何将遗产合法分配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继承应从先去世的人开始算起。
本案中,王小某于2008年去世,未婚且无子女,那么她的遗产由其父母继承。周某于2019年去世,因为房产由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所以只有属于周某的二分之一房产为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丈夫王某、母亲冯某均等继承。母亲冯某应分得四分之一的房产,剩余四分之三的房产份额属于王某所有。2021年王某去世,王某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以王某的兄弟三人应均等的分配剩余四分之三的房产。
综上所述,遗嘱继承是继承遗产的一种方式之一,如果生前有立过遗嘱,公正过的,就按公正的来走。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