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发布情况通报称,5月4日晚22时20分许,该校学生岑某某在学校宿舍卫生间洗澡时晕倒,经120及时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警方已初步排除案件可能,岑某某同学的确切死因需待相关部门进一步确定。该生的突然离世,学校深感悲痛和惋惜。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此事,成立了专门处置工作小组,均在积极协助警方和家属进行调查和妥善处理。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待事情进一步明确后,学校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记者联系上该名同学的一名家属,对方表示,该名同学于5月4日晚10时在学校宿舍洗澡,其间惨叫了一声,等其他同学发现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该名同学的姐姐告诉记者,弟弟今年上大二,平时身体很好,因此怀疑他是触电身亡。该校一名学生告诉记者:“学校使用的是智慧校园系统,漏电应该不太可能。” 案例 近日,浙江绍兴诸暨市海亮实验中学一名16岁男生在校内去世。4月25日,从诸暨市教育体育局了解到,这名男生在参加考试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警方调查后排除他杀。 4月25日,有网友反映,绍兴诸暨市海亮实验中学一名学生在校内去世,家属质疑校方未及时处理。 涉事学校一名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确有一名男生在校内意外去世,事发前学生正坐在教室内参加考试,校方暂不清楚其死亡原因,对此也很痛心。该负责人称,事发时学校不存在不管的情况。 4月25日,从诸暨市教育体育局了解到,这名学生今年16岁,宁波象山县人,系海亮实验中学高一某班学生。4月20日14时26分许,该生在海亮实验中学C504教室参加考试时突然晕倒,18时许,经诸暨市中心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公安调查后排除他杀,家属已签署对死亡原因无异议的报告。下一步,市教体局将继续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和学校,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争取尽快妥善解决。 在学校意外身亡谁来担责 在校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时,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如何认定教育机构对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案情作出具体认定。对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作了广泛、具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对中学生,在家里父母是监护人,在学校监护权转移给学校,学校是临时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学校应对学生在校期间是否安全负责。 被告作为寄宿制管理的学校,要求其对学生的保护更为充分,日常管理也应更为严格。学校应当定期梳理、排查自己在教育、管理方面的责任漏洞,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制度,确保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和亲属法原理,家长作为抚养人、监护人,负有抚养、管理和教育子女的责任,即使孩子在寄宿学校,也不能把监护的责任一股脑推给学校,要经常与孩子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孩子身心发展的近况,并教育孩子遵守纪律,不做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事情;同时跟老师保持联系,发现孩子的思想变化和行为偏差要及时关注、及时干预,防止悲剧发生。
综上所述,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死亡的事件不是头一遭了,希望学生本人学会保护好自己,同时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生命安全的保障。防止悲剧再次上演。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5月7日,上海的胡女士在试衣间更衣时,发现自己被偷拍了三次。第一次发现后,她以为是对方不小心,收了回去。但在10秒后,她又看到手机探入试衣间内,意识到自己被偷拍了,于是大声制止。接着,她还打电话让家人堵住试衣间的人,但未能成功阻止事件发生。 胡女士从试衣间出来后,只看到了Nike的一名男员工和自己的家人。她随即报警并通过监控发现,该员工这段时间一直处于试衣间走廊的监控盲区。但是,该员工表示事发时试衣间内没有其他人,自己也没有偷拍,并拿出自己的手机供查验。但胡女士认为该员工拿出的手机与偷拍的手机不同,事情的真相未能查明。 在此之后,胡女士与店长进行了沟通。但是,她还被误解为影响店铺生意,让她倍感苦恼和委屈。胡女士认为,她的隐私遭到侵犯,因此她要求Nike总部进行整改,并道歉,以保障女性的隐私权。 对于这件事件,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进行思考和讨论。首先,商店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应该承担起保护消费者隐私的责任。为了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商店应该加强监督和管理,考虑在试衣间内设置摄像头等技术手段,以确保顾客的安全和隐私。 其次,从员工的角度出发,他们应该加强自我约束,并始终尊重顾客的隐私权。同时,商家应该对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加强员工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意识。 最后,我们也应该加强个人防范意识,注意自我保护。在更衣时,尽量选择密闭的试衣间,避免在公共场所更衣时暴露隐私。 律师说法:偷拍隐私侵权可向商场索赔 试衣间是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消费者在里面换衣服会涉及到隐私的暴露,如果商家装了摄像头,侵犯了《侵权法》和《民法通则》中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 如果发生此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直接找到该服装店所在商场的管理处,要求协助删除录像,并索取赔偿。 不过,前提条件是,消费者要有证据证明商家在试衣间内安装了摄像头。这种情况是极少的。 如果遭遇类似胡小姐这样的事件,要明确的是,商家是否因为想保护产品的品牌价值而故意骗说有摄像头来阻止消费者拍照。 未经商家允许,在试衣间内拍摄衣服的款式也有不妥,属于偷拍行为。衣服本身具有商业价值,品牌、款式等权益都是属于卖家的,虽然没有上升到侵犯法律的层面,但这是不被允许的。
综上所述,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消费者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个人隐私的保护。同时商家保护保护消费者隐私是本分工作。如果你遭遇了同样的经历,可以保存好证件,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日,江西吉安。一女子报警称家中的订婚金手镯不见了,民警调查后怀疑是熟人作案。报警女子回忆称,自己合租闺蜜李某前几天还付不起房租,最近却频频高消费。民警也很快证实李某就是犯罪嫌疑人,将其抓获。经查,李某因自身感情生活出现问题,为取悦男友,便偷了金镯,变卖了18000余元。给男友置换了一部价值9000元的新手机,又准备用剩下的钱带男友去重庆旅游。 目前,李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 案发在江苏无锡。2017年,男子周某在朋友生日聚餐时,认识女子陈某。二人互留联系方式后。周某开始追求陈某,2018月3月,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二人约定包括房租在内AA制生活。 2019年9月18日,周某生日时,陈某网购一部价值8千余元的手提电脑送给周某,作为生日礼物。 2020年7月,周某因发现陈某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遂提出分手。 2020年9月,二人正式分手后,陈某搬离二人租住地。 2020年12月,陈某提出以3千元价格购买其送给周某作为生日礼物的手提电脑,周某拒绝。12月18日,由于二人分手后,周某未曾换锁。陈某便用之前未归还给周某的门钥匙,打开房门后,在未经周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手提电脑取走。 周某当天下班回家,发现家中被盗后报警。警方在当天晚上依法传唤陈某。在发现盗走手提电脑之人是前女友后,警方将试图让双方调解处理,但最终因二人协商未果,警方立案侦查。后检方以盗窃罪起诉陈某。 偷东西怎么判刑 偷东西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亦即是构成盗窃罪。 2017年最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综上所述,爱情是美好的,但是如果没有底线的爱一个人,甚至做一些违法的行为,这样的爱就太让人窒息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前两天,武汉市公安局一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的报警,称其车辆被人为损伤,损伤惨重。 在现场,民警发现受害人的白色轿车车顶天窗被砸开一个大洞,在车辆的主驾驶地毯上,散落着大小不一的碎砖块,场面十分骇人,如若有人员在场,后果将不堪设想。 经过大量走访研判工作,民警最终将目标锁定在该楼栋8楼某住户的李某。经民警审讯,嫌疑人李某对其高空抛砖恶意砸坏他人车辆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李某交代,其因对楼栋住户及周边停放的车辆不满,觉得车辆碍事,便想着“惩戒”他们泄私愤。 案发当天,李某从八楼的住户前往天台,捡起堆放的砖块,瞄准着楼下车辆,便砸了下去。李某还狡辩声称,自己有“分寸”,都是专挑没有行人的时候,再行抛物砸车,殊不知其行为本身就已严重违法,甚至会危害到他人生命安全! 据民警深入调查,嫌疑人李某为多次作案,几月间连续作案八起,其高空抛下的物品更是五花八门。除砖块外,他还别出心裁,将自家水壶从阳台抛下,为了增加重量,其还将水壶内灌满水,再抛下将楼下一辆汽车砸坏。 目前,嫌疑人李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拘,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当中,后续还将对其追究刑事处罚。 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一般来说,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综上所述,高空抛物不可取,为了泄愤故意高空抛物更是不道德的。如果有矛盾应该积极化解,而不是用行为来挑战法律的红线。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5月5日,广州互联网法院,通报称审结了一宗案件,在该案中,离职员工认为自己为养护工作微信号付出了努力,且添加了亲戚朋友,包含个人隐私信息,应归其所有;公司则称,该微信号是根据公司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而另一因素又为案件平添了复杂性——《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微信使用权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而该微信号不是该公司使用其名下手机号码所注册……。 离职员工与公司“争夺”工作微信号 位于广州的A公司(化名)是一家从事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的公司。2017年9月18日,桃桃(化名)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 2017年8月15日,A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ZOOYEE-003”(化名),并曾相继提供给离职员工许某以及在职经理张某使用。从2017年11月22日开始,案涉微信账号(昵称为“A公司UV卷材设备制造商-桃桃”)由桃桃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2021年5月,桃桃私自将微信账号“ZOOYEE-003”更名为“tt001xy”,并变更微信昵称为“桃桃”。 A公司发现桃桃私自变更微信账号及昵称后,于2021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于指定的手机号码。桃桃拒绝后,A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桃桃收到《通知书》后无理拒绝履行通知事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于2021年10月21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及工作微信账号。 A公司起诉称,案涉微信账号是为工作方便联系客户而注册的,现桃桃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实名认证至自身名下,拒不返还微信账号,严重侵犯其对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桃桃返还微信账号“tt001xy”,立即停止使用微信账号“tt001xy”,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A公司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 桃桃辩称,该微信账号是其入职后由A公司交付其使用,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包含隐私信息;A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且双方并未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该微信账号归A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A公司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袁某发表书面意见称,袁某作为A公司的员工,受原告即A公司委托,办理了手机号码138xxxx5796的业务登记,并将手机号码交由A公司使用管理,A公司享有手机号码以及由此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的使用权。 两方说法,哪个才有理有据?这个工作微信号究竟归谁? 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经办法官表示,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各类权益问题以正面确权的方式予以规定,就虚拟财产权益而言,需通过查实财产的生成和实际利用活动来探究究竟哪一方更有资格获得财产,从而正面确认哪些利益相关方享有对虚拟财产的占用、使用等财产性权益。具体到案涉微信账号,A公司是否享有财产性权益,应从微信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案涉微信账号系第三人袁某基于职务行为而注册。案涉微信账号虽然并非A公司使用其名下手机号码所注册,而是第三人袁某所注册,但根据袁某所述,其基于A公司的工作安排注册了案涉微信号,后交付给A公司使用,其本人从未使用过案涉微信账号;结合案涉微信账号初始的实名认证人并非袁某,而是A公司的前销售员许某,以及历史实名变更情况,可以证实袁某注册案涉微信账号并无实际支配、使用的意思表示,法院认定案涉微信账号系袁某根据A公司的安排,基于职务行为所注册。 其次,案涉微信账号主要用于工作用途。从案涉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变更主体身份看,A公司存在多次交付该微信账号给公司员工使用的情形,分别为案外人许某、张某以及本案的桃桃,三人均为A公司的员工,许某和桃桃均为销售部营业员。桃桃本人亦确认案涉微信账号系A公司在其入职时所配备,用于收取业务款项以及转账给A公司,结合许某在其离职时归还了案涉微信账号和密码,可证实案涉微信账号是用于工作用途,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 基于以上分析,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案涉微信账号为工作微信账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虽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约定了微信使用权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但本案中,初始申请注册人袁某注册案涉微信账号是代表A公司的职务行为,因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A公司享有、承担,因此A公司对袁某申请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法院就此认定,案涉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A公司对此享有占有、使用等财产性权益。 离职后继续使用,可不可以? 桃桃在和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使用案涉的微信账号,是否具有正当性? 就此,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首先,桃桃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对案涉微信账号的使用,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已不具有正当性。关于桃桃抗辩微信账号中的客户系其添加,因此不应返还微信账号的主张,法院认为,桃桃所添加的客户信息属于工作成果,应归属于A公司。 其次,桃桃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微信账号的行为无法律和合同依据,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指出,微信账号内附着大量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在保护微信账号财产权益的同时,依法应保护账号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人格权益。案涉微信账号已由桃桃使用多年,客观上添加其个人亲朋好友的可能性较高,具备了一定的人身属性,但就本案而言,案涉账号属于工作微信账号,A公司交付该账号给桃桃使用,系基于销售业务添加客户、收取款项所需,应优先考虑A公司的利益。桃桃在明知案涉微信账号用于工作的情况下,且应当预见该账号可能随时被A公司支配,仍然在该账号中添加亲朋好友,超出了A公司交付案涉微信账号时的使用目的,其行为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再次,桃桃继续使用微信账号的行为将损害A公司的财产性权益。A公司使用案涉工作微信账号已逾五年,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该客户资源系该微信账号最大的财产价值。在案证据显示桃桃已将微信昵称“A公司UV卷材设备制造商-桃桃”变更为“桃桃”,如果允许案涉微信账号继续由桃桃使用,则将进一步弱化A公司与该微信账号之间的联系,可能导致原信赖该微信账号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流失,损害A公司对该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 法院据此认定,桃桃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 虚拟财产如何返还? 法院指出,鉴于桃桃仍在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财产。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不具有物理控制的属性,如何返还,应结合微信账号的特点,从技术操作和保障财产权益完整性两个层面予以分析。 首先,关于换绑手机号。根据庭审查勘,案涉微信账号换绑手机号可通过微信个人界面“设置”中进行有关操作,因此,案涉微信账号换绑至A公司指定的手机号码,具有可行性,桃桃应配合A公司按照腾讯公司设定的操作程序完成案涉微信账号的更换绑定手机号操作。 其次,关于解除实名认证。鉴于微信账号的注册与财付通的实名认证隶属于微信软件的不同业务,仍有必要予以分析。在微信支付已成为日常生活、工作中通用的支付方式的背景下,要正常使用微信支付功能,需进行财付通实名认证,以确保微信账号使用人信息的真实性,保障交易安全。事实上,A公司亦需使用案涉微信账号绑定的“财付通”业务与交易相对方进行资金往来和结算,因此,案涉微信账号换绑至A公司名下手机账号的同时,实名认证信息亦应随之变更,桃桃应解除案涉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 据此,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桃桃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tt001xy”,并向A公司返还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同时配合A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 桃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小编提醒大家,为避免类似争议,公司宜使用公司名下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或企业微信号,且在员工入职时,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微信账号的归属问题;员工也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使用工作微信,同时做到公私分离,避免不当使用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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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海警局,在漳州南碇岛附近海域查获一起涉嫌走私冻品案,现场查扣涉嫌走私铁壳船1艘,抓获嫌疑人4名。 5月1日20时许,在漳州南碇岛附近海域有一艘可疑船舶,关闭AIS系统行驶,形迹可疑。峻山艇接上级指令,立即前往指定海域。到达指定海域后,海警执法舰艇迅速锁定嫌疑船舶,责令停船接受检查。该船舶拒不配合检查,趁夜色昏暗、风高浪急加速向岸边逃窜。海警执法舰艇顶着8级狂风、3米大浪展开追击,并找准时机强行登临嫌疑船舶,迅速控制该船及船上人员。 经查,该船为钢质干货船,船籍港福建宁德,船长48米、宽8.8米、吨位499吨,船上载有大量来源不明的冻品(具体数量待测),均无法提供合法手续。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1 近日,浙江宁波海警局联合象山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海上走私案件,共抓获涉案人员23名,现场查扣涉案船舶2艘、车辆9辆,查证该团伙涉案金额近2亿元。 案例2 广东海警局2月25日通报,该局近期破获一宗海上特大走私冻品案,查扣涉嫌走私船舶一艘,抓获嫌疑人6名,查获涉案集装箱36个,涉嫌走私冻品约900吨,涉案金额约6000万元。 通报称,2月8日5时许,广东海警局执法舰在珠海北尖岛附近海域巡逻时发现一艘未开启雷达等通导设备的可疑船舶,行迹十分可疑。该局执法舰立即向该船靠近,对其进行喊话示警,令其停船接受检查,但该船只拒不停船,且加速逃窜。8时30分许,执法舰与该嫌疑船航行至平齐,执法员看准时机进行强行跳帮,最终成功控制嫌疑船。 经查,该船载有36个集装箱,船上共有6人,船上人员均无法提供船舶相关证书及货物合法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执法员开箱检验,箱内共装有来源不明的猪、牛,羊肉冻品共约900吨,执法员依法将该嫌疑船及所载冻品进行查扣。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走私冻品怎么判刑 走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综上所述,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不要购买来路不明的食品,不要贪小便宜,万一误食有毒食品,对身体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品飒传媒(西安)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被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46万元。 处罚事由显示,该公司为抖音账号“小贝饿了”关联主体,当事人员工程某某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先后19次将“顶诺静腌牛排”宣传为“原切牛排”。原切牛排是不经辅料调理加工的牛排,该静腌牛排经过腌制,属于调理牛排范畴,并非当事人员工宣传的“原切牛排”。当事人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不当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当事人共销售牛排3986单,每单定价178元,销售额710539.93元,因退货等原因,实际销售1973单,销售额354807.7元。 案例 近日,六安市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因虚假宣传受到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六安市市监局)的行政处罚,但该公司不服,反将市监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被金安法院依法驳回。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六安市市监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六安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涉嫌虚宣传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2022年3至7月间通过抖音企业号宣传“十年营销总经营,操盘过200亿”、“操盘过TOP榜项目超200亿”等涉嫌虚假商业内容 2022年11月,六安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六安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该公司不服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金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六安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通过抖音企业号主页宣传虚假商业内容,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六安市市监局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系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立案、调查、告知、送达等程序,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了该房地产策划公司的诉讼请求。 消费虚假宣传如何要求赔偿
欺诈消费可能会被要求支付三倍的经济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新消法规定消费欺诈3倍赔偿是获赔的最低限度。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定惩罚性赔偿仅是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度,而非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最高限度。 综上所述,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一分钱一分货,网购有风险,如果遇到低价格的物品要斟酌。如果发现被骗了,第一时间保留好证据,报警处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日,哈尔滨市松北区多名小区业主报料称,一个健身房老板拆穿了承重墙,造成小区整栋居民楼的住户被疏散。该房屋为高层住宅,一共31层,大部分业主都是通过贷款买的房子,而健身房老板拆承重墙的行为,导致200多户居民无家可归。消息一经披露,迅速引发公众关注和热议。 “施工队在3楼给承重墙拆了,已经出现墙体开裂了,闹得业主都人心惶惶。”“普通镐子打不动,这家伙直接上专业的拆迁钩机。”“从建筑学的角度来讲,这楼废了。应力已经重新分配了,结构体系转变了,补回去没用了……这是危害公共安全!” 事发地的居民楼,是松北区裕民街道利民学苑B栋2单元。4月28日当天凌晨一点多,居民楼里240多户业主被紧急疏散。目前,业主们被临时安置到附近的酒店宾馆,当地住建部门和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据悉,涉事的居民楼下,周围有宾馆、网吧、火锅店多家商铺。当地人士称,“那天经过这里,还觉得奇怪,几种大型机器齐上阵,最后把居民楼搞废了。”“有人租了居民楼的三楼,准备开健身房,装修时把承重墙砸穿了。事发当天,租户就被警方控制了。” 小区业主表示,居民楼有31层,当天晚上就开裂到15楼了,半夜疏散了业主。到了第二天下午,已经裂到了21层。还有业主晒出自家的开裂情况:墙皮脱落,醒目的缝隙分布在家里的围墙上。在一段视频里,小区的物业门口,业主们围着有关部门负责人大喊:“罢免(物业),留他干啥。为什么他们(健身房)装修,都一铲车干到楼上去了,是拆楼么,是干啥呢?他在犯罪!我们要维权要个说法。” 有居民透露说,“目前的消息是希望定价赔偿,所涉的240多户业主,总计损失大约一亿六千八百多万。” 私拆承重墙谁该担责? 从民事责任角度来说,拆除承重墙对楼体造成损坏,影响楼内其他业主正常居住,对他人有侵权行为,民事上需要进行赔偿,包括赔偿房屋修复、加固费用,以及这段时间其他业主不能居住造成的损失等等。 从行政责任角度来说,私自拆除承重墙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刑事责任角度来说,私自拆除承重墙的行为让楼房变危楼,危害公共安全,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具体谁该担责,根据目前公布的信息,责任人有租户和实施拆除的施工单位,如果业主也知情,需要共同承担上述责任。
综上所述,私拆承重墙是不道德的行为,后果严重的话,影响的是小区住户的生命安全。如果罔顾法律,承受的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在丈夫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妻子竟然请父亲设法弄到了一份死亡证明,将丈夫的户口予以注销,然后与他人结婚。近日,四川省富顺县法院对一起重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翠花(化名)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3月,被告人王翠花与莽哥(化名)结婚。2007年7月,被告人得知莽哥因涉嫌犯罪将被判处无期徒刑,向其父亲(2022年2月死亡)表明自己想与他人结婚,让父亲想办法将自己与莽哥的婚姻关系解除。其父于是利用虚假死亡证明到派出所将莽哥的户口注销。2010年4月,王翠花在明知莽哥未死亡,其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以丧偶的身份与他人登记结婚。2022年8月,民警电话通知王翠花,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3年4月6日,富顺县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翠花涉嫌重婚罪向富顺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对重婚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庭考虑到被告人自首并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王翠花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综上所述,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踩在法律的红线上蹦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的会计卞中在9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2亿元,制造一起骇人听闻的惊天大案。 事情得从1994年说起。 1994年10月,会计师资格证考试。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有十几号人参加考试,只有卞中一人通过考试。同样参加考试的柴某未能通过考试,便想着向卞中请教,好让自己下一次考试能够顺利通过。 柴某本身长相出众,卞中对其一直有点意思,不过碍于柴某早已结婚,只能作罢。对于柴某这次请求,卞中自然欣喜不已,满口答应。而在频繁的接触中,柴某对于卞中也是颇有好感,最终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卞中知道,这是一个讲钱的时代,单凭自己的才华是不可能永久的博取柴某的芳心的。卞中意识到:必须要有钱,才能将柴某留在自己身边。 怎么才能弄到钱,对于身为科学基金委财务局会计卞中并不是难事,如果他真想要这么做的话。 左思右想之后,卞中决定铤而走险。 1995年,卞中和其上司吴某在未经得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不记账和偷盖单位公章的手段,擅自将科学基金委账户中1000万资金挪出,违规借给广州某国际贸易公司。该贸易公司三年后将1000万本金和294.5万利息还回来后,卞中将本金归还单位账户,将近300万的利息则是由自己私吞。 此后,卞中的胆子也是越来越大。 1999年,卞中利用其职务之便,编造了给某科研单位退汇重拨24万元拨款的名义,伪造银行凭证,暗地里将24万元公款转到自己朋友陶某的公司,再由陶某将钱提现。 2000年11月,卞中伪造凭证,将自己管理的81.6万公款私自转账到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后通过亲友换成了现金,以供自己和柴某挥霍。 2002年4月,经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计划将项目经费1135万元拨付到某科研单位。卞中作为经办人,直接将其中的518.8万私自转入一商贸公司。然后再通过中间人操作,分两次将该笔资金取出,并将其中的413.5万元换成49.5万美元。 2002年9月,卞中再次通过伪造凭证的手段,将原本该拨付给科研单位的266.9万元据为己有。更夸张的是,同一个月,卞中再次将1100万元公款挪至一商贸公司。12月,卞中“更进一步”,私自挪用公款6000万元准备成立一家公司进行投资。 同为财务人员出身的柴某,自然是知道卞中巨额财产是如何来的。但柴某非但没有及时制止卞中的违法行为,反而是鼓动卞中继续弄钱。 2000年底,柴某为了帮助自己哥哥和妹妹做生意,就找到了卞中帮忙。红颜知己有求,卞中自然是义不容辞。2002年3月,卞中将公款626.6万元转入柴某哥哥公司。4月,卞中再次将576.2万元转入柴某哥哥公司。这些钱,大都被柴某哥哥拿去购买豪宅豪车挥霍一空。 2002年12月,卞中利用职务之便,将60万元转入某公司,提现后将钱交给柴某妹妹。 2003年2月11日,卞中在拨出一笔2090万的项目经费时,私自将其中的1713.6万元挪用。但是卞中还没有来得及伪造凭证时便被单位另外一名会计小李发现。小李急忙打电话问卞中是怎么回事,卞中支支吾吾答不上来,紧接着卞中及时将资金退回到基金委账户。但已经引起了会计小李的警觉。 卞中为了保险起见,第二天,卞中约小李吃饭。饭桌上,卞中将8万元塞给小李,并说:这事儿你知我知,我把账作平,你就当此事没有发生过。 卞中以为只要自己抛出巨款,小李自然沦陷。但没有想到,小李一口拒绝了卞中转头走了。 这下,轮到卞中慌了,自己这回怕是完了。 果然,当天基金委报案
,卞中作为重大嫌疑人被控制起来。经查实,卞中贪污公款1095万元、挪用公款2.06亿元。作为一个科员级别的普通干部,卞中贪污挪用公款超过2.1亿元,令人瞠目结舌。 卞中为了通过金钱将自己情人留在自己身边,不惜违法犯罪,贪污和挪用公款,走上了不归路。2004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卞中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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