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湛江中院消息:2023年5月22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南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南故意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又着手实施作案,意图杀死三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某南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其虽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从轻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 广西一名男子因为自己喜欢的女人拒绝了自己的表白就将其杀害,最后这名男子又受到了什么样的惩罚呢 ? 这位被害的女孩儿将要结婚了,在自己快结婚的这个开心的时候,却残忍地遭到了杀害。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在自己的母亲去找女孩的时候,发现女孩已经惨死在卫生间。最开始的时候母亲怀疑是女孩的前夫,女孩儿这次结婚并不是第一次了,女孩儿的第一任婚姻是在自己大学的时候遇到的。同学这次结婚,女孩并没有顾家里的反对,就跟这名同学进行结婚,而在婚后半年,两人就离婚了,所以母亲怀疑是女孩的前夫下的杀手
。但是警方在通过血液比对发现并不是女孩的前夫下的狠手 。 警方最后找到这名女孩被杀害的凶手了,是女孩儿的高中同学。在高中的时候这位杀人凶手也喜欢女孩,但是一直没有进行表白。在女孩第二次结婚的时候,就没男子就想到了去女孩家里进行表白,虽然表白的方法并不是多么的正规,这名男子翻过了女孩家的窗户,问对女孩进行表白,女孩拒绝之后,男子抢了女孩的钱财,并将其杀害
。杀人凶手表示在第一次的时候,确实对女孩儿表示了祝福,但是当听到女孩第二次又结婚的时候,就想进行表白,虽然男子的表白是拿刀架在女孩身上,但是男子也说自己是真心喜欢女孩
。
最后这名男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故意杀人罪怎么量刑 故意杀人罪,指的是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根据《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针对情节较轻的,按刑法有关规定,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分为以下几种: 1、谋财型的杀人案件,此类案件包含抢劫、入室盗窃杀人案件或谋财害命的案件。 2、复仇型的杀人案件; 3、遗弃型的杀人案件; 4、情欲型的杀人案件; 5、封建迷信型的杀人案件; 6、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型的杀人案件; 7、精神病杀人等其他类型的杀人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表达爱意的方式有很多,不要选择这种极端的方式,这种极端的方式只会害人害己,没有任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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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在重庆巴南某小区,一个塑料袋从天而降,重重地砸在地面上,里面竟有一只口鼻流血的宠物猫,已经死亡。猫主人是住在该小区的熊小姐,她表示,猫在5月21日白天跑出家门,找了一天没找到,没想到晚上才在业主群得知,自己的猫被人从楼上扔了下去。目前,熊女士已经报警,警方正在对此展开调查。 案例1 居住在某小区7层的居民陈某为图方便,从窗户向楼下扔木地板废料。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从建筑物高处抛掷物品,给小区居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潜在威胁,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最终,陈某被判处刑罚。 虽然陈某的高空抛掷行为未造成实际的人员伤亡,但将重量较大的木地板从7楼抛落,极易造成损害后果,其行为严重威胁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知,高空抛物罪的认定并不要求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只要高空抛物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甚至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行为人就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至于情节是否严重,可以根据行为人所抛掷物品的数量、重量、危险程度、高度,物品坠落场所的人员、财物的现状以及行为的次数和所造成的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抛物时间正好处于出行高峰,抛掷的是剪刀、菜刀等危险物品。 法院表示,在高空抛物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对社会正常秩序的信任感和满意感受到损害,因此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2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一起案例中,李某某受老乡毛某某邀请,到其租住的房屋喝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是某学校操场。李某某因心情不好,将1个空啤酒瓶丢到楼下,啤酒瓶掉到学校操场地上被砸碎,反弹至在操场锻炼的一名学生的后背。几分钟后,李某某又将1个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砸中13岁叶某某头部,致其头部严重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高空抛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安全,故判决李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根据刑法规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如高空抛掷汽油桶、煤气罐甚至爆炸装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罚;故意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没有致人伤亡的危险,导致财物毁坏,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法院指出,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并非一定会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亦可扰乱公共秩序,侵犯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因此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构成除高空抛物罪之外的其他罪名。 高空坠物构成高空抛物罪吗 高空坠物在特定情形下,能够构成高空抛物罪。 1.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处罚; 3.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高空坠物在特定情形下,能够构成高空抛物罪。上诉施暴者的行为太让人唾弃,动物的生命我们也应该同样尊重。而不是肆意妄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日,龙凤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进入婚房盗窃案。被告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款1万元,并依法返还被害人物品。 据了解,2021年7月11日,李明林(化名)在龙凤区某路口驾驶凯迪拉克轿车,遇到了一支接亲队伍。看到一派喜庆的样子,李明林突然有了邪念,他开车进了小区,跟着人流混进了婚房。 进屋后,李明林发现,虽然他不认识任何人,但没有人问他是谁,只是热情地和他打招呼。走了一会儿,李明林趁新人举行接待仪式,亲戚忙着接待客人时等待盗窃的机会。他偷偷走进卫生间,偷了一把男士电动剃须刀、一瓶香水、一根祛痘洁肤双重调理乳、一套女士洗发水润发乳、一瓶润发精油和一瓶卸妆油。没有被发现,李明林暗自高兴。 2021年7月17日,在第一次犯罪成功后的另一个周末,李明林再次开车上路,分别前往龙凤区4个社区的6个接待现场。同样,他趁受害人家举行接待仪式,新人家忙着接待客人,偷了吹风机、剃须刀、化妆品等物品,总价值8000多元。 新人发现物品被盗后,立即报警。很快,警方锁定了目标,并逮捕了李明林。案发后,李明林家属赔偿了7名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理解。 报告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明林表示,他正在经营一家服装店,经营状况良好,家里没有债务。他进入婚房盗窃财产,完全是一时兴起,寻求心理刺激。他认为这些物品的价值并不高,但他没想到会带来如此严重的后果。 入室盗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盗窃是违法行为,不可取!不要有侥幸心理,一旦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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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二审判决,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向滨海新区分行原行长郑提起诉讼,要求返还2013年~2016年业绩薪酬共计70.67万元。上述要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反向工资收集”反映了银行绩效工资收回扣除机制正在发挥作用。据中国商业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招商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等银行在最新年报中披露了银行绩效工资收回扣除金额,其中招商银行2022年收回扣除金额高达5824万元。此外,在主要银行的2022年年报中,超过一半涉及收回和延迟支付绩效工资。一些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收回扣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未来的“退款”、“反向讨薪”等方式将成为约束金融机构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利器”,银行将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激励与绩效风险相匹配的环境。 2010年10月,郑某加入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后来成为该行滨海新区分行行长。 2017年,郑某似乎与老东家迎来了“七年之痒”。当年11月,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作出《郑某、王XX处理决定》,决定免去郑某滨海新区分行行长职务。职级暂定技术序列15级,离岗清收,调至分行资产清收中心工作。离岗清收期限为半年。到期后,分行将根据清收情况和损失恢复情况确定下一步处理措施。在其“责任认定”部分,列出了郑某作为分行行长管理不善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包括“分行股票信用业务贷前调查不到位”、“虚假评估报告”、“贷后管理不尽职”等。 此后,该行认为郑某担任离岗清收岗位后无清收效果,自2020年11月起,~2021年6月,该行继续旷工,随后作出辞退决定,追索2013年至2016年已发放的绩效工资100%,共计70668.42元。 郑的说法与银行有很多不同。郑某表示,自己没有违规行为,也没有收到2013年的报告~2016年绩效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0月终止,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8个月后通知自己被解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郑某表示,《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薪酬追索扣除管理办法》在离职后对自己没有约束力。 戏剧性的是,《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薪酬追索扣除管理办法》于2020年11月17日发布。如果根据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主张的开除时间(2021年6月),则在管理办法生效期内。如果劳动合同按照郑主张的2020年10月到期终止,其离职时间早于管理办法生效。 虽然双方各持一词,部分细节深陷“罗生门”,但法院在二审中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表示,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通过《哈尔滨银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薪酬追回管理办法》通知郑进行绩效追回,缺乏依据,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虽然绩效工资延期支付和工资追索扣除也适用于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但从目前的案例来看,仲裁时效限制在实际法律应用中仍需注意。例如,在本案中,法院在一审中指出,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已于2017年11月了解相关问题,并对郑进行了免职处理。2021年6月,法院向郑发出《关于追索郑绩效的通知》,追索2013年至2016年已发放的绩效工资时,已超过仲裁时效。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银行“反向讨薪”可能会逐渐常态化 事实上,这种“反向薪酬案件”并不是个案,银行绩效薪酬追回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和发挥作用。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除制度是指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员工,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造成重大风险损失,金融企业不仅可以停止支付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工资,还可以恢复已支付的绩效工资。 该机制可追溯到2010年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定薪酬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回扣除规定;202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建立和完善银行业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回扣除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绩效薪酬追回扣除机制的有关规定。并继续进行工资延期支付的现场检查和评估。2022年8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再次明确建立健全工资分配递延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该制度也适用于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 事实上,随着机制的不断完善,许多机构已经开始“进入市场”,实施绩效工资延期支付和追索扣除制度。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年3月的信息,截至3月,95%以上的中国银行业保险机构已经制定并实施了绩效工资延期支付和追索扣除制度。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在追究非法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中国商业新闻记者发现,在上市银行去年的年度报告中,招商银行、渤海银行和九江银行已经宣布了具体的追回金额。与此同时,超过一半的银行在年度报告中表示,追回和延迟支付绩效工资。 根据招商银行去年的年度报告,报告期内有2876名员工追回绩效工资,总绩效工资5824万元。根据年度报告披露的员工总数,约2.6%的员工遇到追回扣除,人均2.03万元。此外,据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月份披露,山西5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合并重组期间追回了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绩效工资3359万元。 与上述两家银行相比,渤海银行虽然整体恢复规模不大,但人均“退款”金额相当高。根据银行年度报告,2022年恢复370人绩效工资1760万元,人均4.76万元。 此外,虽然许多银行没有披露追索扣除金额,但在年度报告中涉及追索扣除的相关声明。例如,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年度报告中提到,如果风险超常暴露,将“恢复相应期限内支付的绩效工资”、“未支付部分停止付款”等。中国工商银行在2022年年报中提到,截至披露日,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对总行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员工不涉及2022年绩效工资的相关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追索扣款外,绩效工资延期支付也成为银行年报中提到的关键词。例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光大银行在绩效工资延期支付的比例和时间上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延期支付的比例至少为40%,延期支付的期限不少于3年。兴业银行规定,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延期支付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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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独生女离婚带孩子与父母同住发生冲突,能不能要求父母搬出现有的房子? 基本情况:涉案房屋以女儿(独生女)张的名义登记,张的父母出资20万元。由于家庭矛盾,张希望父母搬出现有的房子,卖掉房子,为父母买房子,承诺每月支付1500元,但父母不同意。为此,张向法院起诉了他的父母。女儿张现在离婚了,独自抚养孩子,收入一般。张的母亲患有各种疾病,需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相应的照顾,父母的劳动收入能力不强,只在农村有一所房子。 判决结果分析:从房屋所有权分析来看,父母投资20万元,住在房子里,是有条件的赠与,女儿要求搬家的物权基础存在缺陷。从孩子的生活收入和生活分析来看,女儿的收入并不高,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压力很大,但孩子应该尽力为父母提供经济支持和精神上的安慰。从父母的生活收入和生活条件分析来看,张的母亲患有各种疾病,需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相应的照顾,父母的劳动收入能力不强,父母要求和女儿住在一起,这是合理的。从如何解决后续支持问题的分析来看,虽然女儿提议为父母购买另一处房产,并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但由于身体虚弱和疾病,被赡养人要求女儿照顾生活,并应尊重被赡养人的意愿。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应予以驳回。 案例二 父母离婚多年,父亲拒绝搬离女儿名下的房子,女儿能否向法院申请判决父亲限期搬离? 基本情况:多年前,李某(男)、当蔡夫妇同意离婚时,他们同意将双方共有的财产赠与女儿李某甲。李某以后不再承担女儿李某甲的任何费用,后来财产转让登记到李某甲名下。离婚后,房子一直由李某住。现在,19岁的李某甲和母亲蔡某住在一起。因为他刚进大学,学费和各种生活费都很高,他不能独立生活。母亲收入微薄,独自抚养女儿压力很大。他名下没有其他房子住。现在他的母女租了房子住。父亲李某正值壮年,无重大疾病或残疾,有劳动收入能力,拒绝资助女儿学业。女儿一再要求父亲归还房屋,但被拒绝。无奈之下,李某甲将父亲李某起诉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父亲搬走。 判决结果分析:从房屋所有权分析,涉案房屋为父母赠与,转让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拥有完全所有权,要求父亲搬出物权基础。从孩子的生活收入和生活分析,女儿刚上大学,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经济支持,母亲收入微薄,父亲占据自己的房子,导致母亲需要租房子,生活成本增加,父亲不同意资助学业。从父母的生活收入和生活条件分析来看,李的父亲正处于壮年,没有重大疾病或残疾,有劳动收入能力,搬出房子后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从后续支持问题分析来看,李的父亲正处于壮年,不需要女儿李的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三 父母感情不和,女儿能要求父亲搬出女儿名下的房子吗? 基本案例:王某(男)与李某有夫妻关系,育有王某甲(女)、王某乙(女)、王某丙(男)有三个孩子。大女儿王某甲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是王某甲和母亲李某住的,另一套是父亲王某住的小公寓。王某甲系公职人员收入稳定。王某乙结婚生子,名下有一套房产。王某丙刚毕业,现在在其他地方工作。由于生活琐事,王某(父亲)和李某(母亲)一直感情不好。现在,由于李某发现王某在婚姻中出轨,他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因此,王某甲与父亲的矛盾加剧,要求他搬出自己的房子。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限期搬出自己的房子。王某现已退休,身体状况良好。他一直独自住在大女儿的小公寓里,但没有其他稳定的生活收入来源。他在农村家乡有一所私人房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甲坚持要求王某搬走,并没有对后续如何妥善赡养王某提出合理的方案。 判决结果分析:从房屋所有权分析来看,涉案房屋产权完全归原告所有,要求父亲搬走的物权基础存在;从孩子的生活收入和生活来看,原告是一名职业稳定的公职人员,属于收入较高的阶层,名下有两套房产。父亲住在房子里不影响他的基本生活,导致他的负担过重。父亲住在房子里是他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形式;从父母的生活收入和生活条件来看,父亲年纪大了,只在农村有一套房子,在市区没有其他房子住。他继续独自住在市区大女儿的房子里,方便其他孩子就近照顾。从后续赡养问题分析,大女儿起诉父亲搬走,但作为女儿,她没有提出其他方案,以确保父亲现有的生活条件不显著降低,也没有与其他孩子合作,给出合理的解决父亲后续赡养问题的方案。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由于房屋装修的需要,范某发现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某为自己的房屋安装了防护窗。安装的防护窗是凸出的。房屋卫生间外的防护窗底部有一扇安全门。作为放置空调主机的开口,安全门由两个铰链固定,并增加一个锁。安装后,杨某没有在锁处采取固定措施,范某也没有锁上锁。 安装防护窗后,范买了一层不锈钢铁皮焊接在防护窗底部。一个月后,范的母亲万(体重约97公斤)站在房子的防护窗里打扫卫生。由于防护窗底部的安全门突然倒塌,她从17层的防护窗里摔了下来。范将安装防护窗的不锈钢店告上法庭。 不锈钢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防护窗主要起到防护作用,防止移民从窗户侵入房间,防止室内人物从窗户坠落,而不是踩踏日常活动场所。在这种情况下,万作为一个行为能力完全的成年人,体重近100公斤,缺乏安全意识,忽视安全防范,在17层的保护窗中没有履行仔细注意的义务。 此外,安装防护窗近一个月后,范某仍未及时锁上安全门,并在防护窗底部铺设了一层不锈钢铁皮,覆盖了安全门的位置,使人难以发现安全隐患的存在。踩安全门没有受力点,导致坠落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承包合同关系,承包商按照定制的要求完成工作。不锈钢店必须按照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和安装。但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是长期从事防护窗生产和销售的个体经营者,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被告还认为,防护窗不能按规定伸出窗外,明知违反规定仍将进行生产安装,不锈钢店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法院裁定,不锈钢店应对万某死亡后果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75630.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不锈钢店认为不应对万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关于争议焦点,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万缺乏安全意识,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但其自身过错是事故的重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不锈钢店经营者杨在非承重外墙上制作防护窗,交付一个月后破损,存在一定质量缺陷,也是万坠落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适应其过错的赔偿责任。 最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防护窗不一定保护,如果防护窗生产安装不合格,使用不规范,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后果。《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打开门窗,需要改变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部选择保护窗等产品改变了住宅立面,法律风险很大。
综上所述,除了威胁家庭成员的安全外,它还威胁到路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旦坠物形成,可能涉及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使用三张自拍照片,然后编造一个单位的“领导”,没有这个人,并谎称与“领导”私人关系——余(男,55岁),用这样一个无法忍受审查的谎言,欺骗了受害者夏先生近40万元。5月12日,常德临沂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民警前往长沙抓获涉嫌诈骗的男子余某魁。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2021年,受害者夏先生的弟弟因涉嫌隐瞒、隐瞒犯罪所得,被临沂县公安局抓获并拘留。作为哥哥,夏先生讨厌铁,但他也很焦虑。不久之后,在朋友的介绍下,夏先生遇到了自称“手眼通天”的55岁男子于某魁。 在一次晚宴上,夏先生谈到了他哥哥涉嫌犯罪被警方逮捕的事情:“作为一个哥哥,我帮不了他。我只希望他能好好改造,努力从轻处理。”听了这话,余先生称赞了海口:“我和××单位的大领导是多年的老朋友,你哥哥的东西包在我身上!”看到夏先生半信半疑,余某魁在虚荣心的驱使下补充道:“别说‘从轻处理’,用我的网络,让你哥哥无罪释放!”夏先生听到这话,想起失去自由的弟弟和整天泪流满面的老父母,当场给余某魁转账2万元,请余某魁帮弟弟“摆脱困境”。 原来,余某魁只是在喝了三次酒后随便说了几句大话。与他关系良好的单位“领导”没有发现这个人。然而,他从未想过夏先生会如此“爽快”地把钱转给自己。已经经济拮据的余某魁眼睛一转,就在心里。此后,余某魁不断利用夏先生对家庭痛点的担忧,将自己推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几天后,为了进一步获得夏先生的信任,余先后到派出所门口、公安局门口、看守所门口自拍,发给回到福建老家“等待好消息”的夏先生,谎称自己正在“联系”。夏先生看了照片,放下怀疑,先后给余先生付了7万元。 没过多久,尝到甜头的余某魁就假装紧急。他请夏先生马上来临礼,讨论帮助弟弟无罪释放的相关事宜。不知道真相的夏先生来到临礼后,余某魁就像“影帝附身”。他焦急地对夏先生说:“你弟弟的案子太复杂了,操作起来不容易!我之前提到的那个××当这个单位成为“领导”的老朋友时,你还记得吗?他向我要了20万元,以帮助你哥哥撤销指控。”夏先生头脑发热,立即去银行取出20万元现金,毫不犹豫地给了余某魁。 在接下来的一年里,于某魁继续以需要“打通关系”为由骗取夏先生10万元。直到2022年,夏先生的弟弟仍然没有“无罪释放”,而是被法院判刑。夏先生突然醒来,发现自己被骗了。 在多次私下谈判失败后,夏先生选择来到安福派出所报警:“我现在回想起来,我发现在过去的两年里,我从来没有见过余某魁提到的‘单位领导’。他一方面骗了我这么多钱……”接到报警后,安福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工作,最终在长沙余某魁家中抓获。随后,派出所民警通过大量工作,为本案受害者夏先生追回25万元赃款。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余某魁供认了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魁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诈骗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所述,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如果罔顾法律,承受的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日,山东潍坊,网传奎文区泰华城假日广场,两只网红青蛙弯腰偷看女生裙底。21日,泰华城假日广场工作人员称,暂未接到举报,如果接到举报,商场也只能劝阻,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报警。 案例 广东深圳。王先生在公交站等车,突然看到另一名男子趴到地上,起初他以为对方身体不适晕倒了,他正要上前查看,却发现对方有些不对劲,这时他意识到,对方是在偷窥前面小姑娘的裙底,哪是什么晕倒了。 当时车站有不少人在候车,王先生发现这名男子站在公交广告牌的后面,鬼鬼祟祟的行为有些可疑,一个不注意,对方就趴到地上了,王先生还以为对方身体不适,但刚走到男子身前,还没等他张嘴询问,对方就坐起来了。 后来渐渐发现男子很诡异,趴在地上除了左顾右盼,还偷偷拿着手机,从玻璃下面拍摄另 一面等车的人群。 这时王先生发现,男子前面就有一名穿着裙子的女子,对方正玩着手机等车,完全没注意到发生了什么,王先生什么都没说,就走到一边去了,可他还没走远,对方又趴到地上,这一次,王先生拿出手机进行录像,同时斥责男子的行为,并提醒前面的女孩,自己被别人偷窥了。 坐在地上的男子,听到王先生的喝止有些不知所措,但很快就站起来跑掉了。事后,王先生将视频发到了网上,表示对方之前就已经偷看了一次,只是大家并没有在意,希望这件事也能提醒到他人。 不得不说,这个大哥也是个“人才”,看看他自己的穿着就知道,他这样看能看到什么呢?不惜自己趴在地上去偷窥,这脑回路真不是一般人能理解的,这要是让他去了海边,那还了得? 当然,不管男子脑中想的是什么,这种行为,都已经违法了。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女性的裙底这是很隐私的部位,这是毋庸置疑的,而男子的行为刚好被拍的清清楚楚,这就成了他违法的证据,是要接受法律制裁的。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果在调查中发现,男子并不仅仅是偷窥,而是偷拍并将照片或视频发到网上进行牟利,那就涉嫌刑事犯罪,等待他的处罚,也会更加严格。 偷拍女生裙底怎么处罚? 偷拍女生裙底的话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人需要被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偷拍女性裙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
偷拍女生裙底的话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人需要被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珠海公安微博5月21日发布消息称,近日,有网民在互联网发布消息:“一女子在广东珠海遭陌生男子猥亵后被打致耳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2023年5月5日7时许,嫌疑人谢某敏(男,57岁) 酒后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某酒店殴打曹某娟 (女,28岁)
,公安机关当日已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取证。 案发后,曹某娟经医院诊断已怀孕,其被殴打致左耳损伤,需专业机构做进一步伤情鉴定。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嫌疑人谢某敏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 入住五星级酒店,却被一名非酒店居民的醉酒男子无缘无故殴打,眼镜被打碎,眼角缝了三针。最近,在杭州出差的陈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奇怪的“坏事”。 据陈先生介绍,4月12日晚,他住在杭州万豪行政公寓(杭州欧美金融城住宅区)。当晚,一名跟随年轻女士进入酒店的醉汉出现在陈先生的楼层,殴打即将回到房间的陈先生。陈先生生气后,在网上发帖指出酒店安全措施存在风险,并向网友提出建议和提醒:“希望大家出差(尤其是女性)在酒店注意安全,即使是高端酒店也难免出现问题。” 记者了解到,关于陈先生受伤,警方已成功调解双方,但伤害鉴定报告尚未出来。“在此之前,酒店告诉我,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害者,这很荒谬。”陈先生说。 4月20日晚,酒店负责人在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警方正式定案前,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 醉酒男子跟随女住客进入酒店后打陌生人 4月21日,陈先生向新黄河记者回忆了这一事件。 据陈先生介绍,12日来杭州出差,入住杭州万豪行政公寓四楼房间,开房时定住3天。 当晚11时,陈先生回到酒店,用房卡在四楼启动电梯。他住的房间在电梯入口处。当他走出电梯时,他看到一个男人靠在墙上。 陈先生用房卡打开了门,但门没有打开,所以他转身按了电梯,想问一下总台房卡失效的原因。突然,那人冲上来打了陈先生一巴掌,然后又打了他四五拳。陈先生忍住推开对方,躲在刚打开的电梯里。然后那人去捡电梯门,踢了陈先生的腿和腹部,打了他的头。这时,电梯里有一个女孩,陈先生对她喊道:“我根本不认识他,你帮忙报警。”这时,这名男子又一拳击中了陈先生的眼镜,金属镜框和左镜片破裂,割伤了陈先生的眉毛,出血了。 怕女孩被意外伤害,陈先生果断离开电梯,推开男子,在走廊上来回奔跑。在这个过程中,他被打了十几次。陈先生总是表现出克制,没有反击。 几分钟后,酒店保安上来控制这名男子。随后,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询问陈先生、电梯女孩等情况。随后,陈先生在酒店保安的陪同下,随120去了医院,眼睛缝了3针,太阳穴、后脑等疼痛,头晕。 半夜,陈先生去了警察局,得知殴打该男子已被送往医院醒来。令人惊讶的是,在他回到酒店与大堂经理谈判后,他得知该男子不是酒店员工或客人。至于房间卡失败的原因,陈先生在总部住了三天的订单分为“1+2”两个订单。但大堂经理无法回答为什么房间卡在第一天晚上失败。 13日下午,酒店高管向陈先生道歉,称这是该集团20多年来第一次发生这种事情。看完监控后,他们发现殴打的男子跟随一名四楼的女客人进入酒店,上了四楼。酒店认为他们是情侣,所以没有介入。这种回应让陈先生感到难以置信。 警方看了监控录像,确定是单方面打人,结合目击者证言等相关证据,可以判定这是一起醉酒后寻衅滋事案件。 故意把人的耳朵弄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
故意把人的耳朵弄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0年11月,刘某辉(小慧君)发视频哭诉被老板孙浩宇性骚扰,并强迫她签订具有霸王条款的合作协议,并表示孙浩宇骚扰公司多位女艺人。网络名人姚某杰(巧乐兹夫妇)等多人转发支持。 孙浩宇否认指控,先后起诉刘某慧、姚某杰两人。 2022年6月26日和6月28日,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显示,刘某辉签署的短视频独家协议合法有效。为实现“低成本”终止合同的目的,刘某辉、姚某杰编造了公司法人孙浩宇性骚扰的短视频,试图用舆论施压,侵犯了公司名誉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 5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官方微博(@青浦警坛 )发布警情通报: 近日,网上流传本区某幼儿园多名女教师因卖淫被警方处理。经公安机关查证,网传信息为谣言。 现查明,5月8日下午,孟某(女,39岁)
在微信群中与他人闲聊时,为引人关注、显示自己消息灵通,凭空捏造“某幼儿园3名老师坐台被抓”“专门有人牵线搭桥组织老师卖淫”“为了追求高端生活去坐台”等不实信息,造成谣言散播。 5月9日下午,张某某(女,32岁)看到相关信息后,为博人眼球,从该幼儿园微信公众号中下载女教师工作照片,谎称其为涉案教师,导致谣言进一步传播发酵。 5月11日下午,高某某(男,37岁)出于为其自媒体吸引流量的目的,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通过AI软件输入关键词,加工生成一篇题为“上海示范幼儿园教师卖淫被抓”的文章,在其自媒体账号中公开发布,引发大量网民讨论。 相关谣言对当事教师正常生活、名誉和心理造成严重损害,并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孟某、张某某、高某某已被青浦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网络上造谣最高判刑几年 在网络上造谣最高判刑七年,如果出现了网络造谣的行为后最高会处以七年有期徒刑,如果公民在网络上散布一些不实的谣言或者是编造虚假的信息后,也是会造成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说我国也是严禁网民在网络上出现此类的行为,否则也是会根据涉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确定处罚力度的。
综上所述,在网络上造谣最高判刑七年。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