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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防护窗打扫从17楼坠亡谁负责

  近期一则有关在踩防护窗打扫,从17楼坠亡的案件上了热搜。那么,踩防护窗打扫从17楼坠亡谁负责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由于房屋装修的需要,范某发现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某为自己的房屋安装了防护窗。安装的防护窗是凸出的。房屋卫生间外的防护窗底部有一扇安全门。作为放置空调主机的开口,安全门由两个铰链固定,并增加一个锁。安装后,杨某没有在锁处采取固定措施,范某也没有锁上锁。

  安装防护窗后,范买了一层不锈钢铁皮焊接在防护窗底部。一个月后,范的母亲万(体重约97公斤)站在房子的防护窗里打扫卫生。由于防护窗底部的安全门突然倒塌,她从17层的防护窗里摔了下来。范将安装防护窗的不锈钢店告上法庭。

  不锈钢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防护窗主要起到防护作用,防止移民从窗户侵入房间,防止室内人物从窗户坠落,而不是踩踏日常活动场所。在这种情况下,万作为一个行为能力完全的成年人,体重近100公斤,缺乏安全意识,忽视安全防范,在17层的保护窗中没有履行仔细注意的义务。

  此外,安装防护窗近一个月后,范某仍未及时锁上安全门,并在防护窗底部铺设了一层不锈钢铁皮,覆盖了安全门的位置,使人难以发现安全隐患的存在。踩安全门没有受力点,导致坠落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承包合同关系,承包商按照定制的要求完成工作。不锈钢店必须按照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和安装。但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是长期从事防护窗生产和销售的个体经营者,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被告还认为,防护窗不能按规定伸出窗外,明知违反规定仍将进行生产安装,不锈钢店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法院裁定,不锈钢店应对万某死亡后果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75630.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不锈钢店认为不应对万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并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关于争议焦点,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万缺乏安全意识,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但其自身过错是事故的重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不锈钢店经营者杨在非承重外墙上制作防护窗,交付一个月后破损,存在一定质量缺陷,也是万坠落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适应其过错的赔偿责任。

  最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不锈钢店经营者杨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防护窗不一定保护,如果防护窗生产安装不合格,使用不规范,可能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后果。《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打开门窗,需要改变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部选择保护窗等产品改变了住宅立面,法律风险很大。

  综上所述,除了威胁家庭成员的安全外,它还威胁到路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旦坠物形成,可能涉及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5.22 10: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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