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福建发布,根据网络的一段视频显示,一名女教师在教室走廊玩着手机闲庭信步,而旁边的孩子在嬉笑玩耍,当女老师经过一位女学生旁边的时候,刚好学生的手碰到了女教师的肚子(疑似女老师已经怀孕)。然后,接下来的一幕引发网友强烈愤怒,女老师直接用脚踢女学生,然后揪住孩子的脖子拖进了教室,在教室里面是怎么处罚的就不知道了。 案例1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网上曝光,济南高新区实验中学一名教师在课堂上体罚学生,扇他们一巴掌、踢他们,甚至用拖把打他们。监控录像显示,全班大部分学生都被殴打。视频一经公开,就引起热议。 4月17日,据媒体报道,教育局回应了这一事件。济南高新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表示,第一次看到视频学校处理,老师因为最近学校组织考试,学生多次不会,殴打学生,老师真的不合适,目前正在讨论处理,结果将发布通知。 同日,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教育体育局发布通知称,高新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网上“济南高新区实验中学教师体罚学生”视频,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目前,涉案教师已停职调查,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案例2 网传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一中学老师殴打学生。视频显示一男老师揪住一男学生头发不停摇晃,期间老师一把将学生从座位上拉下,该学生顺势倒地被老师踹了几脚。 随即老师将该学生拉拽到教室大门,踢了一脚后将他赶了出去。5月19日下午鲁甸县教体局表示涉事教师已被处理。 老师打学生是否犯法 老师打学生是犯法的。首先,老师是没有权利对学生进行体罚的。更不能动手打学生。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老师作为校内监护人,老师体罚学生已经涉嫌违反《教育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鉴定学生受伤的程度,决定老师触犯的法律是刑法还是行政法。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老师打学生是犯法的。为人师表应该以身作则,给学生正确的引导。上方的老师做法让人唏嘘。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处理,这样没有师德的老师应该从教师队伍剔除。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5月24日,两辆车在上海内环高架桥上相撞,一辆工程车被撞上护栏,险些从高架桥上摔下来。目前,这两辆车的司机已被警方控制。律师认为,两名司机涉嫌危险驾驶,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段视频显示,在高架桥上,一辆黄色皮卡闪烁着警示灯,与一辆蓝色SUV并驾齐驱,车道上还有其他车辆在快速行驶。此后,黄色皮卡撞上SUV,将其挤入护栏,并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来SUV加速追上皮卡,撞上高架护栏,皮卡险从高架坠落。 5月24日,记者从上海交警获悉,当天下午5时52分,两辆车在上海内环高架桥附近的草溪立交段相撞,导致其中一辆工程车骑在高架护栏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经初步调查,两辆车在驾驶过程中相互斗争。目前,两辆车的司机已被警方控制,警方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认真处理。 两辆车在高架路上相互追逐,相互撞击,道路上还有其他车辆,两辆车司机的行为明显危及公共安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追逐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处以拘役和罚款。因此,两名司机涉嫌危险驾驶,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 近日,六盘水市交警大队民警进行重点检查时,发现一辆中型专用校车内人头攒动,明显有超员现象。后经核实,该辆核载为19人的中型专用校车,实载34人,超员15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78%以上,属严重超员。 因开展校车业务时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驾驶员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因指使、纵容驾驶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幼儿园园长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为处拘役,并处罚金。 1、拘役 ①拘役的期限,一般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1年; 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③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罚金 罚金数量是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以北京朝阳区为例,罚金一般5000元起,其他区都是以1000-2000元为起点。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是非常危险的一个行为,也是违法行为。你的方向盘掌握的不仅仅是自己的生命,也包括别人的。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开车一定要安全行驶,保持情绪稳定。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工作地点的调动带来了生活问题,许多员工都经历过。湖南女孩王树清(笔名)也遇到了这种情况。未经协商,公司通知王树清到其他地方工作。她拒绝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了她。双方就是否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先后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改变工作地点,员工有权说“不”吗?法院认为,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对劳动者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判决公司赔偿王树清14.26万元。 2009年5月22日,王树清加入长沙一家数据公司。经公司调动,于2014年4月前往北京分公司工作。2018年1月1日,公司与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7月至8月,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验收部全体员工临时到长沙工作。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2月8日,王树清等员工应于2020年8月6日到长沙报到。王树清否认收到通知。 2020年8月13日,公司向王树清发出《限期到达通知书》,要求他于2020年8月18日报到。王树清确认收到通知,当天回复公司,称不认可通知内容。一些公司领导解释说,这次调动是为了节省成本,撤回部门。该公司表示,它收到了王树清的回复。 几天后,公司以旷工14天为由向王树清发出辞退通知。王树清认为,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仲裁裁决公司向其支付14万元的经济赔偿和拖欠工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树清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在审判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称长沙母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王发送微信,内容为《工作场所分阶段调动通知》。王立即将通知转发给下属部门,并安排验收部员工签字确认。除王树清外,验收部的五名员工均签字同意。 公司表示,在向王树清发出《限期到达通知书》时,公司与王树清协商将调动工作地点的时间缩短至2个月,以照顾她。王树清说,双方确实协商过,但公司解雇了她,但没有达成协议。 经调查,公司自2020年7月起将办公设备运往长沙,北京分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取消了北京考勤机,其中包括王树清在内的验收部员工名单。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王树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系统是由公司造成的,公司应根据王树清的正常出勤情况支付当月工资。 法院认为,王树清自2014年以来在北京工作了很长一段时间。2020年7月、8月,公司要求其到长沙报到。公司提出变更王树清工作地点,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本案中,公司向王树清发出限期到达通知后,王树清回复称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以王树清旷工为由直接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其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树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万元,2020年8月工资差额3779元。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变更工作地点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一审二审后,公司拒绝接受,申请再审,称为应对新冠疫情的影响,决定利用淡季对北京分公司办公空间进行整体装修,临时将部分员工调回长沙母公司工作,这是合理和紧迫的。 公司表示,其临时调动王树清的工作地点有合同依据。根据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署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王树清同意“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工作地点当然包括在内。 此外,该公司表示,临时调动工作地点是合法的。更不用说临时调动工作地点的时间只有2个月,即使是6个月,与双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也很短,因此不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此外,临时调动工作地点后,王树清的工作岗位和内容没有调整,工资福利待遇也没有降低,这是合法的。此外,王树清和他的配偶和父母都在湖南注册,婚后在长沙买了房子,临时调动工作地点不会对他的家庭生活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 公司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不可否认的是,用人单位在调整生产结构、经营范围或者外部市场变化时,可以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适当调整职工岗位,劳动者应当配合。作为公司员工,王树清应服从公司的业务安排,但拒绝工作构成旷工,应解除劳动关系,无需赔偿。 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大事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对劳动者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认为有不可抗力或者必须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安排王树清在其他地方工作,即使公司只是临时调动工作地点,也会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再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对劳动者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用人单位认为有不可抗力或者必须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解决。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0年6月,某市拟清理运河段。山东某开发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沟通后,山东某开发公司负责运河清污工程。由于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其总经理宋某联系山东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实际施工由宋某、合伙人李某、梁某联合组织。2021年3月,由于项目需要分段实施,参与分包的施工人杜某林、钱某、陈某松等6人分别联系宋某军、李某昂。宋某军安排山东某开发公司收取上述6人工程保证金,总额1368万元。宋某收到预收保证金后,将上述资金用于山东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后来,由于政府工作调整,运河段污水工程由市水务部门公开招标,宋某军无法继续承包工程。经协商,2022年4月,宋某将山东某开发公司建设的商品房抵债,并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杜某林、钱某、陈某松等6人。2023年1月,公安机关以宋某军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围绕上述案例,讨论一个问题:收取工程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在上述案件中,宋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 有人认为宋某军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原因有: 1、山东某开发公司仅与区管委会达成合作意向,未签订合法规范的项目合作协议。宋某军没有将这一事实告诉杜某林等6人,并声称已取得项目建设权。因此,宋某军的行为存在欺诈行为。 2、山东某开发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也没有项目启动资金,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他们主要依靠向第三方收取项目保证金来启动运河清污工程。宋某军没有如实向任何人解释这些情况。 3、宋某军收到工程施工保证金后,并没有将施工保证金用于运河清污工程,而是直接将资金转入山东省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和日常经营费用。这种行为是向杜某林、钱某等6人隐瞒真相,因此宋某军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但因经营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项目不能继续实现合作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应当干预此类经济纠纷案件,而应当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关键是把握行为人的理解因素和意志因素。所谓理解因素,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身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的理解状态。所谓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根据对自身行为及其后果的理解,选择实施或者不实施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已经意识到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欺骗他人财产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并且仍然追求这一结果,则可以确定行为人有欺诈的意图。这是刑法适用的基本理论和观点。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宋某军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因如下: 1、该市运河段清洁工程项目真实存在,宋军主观上确实想参与工程项目。宋军控制的山东开发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达成合作意向。虽然没有签订标准化、严格的合作协议,但政府内部的工作会议纪要和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文件可以证明宋军参与项目的事实确实存在。这一基本事实不是宋军的虚构,而是客观真实的。 2、宋军为实施工程,在运河段建设了大量工程简易房屋和平整河堤,为工程车辆清理施工做准备。宋军经营的山东某开发公司实际投入项目资金约160万元。这些客观行为的存在,足以说明宋军并没有借助这个项目骗取杜某林等6人支付的工程保证金。此外,有证据证明,宋某军联系的相关机械设施租赁企业多次就工程车辆的使用进行协商,准备工作明确具体,不是宋某军虚构的事实。 3、宋某军在向施工分包商杜某林、钱某、陈某松等6人介绍项目时,确实有隐瞒的成分,或者没有介绍项目,也没有正式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完善施工程序的不规范现象在当时社会上很常见,这并不是本案中的特殊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杜某林、钱某、陈某松等6名施工人员没有要求检查相关手续和资料,也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核实。他们不排除施工分包商对运河清污工程的情况有明确的了解和了解。杜某林等6人没有陷入误解,支付了工程施工保证金。 4、宋军主观上希望运河污水清理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通过项目获利,未能一直告知施工分包商项目的所有真实情况,属于民法欺诈,在一定程度上明显轻于合同欺诈欺诈,不应认定为合同欺诈罪。 5、山东某开发公司收到施工人杜某林、钱某、陈某松等6人的项目施工保证金后,虽然挪用到房地产建设项目中,但主要用于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宋某军个人肆意挥霍,因此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并不明显。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宋某军完全有条件挥霍、自用、隐匿,但根本没有这些行为,并致力于经营活动。由于项目不同,资金的使用没有专门用于专项资金。 6、宋某军经营的山东某开发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价值上足以弥补杜某林、钱某、陈某松等6人的经济损失,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通过偿债达成协议,将杜某林、钱某、陈某松等6人支付的1368万元工程施工保证金全额退还。
综上所述,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踩在法律的红线上蹦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据调查,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胡某多次以每张9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曾某亮(逃跑)购买面值100元的假币,然后以每张12元、15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陆某稳、邓某。被告人陆某稳购买假币后,以每张19元、2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罗某、罗某海等人,以赚取差价。 同时,卢某与胡某联系购买假币的具体事宜后,12次安排被告人卢某德驾车,携带被告人卢某宾前往茂名市电白区,将总面额约313万元的假币运至佛山、怀集等地,并向被告人胡某支付总价381359元。 2022年4月25日、5月23日,被告人胡某向邓某出售假币,并请被告人张某陪同送货。被告人张某明知胡某出售假币,仍前往怀集县大岗镇,将总面额60万元的假币出售给邓某。 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陆某多次向被告人罗某强出售总面额约4.3万元假币。2022年4月、5月,卢某宾将总面额5万元、4.6万元的假币交给被告人卢某欢加工,使假币更加逼真。 2022年6月至7月,被告胡某发、卢某稳、卢某德、卢某宾、张某、罗某、卢某欢相继归案。 法院发现,被告胡销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总面额433万元,特别大,为隐瞒、隐瞒销售假币犯罪所得,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364859元,构成销售、购买、运输假币、洗钱罪。被告卢某稳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总面额373万元,特别巨大。为隐瞒销售假币罪所得,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7600元,构成销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洗钱罪。被告张某销售、运输伪造货币,总面额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销售、运输假币罪。被告罗某强购买伪造货币并使用,总面额4.3万元,数额较大,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卢某欢明知是伪造货币而持有,总面额9.6万元,数额巨大,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卢某销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总面额313万元,构成销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告卢某购运伪造货币总面额322.6万元,构成购运假币罪。被告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二万至二十三万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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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陈女士与王先生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但离婚后,王先生忙于工作,忽视了对孩子的照顾和教育。之后,双方再次签订协议,重新约定抚养权和抚养费。之后,两个孩子和陈女士住在一起。王先生定期支付赡养费。然而,自2022年4月以来,王先生未按约定支付赡养费。陈女士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赡养权,并要求王先生一次性支付赡养费370多万元。在诉讼中,被告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南山法院认为,关于监护权,虽然原被告离婚约定监护权属于被告,但随后双方同意监护权,双方也同意变更监护权,事实上,两个孩子大部分时间由原告照顾,因此法院支持原告变更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至于一次性支付赡养费,虽然原被告和被告同意了赡养费标准和支付事项,被告也同意一次性支付赡养费,但由于被告的多项外债已进入执行程序,被告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南山法院认为,被告仍同意支付高额赡养费,这违背了常识,因此不支持诉讼请求。同时,南山法院结合被告当前的工资水平和自报的抚养子女费用标准,判决被告自原告开始抚养之日起每月支付1万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南山法院法官表示,当事人对赡养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无争议,人民法院能否根据职权进行调整?根据法律规定,赡养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可以协商赡养费的支付方式。双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原则上应当支持;但是,如果双方的协议明显不合理,既不存在一次性支付的可行性,也不存在一次性支付的必要性,法院应当考虑当事人是否有可能通过约定的高赡养费逃避债务,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付抚养费的判决,应该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年5月20日,二广高速公路像往常一样承载着各种车辆高速奔驰。没有人会想到,一辆警车正在押解一名逃亡25年的嫌疑人。当年发生了什么,让一个人离家25年?警方在25年的不懈追捕中经历了什么?所有这些都应该从1998年2月的一个中午开始 1998年2月25日,洞口县高沙镇某村民刘某正与妻子梁某菊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正用刀残忍杀害妻子,造成婆婆重伤,随后逃跑。 刘逃跑后,警方立即围绕他的社会关系和亲属关系,在县进行了大量的访问和跟踪,当时只有29岁的刘就像世界蒸发,没有痕迹。经过分析和判断,警方认为刘很可能已经逃跑了。刘切断了与家人的所有联系,调查工作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在茫茫人海中,找到一个怕犯罪潜逃的逃犯,无异于大海捞针。然而,警方从未放松警惕,坚持在线索中剥茧追踪。在过去的25年里,调查人员一个接一个地改变了他们,但他们从未懈怠过对刘的追捕。 为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洞口刑侦民警积极挖掘各种线索,收集大量信息,深入分析判断,先后赴浙江温州、广西融安等省市开展追捕工作。即使每次追查失望,民警仍认真研究判断,落实每一条可疑信息。 2023年5月15日,民警在筛选核实刘某正的信息时,中山市一名洞口籍“黄某”人员引起了民警的注意。经过分析判断,民警充分确定“黄某”很可能是刘某正。追捕民警立即赶赴广东省中山市开展工作,并与当地警方密切联系。在广东警方的大力支持下,5月19日,他成功抓获了改名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正。在逃跑的日子里,刘某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他不敢使用身份证,也从未使用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他通常住在工地上工作谋生。他的工资和收入也由工头保管。他已经25年没有联系他的家人了。 当警方依法核实刘的身份时,他们一开始就坚持“黄”是他们的真实身份。面对铁一般的事实,刘不得不承认,他25年前潜逃到其他地方,改名换姓。“我认罪了,我承认了!”刘对家乡的警察遗憾地描述了25年前的过去,潜逃25年的逃犯刘成功被捕。25年来,几代洞口刑事调查人员的不懈努力终于圆满结束,安慰了受害者家属的心。冲动杀人逃离洞口,53岁的刘躲在西藏度过了他生命的黄金时期,“遗憾”这个词无疑有更深刻的经历。 案例 南卢氏县农民李某发三年前伙同他人雇佣民工开车到矿山上抢劫矿石,案发后畏罪潜逃。7月23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发涉嫌抢劫一案开庭审理。 现年39岁的李某发系卢氏县徐家湾乡农民。2005年7月30日,李某发伙同黄某、李某、王中伟(三人均已判刑)经密谋后,雇用18名民工乘一辆摩托车、一辆三轮车、一辆面包车窜至卢氏县木桐乡夜长坪钼矿李某某经营的矿口,李某发等四人将矿口看守人员朱某某、李某挟持到矿洞内,并将矿口内的钼矿石
5.4455吨强行运走。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矿石价值19060元。案发后,李某发畏罪潜逃,一直在外地矿山上过着逃亡生活。2008年6月20日,李某发在陕西一矿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发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发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法庭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畏罪潜逃的法律客观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冲动是魔鬼,一切都要理性。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5月25日,据清风福州微信公众号: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严孟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经福建省监察委员会指定,目前正接受福州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严孟铨简历 严孟铨,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福建福清人,在职本科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8月至1988年11月,任福建省冶金地质一队地质员; 1988年11月至2001年7月,任三明市荆西粮油储运站会计、副科长; 2001年7月至2005年1月,历任中央储备粮三明直属库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工会主席; 2005年1月至2012年2月,任中央储备粮三明直属库副主任、工会主席; 2012年2月至2015年1月,任福建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任中央储备粮长乐直属库副主任; 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任中央储备粮莆田直属库扩建办主任;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任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副主任; 2018年1月至今,任中央储备粮厦门直属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案例 5月22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邰戈受贿、贪污、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邰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对邰戈贪污、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发还被害单位或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邰戈利用担任吉林银行副行长,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34.45万元,其中505.64万元系未遂。2009年4月,邰戈任吉林银行副行长期间,利用主管资产保全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222.43万元。邰戈还在银行贷款清收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3524万元。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邰戈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应数罪并罚。邰戈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邰戈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系坦白;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综上所述,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不要有侥幸心理,一旦构成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河南省安阳市一名68岁的物业清洁工中午躺在小区地下车库走廊小睡,被车碾死,司机张海巨因过失被控死亡。被拘留366天后,汤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张海巨无罪。 2023年5月23日,张海巨的辩护律师、北京R&F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告诉澎湃新闻,张海巨已于今天(5月23日)向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 根据《国家赔偿申请书》,张海巨要求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申请人支付1.74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要求法院依法向申请人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外,张海巨要求法院在影响范围内向申请人公开报告,消除影响,恢复声誉,道歉;对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官和出庭检察官开始追究责任,并将其违法犯罪行为移送纪检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 根据他提供的另一份《张海巨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材料清单》,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收到了上述材料。 清洁工躺在车库走廊里午睡被碾死,司机被拘留366天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汤阴县检察院认为,2021年9月30日12时28分左右,被告人张海巨在进入汤阴县某小区地下车库时,由于过于自信和疏忽,没有履行提前观察不良路况的义务,将躺在车库走廊的受害人碾压死亡。检察院认为,张海巨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 同日,张海巨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21年10月14日被捕。 张海巨的哥哥张先生告诉澎湃新闻,他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事故现场放置了参考物,模拟了近100次,很难看到参考物。他认为,进库上下坡有盲点,这是一起事故,不应追究张海巨的刑事责任。 2022年4月11日,该案一审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择期宣判。2022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巨驾驶机动车到地下车库入口走廊时,躺下的受害人死亡,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无法成立。 法院认为,虽然张海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驾驶车辆造成受害人死亡,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的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张海巨无罪。 一审无罪后,司机向国家申请赔偿近66万元 无罪判决后,张海巨决定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上述《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人张海巨于2021年9月3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4日批准逮捕申请人张海巨,2021年11月19日起诉指控申请人张海巨过于自信和粗心,未履行提前观察不良路况的义务,将躺在车库走廊的受害人张某青碾压致死,以张海巨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向汤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张海巨。2022年10月20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张海巨无罪。 鉴于上述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机关、拘留中心、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二)公民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刑事责任”,申请人有权获得赔偿权。 根据《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人张海巨于202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4日批准逮捕申请人张海巨,2022年9月30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从看守所释放,共侵犯人身自由366天。本案具体赔偿请求和项目,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1.74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综上所述,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大家如果要午休一定要选择一个足够安全的地方,切勿让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5月24日,河南南阳的凌女士在镇平县207国道路边等待公交车时,一名黑车司机上前搭讪,表示花20元可以把她送回去,凌女士觉得价格不合理,多次表示拒绝乘坐,没想到黑车司机冲着她就辱骂起来。凌女士表示:“他说我小姑娘年纪轻轻狗屁不通,还好多次抡拳头,说要扇死我。” “当时我听这些司机在说5元钱之类的,觉得他要20元不是很合理”。凌女士在说了不坐车之后,黑车司机解释说这周围都是大人,他们都知道价格,自己不会骗钱,又继续试图说服凌女士乘车。“我告诉他,我说了好几遍了不坐车,让他去找别人,他就开始说‘小姑娘年纪轻轻说话态度那么差,那么不知好歹’”。凌女士告诉黑车司机:“我说话很正常,我说了不坐就是不坐,反而是你年纪那么大,我也没见你多有长辈的样子。”随后,黑车司机开始一边辱骂,一边在凌女士面前挥舞拳头表示要“扇死你”,由于害怕,凌女士拿出手机录像想要留下证据。“他一直在骂,我也很害怕,拍了一会儿就把手机收起来了,他一直骂到我坐上公交。” 因为太过慌张,凌女士没有敢询问司机的车牌号,由于不是正规打车平台的司机,也没有办法投诉,她表示:“这种情况不太适合过激反抗,录视频也是给自己一个警醒,一个人遇到这种情况要记得留好证据,要懂得保护自己。” 法律如何定义恐吓与威胁 法律主观: 恐吓威胁是指以加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恐吓威胁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考虑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对对方采取 行政拘留 的措施,情节严重者会按照 寻衅滋事罪 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 寻衅滋事 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 的; (四)对 证人
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综上所述,恐吓威胁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考虑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对对方采取 行政拘留 的措施,情节严重者会按照
寻衅滋事罪
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女生出门在外,一定要提高自己的个人安全。坐车可以打开自己的手机到共享位置发给亲朋好友,如果遭遇危险,请保持冷静可以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