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可能不是每个人都知道,甚至有些人是从电视上看电视剧才知道有这个名词。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合同诈骗时经常发生的事,那什么是合同诈骗呢?如果,收取工程保证金后挪作他用 ,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6月,某市拟清理运河段。山东某开发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沟通后,山东某开发公司负责运河清污工程。由于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其总经理宋某联系山东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实际施工由宋某、合伙人李某、梁某联合组织。2021年3月,由于项目需要分段实施,参与分包的施工人杜某林、钱某、陈某松等6人分别联系宋某军、李某昂。宋某军安排山东某开发公司收取上述6人工程保证金,总额1368万元。宋某收到预收保证金后,将上述资金用于山东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后来,由于政府工作调整,运河段污水工程由市水务部门公开招标,宋某军无法继续承包工程。经协商,2022年4月,宋某将山东某开发公司建设的商品房抵债,并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杜某林、钱某、陈某松等6人。2023年1月,公安机关以宋某军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围绕上述案例,讨论一个问题:收取工程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在上述案件中,宋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
有人认为宋某军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原因有:
1、山东某开发公司仅与区管委会达成合作意向,未签订合法规范的项目合作协议。宋某军没有将这一事实告诉杜某林等6人,并声称已取得项目建设权。因此,宋某军的行为存在欺诈行为。
2、山东某开发公司没有施工资质,也没有项目启动资金,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他们主要依靠向第三方收取项目保证金来启动运河清污工程。宋某军没有如实向任何人解释这些情况。
3、宋某军收到工程施工保证金后,并没有将施工保证金用于运河清污工程,而是直接将资金转入山东省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和日常经营费用。这种行为是向杜某林、钱某等6人隐瞒真相,因此宋某军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但因经营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项目不能继续实现合作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不应当干预此类经济纠纷案件,而应当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关键是把握行为人的理解因素和意志因素。所谓理解因素,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身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的理解状态。所谓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根据对自身行为及其后果的理解,选择实施或者不实施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已经意识到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欺骗他人财产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并且仍然追求这一结果,则可以确定行为人有欺诈的意图。这是刑法适用的基本理论和观点。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宋某军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因如下:
1、该市运河段清洁工程项目真实存在,宋军主观上确实想参与工程项目。宋军控制的山东开发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达成合作意向。虽然没有签订标准化、严格的合作协议,但政府内部的工作会议纪要和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文件可以证明宋军参与项目的事实确实存在。这一基本事实不是宋军的虚构,而是客观真实的。
2、宋军为实施工程,在运河段建设了大量工程简易房屋和平整河堤,为工程车辆清理施工做准备。宋军经营的山东某开发公司实际投入项目资金约160万元。这些客观行为的存在,足以说明宋军并没有借助这个项目骗取杜某林等6人支付的工程保证金。此外,有证据证明,宋某军联系的相关机械设施租赁企业多次就工程车辆的使用进行协商,准备工作明确具体,不是宋某军虚构的事实。
3、宋某军在向施工分包商杜某林、钱某、陈某松等6人介绍项目时,确实有隐瞒的成分,或者没有介绍项目,也没有正式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完善施工程序的不规范现象在当时社会上很常见,这并不是本案中的特殊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杜某林、钱某、陈某松等6名施工人员没有要求检查相关手续和资料,也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核实。他们不排除施工分包商对运河清污工程的情况有明确的了解和了解。杜某林等6人没有陷入误解,支付了工程施工保证金。
4、宋军主观上希望运河污水清理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通过项目获利,未能一直告知施工分包商项目的所有真实情况,属于民法欺诈,在一定程度上明显轻于合同欺诈欺诈,不应认定为合同欺诈罪。
5、山东某开发公司收到施工人杜某林、钱某、陈某松等6人的项目施工保证金后,虽然挪用到房地产建设项目中,但主要用于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宋某军个人肆意挥霍,因此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并不明显。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宋某军完全有条件挥霍、自用、隐匿,但根本没有这些行为,并致力于经营活动。由于项目不同,资金的使用没有专门用于专项资金。
6、宋某军经营的山东某开发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价值上足以弥补杜某林、钱某、陈某松等6人的经济损失,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通过偿债达成协议,将杜某林、钱某、陈某松等6人支付的1368万元工程施工保证金全额退还。
综上所述,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踩在法律的红线上蹦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5.25 1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