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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继承的时候,会被分为法定继承还有非法定继承。继承是涉及到财产的划分的问题的,很多时候比较麻烦。当我们有继承资格的时候,我们不一定想要继承。那法定继承前可以放弃吗?     一、法定继承前可以放弃吗   依据我国的规定,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放弃继承遗产需要有明确的表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什么是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前者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法人(包括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遗产,但一般不列为继承人。   三、非法定继承人如何继承   非法定继承人可以分配遗产。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民法典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在我国,合法的继承人是可以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放弃继承遗产需要有明确的表示。
2021.09.17
  现在,我国政府一直在强化政府的服务,简政放权,使得人民群众以及组织机构和单位企业等等办事越来越方便,很多网友对行政许可办理的方便肯定有切身的体会,很多网友想知道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为此小编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   一、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 【统一、联合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政府级审批大厅(中心)政府级审批大厅(中心)又叫“政府超市”,也有的地方称为“集中审批”或“一站式审批”。我国台湾部分地方政府称之为“单一柜台”、“马上办中心”。由一级政府成立一个审批大厅(中心),将法律法规赋予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绝大多数行政审批事项集中起来,由大厅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如东营市人民政府将涉及42个部门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项行政服务事项纳入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方便了申请人。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其他问题   所谓“指定审批”,也称“并联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的制度。如工商注册登记审批,先由工商局统一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登记申请,对经营范围内涉及到其它部门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填写并联审批表,工商局在一定期限内将并联申请表联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传给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后,将意见反馈工商局,工商局在收到相关审批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   专业审批大厅按照集中许可领域的不同,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政府具有审批职能部门,在办公场所设立审批大厅(中心),统一受理、送达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如广饶县水利局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统一办理法律法规赋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业务和行政服务事项。另一种是由政府成立专业审批大厅,将本级政府涉及该项专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大厅统一管理,如青岛市为方便外商来青投资,于1996年设立了青岛市外商综合服务中心,将涉及外商投资服务的有关部门纳入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外商投资的主要手续可在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完毕。   可以看到,对于网友们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的疑问,以上就是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得出的答案,由于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所以具体有哪些机关得看当地的政策
2021.09.17
一、工伤鉴定的程序怎样走   工伤鉴定的流程为:   (一)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工伤鉴定去哪里鉴定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历、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三、工伤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直接去做伤残鉴定,如果用人单位要行政复议,伤残鉴定会暂时中止的。伤残鉴定跟劳动者治疗没有影响,因为伤残鉴定是根据劳动者当时受伤时第一次入院的病历和暂时的康复情况,一般越早做对劳动者的伤残鉴定等级越有利,得到的赔偿越多,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什么时候做,但是要在工伤认定结论书生效后一年之内做。
2021.09.16
 一、开车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7、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三、危险驾驶罪的防治措施   1、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2、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3、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4、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5、遇到其他驾驶不熟练者或违章者,应该尽快远离他,按喇叭或大灯提示,只会增加他的紧张情绪,使他更加难以控制车辆。   6、高速拐弯时,一边踩离合器,一边踩刹车最不安全。无论任何情况下,踩离合器行驶会增加车辆的惯性,应该将挡位放低后再踩着刹车行驶。   7、单向行驶如果有双道,压虚线行驶最不安全。因为无论是前后行驶的车辆都无法判断你行驶的意图。   8、在不平的地面泊车后不但要拉上手刹还要挂在挡位上,这样才是防止车辆因路面不平避免下滑的最好办法。   9、习惯性踩离合器不是减少麻烦的办法。习惯性踩离合器不但对机器不好,反而麻烦会更多,更重要的是不安全。   10、夜晚远光灯越强行驶越不安全。灯光的照射角度越大越安全,灯光抬得越高越亮越危险。
2021.09.16
 一、刑法绑架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这里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那该死亡对于行为人来说是意外事件。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这里以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刑事责任   绑架罪的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这类案件中,如何确定罪名以及罪名的轻重程度等都是很关键的问题,找一名刑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无疑是很重要的,尤其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如何判断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了量刑的标准的确定。     二、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三、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2021.09.16
一、驾照吊销期间开车怎么处罚   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期间,如果继续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属于无证驾驶违章违法行为,一经查出,将会根据所驾驶车型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   1、无证驾驶机动车为摩托车的,罚款200元,拘留5天;   2、无证驾驶机动车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   罚款500元,拘留10天 ;   3、无证驾驶机动车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   罚款1000元,拘留15天;   4、无证驾驶机动车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   罚款2000元,拘留15天.   5、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怎样才算无证驾驶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3、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   4、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   5、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6、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无证驾驶被拘留有案底吗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无证驾驶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才会涉嫌刑事处罚,而案底指的是刑事处罚记录,所以无证驾驶不会留下案底,但在公安部门会留下拘留记录。
2021.09.15
一、劳动争议管辖原则有哪些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二、申请劳动仲裁所需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2021.09.15
一、建筑没有竣工可否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没有竣工的,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约定解除的情形出现,法定解除的情形发生后,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1、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3、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5、 生产性建设工程主要工艺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 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建设单位根据试生产情况,提出试生产报告,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按规定经过有关单位审查和审计,并提出审查和审计意见, 7、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8、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9、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0、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2、已通过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有关部门已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和准许使用文件。 1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没有竣工,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约定情形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一方违约或者不可抗力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2021.09.14
一、村民名下土地是否能私自买卖 村民只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是归经济集体所有的,而村民可以转让自己的宅基地,但转让后不能再申请,并且只能转让给本村村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自首可以免除处罚吗 按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按以下处理: 1、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对于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所以,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较轻,判处的刑罚较轻,其实可以免除处罚。 不过,具体怎么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会根据犯罪的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进行判决。 并且,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算自首: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即犯罪后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事实暴露尚未被锁定,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都被发现,但是犯罪嫌疑人尚未受控制,在这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愿受制于司法机关的控制。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后,如实地全部向司法机关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且没有任何隐瞒。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件有哪些 1、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为生活来源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随意转让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2、须经发包方同意。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发包方必须审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有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合同的履行。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即一是受让方必须是农户,二是受让方受让承包经营权后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不得从事非农建设。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村民名下的土地,村民只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使用权。同村村民之间可以宅基地,但宅基地转让后,转让人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2021.09.14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为其他法定缘由需要注销的,在满足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条件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公司注销程序到各部门进行注销,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同来了解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后果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二、如何注销公司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注销债务怎么办   用人单位拖欠了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或工伤赔偿费等,为逃避债务,利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时间段,把公司注销掉,使得劳动者找不到对象维权,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常见,但这种行为是无法逃避责任的。   因为法律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责任。   劳动者不用因为用人单位解散而惊慌。针对本案也要提醒广大求职者,在求职时,要注意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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