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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无故解除合同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而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发挥工会的作用以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就能使工会及时发现单位违法解除、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法律对劳动者是给予了很多保护的,这里的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其中一种保护。所以,以后劳动者要是再遇到这样的不公平待遇,一定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1.09.29
  一、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负责人是谁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清算组负责人在股东中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怎么备案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时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而清算组负责人在股东中产生。
2021.09.28
  工程变更概念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臵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工程变更流程   1.工程变更的提出(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   2.工程技术部提出技术方案及施工措施(若需要),并取得工程变更书面资料,工程管理部根据技术部的资料,填写工程变更设计现场处理卡、工程变更设计工程数量计算书。   3.合同管理部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部提交一份报价书(包括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其内容应包括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与监理工程师达成一致意见,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报价结束;与监理工程师达不成一致意见,则进入索赔程序。   4.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实施后,工程管理部、技术部及相关部门按监理及业主规定的格式及要求签证新增项目工程量,并提交给合同管理部,由合同管理部编制变更项目申报结算报表。
2021.09.28
  合同欺诈起诉期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欺诈起诉期限是指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间,而民法典规定,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间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合同纠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9.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欺诈起诉期限是指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间,而民法典规定,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间为三年。
2021.09.27
  一、危险物品肇事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危险物品肇事罪既遂处罚标准如下:   一般来说,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致多人伤亡的;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   (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是属于危险物品的,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的规定如上。
2021.09.27
并购贷款,在企业中是一种常见的用于产业转型的手段,所以,了解企业并购贷款条件就会显得十分重要。其实企业并购贷款条件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复杂,它的办理流程也越来越简单。下面,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企业并购贷 并购是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转型的重要手段,也是进入新行业、新市场的重要方式。所规范的并购贷款是用于支持我国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标企业的并购交易。据银监会有关要求,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批准,履行相关手续等。此外,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以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 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 二、企业并购贷款申请流程: 1、申请:企业可以向银行各级对公营业机构提出并购贷款申请; 2、担任并购财务顾问参与前期尽职调查:银行将结合企业的贷款申请,安排专业团队就并购交易结构、目标企业相关情况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 3、融资方案设计:根据企业的并购贷款需求和前期尽职调查结果,提出融资方案和相应贷款条件; 4、申报审批:将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并购融资方案申报审批; 5、签订并购贷款业务合同和提款:并购贷款经我行审批同意后,拟订并签署贷款合同,落实提款先决条件后可支用贷款。 三、企业并购贷款的必须条件: 1、并购方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在本产业领域技术领先,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相对收购目标企业由绝对优势。 2、并购方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实际经营的目标企业,而不是仅收购目标企业部分股权或资产而不能实际控制目标企业。 3、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 、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的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4、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5、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 6、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抵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2021.09.26
对于公司企业的破产和清算,大家在生活中也是有所耳闻的,但是相信大多数人是没有认真搞清楚过二者的区别的,不少人对于破产是否就是清算这个问题是充满疑问的,今天,小编整理了有关二者的区别的一些资料,希望 大家在看完这些资料后能够明白些。 破产不是清算。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而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清算本身包涵了两个分类: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是公司因相应原因(公司法181条规定)导致解散,按照公司法的程序进行清算的过程。破产清算,是公司被宣告破产时,依照破产法的相关程序进行清算的过程。它们二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法定人员范围中以法定程序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迥异。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虽有这样那样的区别,但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进行转化,但转化方向单一:《公司法》18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解散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法通过协商机制解决的,应将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 所以,针对破产是否就是清算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总结一下:那就是清算和破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可以将二者混淆,破产程序里有破产清算这个环节,而清算本身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的分类。
2021.09.26
债权转让可以有附加条件吗 债权转让是可以附加条件的,但附加转让条件的时候,债权人要与债务人协商所附加的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债权转让是可以附加条件的,但附加转让条件的时候,债权人要与债务人协商所附加的条件。
2021.09.24
交通事故的赔偿适用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掌握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新条文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要机动车一方自己举证 新条文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因此,机动车一方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才能够确定其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而是适用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第一种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标准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有人认为,原条文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作为无过错标准的规定,是很好的规则,不应当删除。其实,由于新条文已经将这种责任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就没有必要写进来这个规则了。在操作上,机动车一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标准是什么?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仍然不可避免造成损害的,就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机动车一方对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是否充分,就按照这样的证明标准处理就可以了。 3.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所谓不超过百分之十,就是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或者在百分之十以下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首先不能绝对理解为就是百分之十,可以在百分之十以下确定赔偿责任。其次,究竟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主要是根据受到损害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则应当在百分之五以下承担责任,一般不要低于百分之五;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普通过失,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百分之六或者百分之七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仅仅是一般过失,则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或者百分之九的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完全没有过错,则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对此,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不能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都没有过错的时候实行分担责任。
2021.09.24
一、民法典中合同成立了是否就有效 民法典中,合同成立了,不一定就有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成立而未生效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法定生效条件尚未达成、约定生效条件未达成和约定生效期限未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合同成立的作用 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的基础,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成功结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订立失败,不发生具体合同,也就无所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问题。 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会发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当然也就谈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订约失败,造成他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合同关系尚不存在,这种赔偿责任只能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违反合同的,才会发生合同的违约责任。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合同成立了,不一定就有效。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合同成立而未生效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法定生效条件尚未达成、约定生效条件未达成和约定生效期限未至。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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