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为牟取私利,在朋友圈发消息谎称有能力为他人代办公租房、代办京户、代上京牌,并承诺办理不成功钱款全额退还,以签订合同或口头约定的方式共骗取170余名“代理费”共计2800余万元,大部分钱款被其挥霍。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肖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41万元。 据介绍,2017年6月,肖某在朋友圈看到某信息咨询公司法人发布的“代办公租房”广告后,便开始仿照该公司开展代办公租房的业务。肖某谎称自己发小的父亲家中“有关系”,在朋友圈发广告招揽客户,但肖某并没有代办公租房的资质和能力,实则是以欺诈的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收取费用。随后肖某还发展了代办北京户口、北京车牌等多项业务。众多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要求赔偿损失,肖某因无力偿还只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截至案发时,肖某共骗取170余名被害人“代理费”共计2800余万元,大部分钱款被其挥霍。 法院经审理查明,肖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两项罪名,故依法判决肖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万元。追缴被告人肖某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一审宣判后,肖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再上诉。 合同欺诈的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综上所述,如果犯合同欺诈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小编呼吁大家,不要想占别人便宜,因小失大。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博主“王落北”称,自己目前已收到B站委托律所发来的律师函,认为其侵犯了该公司名誉权。“我已经跟律师沟通好了,目前得到的消息是,B站晚一点就会起诉我,我也做好了应诉的一切准备,感谢关心。”博主“王落北”表示,自己将会为了逝者家属及所有审核工作者而坚持发声,“希望能通过这件事情,让审核工作者的生存坏境有所改善。” 据悉,该博主在2月7日曾爆料B站武汉AI审核组组长因过年期间被要求加班,在晚上9点到早上9点的工作强度下,初五凌晨脑出血猝死,并迅速引发舆论关注。而B站方面则表示,经内部考勤核查,该员工按照工作计划正常上下班,工作时间为9:30~18:30,做五休二,在事发前一周内未存在加班等情况。 2月8日晚,B站回应称今年将扩招千名审核员以减轻人均工作压力,并加强员工体检和增设全天候健康咨询室,保证员工身心健康。 截止2月9日发稿,哔哩哔哩(BILI.US)美股股价为36.18美元,上涨4.63%。 2 月 4 日下午,B 站内容安全中心员工 " 暮色木心 " 在武汉家中突发脑出血,在昏迷前紧急拨打 120
急救,后抢救无效,永远的离开了我们。 " 暮色木心 " 是 2020 年 5 月加入 B 站武汉分公司的,在近两年的时间里,他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和善,平时会用自己的 B
站账号分享养猫、做饭等日常生活,是一名优秀且可爱的同事。 他所从事的内容安全审核工作,是具有全天候特殊属性的工作,即使是春节假期,内容安全工作也不能停,和其他公共服务职业一样,需要通过轮班、值班来完成工作。"
暮色木心 "
作为图文审核组的代组长,他没有回乡过年,带领小组安排了一天八小时、做五休二的春节轮值排班计划。公司也为春节期间值班的同事给予法定三倍的薪酬。 病发当日,他本应下午来公司值班。下午 17:00 左右,部门同事因他没有出现拨打电话后得知他已经紧急就医,他的主管和 HR
同事第一时间赶往医院探望并通知其外地家属赶往武汉。当晚,医生宣布他因脑出血抢救无效去世。 " 暮色木心 " 去世后,家属、同事都陷入巨大的悲痛和震惊当中,相关沟通、善后工作一度面临混乱。对此,公司要向 " 暮色木心 "
的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 昨日,公司已成立了专项小组,于今天早晨奔赴武汉。专项小组由公司的三位副总裁带队,已经在武汉慰问了 " 暮色木心 "
的家属,并已经和家属沟通好了善后事宜。请大家相信,我们一定会处理好这位同事的身后事,给予家属最大的关怀和支援。 " 暮色木心 " 去世的消息在网络上发布后,很多用户在悲伤的同时,向我们的工作提出了质疑和意见。对此,公司管理层进行了集中的反思。" 暮色木心 "
这样优秀的员工的离世,不仅是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为审核员工的身体健康保障作出更积极的改进,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 我们将立刻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公司将用最大力度扩招审核人员,今年增加招聘 1000 人。人手的增加,可以有效降低人均工作压力。 第二,加强关注审核员工的身体健康。除公司每年常规体检外,从本月开始,组织内容安全中心的全员进行加强体检。同时,增设全天候的健康咨询室,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 最后,沉痛哀悼一个生命的逝去。祝愿所有人健康、平安。 怎样才算是侵犯公司法人名誉权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一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有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的崛起给人的言论自由带来了便利,但是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小编呼吁大家在言论自由的同时,要谨言慎行,避免给自己带来一身麻烦。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市监处罚〔2022〕41号)显示,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因羽绒服以次充好,被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4382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322.45元。 该公司旗下的品牌涵盖了ELAND、SPAO等40多个,动辄上千元,曾是“9亿少女的梦”,大红色牛角扣羊毛大衣曾经是很多80、90后学生党高攀不起的“梦中情衣”,此前还因羊毛大衣不含羊毛被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日,委托丹东翔腾服装有限公司为其生产上述产品共计80件,生产成本75元/件。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GB/T14272-2011《羽绒服装》、GB18401-2010C类《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2021年9月20日,当事人将其中7件用于在北京汉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汉光百货)的专柜销售,另将其中2件用于在北京君太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君太百货)的专柜销售,标价1598元/件。至2021年11月3日,共售出2件(其中1件为抽检售出),未追回。销售额共2237.2元(以标价7折的价格售出)。扣除生产成本和商场扣缴的费用共计742.86元,缴纳税金171.89元,当事人获利1322.45元。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14382元。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4382元;没收违法所得:1322.45元;没收非法财物。 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隶属韩国衣恋集团,于2007年11月1日成立,为衣念(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在2020年公布的当年亚洲品牌五百强排行榜中,衣恋排名494,较2019年继续下滑,险些跌出榜单。而在2021年的相关榜单中,早已难觅衣恋踪影。 事实上,衣念上海公司旗下品牌产品曾多次被罚。根据天眼查信息统计,衣念上海公司近两年累计被处罚款总金额为24.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一个企业要长期发展,甚至要发光发亮。靠的是诚信经营。如果利用消费者的信任,暗箱操作。走上灭亡是迟早的事情。小编再此提醒大家,要遵纪守法,切勿以身试法,远离犯罪。无论是谁以身试法,等待他的必将是严厉的惩处和制裁。
自2022年3月1日起,央行等三部门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发生变化,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出现一些新挑战,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 在《办法》出台的同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1部门宣布,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坚决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势头。 此前,央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工作。河北个人存取款10万元以上,深圳个人存取款20万元以上,浙江个人存取款30万元以上要登记。试点期限为2年。 现金具有匿名、不可追踪等特点,大额现金往往被利用来进行洗钱、逃漏税等不法行为,危害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尤其是在如今非现金支付方式十分便捷的环境下,现金使用占比不断下降,普通储户大额现金使用已经比较少见。 所以,三部门出台新规,参照国际通行标准进一步补充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有助于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打击非法的现金使用需求,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减少洗钱等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 这样一来,是否会给普通储户存取款带来不便? 新办法对于普通客户来说影响不大,首先,个人存取5万元现金的情况真的不多了,移动支付及试点中的数字人民币等多元化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已经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的生活所需,不必非要使用现金。其次,就算是需要存取5万元以上现金,目前只是要多填写一份大额现金业务表,取款要勾选用途,存款要勾选来源,未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对存取款便利程度影响很小。 “光明正大,行得正、走得直就不怕规定,只要填写清楚就行。”“不做亏心事又有什么好担心的,理解银行的良苦用心。”“防止不法分子洗钱,支持这个决定。”很多网友对于新规也表示了支持。 另外,还有一则有关现金存取的消息引发关注,有两家民营银行宣布将停办现金业务。 其中,辽宁振兴银行发布停办柜面和ATM现金业务的公告,经主管人民银行批复,从2022年3月1日起,停办柜面现金存取款、零钱兑换、残损币兑换、ATM存取款等现金业务。北京中关村银行发布关于停办现金收付业务的公告,经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备,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停办现金收付业务。 北京中关村银行和辽宁振兴银行均为民营银行,都是在2017年成立的。之所以停办现金业务,两家银行均提到了一个原因:不断加大线上业务发展力度,集中资源提升电子银行的服务能力。 目前我国有19家民营银行,民营银行“一行一点”,线下网点较少,现金业务占比本来就很少,但是现金业务投入成本比较高,这些银行停止现金业务,基本不影响对客户的服务,更重要的是能降低经营成本。 洗钱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综上所述,如果犯洗钱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踩在法律的红线上蹦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四川沐川男子张某刚将村里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被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蓄积为1.315立方米。 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月7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前述案件起诉书。 该起诉书显示,张某刚系农民,小学文化。2020年11月20日,张某刚将位于沐川县**镇**村**组(原**村**组)“大山坪”(小地名)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2021年10月4日,廖某雇请工人将该株桢楠树无证采伐。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蓄积为1.315立方米。 沐川县检察院认为,张某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同日,沐川县检察院公开的另一份起诉书显示,该案中的桢楠树买家廖某也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起诉。 起诉书称,2020年11月20日,廖某看上了张某刚家的1株桢楠树,二人最终以1500元的价格谈妥。2021年10月4日,廖某雇请工人将从张某刚家购买的1株桢楠树无证砍伐。检察院院认为,廖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砍伐、出售或收购楠树后被追究刑责并非孤例。 据科技日报2018年报道,四川邛崃一名村民将自家自留地中的两株桢楠卖给任某,构成“非法采伐”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争议1:出售的桢楠树是否为私有财产? 有网友认为,张某某出售的是“自家”的桢楠树,属于其“私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理解与适用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争议2:“自家”与“野生”是否矛盾? 前述起诉书显示,张某某将“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出售。不少网友存疑,如何判定自家自留地内的树木,是否属于可以采伐或出售的范围? “并不矛盾。”根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显示,樟科楠木属是国家二级珍贵树木,不得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出售或运输。由此可知,自家与野生并不矛盾。自留地或自留山上人工种植的林木,如果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并得到批准后才能处理,否则就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 至于如何判定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生长的树木是否属于可以采伐或出售的范围,则需要比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来进行确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获得批准后方能处置。 自家自留地或自留山上生长的树木,一般是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但有些村民的自留地或者自留山上可能自发生长出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这是不能随意采伐的。如果对于是普通树木还是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拿不准,可以咨询林业主管部门。另据《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争议3:出售的桢楠树数量仅为一株,为何触犯法律? 有网友不解,张某某仅出售“一株”桢楠树,售价1500元,数量少、价格低,这也触犯了法律? 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非法采伐或者出售一棵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就可以立案追诉。” 而至于非法采伐或者出售多少棵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利多少,是量刑的考虑因素。 “实践中,有些村民确实不知道哪些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此也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同时,针对有些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司法机关也可以考虑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本着惩治与教育并举的政策,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规定上的障碍,其采伐株数及获利情况在所不问。根据当事人非法采伐的楠木蓄积为1.315立方米可知,其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属于量刑需要考量的内容。
综上所述,自家野生树木如果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不可以随意买卖的。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月8日获悉,刘学州养家方面的亲属于近日委托律师提起民事或侵权以及刑事自诉等诉讼。目前代理律师团队正在收集固定有关证据,启动法律维权。 河北邢台的寻亲者刘学州,于1月24日凌晨吞食大量的抗抑郁药,在三亚的海边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最终抢救无效去世,年仅15岁。他在公开发布的遗书中讲述了自己从出生至今的遭遇:从小被父母卖掉做彩礼、四岁养父母双亡,因“买房租房”被生父母颠倒黑白,致自己被网暴…… 文中刘学州还称,他寻亲成功后,因在网上公开自己被生母拉黑的截图、被“一些颠倒黑白的人说要求买房子”等经历,遭到众多网友的网络暴力。他想“归于大海,在这里结束自己的一生”。 2月8日获悉,刘学州养家亲属于近日委托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维权。授权委托书显示: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被拐卖案以及被猥亵案,特别授权有权提起民事或侵权以及刑事自诉等诉讼。 案例 2016年,韩国女星崔雪莉因网络暴力和霸凌自杀身亡,震惊韩国内外,引起一片哗然,韩国政府颁布了《雪莉法》严惩网络暴力,同样没什么效益。2月6日,据韩媒报道,27岁的女网红Jammi因网络暴力自杀。 准备好的最后一次直播中Jammi没有露面,很多粉丝在网上发布寻人启事,但一直没有回应,直到葬礼完成才告诉公众这一噩耗。 Jammi走红后就不断遭到攻击,曾在一次韩国网红联合直播中,不在场的Jammi被其他网红接连攻击、骚扰。虽然进行道歉,但有关的流言蜚语开始肆意妄为的传播,各种污言秽语就一直伴随着她的成长。 Jammi曾在一次直播中透露,因为网络暴力患上了抑郁症,母亲也被网络暴力做出了极端的选择,离开了人世。 Jammi去世的消息传出,家人透露被网暴的内容是绯闻和D品。有不少人攻击他,跟某位说唱歌手交往,这种无中生有的谣言让她很受伤。甚至有人为了打压、抹黑造谣Jammi吸D,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网友们扒出了造谣的主播,怒斥其为母女杀人犯。 Jammi去世的消息被报道后,不少网友留下了非常伤痛的文字,遗憾她在人生中美好的年华就这样离开了,也对网络暴力进行坚决的抵制。 刘学州父母将刘学州送与他人抚养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 目前,根据刘学州提供的信息来看,是其生父将自己卖给了人贩子,并用卖孩子的钱做了娶生母的彩礼。而从其生父母的信息来看,是买家主动表示感谢,看家里太穷了,给了6000元钱。刘学州的养父母的家属证实说,养父母花了2.7万元买来了刘学州。 所以,目前来看,相关事实不清晰,当然具体的案件事实要以相关机关查明的为准。如果养父母花了2.7万元的事情属实,如果是亲生父母为了牟利,把他卖掉,是涉嫌拐卖儿童罪的。 不过,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不是非常清晰,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生父母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办案机关对于类似案件,可能会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 部分网友攻击刘学州“图财认亲”,网暴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根据不同网民的具体情节的不同,可能会存在需要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网络暴力最严重情形,可获何种惩罚? 常见的网络暴力主要包括:人肉搜索,比如,在互联网上恶意收集、公布可以识别他人身份、特征的隐私信息;网络语言暴力,比如在网络上发布针对特定人的贬低性言语,使被攻击人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严重后果;制造与传播网络谣言,即散布虚假事实从而毁坏他人名誉,降低其社会评价和社会名誉。 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指的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虽然原则上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起程序。 另外,如果相关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受害者面对网络暴力如何维权? 针对网络暴力,我国在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 (1)收集证据线索 在信息泄露之后,很容易收到各种各种的邮件,接到**海北的电话。这时候要留心,记下对方的电话或者是邮箱地址等有用的信息。可能这些信息很琐碎,但是一旦收集好这些信息不仅能帮助自己维权,而且还可能帮助更多的人。 (2)向相关部门报案 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zy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报案的目的一来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来也是可以备案。一旦有更多的人遇到和你类似的情况,就可以一起处理。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 (3)提醒身边的亲朋好友防止被骗 个人信息泄漏后,不仅可以用这些信息盗用你的账号,甚至还可能骗你身边的亲朋好友。所以一旦你的信息泄露,或者联系工具账号丢失,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你的亲朋好友,要他们倍加防范,以免上当受骗。 (4)委托律师维权 如果个人重要的信息丢失,而且知道怎么丢失的或者是有很多线索,那么就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律师给予肯定的答复,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在消费过程中泄露,还可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如果你遭遇了网络暴力可以通过收集证据线索、托律师维权、向相关部门报案等方式进行维权。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每个成年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希望因网络暴力而结束自己生命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期,北京三人在指定销售网点等地高价倒卖,非法牟利,扰乱正常购买秩序。对此,警方迅速调查,予以严厉打击,目前查获3名违法行为人,均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在此,警方提示广大市民群众:相关部门已公布,北京冬奥会特许商品将至少持续销售到今年6月底,目前已协调采取积极措施推进生产,会有源源不断的“冰墩墩”供应到市场。请大家理性消费,切勿从“黄牛”手中高价购买,以免受到经济损失。 此前,北京2022官方特许商品旗舰店发布消息称,店内正在积极协调备货冰墩墩,为保障更多消费者购买权益,热门商品等已开始实行限购政策,进店采取限流措施,切勿从黄牛手中高价购买特许商品。 1、在网络上制作、传播“冰墩墩”“雪容融”相关表情包,算侵权吗? 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特别是在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情形下。因此,如果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如果该行为未经组委会许可,也属于侵权行为。 2、面对“一墩难求”的情况,一些商家动起了歪心思,盗版的“冰墩墩”玩偶等多款周边产品也在一些电商平台上露面。那么,生产、销售“冰墩墩”盗版周边触犯了哪些法律? 根据北京冬奥组委2019年09月17日发布的《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北京冬奥组委作为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权人,已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还将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因此,生产、销售冰墩墩盗版周边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触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将盗版周边线上销售还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电子商务法》。 3、“冰墩墩”“雪容融”相关周边产品作为冬奥特许商品,在版权保护方面有哪些特殊性? 冬奥特许产品指的是指北京冬奥组委授权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商品。“冰墩墩”“雪容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奥林匹克标志,以“冰墩墩”“雪容融”形象设计的相关周边产品不仅是冬奥会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还是国际奥组委的“奥林匹克相关资产”。北京作为2022年冬奥会的承办者,不仅要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还要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与国际奥组委签订的《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对冬奥特许商品进行保护。 4、这些民间自制的“冰墩墩”“雪容融”到底会不会侵权呢? “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显然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人(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此外,“冰墩墩”“雪容融”的著作权同样受著作权法第24条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如果使用行为符合为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比如将其图样编织在围巾手套等个人用品上仅供自己使用;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该形象的再现等使用方式,通常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这些民间自制的“冰墩墩”“雪容融”如果使用行为符合为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通常并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权。如果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如果该行为未经组委会许可,也属于侵权行为。小编呼吁大家,理智消费,不要着了黄牛的道。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月8日晚,哔哩哔哩弹幕网(以下简称B站)在官方微博发布长文回应“员工过年加班猝死”事件。 在文中,B站表示将用最大力度扩招审核人员,今年增加招聘1000人。人手的增加,可以有效降低人均工作压力;公司将加强关注审核员工的身体健康。除公司每年常规体检外,从本月开始,组织内容安全中心的全员进行加强体检。同时,增设全天候的健康咨询室,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 此外,根据B站介绍,“暮色木心”(死者)是图文审核组的代组长。他没有回乡过年,带领小组安排了一天八小时、做五休二的春节轮值排班计划。公司也为春节期间值班的同事给予法定三倍的薪酬。 2月4日,“暮色木心”本应下午来公司值班。下午17时左右,部门同事因他没有出现,拨打电话后得知他已经紧急就医,他的主管和HR同事第一时间赶往医院探望并通知其外地家属赶往武汉。当晚,医生宣布他因脑出血抢救无效去世。 2月7日,公司已成立了专项小组,于2月8日早晨奔赴武汉。专项小组由公司的三位副总裁带队,已经在武汉慰问了“暮色木心”的家属,并已经和家属沟通好了善后事宜。 案例 17日报道,11月5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002594.SZ)第十一事业部一名36岁员工在连续上了7个夜班后,在出租屋猝死。警方目前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但因未做尸检,具体死因尚不明朗,其家属认为,或与生前连续超时高强度工作相关联。 比亚迪方面今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名员工的死亡原因还待进一步调查。 据18日最新消息,比亚迪同意一次性支付王江龙家属20万元。 工作中猝死公司要怎么担责 这个属于工伤死亡的,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伤进行赔偿。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上班时间突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算工伤。
《中国循环杂志》2013年发表的《中国心脏性猝死现状与防治》指出,每年心脏性猝死的总人数约30万。35岁以上的人群中,心脏性猝死的年发生率为
0.1%~0.2%。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在奋斗之余应该先把本钱给照顾好了,不然钱到位了,人却没了。得不偿失。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期,福建厦门马巷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辆停在锦绣翔安小区附近路边的汽车被盗。民警赶到现场,报警人林某一行三人正等在路边。林某介绍说,一人是他的大舅子余某,一人是他之前委托卖过车的朋友张某。 林某告诉民警,丢的是一辆车龄已有10年以上的国产汽车。这辆车买很久了,2017年他们家换车,就把车过户给了余某。去年余某也不想开了,他就张罗着想把车卖了,遂委托给在车行工作的朋友张某帮忙找买家。 在寻找买家期间,他们就把车停在了路边。余某在旁一边点着头,加以证明。描述过程中,林某还信誓旦旦地说,车子在去年10月份之前肯定还在路边停放,因为那时张某还曾带人去验过车。 当晚,马巷派出所民警,与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就在泉州南安找到了这辆车。然而,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该车自2020年开始就常年在南安一带行驶了,而且驾驶人员固定并未发现有何异常。 民警陈少寅、郭东毅等人在泉州、漳州等多地调查取证发现,这辆车早在2019年就已经出售,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与买家办理过户手续。今年1月,余某收到了该车的交通违法信息后,才想起这件事。然而,此时已找不到当时帮忙牵线的介绍人,也找不到买家的联系方式,林某等3人便想出这个歪招。另据民警介绍,该车仅有一张罚单,因不礼让行人而被处罚。 目前,3人因涉嫌谎报警情,已被处以7日到10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 1月25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1月24日 20
时许;铜山区公安局铜山派出所接吴某报警称其在铜山万达广场附近丢失箱子一个,内有一盒掺拌鼠药的熟牛肉,并向民警出示其购买鼠药的凭证等。 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负责的原则,为确保安全,铜山警方与徐州市公安局相关警种配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查找牛肉去向,并对吴某开展询问。 经连夜工作,警方于 1 月 25 日凌晨 1 时许找到冯某 ( 男,33 岁 )
,其对盗窃吴某物品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查,送检牛肉样本中未检测到鼠药成分。经询问,报警人吴某如实供述了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 目前,吴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冯某因盗窃,均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报假警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报假警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报假警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 恶意诬陷他人犯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出于报复、追求刺激、博取关注等其他原因,选择报假警、谎报警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恶意报警捏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报假警后果严重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报假警属于扰乱公共秩序,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恶意诬陷他人犯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报警不是儿戏。每次对警察撒谎,都是在抢真正受害者的救援资源。这背后,一次次出动警力,一次次戏弄浪费国家资源。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案例1:菅某,男,32岁,近日曾到西南郊冷库送货,1月22日,卫生防疫部门和村委会分别通知其在房山区居家隔离,菅某拒不配合,仍外出前往门头沟、昌平等地送货,并于25日再次外出理发。目前,该人已被房山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2:余某某,男,49岁,近日曾前往西南郊冷库进货,后分别接到北京健康宝弹窗提示和社区工作人员通知,要求其在海淀区居家隔离。余某某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外出,于1月22日、23日前往丰台、海淀等地商市场进行采购。目前,该人已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3:刘某某,男,36岁,近日曾前往丰台万柳园小区附近活动,社区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其在东城区居家隔离。1月23日,刘某某擅自外出前往石景山地区办事,被防疫工作人员发现。目前,该人已被东城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隔离期间外出犯法吗 隔离期间外出犯法。 依据《刑法》规定,若因私自外出造成新冠疫情扩散或造成重大传播的,轻则治安拘留15天,重则刑事拘留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罚。
综上所述,隔离期间外出算犯法。临近春季,人流变动增多,现在正是抗疫的关键时期,每个人都应该积极配合防疫工作,做到不聚众,科学抗疫,尽量居家,有外出佩戴口罩等。生命事情无小事,希望你不要是防疫道路上的那颗绊脚石。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