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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男子1500元卖掉自家野生桢楠树被公诉 解读三大争议

  近期,四川一农民1500元卖掉自家野生桢楠树被公诉 。报道一出,立马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这是啥情况,自己种的树木都不能卖了吗? 具体情况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四川沐川男子张某刚将村里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被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蓄积为1.315立方米。

  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月7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了前述案件起诉书。

  该起诉书显示,张某刚系农民,小学文化。2020年11月20日,张某刚将位于沐川县**镇**村**组(原**村**组)“大山坪”(小地名)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廖某。2021年10月4日,廖某雇请工人将该株桢楠树无证采伐。经鉴定:被伐林木为樟科楠属楠木,为天然林,蓄积为1.315立方米。

  沐川县检察院认为,张某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同日,沐川县检察院公开的另一份起诉书显示,该案中的桢楠树买家廖某也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起诉。

  起诉书称,2020年11月20日,廖某看上了张某刚家的1株桢楠树,二人最终以1500元的价格谈妥。2021年10月4日,廖某雇请工人将从张某刚家购买的1株桢楠树无证砍伐。检察院院认为,廖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砍伐、出售或收购楠树后被追究刑责并非孤例。

  据科技日报2018年报道,四川邛崃一名村民将自家自留地中的两株桢楠卖给任某,构成“非法采伐”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争议1:出售的桢楠树是否为私有财产?

  有网友认为,张某某出售的是“自家”的桢楠树,属于其“私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理解与适用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争议2:“自家”与“野生”是否矛盾?

  前述起诉书显示,张某某将“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出售。不少网友存疑,如何判定自家自留地内的树木,是否属于可以采伐或出售的范围?

  “并不矛盾。”根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显示,樟科楠木属是国家二级珍贵树木,不得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出售或运输。由此可知,自家与野生并不矛盾。自留地或自留山上人工种植的林木,如果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并得到批准后才能处理,否则就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

  至于如何判定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生长的树木是否属于可以采伐或出售的范围,则需要比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来进行确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获得批准后方能处置。

  自家自留地或自留山上生长的树木,一般是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但有些村民的自留地或者自留山上可能自发生长出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这是不能随意采伐的。如果对于是普通树木还是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拿不准,可以咨询林业主管部门。另据《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争议3:出售的桢楠树数量仅为一株,为何触犯法律?

  有网友不解,张某某仅出售“一株”桢楠树,售价1500元,数量少、价格低,这也触犯了法律?

  根据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非法采伐或者出售一棵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就可以立案追诉。”

  而至于非法采伐或者出售多少棵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利多少,是量刑的考虑因素。

  “实践中,有些村民确实不知道哪些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此也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同时,针对有些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司法机关也可以考虑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缓刑,本着惩治与教育并举的政策,争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没有法律规定上的障碍,其采伐株数及获利情况在所不问。根据当事人非法采伐的楠木蓄积为1.315立方米可知,其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属于量刑需要考量的内容。

  综上所述,自家野生树木如果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不可以随意买卖的。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2.02.09 10: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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