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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四川一男子捡手机索酬1500元。当地警方回应不违法。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捡到手机给点酬劳可以,但不能狮子大开口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7月18日,四川达州一网友发视频称,自己的手机在商场丢失,一男子在捡到手机后却没有立马归还,而是和家人离开了商场。  事后,该网友报了警,并把手机设置成丢失模式给男子留言。第二天,拾到手机男子打电话过来,称想要2500元现金作为酬谢。  该网友表示,自己还是学生,手机里有重要的资料,最终在和男子协商下,给了1500元酬金拿回了手机。  随后,以当事人朋友的身份致电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捡到手机索要报酬并不违法,属于个人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能强制执法,无法强制要求拾得者归还手机。  如果失主觉得索要高额报酬的行为涉嫌敲诈,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若涉案金额符合一定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  案例  小杨是一名工人,某一天下班后,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手机壳里还夹着500元的现金,着急的他立即报了警,并与警察一同前往工厂保卫武装部调取监控录像,通过监控看到小赵在路过该工厂东门的十字路口时,捡到了小杨刚丢失的手机。  联系到小赵后,小杨要求小赵返还手机。但小赵称自己在捡到手机后,过了该十字路口红绿灯就停下电动车,将手机放在了路口西南角共享自行车旁的垃圾桶上,因此无法返还。  小杨认为小赵的描述与其找到的录像证据不符,其用另一部手机登录同一个ID查找丢失的手机,定位显示手机一直位于小赵住所处,小赵所说与网警查到的两个手机号码的行动轨迹重叠也不符,录像显示小赵捡到手机过了马路后并未停下电动车,也并没有将手机放在垃圾桶的动作。  小赵的行为造成了小杨上万元的经济损失及手机内重要信息丢失。小杨因此向包头市青山区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诉请依法追究小赵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准许自诉人小杨撤回起诉。  侵占遗失物的,不构成侵占罪。刑法中规定了侵占遗忘物,而没有规定侵占遗失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的“遗忘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遗失物”是有区别的。这里所指的“遗忘物”,主要是针对行为人合法占有的他人遗忘的财产,如他人存放在行为人家中的钱财、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即行为人对这些财物的占有或者持有不是非法的,是在合法占有后才出现的他人遗忘的情况。而对他人“遗失物”的占有,不存在合法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这说明“遗失物”所有权不是拾得人所有,而是遗失人所有,拾得人占有遗失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的“遗忘物”不应当包括遗失物。  本案中,小杨的手机属于遗失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拾得人应当返还,由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而不属于侵占遗忘物,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7.19
  在现实中上演过,好心捎亲朋好友、同事一程的,结果出了交通事故的事件。那么如果搭便车出车祸,司机要担责吗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如果真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是很倒霉了,好心捎别人一程,结果还出现了意外,还是少做则会有的事情吧。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7月18日公布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7月,被告小刘(文中出现的当事人均为化名)驾驶小轿车,允许小闻无偿搭乘。  在行驶过程中,被告小王驾驶货车与被告小刘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刘及搭乘人小闻受伤。小闻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伤残。被告小王驾驶的货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小王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小刘负次要责任,原告小闻无责任。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小王的责任由某财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70%比例予以赔偿;小刘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允许小闻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小闻受伤,小刘在事故中虽有责任,但其允许小闻无偿搭乘,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予以肯定与倡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对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损失部分,法院酌定由小刘在其应负的30%责任比例内按80%比例予以赔偿。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综上所述,本案中,小刘无偿搭载小闻系好意同乘行为,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等事实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减轻其赔偿责任。好意同乘行为应得到鼓励与提倡,但这一鼓励与提倡需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一方面,驾驶人始终要遵守交通规则,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继而承担事故责任。另一方面,搭乘人要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主动了解驾驶人的驾驶资格,绝不搭乘酒驾醉驾车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7.19
  近期,一重庆女子被骗60万元 ,因抢购公司“优惠券”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这些骗局套路,最终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向对方账户充值,只要对方目的达成,赚钱也好,盈利也罢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天上不会掉馅饼,你想要对方给的利润,对方早就瞄准了你的本金。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家住重庆高新区金凤镇的申女士急匆匆来到金凤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骗60万元。  申女士经营着一家小超市。前不久,有陌生人在微信上加她为好友,对方自称是某知名公司员工,说公司正在搞一个内部优惠券的回购活动,只要在网上充值,抢购到这些优惠券,立马卖回给公司,那么就能赚取中间商差价。因为自己是内部员工不能抢购,希望申女士帮忙操作。  随后,对方给申女士发来了一个网址,并通过微信把自己的账户和密码发给申女士,声称这个账号里面已经充值10万元。申女士登录后,看到账户余额果然显示10万元。  按照对方的指示,申女士为对方抢购了10万元的优惠券,过了一会儿,账户里的余额就多了7000元,对方在微信上说让申女士可以自己也抢购一些,并详细地向申女士讲解了活动内容。申女士信以为真,立即注册了账号,开始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操作。  申女士向民警讲解说,这个购买优惠券的活动一共分为六个档次,分别是1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0元,每天只开放两场,但每场不会限购,返利都是7%。几天时间,申女士一共充值11次,共计28万元。平台显示申女士账户上的盈利也翻了好几倍。  近日,申女士按照流程进行提现时,钱却一直没有到账,申女士便询问网站客服,客服人员告诉她需要充值30万元把自己的账户升级为商家账户,才可以提现,随后申女士通过客服发来的二维码,多次扫码支付了30万元。  转账后,申女士再次提现时又出现状况,客服告诉申女士需要银行审核,大概需要7-10个工作日,并且需要缴纳33000元押金,申女士又按照客服提供的收款码分两次支付了押金。交纳押金后,客服称会帮申女士催促财务,将提现审核的时间缩短至7个工作日。7日后申女士想要打开网站查看时,发现网站无法登录。这时,申女士才幡然醒悟。  据统计,申女士一共向对方转款60万元,而据该公司官方客服介绍,公司从来没有搞过这样的优惠券回购活动,对方提供的网址也不是他们公司的官方网址。申女士说,这60万是她多年的积蓄,其中一部分还是借的,如今全没了。  法律知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感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7.19
  近期,一男子在浙江温岭火车站跳入火车股道后,被列车撞轧身亡,目前,相关情况在进一步调查中。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是有什么心思吧,这么想不开,用这样的方式来结束自己宝贵的生命。那么,卧轨死亡会有赔偿吗?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7月18日,杭州铁路公安发布通报称,当天12时51分,G7516次列车进入温岭站时,正在2号站台等候乘车的旅客郭某某(男,39岁,持G7516次列车车票,无同行人)突然从站台自行跳入股道,被列车撞轧。经医务人员到场确认,郭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目前,相关情况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  来自北京铁路局的消息,随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京铁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时间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的自动生效,一起因居民擅自翻越铁路护网与火车相撞身亡,家属状告铁路部门并索赔的诉讼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今年3月11日12时45分,在京哈线银城铺站至狼窝铺站之间,河北省某村居民周某,钻越铁路护网,进入铁路封闭区间并横卧在铁路钢轨上,与正在行驶中的列车相撞死亡。该事故在给其家庭造成巨大不幸的同时,也导致京哈线中断行车22分钟。  事故发生后,周某亲属以周某“途经京哈线,不知正有一辆高速行驶的列车飞速驶来,当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提示警告,以致未来得及躲闪即与火车相撞致死;该铁路线事发地点虽有防护网设施,但疏于维护,防护网早已破裂,又无任何警告提示等为由,将北京铁路局状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对正在使用中的铁路线路危险性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证据显示,周某侵入铁路线路处有铁路护网、禁止攀爬的警示标志和地下桥涵等设施。周某无视警示标志,耗时近2分钟用于钻越护栏,并未使用更加便捷的地下桥涵。  进入铁路运行封闭区间后,周某坐于路旁,约20秒后站立、在路旁向南瞭望,随后径直走向铁轨,自其走上路基到横卧于铁轨之上用时不足2秒,卧轨后约1秒即与正在运行的列车相撞。且事发当日天气晴朗,正值中午光线良好,普通人足以看清有火车正向自己驶来,对火车运行声音也能达到感知程度。周某在足以发现有火车向自己驶来的情况下,走向铁轨并横卧于其上,造成与火车相撞的事故,属于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事故。最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判决”。(  卧轨死亡会有赔偿吗  法律分析:  卧轨自杀不可以向铁路局索赔,《侵权责任法》第27条明确规定:“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铁路局对跳轨自杀行为担负举证义务,如果能证明乘客的损害由自己故意造成的,铁路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乘客卧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刑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卧轨自杀不可以向铁路局索赔。大家应该珍爱的宝贵生命,不要拿自己是生命开玩笑。遇到困难应该积极寻求解决方案,而不是用如此极端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7.19
  此前报道,湖南一男子将妻子割喉,被判1年6个月。近期,该妻子打算放弃上诉。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真的恐怖至极,最主要他们是合法夫妻,有了结婚证,有了这个关系,很多东西性质又不一样了,故意杀人成了家暴,然后他自首肯定又说那些违心装可怜的话“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很爱她”天呐,差点被杀死,还只判一年多,我真的……内心五味杂陈。 那么,割喉杀人未遂判几年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2月,湖南张家界的全女士发视频称自己遭丈夫李某胜割喉,该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近日,全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公布了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被告人李某胜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胜应赔偿原告人共计人民币9796.84元。7月18日下午,全女士回应记者表示,自己打算放弃上诉。但对于是否已经进行过刑事抗诉申请以及结果如何等问题,其暂未回应。  此前,永定公安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2月6日发布警情通报,2月7日17时46分,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其女儿在某小区附近与女婿发生冲突导致女儿颈部受伤。接到报警后,永定公安分局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处置,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伤者无生命危险,同时迅速组织警力全力开展调查取证和追逃抓捕工作。  经查,2023年2月7日17时许,嫌疑人李某某(男,30岁)与妻子全某某(女,32岁)因家庭纠纷引发冲突,使用水果刀致全某某颈部受伤,李某某拨打120后逃离现场。当日21时许,嫌疑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月8日下午,李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目前,经司法鉴定全某某为轻伤。  案例  2月13日发视频求助的张家界女子被丈夫割喉事件,警方发布了最新通报:2月8日下午,李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目前,经司法鉴定全某某为轻伤,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警方将严格依法处置,坚决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割喉杀人未遂判几年  割喉杀人未遂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以非法方法险恶地要求财物,或者其它恶劣情节,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致使他人重伤、死亡的……”可以看出,割喉杀人未遂罪所处的刑期范围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达到15年有期徒刑。该罪名不同于杀人罪,与被害人是否死亡无关,而是指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或危及生命。因此,割喉杀人未遂罪所判刑期还需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来说,如犯罪人因私怨或报复意图杀人,在公共场合实施,或者采取了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使被害人长期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引起极大社会恐慌,那么可判处较重的刑期;如果情节相对较轻,如犯罪人虽然割断了被害人的喉咙但没有导致死亡或者永久性后遗症,则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适当量刑。总之,割喉杀人未遂罪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割喉杀人未遂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犯罪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7.19
  近期,一女子复婚前考察期,再次出轨被诉赔偿,经法院调解退还前夫一万两千元。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出轨和家暴都只有零次和无数次。远离这样的渣男渣女。那么,如果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公开一起夫妻离婚后约定复婚前的考察期内的婚姻及经济纠纷。2015年8月,易某与张某在双方家人的见证下成功领证。两年后,二人生下一个女儿。但没过多久,张某多次出轨。2021年7月,二人经息烽法院判决离婚。后张某后悔,易某提出了复婚需要一段考察期,张某表示同意。2023年年初,易某发现前妻再次出轨,再次将前妻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复婚考察期他转给她的所有钱款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经法官耐心劝解后,易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向易某退还转账12000元,并当场兑现。  案例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因妻子婚内出轨并怀孕引发的离婚诉讼案。该案中,男子陈某与妻子赵某于三年前登记结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女,女儿一直由赵某及家人抚养照看。现赵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赵某索赔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了解,2022年1月21日,赵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赵某哺乳、怀孕原因,法院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7月18日决定对赵某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12月,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22年1月,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陈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并判令被告婚内出轨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0元。赵某表示,其同意离婚,但此前双方均提起过离婚诉讼,双方婚姻感情已经破裂,并非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的婚姻关系破裂,故不同意陈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与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该案中,双方均认可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赵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并怀孕,赵某称其与陈某婚姻关系早已破裂,但其行为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加剧了婚姻关系的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被告赵某给付原告陈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在夫妻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   综上所述,在夫妻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7.19
  日前,江西一名75岁男子在按摩店死亡 。警方就此事件进行了通报:按摩期间,全程敞开无遮挡。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一步开展中。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年纪大了,说不定是猝死。还是要注意身体健康,有不适就应该及时就医不要拖着。那么,在按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7月18日,江西省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发布警情通报:7月17日19时42分,张某某(男,75岁)到渝水区钟山花园小区旁“康城足浴店”按摩。该店于5月17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工作间系敞开式无遮挡。期间店老板曹某某发现张某某身体异常,于20时19分先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接警后民警迅速出警并控制现场,协助120医生开展现场抢救,发现张某某已无生命体征。经公安机关勘验,张某某全身衣着完整,未见明显外伤。结合调查走访,初步排除刑事案件。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一步开展中。  案例  6月2日,在湖北武汉市一个姓严的小伙子到店里接受按摩,最后竟猝死了。这件事引发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  首先,姓严的小伙子是成年人,他自愿选择到足疗店接受按摩服务,无论这个服务是否涉及黄色内容,都是他自己的自主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个人的自由选择和自主决策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如果足疗店确实提供了“涉黄”服务,而姓严的小伙子是自愿要求的,那么责任应当由他自己承担。同样地,如果他是在技师的引诱下被动发生关系,责任依然在他自己身上,因为他具有自主权利和决策能力,没有人可以强迫他做出性交易。  第三,如果我们按照严父的说法,小伙子因为“兴奋过度”死亡,那么责任也应当由他自己承担。性交肯定会引发兴奋,因此小伙子应该为自己导致过度兴奋而导致的不幸负责。除非法律对于在性交过程中需要女方控制男方兴奋程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个责任应当由个人自行承担。  严父声称小伙子没有基础疾病,但这个判断可能不准确。小伙子很可能患有心血管疾病,否则不会因为在性活动中“兴奋过度”而导致死亡。这一点需要更多的医学证据来支持,以便全面了解事件的细节和背景。  关于足疗店是否涉及黄色服务的问题,如果确实存在,那么足疗店违反了行业的相关规定,并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然而,这种处罚应属于违法行为的惩罚,而不是因为事件导致死亡。由于全国各地都存在这样的违规情况,因此应该采取统一的管理方法来加强行业的监管和治理。  最后,足疗店愿意支付50万元的赔偿,可以说已经非常慷慨和善良。考虑到小伙子家庭的情况和后续抚养费的问题,这个赔偿金额已经相当可观。因此,小伙子的家属应该考虑接受这个赔偿,而不再提出过高的要求。否则,足疗店老板可能会选择走司法程序,按照法院的判决进行处理。根据常规判例,小伙子的赔偿金额可能不会超过5万元,而足疗店的违规罚款也不会超过2万元。  按摩致人死亡赔偿标准为: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7.19
  近期,网传一则有关山东考生质疑成绩被偷的新闻在网上热传,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近期,山东德州教育局回应“考生质疑成绩被偷”:核查确认答卷为其本人所答。那么,如果偷高考试卷判几年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7月19日,据“德州教育体育”微信公众号消息,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发布《关于我市一考生中考成绩的说明》称,7月2日,德州市中考成绩公布后,一孙姓同学的家长反映其孩子中考成绩和平时相比差异较大,并向我局提出复核申请,我局当即成立由市区教育机关、组考机构、教研单位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对该考生考试过程及答卷进行核查。  专班调取了考生中考每科考试过程及答卷扫描的录像视频,未发现答卷调换情况;对考生信息、答卷漏评、漏加分等情况逐一核对,确认考生相关信息正确,答卷无漏评、漏加分、错加分现象,各科考试科目答卷的考生信息条形码和考生签名一致,确认中考答卷为孙同学本人所答。  以上情况向孙同学家长反馈后,孙同学及其家长不予认可。我局已提出通过司法鉴定或聘请第三方文鉴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需要孙同学本人配合,我局至今未收到孙同学及家长同意的答复。  案例  这个特大考试作弊案就发生在2021年的5月,波及9省16市,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共有27名涉案者被判刑。  这个考试不是高考中考,也不是研究生考试,是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妥妥地是国家级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证书含金量也是杠杠的。  试题泄露,首先是宿迁市的一个考生发现的。  这名考生叫小涛,在2021年5月28日晚上,他习惯地拿着手机看了一眼备考群,群内大多是考生,也有培训机构发的广告,平时大家互通信息,交流备考经验。  小涛这回却突然发现,有人在群里说,他发的几个题目是明天的考题,如果明天检验是真的,每个考生只需掏200元,便可以买到下面科目的考题。  小涛看了置之一笑,觉得又是一个招摇撞骗者。  孰料,第二天考试时,小涛一眼就认出了试卷上的有些题目跟昨天群里发的一模一样。  考完第一科出来,小涛打开手机,便看到备考群里炸了锅,都在议论昨晚群里发的是真题,很多考生要掏钱去买下面几科的试题。  小涛也心动了,就联系了发题人,支付了200元后,对方果然发来了第二门的考题和答案,并说如果要第三门的答案,再次付钱后仍然会在考前拿到题。  全部考试结束后,小涛良心不安,决定锁定证据,向相关单位举报。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迅速立案查处,他们顺藤摸瓜,迅速控制了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一个叫大浩的男子。  据大浩交代,他是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的一名干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高新学院设考点,他就是这个考点的负责人。  在2021年3月的一天,一名男子找到他,说:“我知道你是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负责人,有机会接触到试题,三门45万元,你只要用手机把试题拍下来,就算完成任务,这钱你赚不赚?”  一听说是45万元,大浩心动了。  但大浩心里也清楚,这个钱并不好赚,毕竟这是个国家级考试,试题属于国家机密,开考前试卷是密封状态,拆开密封袋偷拍试卷被抓到肯定要坐牢。  于是,大浩把自己的顾虑给那个男子说了一番。  男子说,咳,早把这些问题考虑到了,我带来了塑封机、塑封袋,还有拍摄手机等,你只用拍摄后再用塑封机重新密封,这样神不知鬼不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没问题的。  大浩心一横,想到一句话:财从险中求,他答应要搏一把。  2021年5月28日12时许,2021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运抵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考点保密室。  很奇怪的是,国家级考试保密室,竟然没有24小时看管的保密员,只有一个摄像头。也不知道是上面没有规定,还是大浩故意为之?  当天13时左右,大浩独自来到保密室,将各科试卷装入一个黑色袋子里迅速离去。  当然,大浩故意延迟了保密室监控开启的时间,他离去后才打开监控。  大浩回去后,用手机将全部试卷拍下来,又用塑封机将试卷袋重新封好。然后再次进入保密室将试卷放回原处,他的两次进入保密室,都是关闭了摄像头。  一切完毕后,那个男子就在学校等着他,两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大浩得到了45万元的现金。  男子得到试题后,迅速出手。大规模地向全国各地的培训机构和考生兜售。  郑州有个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培训班,老板叫张刚,据他交代,培训班只是幌子,营收靠的是组织考试作弊。  张刚在2021年5月,花10万元买了一套题,然后开始向学员兜售,赚了100多万。  有人搞批发,就有人搞零售,所谓零售,就是将题目和答案卖给每一个考生,一门只收200元钱,绝大多数考生觉得很便宜,都一哄而上去买答案,这种零售业务也赚了个盆满钵满。  这次特大考试作弊案,竟然波及9个省16个市,人员不计其数。  公安机关总共抓获27人,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对大浩等27人提起公诉。  日前,江苏省宿迁市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判处被告人大浩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1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罪判处被告人刘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方方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其余2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10万元至6000元不等。  偷高考试卷判几年  法律分析: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泄露高考试卷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泄露高考试卷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7.19
  我们都知道超载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轻者罚款,重者丧命。近期,湖北一7座面包车挤进11人, 司机一次被记9分 。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太危险了,还好没有出人命。那么,驾驶机动车超载人员怎么处理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辆核载7人的面包车,竟硬生生挤进了11人,超员50%以上,大冶一司机被罚款200元、记9分。  7月13日晚,湖北大冶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值班民警在该市恒达游乐场红绿灯处发现,路上一辆面包车内人头攒动疑似有超员,民警于是示意该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车门打开后,只见车厢里挤着男女老少满满一车人。  经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1人。经进一步了解得知,司机及其乘客都是准备去恒达游乐场玩的,为了方便,就一起在车上“挤一挤”,没想到途中被交警查获。  随后,民警对驾驶员和乘车人员现场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告知其面包车超员的危害及严重后果。最后,民警要求驾驶员对乘客进行安全转运,并依法对驾驶人做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  大冶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公安机关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部署,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上级统一安排,组织警力深入开展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持续加强对“两客一危”、6座以上面包车的路检路查,严查“三超一疲劳”等易肇事肇祸重点违法,对重点隐患车辆精准查缉,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并提示客车驾乘人员和私家车后排乘客系好安全带,全力以赴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保畅通。  该负责人表示,超员超载会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增加行车时的不稳定性;同时载重越大,惯性越大,制动距离越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超员超载情况下,轮胎易因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爆胎,导致失控侧翻等事故,此外,超员的部分乘客没有安全带等安全设施的保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将比其他人员更易受伤,且受伤程度更严重。所以,面包车的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乘客逃生难度加大,极易引发群死群伤,后果非常严重。为了自己和乘车人员的安全,出行时应当拒绝超员超载,不乘坐超员车辆,保障自身安全。拒绝超载,不要图一时之便,将生命安全抛之脑后。  驾驶机动车超载人员怎么处理  在我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超员是违法行为,影响的是交通安全,将依法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的处罚规定是,在超员超载的情况下对司机处以200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超员是违法行为,在超员超载的情况下对司机处以200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7.18
  近期,一则有关南京街头怒路打斗事件在网上发酵,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近期该案件官方通报来了:被打女子牙齿损伤,打人者被刑拘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那么,打架怎么判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7月17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通报:2023年7月15日13时49分,我局接群众报警,称其朋友在玄武区长江路与洪武北路路口被人打伤。接报后,警方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经查,7月15日13时40分许,李某(男,36岁)驾车行驶至长江路与洪武北路路口时,因行车问题与胡某某(女,24岁)等2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致胡某某牙齿损伤。目前,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1  7月26日,广西贵港。平南县城区朝阳大道西山路口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警方已将涉案人员梁某等10人抓获。该案件系梁某与吴某良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斗殴。  案例2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3日凌晨,广西玉林北流圭江明珠大桥,发生斗殴恶性事件,有多人持械砸车。视频显示,有几辆车随意停放在马路上,一辆白车和黑车车头相对,有人从白车后备箱内拿出棍状物,几人对着黑车进行打砸,黑车车内疑似有人驾驶车辆,黑车顶着白车前进。多人对黑车进行打砸后,收械跑进路边另一车内。  从北流警方获悉,北流市沿江路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涉案人员姚某、骆某等8人抓获,赵某等3人投案自首。  2月4日,北流公安公众号通报称:  2023年2月3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北流市沿江路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涉案人员姚某、骆某等8人被抓获,赵某等3人投案自首。  经查,2月3日凌晨,姚某、骆某驾驶车辆途经沿江路时,怀疑驶经该路段的一辆轿车是与其有纠纷的人员驾驶,于是驾车将该车截停。姚某、骆某等人持棍棒等工具捶打被截停轿车。被截停车上人员跑离现场。该案件无人员受伤。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打架怎么判  打架斗殴的,一般会按照犯罪情节来决定量刑标准。打架斗殴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并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打架斗殴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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