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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一男子捡手机索酬1500元?当地警方:不违法

  近期,四川一男子捡手机索酬1500元。当地警方回应不违法。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捡到手机给点酬劳可以,但不能狮子大开口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7月18日,四川达州一网友发视频称,自己的手机在商场丢失,一男子在捡到手机后却没有立马归还,而是和家人离开了商场。

  事后,该网友报了警,并把手机设置成丢失模式给男子留言。第二天,拾到手机男子打电话过来,称想要2500元现金作为酬谢。

  该网友表示,自己还是学生,手机里有重要的资料,最终在和男子协商下,给了1500元酬金拿回了手机。

  随后,以当事人朋友的身份致电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捡到手机索要报酬并不违法,属于个人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能强制执法,无法强制要求拾得者归还手机。

  如果失主觉得索要高额报酬的行为涉嫌敲诈,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若涉案金额符合一定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会进行立案。

  案例

  小杨是一名工人,某一天下班后,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手机壳里还夹着500元的现金,着急的他立即报了警,并与警察一同前往工厂保卫武装部调取监控录像,通过监控看到小赵在路过该工厂东门的十字路口时,捡到了小杨刚丢失的手机。

  联系到小赵后,小杨要求小赵返还手机。但小赵称自己在捡到手机后,过了该十字路口红绿灯就停下电动车,将手机放在了路口西南角共享自行车旁的垃圾桶上,因此无法返还。

  小杨认为小赵的描述与其找到的录像证据不符,其用另一部手机登录同一个ID查找丢失的手机,定位显示手机一直位于小赵住所处,小赵所说与网警查到的两个手机号码的行动轨迹重叠也不符,录像显示小赵捡到手机过了马路后并未停下电动车,也并没有将手机放在垃圾桶的动作。

  小赵的行为造成了小杨上万元的经济损失及手机内重要信息丢失。小杨因此向包头市青山区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诉请依法追究小赵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准许自诉人小杨撤回起诉。

  侵占遗失物的,不构成侵占罪。刑法中规定了侵占遗忘物,而没有规定侵占遗失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的“遗忘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遗失物”是有区别的。这里所指的“遗忘物”,主要是针对行为人合法占有的他人遗忘的财产,如他人存放在行为人家中的钱财、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即行为人对这些财物的占有或者持有不是非法的,是在合法占有后才出现的他人遗忘的情况。而对他人“遗失物”的占有,不存在合法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这说明“遗失物”所有权不是拾得人所有,而是遗失人所有,拾得人占有遗失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的“遗忘物”不应当包括遗失物。

  本案中,小杨的手机属于遗失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拾得人应当返还,由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而不属于侵占遗忘物,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7.19 10: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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