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官方微博就“男子当街持剪刀伤人”一事发布情况通报,内容如下: 针对互联网上出现的“一男子当街持剪刀伤人”视频,经核查,2023年5月23日15时30分许,嫌疑人孙某某(男,53岁)在和平区山西路,持剪刀将一女性路人颈部、手部划伤,后被围观群众当场控制。伤者已送至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目前,孙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1 5月16日20时29分,我局接群众报警称,在龙圩区龙湖路有1名男子持刀伤人。接报后,我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迅速将嫌疑人抓获。该案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伤者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 5月18日上午,四川南充市南部县城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致使多名路人受伤。网上传出的视频显示,嫌疑人持刀追砍路人,有人持木棒阻止其暴力行为。目击者称该男子手持两把刀当街乱砍路人,大约有8个人被砍伤,其中一人耳朵被砍掉。 5月18日17时,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2023年5月18日10时许,我县发生一起故意伤人案件。雍某某(男,21岁,南部县人)在县城桂博路持刀伤人,致8人不同程度受伤。伤者全部得到妥善救治,均无生命危险。 目前,雍某某已被警方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持刀伤人怎么判刑 持刀伤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持刀伤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5月23日晚,有网友爆料厦门一名主播在户外直播的过程中突然被人拿刀砍。网传视频显示,在一家咖啡店前,两名白衣男子正在户外直播,后方突然出现一名手持长刀的黑衣男子,对着其中一名白衣男子砍去。 24日0时10分左右,记者联系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派出所,一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我们警方已经介入,具体的后续会发布,会处理的。” 随后,记者致电厦门市翔安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区公安局和新店派出所都已介入调查,详情不方便透露。 案例 5月18日上午,四川南充市南部县城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致使多名路人受伤。网上传出的视频显示,嫌疑人持刀追砍路人,有人持木棒阻止其暴力行为。目击者称该男子手持两把刀当街乱砍路人,大约有8个人被砍伤,其中一人耳朵被砍掉。 5月18日17时,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 2023年5月18日10时许,我县发生一起故意伤人案件。雍某某(男,21岁,南部县人)在县城桂博路持刀伤人,致8人不同程度受伤。伤者全部得到妥善救治,均无生命危险。 目前,雍某某已被警方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如果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重伤或者导致他人死亡的,那么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严重的话会是死刑。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5月23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杜群、王小山、孙保昌执行死刑。 罪犯倪杜群是湖北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倪杜群隐瞒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选择小学或初中女孩作为犯罪对象,以爱的名义,胁迫、哄骗、诱惑,强奸6名年轻女孩,1名未成年女孩,其中长期,多次强奸4人,导致2人怀孕流产。倪杜群还控制了未成年受害者,煽动和诱使受害者寻找10岁左右的留守女孩进行强奸。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倪杜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批准。 犯罪分子王小山是山东省安丘市的劳务人员。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王小山通过QQ聊天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犯罪对象。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他胁迫、哄骗、引诱被害人发送裸照和视频观看,并实施了“隔空猥亵”。之后,根据被害人的性格和抵抗程度,他选择了一些被害人通过公开裸照和视频威胁,带到酒店等地,与同案犯轮奸,或者单独强奸,共强奸3名小女孩、2名未成年女孩、9名小女孩和4名未成年女孩。此外,还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小山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批准。 罪犯孙宝昌是河南省鹤壁市的失业人员。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孙宝昌隐瞒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选择小学女孩作为犯罪对象,胁迫、引诱受害人发送裸照、视频观看,然后通过公开照片、视频等胁迫,受害人见面强奸,强奸过程视频,然后通过公开视频强迫受害人继续性关系,共强奸4名年轻女孩,猥亵3名年轻女孩。孙宝昌因强奸年轻女孩被判刑,在释放不到一年后被强奸年轻女孩。他是一名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孙宝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批准。 法律上强奸未成年少女怎么判 1、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构成强奸罪,一般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应从重处罚,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规定严重情形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构成强奸罪,一般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国家的希望,应当特别优先保护。作为家长应当给孩子加强输入保护自己的意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这个恶魔的妻子叫程海燕。她以前是四川龙泉商会会长。2010年左右,她欺骗了别人,同情人杜宝田。她多次谋杀丈夫叶某平。 2015年,程海燕将安眠药和从情夫杜宝田获得的手枪和子弹交给了第二个情夫刘伟东,并租了一栋废弃的工厂办公楼作为藏尸的地方。 2016年7月9日下午,刘伟东使用安眠药,导致叶某平昏迷,并在车后座椅枪击头部,当场死亡。然后尸体被扔到废弃的工厂办公楼。 2018年4月,程海燕的第一个情夫杜宝田向公安机关举报程海燕与刘伟东共谋杀害叶某平。 根据司法公开信息,2018年12月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耸人听闻的杀夫案立案,对主谋程海燕、情夫刘伟东、杜宝田协助杀人的林小龙、程大平等人进行审判。2022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回杜宝田、程大平等人200多万元的违法所得。叶某平的家属还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中涉及四人的附带民事赔偿。 据知情人士透露,2022年12月,程海燕因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持枪被执行死刑。 案例 5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姜文华故意杀人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文华因故对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党委书记王永珍产生不满。经预谋,姜文华于2021年6月7日14时许,在复旦大学光华楼王永珍办公室内,持刀朝王永珍刺切数十刀,致王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文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诉讼代理人发表了代理意见。被告人姜文华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量刑等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当事人家属、社会公众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故意杀人怎么判刑 故意杀人罪,指的是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根据《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针对情节较轻的,按刑法有关规定,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分为以下几种: 1、谋财型的杀人案件,此类案件包含抢劫、入室盗窃杀人案件或谋财害命的案件。 2、复仇型的杀人案件; 3、遗弃型的杀人案件; 4、情欲型的杀人案件; 5、封建迷信型的杀人案件; 6、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型的杀人案件; 7、精神病杀人等其他类型的杀人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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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视频中,一位疑似母亲的人士现场发难:“你们三个欺负我们闺女一个有理吗?”随后多方争执不下,这位中年女人掌掴了其中一个女孩。 5月23日,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事务科一位负责人回应了记者:“我们现在还在调查,这个事情了解清楚会及时公布的。”在记者一再追问下,该人士并未告知具体的公布渠道。 该负责人表示,学校对学生比较关心关爱,对学生的基本诉求都会比较关注。但当记者询问这个寝室为何没被关注到且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该人士打断了记者的问题,并强调还在进一步调查。他表示,这个事情警察也在处理。 案例 之前,一则高铁上争吵的视频火爆网络,起因是有熊孩子在一女子座位后面不停地踢靠背,所以该女子劝了后面的孩子几句,没想到后面孩子的家长就不乐意听了,和该女子发生了争执,最后闹到动手的程度。 这件事情在当时就已经闹得沸沸扬扬,争吵过程中因为后面孩子的家长人比较多,而前面的女子只孤身一人,所以不占优势,幸好有一位邻座的大哥站出来仗义执言,为该女子说话,最后才算暂时平息了争端。 其间,在等列车长过来处理事情的时候,双发还在不停争吵,后面孩子的家长还要求该女子坐到别的地方去,等列车长过来劝阻以后,该女子已经坐下不准备再起争执了,但是后面的孩子家长还在不依不饶。 经过列车长的劝阻,双方暂时停止了争执,但是令该女子没想想到的是,下车后直接却接到了警方的传唤,原来是孩子家长被乘车的重人说过之后心里不服,于是选择了报警。 到公安局后,警察调取了高铁上的监控录像,视频明确显示,当时该女子已经回到自己的座位坐下来,但是后面的孩子家长这时候过来打了该女子一巴掌,而且在该女子起身准备还手的时候,后面的孩子家长已经举起了水杯。 之后,该女子又被传唤了一次,此次是案情发生了转机,提起调查的孩子家长到这个时候却因为害怕留下案底,所以主张和解,请警方帮忙劝解,如果和解的话就没什么事了。 但是该女子考虑到,一直是对方无理在先,如果和解的话,虽然自己也没什么损失,但是对方的恶行却不能被留下记录,这是她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她一直坚持绝不和解,最终对方也没有办法,警察只好以互殴结案。 最终该女子被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结案。 打人一耳光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打人一巴掌,没有伤的,不构成刑事责任,只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治安管理处理,然后一巴掌是比较轻微的,应当向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能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履行的,公安机关就不予治安处罚,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然后让当事人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打人者的民事责任。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打鼾是一种睡眠时无法控制的行为。遇到摩擦应该积极解决问题,而不是团结起来欺负别人。当然女孩母亲打人的行为肯定是不支持的。如果你遭遇了校园霸凌,请及时跟老师和家长反映。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5月23日,武汉市汉阳区宏桥小学发生交通事故,一名一年级学生被老师碾压,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据汉阳区教育局和学校介绍,事故发生在下午第一节课前9分钟,司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据孩子的母亲说,孩子中午在学校吃饭。下午2点左右,他接到班主任的电话,说孩子被车撞了。到达医院后,他被告知抢救无效死亡。家长质疑老师是否有酒后驾车情节,否则为什么会在学校撞人。 据汉阳区教育局和学校工作人员介绍,司机与孩子没有交集,属于不同年级。23日上午,老师正常在学校上课,中午在学校食堂吃饭,没有饮酒。根据安排,老师下午要出去参加培训活动。他从地下车库把车开到学校门口停了十多米,等着另一位老师走。 孩子们在1点45分钟结束午餐休息,自由活动15分钟后,第一节课将于下午2点开始。“在老师停下来的时候,孩子跑到车前蹲了下来。我不知道他是系鞋带还是做什么。然后汽车开始了,可能是因为盲点,老师开车滚到孩子身上,左边的两个车轮滚过去,汽车停了下来。” 据学校负责人介绍,这位20多岁的男教师,刚入职三四年的语文老师,学校对此感到遗憾,将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当时的具体原因是什么,速度是多少,这些都需要警方调查。整个过程在监控中比较清楚,警方也复制了监控材料,家属可以随时查看。” 汉阳区警方表示,事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次碾压交通肇事逃逸承担什么责任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一般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基于过失“二次碾压”的,同上。 三、基于明知发生了事故又“二次碾压”致死的,此时已由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了,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一般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开车的盲区一直都是存在的,在校园里开车一定要格外注意,毕竟学生众多。作为家长也要提高孩子的安全意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日,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公安局发布的一则帮助寻找失踪男孩张某侨的协查通报,引发广泛关注。5月24日早上,距离男孩失踪20多天后,临猗县公安局发布相关警情通报: 2023年5月4日,临晋镇居民谢某某向临猗县公安局报案,称其10周岁的儿子张某某5月3日凌晨离家出走,请求临猗县公安局帮助寻找。临猗县公安局于2023年5月23日找到失踪人员张某某,已确认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王某某已被临猗县公安局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记者多方了解,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王某某分别是失联身亡男孩的生母、继父。 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张波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叶诚尘建立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20年2月,张波与陈某某离婚,叶诚尘知道张波的子女张某甲和张某乙将由陈某某抚养,仍将其视为与张波结婚的障碍。张波和叶诚尘一起谋杀了张某甲和张某乙,他们制造了意外。随后,叶诚尘多次催促和强迫张波作案,并限制作案期限。2020年11月2日15时30分,张波将张某甲和张某乙双腿放在二卧飘窗台玩耍的地方,扔到了政治上。 张波、叶诚尘在宣判后提出上诉。2023年4月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审查发现的事实与一审一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波、叶诚尘的行为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张波直接杀人。叶诚尘在决定杀害两名儿童、制造事故、强迫张波杀人、追求受害儿童死亡等方面更加积极。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有着相同的地位和作用,他们都是主犯。张波和叶诚无视国法的天理人情,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践踏社会良知。他们的犯罪动机特别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酷,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其深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严惩。张波、叶诚尘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波未实施杀人行为,叶诚尘未强迫或催促张波作案,原判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符,不依法采纳。一审判决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张波、叶诚尘的死刑判决。 在二审中,法院依法保障了上诉人张波、叶诚尘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出庭宣判。受害者亲属、被告亲属、媒体记者、NPC代表、CPPCC成员和群众代表听取了判决。 故意杀人罪怎么判 故意杀人罪,指的是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根据《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针对情节较轻的,按刑法有关规定,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分为以下几种: 1、谋财型的杀人案件,此类案件包含抢劫、入室盗窃杀人案件或谋财害命的案件。 2、复仇型的杀人案件; 3、遗弃型的杀人案件; 4、情欲型的杀人案件; 5、封建迷信型的杀人案件; 6、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型的杀人案件; 7、精神病杀人等其他类型的杀人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孩子是无辜的,不管大人之间有什么恩怨都不应该牵扯到孩子身上。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如果罔顾法律,承受的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5月22日,有网友发贴称四川乐山苏稽镇一中学老师在输液时,发生事故不幸身亡。事故中身亡的老师就职乐山海棠实验中学。学校称出事期间该老师正在休假,具体情况并不清楚。23日,记者联系上涉事的汪栋明诊所,汪医生称自己已经尽全力抢救,事发经过已经向相关部门做了陈述。记者从当地卫健局获悉,事发后卫健局已派人介入调查,目前,事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一名男子到医院就诊。输液近一小时后,他突然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几分钟内迅速死亡。他69岁的母亲起诉了医院。2020年10月6日,我从法院获悉,案件于今年9月底依法终审。 死者69岁的母亲认为,儿子韩某于2015年5月19日晚22时38分去建平某医院看病。当时,院长王某接受了治疗。根据公安机关提取的视频,韩某于22时48分进入医院心脑血管室,22时50分,一名女护士进入病房为韩某输液。23时46分,女护士来到病房。23时47分,韩某突然跑出病房,跳了两次,一头扎进护士办公室。23时54分,韩某死亡。韩某进入建平某医院诊治后,与医院形成了医患关系。韩某走进医院,输液前和输液过程一切正常。输液近一小时后,韩某突然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几分钟内迅速死亡。医院对韩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417390元。 建平县医院辩称:医院诊疗无过错,韩于2015年5月19日晚来我院要求输液缓解喉咙痛,我院要求他去上级医院治疗,但韩声称带60元,要求输液缓解,我们及时吸氧、抗炎、抗水肿治疗,静脉注射,发现韩仍未好转,立即拨打县医院120急救车,等待急救车时,韩突然出现持续咳嗽、恶心等症状,病人突然跑出病房,倒进护士值班室,值班医生和护士和县医院120医生一起抢救韩,但抢救40分钟无效死亡。根据上述事实,我院对韩的治疗没有过错,也没有违法行为,完全履行了勤勉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我院对韩的诊断和治疗过程有过错,我院没有过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应对病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裁定,建平某医院赔偿死者母亲因韩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5万元。一审判决后,死者母亲拒绝接受,提出上诉。死者母亲主要上诉理由:1。韩某某在建平县某医院诊疗过程中死亡,建平县某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建平县卫生局对韩某某死亡原因的鉴定程序违法。2.根据侵权责任的规定,建平某医院应承担韩某某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3.韩某某的尸体不能鉴定死因,是建平某医院的行为造成的。根据法院要求和法律规定,死者母亲提出对韩某某死亡同院方的治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但由于尸体存放时间过长,无法鉴定,无法鉴定的主要原因是尸体检查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时间条件,这一切都是建平某医院与卫生行政机关串通单方委托鉴定造成的,建平某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相关法律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受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双方都申请鉴定建平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及其诊疗行为与韩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经法院委托,多家鉴定机构以技术能力超过为由不接受鉴定和不接受。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韩死亡与被上诉人建平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死者母亲主张建平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建平医院决定支付死者母亲因韩死亡造成的损失5万元。建平医院没有上诉一审判决,视为服从一审判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60元免除。 私人诊所输液死亡法律怎么判 法律分析:向法院举证起诉,要求诊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发生此类事件之后,应主动与医院进行协商处理,毕竟是意外死亡,如果协调不了,就应该申请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据日本“J-CAST据新闻网5月23日报道,当地时间5月22日,一段“从乌冬面吃活青蛙”的视频在日本网络上流传。连锁店“丸龟面”5月23日在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承认视频中显示的情况属实,并向消费者道歉。 “J-CAST“说问题是“丸龟面”最近在日本全国销售的新外卖菜肴“丸龟摇乌冬面”。这种冬天的面条装在一个垂直的长杯子里,消费者需要在吃之前摇动和搅拌。根据22日在推特上流传的视频,一只活青蛙可以在杯子的底部看到,视频上传者说,他在吃了杯子里的冬天的面条后发现了青蛙。 这段视频在日本网络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一些网民看到它后感到“恶心”,而另一些人则怀疑这段视频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J-CAST据报道,“丸龟面”23日发表声明承认,视频中的情况发生在5月21日,“丸龟面”(长崎县)在早餐店销售的商品中发现了混合青蛙。声明还说,“让发现这种情况的客户和一直光顾丸龟面的客户非常担心和麻烦,并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 “丸龟面”称,“丸龟谢赫乌冬面”于5月16日开始销售。被发现后,公司要求保健中心指导,并解释了事情:“判断来自原材料(蔬菜加工厂)的混合。”今后,“我们将对经营新鲜蔬菜的客户的所有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加强检查制度。”一些使用新鲜蔬菜(沙拉混合物)的商品决定于5月23日至25日停止销售,称“我们将认真对待这种情况,并努力防止它再次发生。”】 案例 近日,成都龙泉驿法院审结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四川某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3月24日晚7时许,刘某等7人在四川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一家火锅店就餐。就餐过程中,刘某向公司工作人员提出,随餐赠送的泡菜中存在一长条塑料异物。双方未能就此进行谈判。后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责令四川某餐饮有限公司退还刘某当天的就餐费用1073元,并赔偿10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餐饮公司餐厅就餐时,双方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餐饮公司应根据合同提供合格的食品质量。目前,餐饮公司提供的泡菜中发现了塑料异物。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别人造成的,就应该认定这是这道菜的供应商是这家公司造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涉及的食品中存在肉眼可见的塑料异物,明显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餐饮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赔偿刘实际损失和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因为发现异物是附赠菜,刘点的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刘本人也没有受到实际损害,所以他要求退还107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是中国公众当前生活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案涉及的食品是餐饮公司的附赠。由于附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不损害消费者的前提下,命令经营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食品价格普遍不高,惩罚性赔偿不以实际损失为前提。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惩治和防范食品违法行为,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守信自律,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本案的处理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了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到店里吃东西吃出异物的事件屡禁不绝,希望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的监督和管理。作为消费者,如果在店里消费吃出异物,可以依法维权!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据悉,健康俱乐部于2021年开业,与刘娟的住所十分接近,店主胡倩也十分热情。所以,在不断地光顾自己的生意之后,刘娟只是认出胡倩是个“干女儿”。2022年春节前后,胡倩谎称公司最近开发了一种新的“癌症针”,能够对抗各种癌症,原价150万元,但朋友徐强是公司的高管,看到“干女儿”,优惠价21万元。最终,刘娟同意注射,另一位店员潘涛注射了一种咖啡色的未知液体。 为了保证“秘密”不会泄露,胡倩对刘娟说:“不要把这件事告诉家人。”几天后,刘娟的女儿花钱装修,才知道真相。母女果断报案后,发现健康俱乐部已经转让,胡倩不见了。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所谓的高价“抗癌针”其实就是散发气泡的可乐,所谓的公司高级朋友,其实就是店员的假装。在商店倒闭之前,三人制定了一个高价的“抗癌针”计划。 经过法庭审理,胡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潘涛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徐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 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3男子假冒北京某三甲医院医学专家在上海市青浦区、浦东新区、崇明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多地开设10余家“美容养生馆”。由店内员工十余人(均另案处理)事先掌握顾客身体及经济状况后,其中两位男子为顾客把脉就诊,人均“重病”趁机推销高价养生医疗项目,骗取数十名中老年被害人,总金额270余万元。2023年2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三人提起公诉。4月28日,法院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2万元不等。 诈骗罪判多少年 1、诈骗罪判多少年,视情况而定: (1)诈骗数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数额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数额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所述,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你遭遇了诈骗,请保持冷静保存好证据,及时报警处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