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阿健(化名)与阿锁(化名)自由恋爱后结婚。结婚前,阿健因交通事故导致精神疾病,阿健被确认为精神残疾三级,监护人为其母亲。阿锁对此知情,并于次年生下儿子小阳(化名)。随后,阿锁起诉离婚。双方约定小阳由阿锁抚养,阿健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小阳成年,双方在婚内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归小阳所有,阿锁享有永久居住权,一辆轿车归阿锁所有。阿健母亲带孙时,亲戚和邻居说小阳和阿健长得不像,于是,阿健母亲就带着阿健和小阳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阿健并非小阳的生父。阿健母亲说,“老婆没了,钱没了,房子也没了”。浦江县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启动了再审程序,对阿健与阿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车辆按照共同财产的总金额进行了合理分割。最终,法院判决由阿锁向阿健支付财产分割款6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亲子鉴定,孩子非亲生的法院怎么判决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一)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二)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反社会公德,无异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三)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需要给予赔偿。婚姻应该是建立在互相忠诚的基础上,谎言总有一日会被拆穿。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6月14日晚,从郑州警方获悉,男扮女装进郑州大学女澡堂偷拍的男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记者另从郑州大学保卫处获悉,涉事男子为该校毕业生,其潜入女更衣室不久被发现,在逃离时被老师和学生控制。 据郑州大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涉事男子手机内拍有部分女生隐私内容,其被查获后拍摄内容已被要求全部删除。 案例 11月16日,上海一名男子扮女装在女厕所偷拍被现场抓获的视频引发热议。16日,上海爱琴海购物公园的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证实,事发于11月15日,该商场保洁阿姨发现男子形迹可疑后,喊来附近其他人员并报警,涉事男子已被警方带走。 遇到偷拍的如何量刑 1、遇到偷拍的会受到治安处罚,一般不会涉及到量刑的问题。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综上所述,遇到偷拍的会受到治安处罚,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大学生不能跟高素质划等号,有的人心理已经扭曲了,没有三观没有道德了。呼吁高校应该定期举行心理疏导课程,共建和谐社会。小编在此提醒,广大女性,洗澡时“能够多一个心眼”,发现不对劲立即求助报警。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违法违规,最终的结果就是法律的严惩!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6月1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曲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 公开资料显示,曲敏出生于1963年6月,黑龙江尚志人,早年在哈尔滨市工作,2015年8月起相继担任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副书记、监事会主任,绥化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 2021年2月,曲敏当选为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公开报道显示,今年6月7日,他还参加了黑龙江省政协十三届九次党组(扩大)会议。 在曲敏之前担任绥化市委书记一职的张晶川,已于2016年11月被查。 案例1 据重庆市纪委监委消息:重庆市政府文史研究馆党组书记王合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重庆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案例2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王学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案例3 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政协原副主席汤连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法律知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综上所述,不论是什么职位,也不论是否退休,都是一视同仁,只要存在着错误行为,就必然会是一查到底,并且在查明之后,会落实相关的处罚绝不姑息。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近日侦破一起特大贩卖、吸食毒品案件,抓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49人,查获冰毒、麻古、海洛因等毒品共计1800克,运毒车辆1台,管制刀具7把。 2022年1月下旬,沈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在工作中发现:一名绰号为“阿淼”的女子在辽宁省沈阳市、鞍山市及周边市县从事贩毒活动。民警立即对“阿淼”开展侦查,发现其与沈阳市、鞍山市的吸、贩毒人员联系密切。警方立即组成专案组进行进一步侦查。 专案组发现,“阿淼”的真实姓名为于某淼(女,32岁),有固定的毒品来源上线,长期从事贩毒活动。同时,于某淼发展了多名贩毒“下线”,形成了组织架构分明的贩、吸毒违法犯罪网络。 经侦查,专案组查明于某淼的毒品主要来自鞍山市的黄某震(男,55岁)和岳某荣(男,50岁),二人驾车前往湖北省武汉市购买毒品,运至沈阳后再通过于某淼等“下线”大肆贩卖。 经过五个多月工作,专案组三次辗转武汉市,在当地警方配合下,进一步查明了黄某震、岳某荣通过微信与武汉市的“上线”邱某春(男,54岁)、柳某雷(男,51人)等6人联系购买毒品的信息。 在证据充分、抓捕条件成熟情况下,专案组于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间在武汉市、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等地实施收网行动,先后抓获吸、贩毒违法犯罪人员49人,累计查获毒品冰毒、麻古、海洛因等1800克。至此,该案所有涉案人员全部落网。 目前,于某淼、黄某震等27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其他22人因吸食毒品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贩毒罪量刑标准 1,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2,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贩卖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的危害无法估量,不仅伤害自身的身体健康,还会破坏家庭和谐。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日前,赣县区公安局网安大队接到王某报警称。刘某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不实消息对其及老板汪某采用网络暴力进行诽谤。 经查,刘某与王某、汪某。因同行业竞争进而引发矛盾纠纷,于是刘某为抹黑竞争对手先后在5个微信群中,发布网络暴力信息。诽谤王某、汪某“要钱不要命”“肆无忌惮欺压人民”“明显是黑社会性质”。 经公安机关核查,刘某在微信群的言论与事实不符并损害了王某、汪某的名誉其行为已构成诽谤。警方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1 5月16日,吕某某(男,33岁,涡阳县人)、张某某(男,32岁,长丰县人)为博取关注,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外卖小哥被人殴打致死”的虚假信息。该信息被大量转发,引发热议。 经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对吕某某、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其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账号采取关停措施。 案例2 3月22日,刘某某(男,26岁,安庆人)通过网络转发“姐姐把弟弟扔进井里”的视频,并故意编造、发布“事发地在合肥,小男孩已死亡”的虚假信息,引发热议。经查,该事件发生在云南崇明,小男孩已被群众及时救起。 目前,公安机关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3 4月26日,李某某(男,41岁,肥西人)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当地一个八、九岁小孩被人拐走了”等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关注。后经查实系谣言。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网络造谣罪怎么处罚 对于网络造谣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涉案事实的严重程度来处罚的,网络造谣应当承担诽谤罪的刑事责任,法律上并没有造谣罪的说法,只规定了诽谤罪,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模糊道德标准的地方。如果触及法律红线,必须依法严惩。杜绝网暴,从你我做起!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6月14日,陕西延安市公安局安塞分局通报,6月12日,安塞区白坪街道办某小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2岁)持水果刀将高某某(男,50岁)捅伤致死。案发当晚,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警方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 合肥一叔叔持水果刀将侄儿刺死,事情的起因是因为房屋拆迁、房租费支付等问题产生了巨大矛盾。但是,事情毕竟已经发生了我们只能等待法律的判决。 在法庭上,法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进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房屋拆迁、房租费支付等问题产生矛盾,积怨已久。2021年2月4晚9时38分,被害人王某某在家庭微信群发语音辱骂被告人王某进,后二人相约到合肥市庐阳区合淮路与清源路交口东南角持刀互捅。
大约一个小时,王某进到达约定地点,看见被害人王某某,遂持刀捅刺王某某左胸部,二人厮打摔倒在绿化带中,后王某某倒地,王某进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上,凶手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应为间接故意杀人,王某进并未积极寻求王某某死亡,而是在案发后打电话给其亲属,告知来抢救王某某,因此看出其并不是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
公诉人认为,关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问题,本案的在卷证据非常明显,二人持刀相约到案发地点,其事实证明双方都是带刀去的,双方的目的都很明显,这个案件为主观故意显然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综上所述,从上面这起案件中我们要谨记,我们一定要克制住自己的情绪,”三思而后行“。冲动是魔鬼,大家一定要学会控制住自己。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年6月9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场宣判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 2022年10月,被告人龙某在广东务工时结识了阿强,阿强告诉龙某,只要提供银行卡就能获得好处费。龙某明知阿强要将银行卡用于转移网络犯罪违法资金,仍同意提供银行卡给阿强。 经查,龙某提供给阿强的银行卡所收到的转账中,已查明有171648元为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 法院认为 被告人龙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个人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 有人认为,只提供银行卡,不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并不会构成违法犯罪,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电信网络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天下不会掉馅饼,千万不能贪图蝇头小利选择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进而掉进非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年6月5日晚,阜阳市交警二大队民警联合派出所,在X030县道(宁苏路)开展夜查酒驾集中行动,相隔不到五分钟,一对夫妻先后被查。 当晚20时30分许,民警发现一女司机陈某某有酒驾嫌疑,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女子体内酒精含量为44mg/100ml,属饮酒状态。 陈某某正吹气时,执勤交警又在同一地点查获一酒驾男子王某某,现场呼气检测结果显示,王某某为醉酒状态。 令人意外的是,先后被查的陈某某、王某某二人系夫妻。经了解,当晚二人一起吃饭,饭后妻子陈某某驾车接孩子,丈夫王某某随后也驾车离开。 妻子陈某某因饮酒驾车被处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 丈夫王某某血检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系醉酒状态。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予以刑事立案,案件正在办理中。 酒驾被抓怎么处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3)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综上所述,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小编在此呼吁大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莫把生命当儿戏。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4岁儿童胡某在酒店玩耍时意外受伤的案件。法院认定酒店有侵权责任,对胡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酒店赔偿1000元,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该案于6月13日在湖南省高等法院网站上公布。 法院发现,胡某带着4岁的儿子胡某在一家酒店庆祝生日。胡某在与朋友玩耍时,不小心被一张木桌左侧的金属钩子刮伤了嘴唇,里面有一个过道中央承重柱,里面有备用的筷子。虽然酒店内墙和玻璃都贴有提醒标志,但涉及的金属钩旁没有设置任何标志提醒。胡某立即将胡某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上唇撕裂伤、口腔粘膜撕裂伤和唇系带断裂。需要面部创伤清创整形缝合+任何皮瓣形成术治疗,住院8天后出院。出院后,司法鉴定所认定胡某虽未构成残疾,但建议自受伤之日起休息30天,形成上唇疤痕。建议整形手术和整形手术。此外,酒店已购买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双方就赔偿费多次协商失败,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酒店摆放筷子的木桌位于酒店走廊,木桌左侧粘贴尖角金属挂钩,未设置任何标志提醒,客人经过时容易刮伤,存在安全风险,成为危险来源。酒店未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安全风险,未履行提醒、警告等安全义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胡只有四岁,在公共场所玩耍有一定的伤害风险,胡监护人未履行合理监护义务,监护人遗漏,应依法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虽然胡没有因事故而残疾,但他很年轻,受伤部位在脸上,治疗后疤痕明显,未来需要再次进行整形手术修复。整形手术修复前,不可避免地对原告生长过程中的身心造成伤害,法院酌情确认了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酒店已投保,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综上所述,孩子尚小,家长应该多关注孩子的动态,减少孩子受伤的机会。也要给孩子灌输自我保护意识。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广州地铁“叔叔被怀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被女子曝光”事件发生后,一篇题为“我在成都地铁被诬告在鞋面上安装摄像头,警方证明清白后,女孩拒绝道歉”的帖子再次引起关注。 网友“热话新视野”发文称,他在成都地铁被诬告在鞋面上安装摄像头,“警方证明我的清白后,女孩拒绝道歉”。目前,何先生坚持认为两名女乘客应该向他道歉,并正在联系律师起诉。 同一天,杭州师范大学的一名女大学生怀疑她的男研究生是秘密拍摄的。男孩随后证明手机上的照片是她的导师,女孩说她“承认了错误的人”。 在这样的“偷拍乌龙”事件中,被误解者应该如何理性应对? 如果误解难以调解,对方态度强烈,可以立即向警方求助,在警方主持下查看确认相册,避免冲突进一步加剧。如果对方的态度相对温和冷静,你可以向路人和朋友寻求帮助,一起查看相册,冷静地向对方解释,以消除对方的误解。 误解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冲突和纠纷。这种纠纷可能会在互联网上扩大,使双方陷入无休止的纠纷,从而导致更大的影响和损失。双方都将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保持冷静,并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进行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手机属于个人物品,人们无权检查或检查。从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权益的角度来看,受委屈的人可以选择拒绝他人检查手机。然而,这可能会导致误解加深、纠纷和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但如果警方要求检查手机内容,则必须配合警方执法。 怀疑被偷拍,该如何维权? 由于其隐蔽性,偷拍行为往往难以发现。偷拍者可以直接掌握手机等偷拍设备,发现偷拍行为后可以迅速删除文件,最终导致“无证可循”。 对于被偷拍的当事人来说,很难找到周围的人。即使他们怀疑自己被偷了,他们也经常出于各种考虑不敢保护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公共场所怀疑有人偷拍后,要仔细观察。如果发现自己的拍摄设备一直对准自己,也要大胆维权,必要时向公共场所的安保人员或民警求助。但要注意维权的态度和手段。维权的基础必须是侵犯权利,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肆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抓住现行偷拍后,要求对方删除照片,赔礼道歉,必要时及时报警,在民警主持下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民警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偷拍人行政处罚。 首先要尽量通过图片、视频、音频等方式取证,充分证据证明肖像权或隐私权受到侵犯。侵权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收集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和与侵权的直接因果关系。最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保护。侵犯隐私权的,也可以请求警方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与侵权人沟通,寻求解决办法。但要注意方法,不要因为情绪激动或认为自己抓住了对方的把柄,“狮子张开嘴”要价,以免给自己带来更麻烦的法律风险。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