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被依法行拘,因在微信群内“无中生有”。报道一出,迅速引发网友的关注与热议。其中有网友留言道:无中生有的人真是可怕,好好的日子不过,偏要作死。那么,网络造谣罪怎么处罚呢?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日前,赣县区公安局网安大队接到王某报警称。刘某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不实消息对其及老板汪某采用网络暴力进行诽谤。
经查,刘某与王某、汪某。因同行业竞争进而引发矛盾纠纷,于是刘某为抹黑竞争对手先后在5个微信群中,发布网络暴力信息。诽谤王某、汪某“要钱不要命”“肆无忌惮欺压人民”“明显是黑社会性质”。
经公安机关核查,刘某在微信群的言论与事实不符并损害了王某、汪某的名誉其行为已构成诽谤。警方依法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1
5月16日,吕某某(男,33岁,涡阳县人)、张某某(男,32岁,长丰县人)为博取关注,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外卖小哥被人殴打致死”的虚假信息。该信息被大量转发,引发热议。
经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对吕某某、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其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账号采取关停措施。
案例2
3月22日,刘某某(男,26岁,安庆人)通过网络转发“姐姐把弟弟扔进井里”的视频,并故意编造、发布“事发地在合肥,小男孩已死亡”的虚假信息,引发热议。经查,该事件发生在云南崇明,小男孩已被群众及时救起。
目前,公安机关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3
4月26日,李某某(男,41岁,肥西人)在网络平台编造、发布“当地一个八、九岁小孩被人拐走了”等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关注。后经查实系谣言。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网络造谣罪怎么处罚
对于网络造谣罪的处罚标准是根据涉案事实的严重程度来处罚的,网络造谣应当承担诽谤罪的刑事责任,法律上并没有造谣罪的说法,只规定了诽谤罪,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模糊道德标准的地方。如果触及法律红线,必须依法严惩。杜绝网暴,从你我做起!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023.06.14 11:0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