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拖欠工程款应该怎么办 一是交涉、要回要及时。交涉、要回的方法很多, 口头的、书面的都可以,尤其是在通信、交通日益发达的今天,及时交涉、要回,就有机会早日解决问题,就能减少施工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而且还有利于继续履 行合同;二是收集证据要及时。 1、能够保全证据,有些证据如施工中隐蔽工程验收中的用材、质量问题等,错过了机会就有可能难以获得该方面的证据。 2、便于分析案情和作出判断,律师分析判断案情是否准确,与手中掌握的证据材料是密不可分的,因而越早掌握证据就越具主动性;最后是有利于及时采取何种 对策或者措施,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的过程漫长而复杂,及时采取对策或措施就能赢得战机,而要及时措施必须以及时取得证据为前提。 3、申请支付令或者提出起诉(包括申请仲裁,下同)要及时,在吃透案情、掌握证据,但又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律师就要果断地代 理施工企业及时申请支付令 或者提出起诉,否则就是贻误战机,尤其是对那些资信情况不良的建设单位而言。 二、不给工程款怎么起诉 1、当事人起诉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 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三、工程款包含哪些内容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 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 种支付方式:(1)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2)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3)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 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恶意拖欠工程款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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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手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 偷手机数额较小就是一般违法行,如果数额较大就涉嫌犯罪。 盗窃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还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果盗窃涉案数额达到当地刑事立案标准,就是犯罪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就是一般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盗窃罪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手机被偷后应该怎么做 1、 记住关键信息 包括偷窃发生地点、时间,如果走运看到窃贼长相、声音,也记住。 地点信息不仅包括你发现手机失窃的位置,还包括你当时在干什么、从哪个方向来,往哪个方向去等等。 2、 打 110 报警 接线员会记录情况,然后请你等待。他们会给你分配片区的民警,再由民警打回来。民警会让你去辖区派出所做笔录。 3、 就近找营业厅补卡,把手机号找回来
在现在这个离了手机寸步难行的时代,手机作为自己的贴身物品,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偷手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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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疫情防控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发布、转发虚假疫情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二)故意传播疫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行程,在自己出现发热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症状的情况下,仍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的;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4、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四)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假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2、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五)假借防控疫情对产品作虚假宣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六)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七)假借疫情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3、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八)造谣传谣虚假的疫情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4、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九)破坏交通设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3、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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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黄的量刑标准 如果是卖淫嫖娼,可治安处罚,如果是组织、介绍、引诱、强迫、容留卖淫,可定罪判刑,如果是传播淫秽物品,严重的也可以判刑。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容留卖淫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 2、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 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3、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从 重处罚。 三、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总而言之,涉黄的行为可以根据《治安管理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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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贿案件罚金如何判 个人受贿是不被判处罚金的,单位受贿才处罚金。 个人犯罪: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别 1、主体方面。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即公职人员。 2、客观方面。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集体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受贿罪是利用个人的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客体方面。单位受贿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受贿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4、主观方面。单位受贿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体现;受贿罪是公职人员个人主观故意。 三、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三)本罪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应是故意。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受贿案件是要看受贿主体受贿主体是否是单位才判处罚金,如果是个人受贿,则不需判处罚金,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受贿案件罚金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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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物违法吗 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因食用过期食品而遭受的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十倍食品价款的赔偿金。 2、行政责任: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过期食品,并给予罚款处罚,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故意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食品改日期处罚新规定 1、私自修改生产日期的,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国家规定是进行处罚。涉及违法货值不足一万的,处罚5-10万。货值一万以上的,处罚10-20倍。 2、《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所以,修改生产日期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按照货值大小进行5-10万或者10-20倍的处罚。 三、《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所述,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物违法,可能触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销售过期食品的食物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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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三、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本文介绍了“食品安全标准未达标情况”的内容,主要介绍了食品安全标准未达标情况。此外,还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概念、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赔偿、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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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1、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 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2、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 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 3、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 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 二、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程序 1、起诉状。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起诉状要包含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一些基本信息,诉讼的请求、诉讼的事实以及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到法院立案; 3、立案的时候案件被告的人数递交民事诉状,材料等副本;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等通知; 6、法院立案后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开庭时间,或邮寄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能够协商一致同意调解,法院可能约双方去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可以得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人身伤害怎样赔偿,要依据给受害人造成人损害而定。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造成伤残的,有伤残赔偿金。赔偿的数额由实际情况确定。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因爆炸造成死亡的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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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犯罪有什么后果 只要举报的问题属实,语言夸张或表述不准确、不严密不构成过错,也不能认定为侵权,所以不会有法律后果。 1、举报人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要认定是否是恶意举报。如不是,则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是恶意举报,被举报的一方可以起诉举报人诬告陷害罪。 2、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3、《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17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属于一般主体。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虽已年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怎样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本条是关于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举报的规定。 举报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有关单位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违法行为的行为。举报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举报为专门机关监督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有用的线索。举报既方便了组织和个人行使监督权利,又方便了专门机关履行职能,实行专门监督.实现丁群众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的有效结合。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可以很多,如提出建议,当面批评,或者进行工作检查,等等,举报只是其中的一种。 举报可以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举报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监督权利。举报权利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自愿举报。举报人可以举报,也可以不举报。是否行使举报权利由举报人自己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不能强制举报,也不能妨碍举报。(2)选择举报受理机关。举报人进行举报的时候,可以凭主观判断选据举报受理机构,不必受到举报机构级别和管辖分工的限制。(3)选择举报时间和举报方式。(4)有权决定是否实名举报。(5)获得保护。对于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人有权投诉,要求予以处理。(6)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7)获得必要奖励的权利。 举报作为监督的有效形式.其作用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方便群众对违纪、违法、犯罪等等行为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举报进行检举和控告,要求予以处理。(2)方便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公民可以通过举报对党和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反映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问题。(3)专门机关通过举报可以获得大量的举报线索,有利于专门机义履行职责,尤其是监督职责。(4)将群众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的对象必须是有功人员。各地已相继出台了一些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办法,如湖北荆门市《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规定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具体标准:(1)对举报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对突破重大案件起了重要作用的,按收缴赃款和赃物变价款的总额,在1%的比例内给予奖励,一般不超过5000元。(2)对举报违反财经纪律、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且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可酌情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奖励。(3)对举报其它方面的错误行为,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理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按照规定,部门应切实做好对职务犯罪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工作,细化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举报犯罪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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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淫嫖娼怎么认定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二、一般对于嫖娼事后证据如何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嫖娼一般是很难的,绝大多数都是抓个现场,否则,当事人不承认,很难有证据证明 。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时,常有一种情况困扰着公安民警,就是行为人自称是恋爱关系,是朋友,并一口咬定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因而非常恼火,甚至不惜使用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获取口供。其实要证明双方是否是恋爱、朋友关系也不太难,只需将双方分别进行讯问、查证,询问对方基本情况,两人认识的时间、场所、事由等即可,如果双方有感情基础,双方会对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比较清楚,双方甚至有可能是同事、同学、邻居等;而卖淫嫖娼人员一般并不了解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或者了解的情况不属实,这样即可排除所谓的有感情基础。但是,即便分开讯问,公安民警仍有可能获取不到对嫌疑人不利的口供,这时,民警应认真地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自已“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不过是民警自己主观上的判断,并不必然就是事实。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否则,只能放人。 三、嫖娼的具体认定情况 以付出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代价使不特定的他人供其淫乐或与之交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男子嫖女,也有男子或女子专嫖男。嫖娼的方式多种:1949年以前中国的妓院,除了嫖宿这一形式,还有召女喝酒、弹唱、献舞等。香港实行“禁娼”,嫖客仍可在各种称为“架步”的色情场所得到满足。如从导游公司请人“伴游”;从舞厅带人外出活动(称为“买钟”);到美容院、按摩院、蒸汽浴室等处寻欢作乐,其中包括一逞手足之欲的淫猥性动作(称为“打鱼蛋”)等。 当前在中国一些经营作风不正的娱乐、服务场所,以陪酒、陪舞、异性按摩等招徕顾客,往往成为嫖娼的先导(但如无确凿证据尚不能与后者等同);有的嫖客采用“包娼”形式,长期与较固定的对象嫖宿;包括执法者在内的某些公职人员甚至高级干部,倚仗权势或用公款嫖娼;有些企业之间以“色情公关”作为联络感情、加强业务往来的手段,有的业务人员不惜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参与嫖娼活动,等等。
总的来说,卖淫嫖娼的认定还是比较简单的需要我们去仔细了解和进行学习,这一点我们要清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卖淫嫖娼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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