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04588号)显示,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申长路分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没收违法所得358元,罚款2万元。 经查,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申长路分公司主要从事大型超市经营。2021年3月7日、3月20日、3月27日,当事人共3次购进“金锣牌无淀粉380g熏煮火腿”60根,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4日,保质期为90天。截止2021年6月2日,当事人共销售了20根超过保质期的该款火腿给消费者。该款火腿含税进货价21元/根,含税进货金额462元;售价为含税17.9元/根,含税销售金额358元。故当事人该款火腿货值金额358元,违法所得35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对违法行为的主观认识比较深刻,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主动、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捌元(358元);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处罚日期为2022年2月15日。 此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10419号)显示,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虹井路分公司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230.3元,罚款5000元。 经查明,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虹井路分公司经营销售的梭子蟹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ZW-SH-20211028242)显示,该公司经营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测结果为1.1,高于标准的≤0.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7日从上海鑫瑞食品有限公司购入上述梭子蟹,共计10kg,该批次梭子蟹共计销售9.386KG,剩余未销售部分实为自然死亡、水分消耗等正常损耗。当事人购入的梭子蟹进货价格为46元/kg,抽检时网络销售价格为99.6元/kg,实际店内价格随时波动,该批次梭子蟹销售收入共计人民币662.1元,未销售货值为人民币28.2元,该批次梭子蟹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90.3元,获得的违法收入为人民币230.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经营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并非是本案中造成镉(以Cd计)重金属污染物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根本原因,且当事人在案发后已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较小,本着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当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元叁角整(230.3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处罚日期为2022年2月15日。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为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永辉超市”,601933.SH)全资子公司。永辉超市于2010年12月15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牛奶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9.13亿股,持股比例2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所述,销售过期或不合格食品显然是违法行为,如果你在现实中遇到这样的情况,那么你可以跟有关部门反馈举报。小编也提醒大家,在购买产品的时候,注意留意产品的生产日期,避免购买到过期食品。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近日,成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辆悬挂号牌为鲁R4S***的重型货车,经过永昌路某路口时,无视红灯存在,直接呼啸而过。掌握确凿证据后,民警联系到该货车所属管理公司,对负责人进行了严厉批评,要求其加强公司车辆管理、教育公司驾驶员遵守交规,敦促违法驾驶员到交警大队接收处理。 2月22日,驾驶员徐某来到成武交警大队,对闯红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在对其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后,依法对其予以200元罚款,并对其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 徐某在接受教育、处罚之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再也不闯红灯了,并奉劝其他驾驶员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驾驶。 误闯红灯可以到当地的交警队进行交通违章申诉 1、闯红灯是指机动车在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违反红灯禁止通行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如不是因为驾驶人自身过错原因造成的闯红灯,除了通过法制员审核等形式在前期予以纠正外,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申诉解决。 2、在驾车过程中,因被前方大车遮挡视线而误闯红灯的情况时,对于这样的特殊情况,交管部门将按照执法程序进行核实和纠正,如果确实因为前车遮挡信号灯导致后车误闯红灯,或是司机为了紧急运送病人闯了红灯,除了通过法制员审核等形式在前期予以纠正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申诉解决。
综上所述,如果你误闯红灯可以到当地的交警队进行交通违章申诉。小编再次呼吁广大驾驶员,请安全文明行驶,遵守道路的交通规则。不要因为一时的失误,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 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2020年时,乔女士来法院起诉离婚。 乔女士说,丈夫这些年都不出去工作,一直啃老生活,家里的日常开销、支出等大多由她来支出。同时,她觉得丈夫不懂得与她沟通也不关心她,彼此积怨已久。 但王先生眼里的夫妻生活是这样的:他一直有稳定房租收入,反倒是妻子更换工作比较频繁,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妻子动不动提离婚、收拾物品回娘家,家庭大小事务都由妻子决定,从不与他协商。女儿一直是他在照顾,抚养费、家庭开支都是他在承担。 两人对离婚这件事件没有异议,但在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上各有各的想法。 乔女士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同时,她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 王先生说,买房时他与妻子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为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认为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女儿一直跟着他生活,因此认为法院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法院:婚后房本上加名 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 一审对房产分割部分是这样判的:法院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 后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乔女士上诉时认为,即便是一方个人全额出资买房,婚后加名以及婚后取得房产登记,也是对另一方的赠与。由于夫妻对财产共有的特性,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共有份额的情况下,在分割时理应一人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房产证加名字需要多少钱的费用 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费。 2、不满5年,5.5%的营业税加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满5年则不需要。 3、万分之5的印花税。 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 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税值就是50万。 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综上所述,婚后房本上加名
并不意味着一律对半分。房产证加名字费用是按每平方米2.5元交易费计算。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雅培是婴幼儿产品领域的巨头,一直以来在消费者心目中有着很好的形象。最近,他们在美国“自愿召回”多款奶粉,而美国FDA也发出公告,警示消费者“避免购雅培密歇根州斯特吉斯工厂生产的某些奶粉”,包括雅培旗下三个品牌、在该工厂生产的、过期日期晚于2022年4月1日的奶粉。随即,中国海关也发布了警示,提醒消费者“暂不通过任何渠道购买”以及“立即暂停食用”美国雅培公司旗下相关婴幼儿产品。 雅培奶粉出了什么问题?中国区的产品会受到影响吗? 根据FDA发布的通告,在美国三个州(明尼苏达、俄亥俄以及德克萨斯)报告了4起婴儿感染坂崎克罗诺杆菌和沙门氏菌的案例,其中一例死亡,死因疑似为感染坂崎克罗诺杆菌。以上4例婴儿都食用过雅培的奶粉,这些奶粉虽然属于雅培旗下不同的品牌,但都是在同一家工厂里生产的。FDA会同CDC以及当地的监管部门对生产工厂进行调查后,在生产现场检测到了坂崎克罗诺杆菌。此外,工厂的内部记录也显示,曾经发现过生产环境被污染,以及销毁检测呈阳性产品的事件。 虽然目前调查还未完成,但基于这些信息,可以推测这起事故很可能就是雅培奶粉导致的。雅培“自愿召回”受到影响的产品,而FDA的公告详细列出了“问题奶粉”的批号标识,同时指出:除了包含列出来的这些信息的配方奶粉,其他产品不受影响,并且明确指出“不包括液体配方产品以及代谢缺乏缺陷配方奶粉”“消费者可以继续使用未列出的所有产品”。这些“受影响的产品”是投向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市场的,并没有通过进口渠道进入中国。不过,涉事企业生产的特医产品喜康宝贝添特殊医学用途婴儿营养补充剂有对华出口记录,雅培中国已经启动了自主召回。 这是不是意味着国内消费者购买的雅培的奶粉都是安全的呢?并不是。这些“受影响的产品”,只是没有通过正常官方进口渠道进入中国,现实中还存在着“跨境电商”“海淘”“代购”等渠道,可能会有一些消费者通过这些渠道在美国市场上购买了这些产品,也就面临着“中招”的风险。对于消费者来说,了解和识别哪些产品批次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并不是容易的事情。中国海关“暂不通过任何渠道购买”的建议,就是从“保守”的角度出发,警示消费者暂时拒绝购买相关产品,避免“中招”。 检测出的两种菌有什么危害? 目前已报告的4起案例中,有3例是坂崎克罗诺杆菌。坂崎克罗诺杆菌是一种人类认识不久的致病细菌,在1980年代才被正式确认。这种菌对于婴儿非常凶险,感染之后可能引起败血症或者脑膜炎,症状可能包括食欲不振、易怒、体温变化、黄疸、打呼噜以及异常的运动等。此外,它的感染也可能导致肠道损伤,并且通过血液传播到身体的其他部位。而且感染之后很容易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沙门氏菌是一种很常见的致病细菌,可能引起胃肠道疾病和发烧。沙门氏菌病患者通常会出现腹泻、发烧和腹部绞痛,更严重的可能出现高烧、疼痛、头痛、嗜睡、皮疹、尿血、便血等等,最严重的也可能导致死亡。 面对这样的事故消费者该怎么办? 对于消费者来说,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就能够在产品出现问题的时候,更早、更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不管是召回还是维权,都更有保障。而“海淘”“代购”之类的渠道,即便中间方是在海外通过规范渠道购买的产品,交到国内消费者手上时毕竟存在着时间、空间和语言的障碍,一旦遇到问题,善后和维权都很困难。
综上所述,作为消费者,如果面临雅培奶粉这样的事故,可以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就能够在产品出现问题的时候,更早、更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不管是召回还是维权,都更有保障。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月21日,通州区居民孟某某(男,44岁)在外省参加某公司培训班返京途中,接到疾控部门电话通知,告知其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孟某某抵京后仍前往某餐厅就餐,并乘坐出租车回家,且未向居住地社区报告,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2月22日,属地居委会接流调通报后,将孟某某转运至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2月24日,孟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目前,通州警方已依法对该人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案例1 从山西省太原市政府新闻办2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月22日,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报告1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患者王某某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入晋人员,曾在太原市停留。2月24日,太原在对其密接、次密接人员主动排查中发现1例核酸检测阳性患者,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轻型),系太原市第六十六中学高中部学生。目前,太原市正全力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23日,太原市卫健、公安、工信等部门进一步流调排查发现,王某某隐瞒了在太原两所学校的行程轨迹,分别为:2月20日16时左右,到太原市阳曲县阳曲一中,16时20分左右离开;18时左右到太原市第六十六中学,18时10分左右离开。 太原市第一时间对两所学校进行封控,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并分类集中隔离或管控,同时进行全面流调排查。目前,太原市已对19个活动场所实施封控管理,对太原市第六十六中学1144名师生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截至目前,太原市共追踪管控风险人员3162人,其中密接者280人、次密接者2810人、时空伴随者72人,1人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3118人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43人核酸检测结果待出。同时,太原市已全面做好隔离房间、救治力量、核酸检测试剂等应急储备。 此外,记者从忻州市委宣传部了解到,23日,王某某已转为确诊病例,目前已被忻州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2 2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依法对方某、王某某、方某某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立案侦查。 经查,2月17日,晋中市太谷区居民方某、王某某(方某妻子)、方某某(方某女儿)带领两个未成年人一行五人从呼和浩特市亲戚家(19日,该亲戚核酸检测阳性)自驾回到太谷区后,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多次出入人员聚集场所,目前五人均确诊新冠肺炎病例,造成与其密切接触的多人被隔离观察、一人确诊感染的严重后果。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疫情期间故意隐瞒行程有什么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直接导致他人患病后重伤、死亡的,或直接导致大量密切接触者(尤其是医务人员)被隔离观察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希望每个人都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不要搞特殊搞分裂。积极配合每一项防疫工作是每个公民应该尽的义务。这是一件责无旁贷非常严肃的事情。放小的来说积极配合防疫是对每个人的生命负责,从大的来说也是对别人生命的尊重和保护。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拓宽监督对象和范围 全环节监督防止“跑冒滴漏” “与老版办法相比,这次新版办法的一大进步是拓宽了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从单纯围绕社保基金资金账户监督,扩大到把与基金安全密切相关的全部环节都纳入监督,包括最前端的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防护更为全面。”褚福灵说。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经过多年整治,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控监管更加严格,传统的直接贪污挪用社保基金案件大幅减少。但仍有少数地区对监管重视不够,监管效能不强,加上社保基金管理宽松软、信息系统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到位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导致欺诈骗取、贪污套取社保基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包括死亡冒领、重复领取、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等。 社保基金业务链长、风险点多。从政策制定、服务经办、信息化管理一直到基金收支,每个环节都可能造成社保基金流失,必须进一步强化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为及时摸排社保基金收支、管理风险,发现存在的问题,办法规定了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第三方机构检查、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等多种手段,以加强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 聚焦高风险业务、投诉举报线索等,可以借助社会审计机构开展不定期检查,快速发现疑点,最大限度防止社保基金‘跑、冒、滴、漏。 办法在加强对社保基金检查力度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社保经办机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监督处理。 此外,办法还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向本级人社部门、地方人社部门向上级人社部门及时报告贪污挪用、欺诈骗取等侵害社保基金的情况。对发现的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追究相关责任。 “一旦发现线索,就能迅速查处;一旦有违规违法行为,就得严格惩处。”郑秉文表示,落实好办法的这几点,就能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危害。 细化违法情形 明确法律责任 我国原有《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已实施20多年。据人社部介绍,考虑到原办法与目前工作需要相差较大,因此紧扣地方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实际,以问题为导向,重新制定了办法。 人社部数据显示,我国养老保险已覆盖10亿人以上,较10年前增长一倍多;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基金年度收支规模超13万亿元,较10年前增长超三倍。 “基金规模快速增长,业务链条大幅延长,给监督工作带来全新挑战,出台新办法及时且十分必要。”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 通过整合和细化原有规定,办法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医院和保险公司等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主体给社保基金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对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欺诈骗保情形逐项进行了细化。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哪些行为属于失职渎职,此前一直没有特别具体的界定,在社会保险法里只有几句原则性描述。”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各种情形明确后,将更具可操作性,提升打击效力,更加扎紧制度的笼子,遏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细化了违法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既防范打击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欺诈骗保行为,又防范打击社保经办机构和行使审批认定职责部门实施的侵占危害基金的职务犯罪。”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局长汤晓莉说。 构建监督体系 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根据办法规定,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加强社保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保证工作所需经费,保障监督工作独立性,确保监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不落空。 办法明确了人社部门内部相关机构的协同义务及与公安、司法行政、财政等外部门的协同配合要求,同时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监督、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案件往往发生在基层地区,而这些地方受编制所限,人员缺乏,监督力量不足,有的地方甚至没有设置社保基金的监督机构,有的地方设置了社保监督委员会,但监督效果也不理想。”褚福灵说。 专家普遍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理顺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体制,推动监督规范化,对侵害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现在社保已改由税务部门征收,这就更需要跨部门的合作,在‘收’方面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在‘支’方面严格把控、加强检查。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还比较多,社保基金使用发放主要在地方,要加大力度防范地方不作为、乱作为。 下一步,人社部在指导各地抓好办法落实、强化监督查处的同时,还将开展全险种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推进建章立制,研究出台社保基金监督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社保基金监督制度体系。 骗保要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骗保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拓宽了监督对象和监督范围、细化违法情形 明确法律责任、构建监督体系
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可以有效的防范打击骗保贪占问题。如果你身边存在骗保的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20年,宋亮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赤峰市委副书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乌海市委书记,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甘肃省委常委、省政府党组副书记、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成立村镇银行等方面提供帮助。2000年至2020年,宋亮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968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宋亮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案例1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北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陈勋,在15年内非法收受1801.46万元好处费。2月21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陈勋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420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尚未退出犯罪所得赃款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陈勋利用担任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北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梁某玲、罗某强、陈某光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园区企业购地建厂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所送钱款共计1801.46万元。 法院认为,陈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陈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陈勋家属积极退出部分赃款,还代为预缴部分罚金;陈勋知罪、悔罪,认罪认罚。综上,陈勋行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2 2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信银行(4.620, 0.00,
0.00%)原党委副书记、行长孙德顺受贿一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德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孙德顺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4.700, 0.00,
0.00%)北京市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4.830, 0.00,
0.00%)北京市分行行长,中信银行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审批、获得授信额度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795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德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德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0年3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孙德顺是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将其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2年1月18日晚,五集电视专题片《零容忍》第四集《系统施治》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综合频道播出,片中曝光了孙德顺金融腐败案大量细节。 孙德顺在银行业工作40多年,是中国金融界唯一一名从银行网点最基层的柜面出纳员做起,一步步成长为国有银行总行行长的干部。 他自认为业务能力高超,试图通过精心设计来掩盖权钱交易。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工作人员樊祥鹏说:“他有一个特点就是不收现金,他认为收现金太低端了,太简单粗暴了。他利益兑现的方式非常专业化,做了层层掩盖,用特有的金融手段和产品去掩盖。” 调查发现,孙德顺是利用“影子公司”、借助金融手段来完成利益输送的典型,其专业化、复杂化程度相当罕见。 贪污的刑法处罚是怎样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利用职务之便是促成公职人员贪污的常见因素。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应该遵守法律,并且阅读相关的法律条例不踩法律的雷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2月24日20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湖北省副省长曹广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长安街知事,曹广晶是今年第三名在任上落马的省级政府副职,此前两人为西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张永泽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刘宏武。 官方简历显示,曹广晶出生于1964年3月,山东邹平人。他曾在中国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工作20余年,2010年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2014年,曹广晶离开三峡集团,调任湖北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此次接受调查之前,他在湖北省政府负责工业、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管、省级投融资平台方面工作,协助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工作。 据《财经国家周刊》报道称,曹广晶在三峡集团工作期间,三峡集团领导层不和,几乎是“公开的秘密”。 上述报道称,在中央巡视组巡视期间乃至巡视前,有大量举报信件和电话上达高层。而巡视组在巡视期间开展个别谈话时,有内部人士谈的重点就是“领导班子要选好,要团结”。 2014年2月17日,中央巡视组反馈三峡集团存在的一些问题中,特别提到“选人用人工作问题突出,个别领导带病上岗,一些关键岗位长期不交流等问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不规范不透明”。 在被通报落马之前的这两周,曹广晶曾频频露面。 2月23日,湖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召开会议,总结2021年工作,研究部署今年重点任务,曹广晶参加会议。 2月22日,曹广晶到湖北省应急管理厅调研。同日,湖北省委、省政府领导与远景科技集团创始人兼CEO张雷一行座谈,曹广晶参加座谈。 2月21日,湖北省召开推进区域发展交通“硬联通”专题会,曹广晶出席会议并讲话。 2月18日,湖北省召开省级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资产划转工作会议,曹广晶在会上讲话。 2月14日,湖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生态保护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曹广晶参加会议。 曹广晶简历 曹广晶,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山东邹平人,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天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 1980.09-1985.08 华东水利学院水港系港口及航道工程专业学习 1985.08-1986.10 中国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筹建处见习 1986.10-1988.09 中国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筹建处工程技术组助理工程师 1988.09-1990.12 河海大学管理工程系水利发电工程专业学习,获硕士学位 1990.12-1993.12 中国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筹建处工程技术处工程师 1993.12-1996.08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工程技术部技术处副处长 1996.08-1997.03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工程技术部技术处处长 1997.03-2000.02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厂坝项目部副主任 2000.02-2002.01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工程建设部副主任兼厂坝项目部主任(其间:2001.03-2002.01在中央党校第17期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2.01-2010.01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2009.09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其间:1999.09-2004.06天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管理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10.01-2014.03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2010.03任国务院三峡建委副主任) 2014.03-2014.05 湖北省政府党组成员 2014.05- 湖北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22年2月,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职人员违纪如何处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职人员违纪如何处分,要依据违纪的类型和违纪的程度而定,违纪行为严重的,最严厉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如果违纪,情况严重的可开除处分。小编再次呼吁大家,公职人员应该恪守己礼,不要一心想借着职务之便,实贪污之行。如果想发财就别当官,想当官就别想发财。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2月23日消息,漠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范佑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范佑军简历 范佑军,男,汉族,1964年10月生,辽宁建平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1983.09—1986.07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学校草原饲料专业学习 1986.07—1988.07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委党校教员 1988.07—1991.01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委宣传部干事 (1987.07—1990.07黑龙江省委党校党政干部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91.01—1992.10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委学习室主任 1992.10—1997.08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其间:1993.07—1996.07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7.08—1998.07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精神文明办主任 1998.07—2005.04 大兴安岭地区西林吉林业局金沟林场党总支书记 2005.04—2006.09 大兴安岭地区西林吉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6.09—2006.11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正科级干部 2006.11—2011.11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长 2011.11—2016.11 大兴安岭地区西林吉林业局副局长 2016.11—2018.06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8.06—2021.11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21.11至今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副处级干部 案例 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学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李学焦简历 李学焦,男,汉族,1966年4月生,四川叙永人,在职大学学历。1985年3月参加工作,199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5年3月至1987年9月,在宜宾地区公路养护总段工程队工作; 1987年9月至1990年7月,在四川交通学校道路与桥梁专业学习; 1990年7月至2002年4月,在宜宾市公路养护总段工作,历任工程队施工员,宜宾分段副段长,宜宾分段段长,党委委员、副总段长; 2002年4月至2005年2月,任宜宾市交通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5年2月至2006年11月,任兴文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任南溪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7年1月至2010年1月,任南溪县委副书记、县长; 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任南溪县委书记、县长; 2010年2月至2011年6月,任南溪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任宜宾市南溪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任宜宾市南溪区委书记; 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任宜宾市政府副市长、南溪区委书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任宜宾市政府副市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任宜宾市政府副市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任宜宾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2017年1月至2020年11月,任宜宾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任宜宾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市总工会主席; 2021年10月至今,任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严重违纪违法一般会受什么处罚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一般是会受到撤销职务、开除公职等的处分。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如果公职人员涉及到严重违纪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小编再此提醒大家,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切勿踩在法律的红线上蹦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肯定要接受法律制裁的。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了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2021年全国共核实拒收现金行为212起,其中以停车场、生活缴费、保险公司为主。以去年第四季度为例,被处罚并曝光的32家拒收现金单位中,有10家是因为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停车费。 不少人心有疑惑:移动支付如此便捷,为何还要保障现金支付? 诚然,移动支付是便捷高效的,但也受电子系统、网络环境、移动终端等方面限制。一旦发生系统故障、电力中断以及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现金的重要作用便凸显了出来。 其实,尽管支付方式多元化发展较快,但现金需求依然旺盛。2021年全年现金净投放6510亿元,2021年末我国流通中现金(M0)首次突破9万亿元大关,保持稳定增长势头,不少个人和小微企业仍存在较坚实的现金需求。 当前,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并不能熟练掌握移动支付,也难以享受数字人民币的高效便捷。同时,在一些相对偏远或贫困的地区,电子支付机具的布设也很难达到全覆盖。现金使用几乎不受环境、场景、物质条件限制,不需要银行账户、手机终端等应用基础,对老年人、农民和低收入人群等特定群体至关重要。 “发红包”“派利是”等传统习俗需要使用现金,匿名支付、即时结算离不开现金……现金使用门槛低、匿名性强、支付快捷,这些独特优势收获不少金融消费者偏好。表面上看,商家拒收现金给消费者增添了麻烦,殊不知这一行为已经违法违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如果遭遇现金拒收该如何霸气回怼?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大可放心地说出这句话,有法律法规为你撑腰。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日前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服务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各有关方面要一起努力,形成持续高效的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长效机制。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开展知识宣传、暗访协查等活动,将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与文明城市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社会治理等工作相结合。 消费者怎样依法维权 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12月发布的公告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当前,人民银行已经明确政策标准,针对场景复杂、主体繁多、公众对拒收现金理解差异大等问题,制订发布人民币现金收付指引,完善了违规处罚标准。对核实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人民银行将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 专家提示,在遭遇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时,消费者可妥善保留相应的证据或线索,通过城市政务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2021年第四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32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水电、燃气、物业缴费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停车场、保险公司、连锁餐饮、医疗机构等。
聚焦在保险机构,因拒绝公众使用人民币现金支付保费,人保财险江陵支公司被处9000元罚款,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处900元、500元罚款;永安财险长治中心支公司被罚5万元,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国寿财险长治市侯堡支公司被罚5万元,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各处6000元、2000元罚款;合众人寿长治中心支公司被罚5万元,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处3000元、2000元罚款。此外,各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均被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遭遇拒收现金我们可以依法维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