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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也第一时间报警,在报警后警方来到现场进行检查,然后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其中一方看到事故认定书上自己负有主要责任,就不服气。那么,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几日内申请复核? 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几日内申请复核 最迟三天,可以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期限 第72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用 1、作为交通警察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2、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是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中,要对各类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有权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审查、改变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不采用这种证据,而作出民事判决。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不是必须要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的判案。当然,在没有特别有力的支持下,人民法院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会参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判案的。在实务中,当事人依靠自已的能力来推翻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几日内申请复核?对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如果难以接受的,必须要能够在规定的时间里申请复核,如不在规定时间里完成复核肯定是不能再维权了。
2021.03.12
一、知识产权一般几年过期 关于知识产权一般几年过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发行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专利权到期可以申请延续吗 专利权是有期限的,有效期不可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根据《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2021.03.11
在医患纠纷中,医疗事故是最长发生的事情。如果说对于医疗事故构成犯罪,那么在法律上就属于医疗事故罪,其中这种罪行包括哪些犯罪行为呢? 医疗事故罪包括哪些犯罪行为 医疗事故罪中的犯罪行为是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所称的一级医疗事故和二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就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了解,才能清楚其中的内容。对于解决医疗事故也是有很大的帮助,我们需要了解清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行为,才能更好的进行法律上的判决。
2021.03.11
刑事诉讼调解程序需要明确 (1)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2)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4)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相关知识: 1.明确刑事诉讼的申请调解权,将刑事调解的启动权赋予当事人。刑事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是否启动调解由被害人、犯罪人决定,调解必须经当事人自愿申请或同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调解,应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通过程序的规范性,保证调解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产生。 2.明确规定刑事诉讼调解人资格。建议刑事案件实行调审分离,可以让部分法官充任专职调解法官,或是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具有一定学识、身份和威望的人员,如退休法官、优秀律师、人民陪审员等聘请为调解员,组成调解委员会,并将名单公布。 3.明确规定刑事诉讼调解的期限和次数,为了避免以调解拖延诉讼等现象发生,应明确规定调解的期限,对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转入审判程序。 4.明确规定刑事诉讼调解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确系自愿调解或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机关在评价和衡量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况下,应分别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准予撤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决定。 5.刑事诉讼调解方式应有所限制。原则上不能通过调解改变罪名及犯罪性质,以及改变对事实的认定,也不能以“刑事调解书”的方式结案。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赔偿部分,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后可以做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由法院作出从轻判决。但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2021.03.11
在生活中,债权债务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并且对于债权的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事,不过在进行转让后如果出现了纠纷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呢?这就是大家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才能知道怎么办/ 债权转让后如何定案由 一、在审判实践中   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二、在审理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 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 三、在债权转让过程中 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协议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对于受让人来说,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属于债务纠纷。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就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了解,才能知道其中的案由规定是什么。这对于处理相关的债务纠纷是很有帮助的,也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更好的进行纠纷解决。
2021.03.1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需要向起诉的,起诉人可以申请保全,那么交通事故案件诉讼保全可不可以扣押?   一、交通事故案件诉讼保全是否可以扣押 交通事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了财产保全的,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对于事故车辆可以扣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 1、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2、受害者向法院申请。 为防止法院判决下来后,车主或司机不履行赔偿责任,致使伤者无法拿到赔偿款项,伤者应在交警扣留肇事车辆期间,及时通过法院查封、扣押肇事车辆。 但如果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俱全,肇事司机又不存在酗酒、逃逸或无证驾驶情况的,一般不用查封、扣押肇事车。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请求查封、扣押肇事车辆: (1)肇事车辆不支付医药费; (2)肇事方的保险金不足以赔偿当事人的损失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交通事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了财产保全的,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对于事故车辆可以扣押的。
2021.03.10
一、发票抵扣是否可以作为债权申报的依据 发票抵扣后就不可以作为债权进行申报了。 发票并非结算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的可能性,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存在合同关系或已经履行的标的物交付的义务证据,增值税发票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结合,才具有对债权债务的关系证明。   开票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种:一是正常交易过程中,供方开票; 二是开票人受供方委托开票; 三是双方勾结,虚开增值税发票。 所以,在实际交易中,开票人并不一定是供方,收票人也不一定是需方。 收票人将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也并不足以说明与收票人之间存在购销等合同关系或已收到货物。增值税发票的抵扣与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收票人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原因有正常交易收货后抵扣;有委托收票抵扣;有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因贪图小利而收票抵扣等原因,所以,抵扣行为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仅凭收票人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抵扣而推定其已收到了货物或存在购销等合同关系。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务人的保证人是否可以进行债权申报 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偿还债务的,是可以进行债权申报的。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发票抵扣后就不可以作为债权进行申报了。因为抵扣的部分属于债权债务消灭的部分,对于已经消灭的债务,企业的债权人不可以再进行债权申报,对于未抵扣的,债权人仍然可以进行申报。
2021.03.10
夫妻离婚时要处理债务问题,如果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因债务偿还问题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民法典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什么人举证? 一、民法典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谁举证 民法典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谁举证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夫妻个人债务如何举证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谁举证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夫妻债务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2021.03.10
一、民法典中冒名顶替合同效力如何 冒名签订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是无效的、可以返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冒名顶替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冒名顶替行为其实是一种欺诈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021.03.09
发包是什么意思,发包人是什么意思 1、什么是发包?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2、什么是发包人? 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法》)或业主、项目法人。   第一,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建筑法》对工程施工发包主体资格未作限定。因此,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二,关于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应具备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 第三,关于合法继承人,是指与发包人合并、分立的单位,包括兼并发包人的单位以及购买发包人合同和接受发包人出让的单位和个人。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小编提醒,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严禁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长、建设成本增加等不良后果。因此,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明确予以禁止。法律的这些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凡是属于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发包合同无效。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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