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24 来源:金牌律师网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承担的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极的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其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然该义务也有限度,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而判断的一般标准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另外,预见可能性的大小也是作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标准之一。一般来说:1、经营性场所大于非经营性场所;2、获利多的大于获利少的;3、具有专业知识的高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4、向社会开放程度高的大于开放程度低的。以上原则的适用不能片面而绝对,需要综合使用。就本案而言,苏果超市作为超市中自动扶梯的建设者、管理者,其理应对自动扶梯运行中的安全性、便利性予以考虑。本案事故发生于雨天,超市更应对自动扶梯的运行施以更多的注意力,或者直接关闭自动扶梯并禁止顾客在扶梯上行走,另行开放其他通道。并且,苏果超市作为开放程度高的经营性场所,更应使其各项设施能够普遍安全、便捷的适用于各种人群。作为超市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知晓出入超市的人员可能有老人、儿童、穿着高跟鞋的妇女等各类顾客,也应意识到在其经营中难免会遇到雨天、电梯停运日等情况,因此苏果超市应在电梯停运日等营业日为各类顾客另行提供安全、便利的购物通道。现苏果超市不能提供安全的购物通道,属于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在坡型电梯上摔倒造成的人身伤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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