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30 来源:金牌律师网
8月24日,江苏淮安,一女子报警称被一名男子殴打,警方调查后发现两人存在非法交易:当事男子通过网络招嫖,以500元价格与该名女子达成交易,交易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民警到场后,两人依然没有停止争吵。
最终,两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3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
网络嫖娼是违法行为,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