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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应当退还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时间:2014-04-24 来源:金牌律师网

原告祝某因与他人产生民事纠纷,需要委托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遂与被告陈某协商,委托其代理该起民事纠纷的二审诉讼活动,陈某应允并收取祝某6000元服务费用。然在二审开庭时,陈某却因病未能参加,庭前也未申请延期进行庭审,祝某遂起诉请求判决陈某退还6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应退还祝某6000元,遂判如所请。

案例点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纠纷日益增多,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日趋觉醒,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显强烈。法律服务较之于传统的服务,虽较特殊,然本质并无差异。提供服务者运用其法律知识、技能为他人排忧解难,定纷止争,他人自愿付出报酬。然若收取费用后又未有正当事由未能提供服务者,则应当退还费用。该案例告诉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更应该尽职尽责、诚实信用地履行好与他人的约定,以便为其他行业的服务提供者作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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