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18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性质不应定强奸罪,理由如下:
张某看到陈女上了他睡的床并对他进行抚摸,便用力将其抱住,实施了奸淫,在此之前,张某未产生与陈女发生性交的主观思想,而是由于陈女上错床并误认为张某是其丈夫,并对张某进行抚摸,导致张某对其实施了奸淫结果,因此陈女对自己被奸淫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陈女的这一过错,使得张某对其的奸淫,并且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就已得逞。在此过程中,张某也并未冒充其丈夫使其受到欺骗而将其骗奸,这和主动冒充其丈夫使女方误认而同意性交可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情况有着本质的区别。当然,张某与之性交,并非出于陈女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不管怎样,由于张某在并未冒充其丈夫的情况下,陈女将张某误认自己的丈夫而与其性交,这一客观事实即已改变了张某强奸的本质属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当然,张某乘机奸淫陈女属道德不良行为,已构成一般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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