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04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意见认为,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虽然有部分不同,但量刑结果一致,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再审认为原审判决结果量刑适当,但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有部分不同,改变了原审的认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再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虽然有部分不同,但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及量刑,综合整个案件,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量刑适当。在缓刑判决的案件中,如果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且判决缓刑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已经做出适用缓刑的判决,在没有出现法定应该撤销缓刑的条件下,就应该维持原审判决。
二、应该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持司法公信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和诉讼价值的最终体现。它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能否公正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力的信赖度。在判决中,如果因一点原因就改判,不仅显出法院判决的随意性,也增加了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度,没有足够的理由和法定的事实改变原审结果,就应该保持原判决的稳定性,这样不仅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增加民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度。
故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文章来源:http://www.hn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