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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是否构成自首

时间:2014-11-06 来源:金牌律师网

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在盗窃中,被公安民警发现,在追捕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用暴力抗捕,并使追捕人员受伤、警车被毁,被告人赵某被抓后,又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一起盗窃犯罪事实。

案例点评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不构成自首,因为赵某是在盗窃构成中被发现,因拒捕而转化成抢劫,其犯罪实质还是盗窃,并不同于真正的抢劫罪,其被抓捕后供述的仍是盗窃罪,属同种罪行,故不应认定自首。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成立的条件,且前后两罪不属同种类型,应认定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自首成立的条件。《刑法》第67 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从两者的规定看,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名属不同种类的罪行,才能认定自首,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供述的盗窃罪与前罪抢劫罪属不同种类,应认定自首。

二、赵某的前罪和后罪属不同种类的罪行。赵某盗窃被发现后暴力抗捕,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虽是转化性抢劫,但在案件的审理中,应该以抢劫罪定罪量刑,而不能再认定为盗窃罪,赵某的盗窃行为只是转化成抢劫的一个前提、一个因素,而不是实质,其本质已构成抢劫罪,赵某在被抓获后交代的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一起盗窃罪,与前罪已是截然不同的两个罪名,故两罪属不同种类的罪行。

文章来源:http://hnfy.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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