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28 来源:金牌律师网
观点一:孙某租赁、抵押车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属于一般的合同纠纷。理由是:孙某虽然并未履行租赁合同,但他是以自己的真实身份签订的租赁合同,而且在签订合同阶段并没有明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只是因赌博输钱才将车辆抵押给他人。被告人与租车行签订了租车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被告人客观上的擅自抵押行为是一种无权行为,具有非法性,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行为,第(四)项规定:收到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的。本案被告人虽有逃逸的行为,但不是租了被害人的车辆后就逃逸。其虽然有诈欺的故意,但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租赁汽车的目的,只是出于客观原因才造成了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造成合同相对人的财产损失。因而被告人的行为只能构成租赁合同纠纷。
观点二:此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诈骗对象为汽车租赁商行,诈骗金额为汽车的价值。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孙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租车、抵押等一系列民事活动,通过签订、履行合同方式骗取租赁公司的财产用于个人赌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列举了几种合同诈骗的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犯罪所采取的方式是极为复杂的,在区分罪与非罪时,关键的一点是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与意图。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在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的目的虽然不是为筹措赌资,但是在赌博过程中将该车抵押以换取现金用于赌博,并迅速挥霍一空,最后孙某因无法退还车辆,继而外逃,根本没有严格按照合同履约的意图与行为,因此可以推断出孙某在签订合同后存在诈骗的故意。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与能力,只是想通过签订合同达到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合同纠纷是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
2.标的物的处置情况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重要依据。在不同的心理状态下,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在本案中,孙某在得到合同标的物汽车后,将之抵押以换取现金用于赌博,并没有将之用于扩大再生产或重新启动生产或用于经营活动,体现了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3.判定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重点在于对主客观两种情况的考察。在孙某这个案件中,并不存在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阻碍孙某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完全是因为孙某自己主观上根本没有想要履行合同义务,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要得到汽车以抵押换取现金用于赌博,因此可以说,孙某具有主观上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应确认为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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