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6 来源:金牌律师网
2007年,库利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利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想通过申报福利企业扭转厂子经营不善的局面。但库利公司只有6名残疾职工,达不到申报福利企业所需的“安置残疾人不得少于10人”的资质。赵某找到在某县残联任执行理事的朋友刘某,向其表达了借用残疾证的意思。刘某明知违反规定,但顾及朋友情面,还是应承了下来。刘某除了将手头已经办好的甲、乙、丙三人的一代残疾证借给赵某之外,为了让自己儿子小刘在赵某公司上班,又给身体健康的小刘违规办理了残疾证,一并交给赵某。嗣后赵某利用甲、乙、丙及小刘的残疾证伪造了四人在库利公司上班的资料去县国税局申报福利企业。县国税局工作人员张某(另案处理)平时作风懒散,在审查赵某申报福利企业退税过程中未认真履行核查职责,致使赵某成功申报福利企业,并享受福利企业退税政策。库利公司自2008年至2012年骗取国家退税款高达120万元。2013年县公安局在调查赵某逃税行为过程中,发现了刘某存在的渎职行为,县检察院随即介入调查。
调查中发现,2008年5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出通知:一代残疾证到2009年12月31日全部作废,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二代残疾证。而库利公司从2008年至2009年享受福利企业退税政策,骗取退税款为28万元。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给赵某提供残疾证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该以28万元计算。理由是:刘某给赵某提供的是一代残疾证。一代残疾证作废之后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与税务人员张某的审查失职密不可分。如果税务人员张某稍尽检查职责,就会及时阻断2009年之后的经济损失。刘某的滥用职权行为在2009年之后经济损失当中的作用微乎其微。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给赵某提供残疾证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应该以120万元计算。理由是:刘某明知赵某弄虚作假申报福利企业,而积极提供残疾证,对赵某骗取退税款持放任态度。虽然一代残疾证于2009年12月31日作废,但并没有影响到赵某继续使用一代残疾证骗取退税款。其提供残疾证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连续无中断的,故应该以全部损失累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刘某滥用职权为逃税犯罪提供条件,决定了其应当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刘某提供残疾证,赵某利用残疾证,张某未审核残疾证,最后造成库利公司成功骗税。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阻断骗税成功的结果。刘某作为库利公司骗取退税款犯罪因果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是犯罪得以成功实施的前提,理应对骗取退税款犯罪产生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刘某外借并伪造残疾证的行为印证了其主观上对骗取退税款犯罪持放任态度。刘某为赵某提供残疾证时,对赵某借用残疾证的目的是明知的,清楚赵某是为了申报福利企业,并相信自己提供残疾证,可以帮助赵某违规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其对于2009年12月31日一代残疾证作废的政策规定具有不可预见性,某种程度上,一代残疾证作废与刘某提供残疾证的初衷是不一致的,甚至是相反的。
再次,赵某骗取退税款的行为连续性决定了刘某对2009年之后扩大的损失也应当承担责任。刘某提供一代残疾证给赵某,赵某申报福利企业过程中,并没有因为一代残疾证作废而影响到其享受福利企业的退税政策。从2008年到2012年刘某提供一代残疾证的危害结果一直在持续,没有中断。
最后,刘某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间接性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从刘某提供残疾证的行为在危害结果发生上的原因力看,刘某提供残疾证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赵某成功骗税的结果,刘某的行为只是促成赵某骗税的一个条件,故刘某的行为相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是间接的,间接损失也是渎职犯罪的追溯对象,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笔者认为,刘某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以120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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