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17 来源:金牌律师网
2013年3月12日,原告杨某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货车主车投保交强险,为自有的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2013年4月25日15时许,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上述主、挂车倒车时,撞到周某所有的房屋,致使其七间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经对事故现场勘察确认财产损失状况,并由工程造价部门进行受损房屋拆除及新建预算,工程造价为10万余元。2013年5月7日,当地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原告的司机与周某达成协议,约定肇事方赔偿周某房屋损失费共计8万元。次日,原告向周某转账支付赔偿款8万元。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主车交强险财产分项下赔偿2000元,但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主、挂车所负保险赔偿责任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因主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所以保险公司对挂车的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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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对于保险公司应当在主车交强险财产分项下先行赔偿及商业三者险赔偿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的保险条款不予采纳,合议庭的意见一致,在确定保险公司对挂车商业三者险的具体赔偿责任上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挂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合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挂车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加重其保险责任。所以,主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主车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仅有挂车投保的,该保险公司仍应在挂车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当挂车由主车牵引发生保险事故时,主、挂车保险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修改的交强险条例规定,挂车保险公司只应对挂车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本案主、挂车之间责任比例划分不能确定,可视为主、挂车负同等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只赔偿交强险财产分项赔偿后下剩部分的一半。
笔者认为,上述约定主、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主、挂车共同承担责任,是解决挂车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确定问题,对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主挂车保险公司按责任限额比例赔付,这无疑是合理的,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责任限额为限”,被理解为限制投保人获得挂车商业三者险赔偿的权利,这是没有明晰此规定暗含的前提条件,即:主、挂车均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连接使用。因为,主挂车连接使用时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分别投保商业险,分别确定本车的保险责任限额,对主车增加的发生事故的危险通过主、挂车保险人分摊保险赔偿责任来抵销。即便上述约定内容在被保险人理赔时看来不公平不合理,但商业三者险的自愿、自由性决定其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数额大小、责任减轻免除等均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而主挂车连接使用发生事故如何理赔、赔付多少,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严格审查。即使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将主、挂车视为一体及发生事故以主车的保险限额为限的内容纳入保险合同,如其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双方以非格式条款进行上述约定的,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再者,主挂车并非必然连接使用,投保人分别投保,也保障在两车分离使用时若发生交通事故,能够以各自的商业三者险获得足额赔付。挂车单独使用发生事故,也能得到挂车商业险全额理赔。那么投保人可以选择性给主挂车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者两车都不投保,或者只给其一车投保,不能简单根据两车投保、获得一车理赔的不合理否定前述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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