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24 来源:金牌律师网
近日,戴某因拒服兵役收到了江西省泰和县人武部开具了行政处罚认定书。戴某于今年初自愿报名参军,体检合格,政治考核合格后,于今年3月从泰和县人武部应征入伍至武警新疆总队某部服役,入伍前组织其进行思想教育并签订《入伍承诺书》。但是,入伍后他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部队执勤、训练、教育,不服从部队管理,5次书面提交退出现役申请,并企图私自逃离部队和采取极端方式威胁部队。经县征兵办公室、澄江镇武装部和其家长反复教育后仍不悔改,于2021年6月被武警新疆总队除名并退回原籍。
泰和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7条,经县征兵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根据《关于同意对戴某拒服兵役行为进行处罚的批复》,对他做出如下处罚:
1、收回入伍通知书,取消义务兵优待和军属相关待遇,并按照泰和县2020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12612元)的2倍标准给予罚款25224元。
2、不得录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3年内不能录用为泰和县辖区内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员工。
3、本人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一栏注明为“拒服兵役”,永久不能变更,两年内不能办理出国(境)手续,已办理的立即撤销。
4、两年内不得办理升(复、入)学手续。
5、两年内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务工证明手续。
6、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人主体名单,并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7、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