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0-30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绑架罪。主观上孙某等人具有勒索文某钱财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孙某等人有计划、有预谋地对文某实施了殴打、劫持、胁迫行为。孙某等人对文某既有暴力劫持行为,又有以杀害文某相威胁的胁迫行为,并最终因此勒索到了巨额现金。在孙某等人未获取巨额现金之前,文某始终处于他们的控制之中,成了孙某等人勒索钱财的人质。孙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规定,构成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绑架罪,而应定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二、孙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首先,孙某等人有非法占有文某钱财的故意。其次,孙某等人对文某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他们控制文某在小旅馆中的行为,可视为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禁闭行为。第三,从孙某等人控制文某到他们获取巨额现金是一个不间断的完整过程,因此,孙某等人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而当场取得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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