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1-21 来源:金牌律师网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被告人许某先后两次虚构到商店购买数码相机的事实,骗取店主的信任,然后又将纸装进钱包,并将其放在柜台上,让店主信以为其是带了钱来的,从而放松警惕。并基于这种错误的判断,店主及其服务员才将数码相机交于他手中挑选,从而使其有机会趁店内服务员不备,拿走数码相机逃跑。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店主虽然基于相信被告人许某是购买数码相机的错误判断,将相机交由被告人许某挑选,但因为后者并没有交付相机款,故店主也没有将相机交付给被告人许某的意思表示,故被告人许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被告人许某是在店主上厕所,而其服务员又不备的情况下,公然将携带数码相机逃跑,其行为是典型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构成抢夺罪。
第三种观点在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 首先,本案被告人许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这一定义,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判断或认识,行为人基于错误的判断或认识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取得了财产,被害人受到了财产损害。其中的处分,包括直接交付财物。所谓交付,应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对财物完成受欺诈者向欺诈者的转移;第二层含义,是在交接财物时,受欺诈者作出让欺诈者合法占有财物的意思表示。本案被告人许某的行为,虽然让天地数码相机店主及其服务员相信其是在真心实意地选购数码相机,但如同第二种观点所分析的一样,因为,被告人许某并没有支付赎买数码相机的款项,故店主将数码相机交给被告人许某,只表示其同意让其挑选数码相机,并没有表示只要被告人许某的钱包放在柜台上,其就可以将数码相机占为己有。即店主在让被告人许某持机挑选时,并没有作出让其合法占有财物的意思表示,被告人许某取得数码相机,并不是店主基于对前者行为的错误判断而 “自愿”交付的结果。故被告人许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其次,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盗窃罪和抢夺罪都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两者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盗窃罪和抢夺罪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在客观要件上,抢夺罪是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未使用、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在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行为人当着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虽然抢夺罪未使用、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的行为,但公然夺取仍然是一种强力行为,这种强力是主要作用于物上而非人身上,其目的在于将物控制在自己手中。如果行为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无法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而盗窃罪主要体现为秘密窃取。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使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私财物取走的行为。如果取得财物时,事实上已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现,但其因为基于各种原因没有阻止,而行为人对此并不知情,仍以为是秘密将财物窃走的,仍构成盗窃罪。公然夺取和秘密窃取,这是抢夺罪与盗窃罪主要区别所在。另一方面,与在犯罪客观方面相关联,两罪在主观上,虽然均包括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但故意内容并不相同。具体表现为,盗窃罪的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意图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抢夺罪的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意图用公然夺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本案被告人许某在当天上午到商店挑选数码相机后,后以未带钱为由离开,下午又带着装满纸的钱包,再到该店挑选数码相机,其行为已使店主相信他是真诚实意地购买数码相机,基于这种相信,店主将数码相机交由被告人挑选,而被告人在挑选过程中,趁机持数码相机逃走。根据这一犯罪事实,可以断定被告人许某在取得数码相机时,没有针对数码相机这一物使用暴力。而被告人许某利用这种“和平”的手段拿到数码相机后,并不是为了挑选、购买数码相机,而是为了在店主及其服务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将数码相机占为己有,故其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当然这种秘密窃取,是被告人许某自己认为的,事实上店主及其服务员很可能在其刚离开就发觉了,但因为被告人许某先前将一个装满纸的钱包放在柜台上,这让店主及其服务员相信他不会放下钱包不管而私自拿走数码相机,从而没有马上追出店门口外察看,这不仅不影响反而增加了被告人许某攫取数码相机的秘密性;同时,被告人许某往钱包装满纸假装有钱的行为,以及趁店主上厕所及店内服务员不注意之时,持数码相机逃走的行为,充分证明其没有用公然夺取的方法,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主观意图。同时,被告人许某以欺骗手段为掩护,制造假象,其目的在于趁人不备,悄悄地将他人数码相机拿走,这反映了被告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主观犯罪意图。据此,被告人许某以虚构购买数码相机为幌子,以“秘密窃取”为直接手段侵占他人相机且犯罪数额较大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而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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