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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未提供发票,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时间:2014-06-24 来源:金牌律师网

2012年6月,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发了一份《采购合同》的传真,要求向原告公司采购某种规格的石墨100kg,单价为46元/kg,并约定了到货日期。同年7月7日,被告公司又向原告传真了一份《采购合同》,要求采购同一规格的石墨1000kg,单价为46元/kg,同时约定了到货日期。该两份采购合同所附的采购条款一致,均约定:“1、品质要求:与本公司提供之技术标准不合格者,需方(即被告公司,下同)拒绝接收,供方(即原告公司,下同)并应于限期内调换;逾期未调换,公司将以报废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6、付款条项:月结45天;……8、此合同经双方确定签章后传真有效,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9、供方得提供国家认可的17%增值税票予需方做付款依据,方可进行电汇或转账款……”原告在接到被告发来的传真后,均于当天即签章确认并将货物发送给被告,被告均已签收。其后,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被告开具了第一批货物的增值税票,而被告并未依合同约定在收到该发票后及时向原告付款。而原告亦未再向被告开具第二批货物的相应增值税票。其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货款。被告辩称,因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第二批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被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而原告称因被告未如期履行第一笔货款,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开具第二批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文章来源: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案例点评

【争议焦点】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本身并无争议,问题出在对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被告以原告未开据发票提出抗辩。那么,原告不开发票,被告可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原告能否以被告未如期履行第一笔货款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拒开发票?

        一种意见认为,采购合同已约定供方需开具发票,原告有出票义务,而原告部分未履行,被告有权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付款,且原告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按约支付转让款。

【案例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本案中,原、被告在《采购合同》第九条“供方得提供国家认可的17%增值税票予需方做付款依据,方可进行电汇或转账款”,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依照该条款,原告应向其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被告方负有付款义务。

        而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互负履行义务,被告虽未如期支付第一笔货款,但无证据证实其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故原告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在原、被告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提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可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文章来源:http://hunan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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